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占他人財產什么罪(霸占他人土地怎么舉報)
霸占財產屬于什么行為
侵占罪。根據查詢華律網得知,將代為保管的別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別的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別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強行侵占他人財產定什么罪
在現實生活中,有人會以各種形式強行侵占他人的動產或者是不動產的情況,面對這樣的侵占行為,我們可以報案處理。強行侵占他人財產在我國法律法規中通常定什么罪?那么,接下來由為大家帶有關于強行侵占他人財產定什么罪的知識吧,以供大家參考!一、強行侵占他人財產定什么罪
侵犯財產罪中的侵占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年修正)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強行占有他人財產定罪的規定是什么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非法侵占他人財產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1、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合法持有的形式多種多樣,如接受他人的饋贈、通過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情況,僅有刑法規定的下列三種:
(1)代為保管,及包括受他人委托,代為收藏、管理其財物,如寄存、委托暫時照看,又包括未受他人委托因無因管理而代為保管他人財物;既包括依照有關規定而由其托管的財物,又包括依照某種契約如借貸、租賃、委托、寄托、運送等而持有大衛保管;
(2)撿拾他人的遺忘物;
(3)發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這種發掘得到不能屬于非法。
2、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所謂占為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為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所謂拒不交還,是指依法、依約而應當將他人的財物退回而拒不退回。
本罪是親告罪,告訴才處理。
以上就是由整理收集的關于強行侵占他人財產定什么罪的法律知識。強行侵占他人的財產,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強行侵占他人的財物是可以定侵占罪的。
非法占用他人財產屬于什么違法行為
非法占用他人財產屬于侵占罪。
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犯罪;
2、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
3、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4、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侵占罪與貪污罪其區別在于: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于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占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占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污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占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并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綜上所述,被非法占有自己財產時,受害者要能夠收集對方侵害占有自己財產的證據,然后通過法律途徑來進一步的維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強行霸占他人財物犯什么罪?
強行霸占他人財物的一般是觸犯了涉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強行霸占他人財物的行為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行為,這將對于他人的財產安全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因此一般會按照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來進行處理的。
一、強行霸占他人財物犯什么罪?
強行霸占他人財物的一般是犯了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罪,即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實施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從而構成的犯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構成損毀財物的要件是什么?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故意毀壞的是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相關的規定執行。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后果的;動機卑鄙企圖嫁禍于人的,等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按照相關的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這是侵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根本區別。犯罪動機各種各樣,一般是出于個人報復或妒嫉等心理。除法律中有特別規定的失火、過失決水、過失以及過失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犯罪需按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外,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犯罪,屬于民事賠償問題。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于強行霸占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進行處罰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通常如果涉案的金額達到了一定的數額的,就會視為是構成了違法的犯罪行為,一般將會按照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來進行相應的處罰,并結合實際情況和造成的后果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強占他人財物屬于什么罪
法律主觀:
一、占有他人的財產屬于什么罪
惡意侵占他人財產構成侵占罪,屬于刑事案件中的自訴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將自己代為收管的他人財物或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或退還的構成侵占罪。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侵占罪的犯罪構成
(一)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占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三)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所謂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即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是指通過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約或有關規定而為他人收藏、管理的財物。
所謂他人的遺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應帶走卻因遺忘沒有帶走的財物。應當提出,遺忘物不等于遺失物。后者是失主丟失的財物,失去對財物的控制時間相對較長,一般也不知道丟失的時間和地點,拾撿者一般不知道也難以找到丟失之人。而遺忘物,則是剛剛、暫時遺忘之物,遺忘者對之失去的控制時間相對較短,一般會很快回想起來遺忘的時間與地點,回來尋找,而拾揀者一般也知道遺忘者是誰。遺忘物也不同于遺棄物,后者則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處分而拋棄的財物。
所謂埋藏物,是指為隱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錢財、埋在墳墓中的珠寶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
總之,無論是代為保管之物還是遺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須是他人的財物。
所謂他人,在這里僅指公民個人,不包括國家或單位。
(四)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1、變合法持有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之本質所在。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不可能構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種多樣,如接受他人的饋贈,通過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據刑法的規定,僅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代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為收藏、管理其財物,如寄存、委托暫時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無因管理而代為保管他人的財物;既包括依照有關規定而由其托管的財物,如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財物依法應由其監護人代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種契約如借貸、租賃、委托、寄托、運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為保管,但因職務或工作上的關系代為保管本單位的財物的,不屬于本罪的代為保管。
(2)拾撿他人的遺忘物。
(3)發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這種發掘得到不能屬于非法。其一般應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盜掘他人埋在墳墓中的財物,或明知他人將某物埋下而故意盜掘得到,就不是構成本罪,這時構成犯罪,也應以盜竊罪論處。
2、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所謂占為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為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將財物出售、贈與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費、充抵債務、設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毀壞這種處分。具有后者這種行為,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治罪科刑。所謂拒不交還,是指依法、依約而當將他人的財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財物所有人明確提出交還并舉有證據證明屬及所有,行為人仍視而不見,明確表示不予歸還;或者雖然表示歸還,但事后又擅自處分致使實際無法交還;或者采用諸如謊稱財物被盜、丟失等欺騙手段而拒不歸還;或者攜帶財物逃離他鄉而拒不歸還;或者已經非法處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賠償的等等,當然,行為人如果最終還是交出或者退還了財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確提出主張交還前處理了財物事后已作了或答應賠償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張后還擅自處分財物但又作了賠償的,等等,就不應以本罪論處。
3、拒不退還、拒不交出的成立,首先,要求客觀上有行為人未退還、交出財物的事實狀態。其次,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堅定的非法占有目的,且實際上行為人有能力退還、交出或在財物滅失時作出合理退賠。若行為人未退還、交出財物有正當理由,也不可能成立拒不退還、拒不交出。
總而言之,拒不退還、拒不交出是指行為人懷著堅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無正當理由,有能力退還、交出、退賠而不退還、交出、退賠。
三、職務侵占罪和侵占罪的界限
1、前者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后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前者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采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占為己有;而后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占為己有,拒不交還。
3、前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而后者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占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前者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后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系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前者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后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前者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后者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惡意侵占他人財產構成侵占罪,屬于刑事案件中的自訴案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強行霸占他人財產是什么罪
法律分析: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