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勞動監察大隊怎么處理(拖欠工資勞動監察大隊怎么處理公司)
拖欠工資勞動監察大隊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勞動監察大隊結案是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需要及時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拖欠工資勞動監察的處理
法律分析:拖欠工資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勞動監察大隊如何處理拖欠工資個人和單位
勞動監察大隊處理拖欠工資的流程如下
(一)登記立案。對發現的違法行為,經過審查,認為有違法事實、需要依法追究的,應當登記立案。
(二)調查取證。對已立案的案件,應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
(三)處理。在調查取證后,對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案件,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作出前,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聽取當事人申辯。
(四)制作處理決定書。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書應當加蓋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印章,并載明:
1、當事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況;
2、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違法事實;
3、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
4、處理結論;
5、處理決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
6、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7、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
8、作出處理決定的日期。
勞動監察大隊如何處理拖欠工資個人和單位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逾期未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逾期不改正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工資數額50%-100%的賠償金。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
勞動者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系電話、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逾期未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逾期不改正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工資數額50%-100%的賠償金(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監察大隊如何處理拖欠工資個人和單位
勞動監察大隊處理拖欠工資個人和單位程序如下:
1、登記立案。對發現的違法行為,經過審查,認為有違法事實、需要依法追究的,應當登記立案;
2、調查取證。對已立案的案件,應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
3、處理。在調查取證后,對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案件,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作出前,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聽取當事人申辯;
4、制作處理決定書。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監察部門如何處理克扣工資拖欠工資
法律主觀:
拖欠工資 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 工資 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差額或者 解除勞動合同 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 根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 賠償金 :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法律客觀:
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根據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克扣”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國務院公布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經由媒體宣傳,許多勞動者對《條例》第二十六條格外關注,該條規定:對于用人單位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應該說,這是一條操作性比較強的規定。但是,什么叫“克扣工資”?什么又叫“無故拖欠”工資?勞動者生產的產品沒被驗收合格,用人單位說你當月的工資就不發了,這算不算“克扣工資”?還有的勞動者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單位就從他當月的工資中扣除賠償金,這又算不算“克扣工資”?再如有的單位表示經濟效益不好,發不出工資,這算不算“無故拖欠”?對于“克扣”和“無故拖欠”,有必要再進行一番“刨根問底”。首先應當明確的是,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全部的勞動報酬。所謂“克扣”工資,就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除了以下幾種理由之外,扣減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都是屬于無正當理由:(一)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二)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四)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五)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如勞動者所負責生產的產品沒有被驗收合格,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或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扣減工資,但只要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從2004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635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5.5元。此外,《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工資:(一)代繳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二)代繳應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至于勞動者因本人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依法要其賠償,并需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也就是說,這種扣減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超過了最低工資標準這條底線,就屬于“克扣工資”了。所謂“無故拖欠”工資,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必須強調的是,法律法規對于這個“正當理由”,也是有明確規定的,不是說單位隨便找個借口,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拖欠工資了。
勞動監察大隊處理拖欠工資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
一、如果該勞動監察大隊還沒有對該案結案,那么可以向該勞動監察大隊的上級主管部門(該勞動監察大隊所屬行政轄區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一般是局法規處負責具體處理)或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出異議,提供證據,說明情況,要求重新認真調查處理。二、如果該勞動監察大隊已經對該案結案(不管是對公司下達責令限期改正指令書后未作出處罰或者處理,還是已經進行了處罰或者處理),您可以向本級人民法院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三、直接向市(或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是勞動爭議案件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仲裁的裁決為終審裁決,仲裁結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
勞動監察大隊分隊受理拖欠工資嗎?
你好,公司拖欠員工工資,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投訴。勞動監察大隊依法受理公司拖欠工資的案件,可以責令公司限期支付工資,逾期還要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法律規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勞動監察大隊處理拖欠工資方法
法律分析:勞動保障監察以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進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對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引起的群體性事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迅速會同有關部門處理。解決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勞動監察手段具體包括:
1、警告
2、責令改正
3、經濟賠償
4、罰款
5、加收滯納金
6、停產整頓
7、由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8、由公安部門執行拘留
9、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0、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
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受法律保護。 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秘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控告。
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監察以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進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 對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引起的群體性事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迅速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勞動監察大隊如何處理拖欠工資個人和單位
1. 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2.逾期未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逾期不改正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工資數額50%至100%的賠償金。
勞動保障監察受理投訴的范圍:1.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2.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收取保證金、押金等費用或者扣押勞動者證件的;3.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5.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標準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和節假日工資報酬的;7.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8.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未成年工、殘疾人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9.用人單位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10.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11.其他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