離婚必須分割財產嗎(離婚必須分割財產嗎百度百科)
離婚需要先分割財產嗎
法律主觀:
離婚不需要先分割財產。在離婚時,如果夫妻就暫不分割財產可以協商一致,而只要求民政局或者法院解除婚姻關系的,法院或者民政局會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愿。所以在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可以不需要先行分割,雙方可以約定在離婚后再通過訴訟或協議的方式對財產進行分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八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一方予以分割。
離婚一定需要財產分割嗎
法律主觀: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夫妻離婚是一定要處理共同財產分割問題的,如果不能協商處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離婚后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或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起訴訟。,根據《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一)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二)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三)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于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三年。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協議離婚需分割財產嗎
協議離婚需財產分割。
雙方當事人需要簽訂離婚協議書。
離婚登記所需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證件應當是真實有效的;
2、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3、辦理離婚登記的華僑、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證件齊全者,當天可以辦理離婚手續。這種離婚手續比起上法院打離婚官司要快得多;
4、如果夫妻雙方均已移居國外或香港、澳門,或雙方均已加入外國籍,則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此類人的離婚登記申請。在這種前提下,婚姻當事人選擇在內地離婚,只能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方式。
起訴離婚的程序如下:
1、找到管轄法院管轄法院一般是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法院;
2、準備起訴的材料,包括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相關財產方面的證據,對方存在過錯的證據,感情破裂的證據等材料。在離婚訴訟中,如果提出的主張想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必須要提出相應的證據;
3、立案。法院經過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就會予以立案;
4、調解。法院立案以后會對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
5、如果無法調解,那么就是直接開庭。
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有其他重大過錯。
綜上所述,協議離婚需財產分割。雙方當事人需要簽訂離婚協議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時女方名下財產需要進行分割嗎
法律主觀:
離婚時女方名下財產一般不分割的,因為屬于個人財產的,歸一方所有。但如果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進行分割。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男方房產離婚時必須要分給女方嗎
男方房產離婚時不一定要分給女方。
1、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應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雙方可以對夫妻共同財產達成分割協議;
2、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必須向法院提起財產分割訴訟,然后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人民法院應當財產的具體情況,然后再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綜上所述,離婚房產的分割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就是可以具備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離婚一定要分割財產嗎
夫妻離婚是否要分割財產,需根據以下情況決定:
1、如果沒有共同財產,不會進行財產分割;
2、如果有夫妻雙方共同進行財產,就要分割,共同財產分割處理方式方法如下:
(1)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約定處理;
(2)協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辜當事人權益的原則作出決定。
夫妻雙方共同財產范圍:
1、配偶一方或雙方在婚姻期間通過勞動獲得的財產。 如工資、合同收入、多元化經營收入等;
2、配偶一方或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通過繼承、遺贈、饋贈或其他合法手段(如股息、利息、股息、特許權使用費、特許權使用費等)獲得的財產;
3、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財產,結婚多年(審判實踐中一般為10年以上),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修繕的,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雙方共同學習生活工作時間進行較長,可視為一個共同財產;
5、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不能確定的,推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對某一財產的所有權發生爭議,主張權利的一方未提供確鑿證據的,一般視為共同財產;
6、在登記結婚時,父母一方或雙方為雙方購買的現金或家具,以及親友給予雙方的結婚禮物,均視為配偶雙方的共同財產;
7、結婚后購買的貴重首飾、貴重書籍和資料,以及摩托車、拖拉機、汽車等生活和生產資料,雖為自用,也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8、工商業個體戶、農業責任田的承包戶和專業戶,在夫妻之間關系發展存續企業期間的當年經濟收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上的投資,均視為一個夫妻雙方共同進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女方財產也要對半分嗎
不一定要分割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二人共同財產,可以平分。如果財產屬于一方婚前取得的,那么另一方則無權分到。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一、離婚財產分割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二婚夫妻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1、離婚時,再婚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再婚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于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綜上所述,離婚以后財產分割方式為,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還是歸個人所有;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可以由雙方協商分割,也可以讓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我結婚前的財產離婚要分嗎
法律主觀:
一、結婚前的房產離婚時如何分配
結婚前的房產離婚時的分配方式如下:
1.婚前取得的房屋,如果是一方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不進行分割;
2.婚前購買的房屋如果是 夫妻共同財產 ,按以下情形處理:
(1)由雙方自行協商分割,協商一致的,簽訂協議書。
(2)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二、離婚需要分割哪些財產
離婚需要分割的財產有: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等夫妻共同財產;
2.夫妻雙方約定予以分割的個人財產;
3.其他需要分割的財產。
三、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么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
1.堅持男女 平等原則 :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 損害賠償 。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
4.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后的換病房等。
5.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