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選項包含著中國古代的民法(下列選項包含著中國古代的民法有哪些)
熱點專題:中國古代的法律形式和法律體系簡述
一各代法律形式和法律體系簡述
中國古代法律形式和法律體系的形成、發(fā)展與逐步完善,經(jīng)歷了漫長而復雜的演變過程。西周以前的誓、誥等已具備規(guī)范性、強制性等法的部分特征,處于法律形式發(fā)展的初級階段,但我們還不能斷定那個時期的國家已形成了法律體系。傳說夏朝和商朝已有法典存在,即所謂的“禹刑”、“湯刑”,但這在甲骨、金文資料中得不到印證。有關西周的法律資料要相對多一些,出土文獻中也常有這一時期“作刑”、“作明刑”的記載。西周最重要的法律形式是“刑書”,其中最著名的當推《呂刑》。傳統(tǒng)觀點認為《呂刑》編纂于周穆王時期,然而傳世本《尚書•呂刑》成書較晚,其主要內(nèi)容是“贖刑”和“五刑”,其中包含了多少西周信息,有待探討。《逸周書•嘗麥》中記載了“刑書”制定、頒布的程序,上古文獻中還有“九刑”、“誓命”、“典”、“憲”等法律用語的記述,對于這些詞語的性質(zhì),學界尚有爭議。
春秋時期,一些諸侯國制定了新的成文法,這些成文法多被冠以“刑書”的舊名。戰(zhàn)國時期的法律出現(xiàn)了新的名稱,這就是沿用至今的“法”和“律”。古書中說戰(zhàn)國前期魏國的李悝撰寫了《法經(jīng)》6篇,重點突出而體系儼然。《法經(jīng)》早已散失,相關信息輾轉記載于《新論》、《七國考》等書中。學界對其資料的可靠性多有懷疑。據(jù)說商鞅以《法經(jīng)》為藍本,并且“改法為律”,在秦國制定頒布了秦律6篇。不過從湖北云夢睡虎地出土秦簡中的資料來看,戰(zhàn)國時代的秦律體系龐雜,遠非6篇可以概括。目前已出土文物中的法律資料表明,春秋戰(zhàn)國時期各諸侯國頒布的法令,已具備了國家制定、普遍適用等法的基本特征;“律”作為法律的名稱,是從戰(zhàn)國后期開始的。戰(zhàn)國時期是古代中國法律體系的醞釀生成時期,還不能證明這一時期已形成了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
秦始皇統(tǒng)一中國后,秦朝立法創(chuàng)制,成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形成法律體系的王朝。在此之后,歷代王朝都建立了本朝的獨立法律體系。
1.秦代法律形式和法律體系。秦代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程、式、課、法律答問等。律是秦朝成文法最主要、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具有穩(wěn)定性和適用范圍的廣泛性,秦律至少有30余種,用以表述行政、經(jīng)濟、刑事、民事、軍政等方面的重要立法。令是僅次于律的重要法律形式。秦令的形式包括單行令和皇帝詔令兩類,單行令通行全國,皇帝詔令是國家的權制之法,但其法律效力往往在律之上。在律令之外,秦代還有程(規(guī)章細則)、式(程式、格式)、課(檢驗、考核、督課工作人員的數(shù)量或質(zhì)量標準)、法律答問(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解釋)等法律形式,作為實施細則和執(zhí)法標準,用以處理國家基本法律適用中出現(xiàn)的問題。
2.漢代法律形式和法律體系。漢代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比、詔等,其中律、令是主要的法律形式,其功能與秦代基本相同。漢代立法的一個重大成就,就是令的制定和編纂較之秦朝更為發(fā)達,有大量的令的匯編性法律出現(xiàn),形成一系列重要的基本法律。漢代的比屬于補充法。比即“決事比”,是指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已生效的法律判決斷罪量刑,也包括比照行政先例處理各種事務的含義。兩漢時期,曾有多名律家以儒家經(jīng)典中的大義解釋法律,時稱“律章句”,對司法審判發(fā)揮了重要影響。此外,對于漢代是否存在“科”這一法律形式,學界尚存有爭議。
3.魏晉的法律形式和法律體系。魏晉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詔、科、式以及故事、律注等,律、令仍是國家的主要法律形式。這一時期,律、令功能及其編纂的重大變化是,律成為刑事法律的專稱。魏令表面上由州郡令、尚書官令、軍中令三大體系組成,但其一統(tǒng)漢令之雜,實際上已經(jīng)有了令典化的趨向;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晉令,則進一步體現(xiàn)了令典的編纂技術和綜合匯編性。律典、令典是魏晉時期并存的國家大法。科、式、律注是這一時期的國家常法,詔令、故事、決事比是權制之法。科的本意是“規(guī)定、法則”之意,用以表述針對特定事類制定的單行法規(guī)。式為西晉時出現(xiàn)的綜合性法規(guī),如《戶調(diào)式》。魏明帝時下詔,以鄭玄章句作為唯一的合法注釋,允許在司法實踐中援用,這樣鄭氏章句便被賦予了法律效力,成為當時的法律形式,直到晉王司馬昭執(zhí)政后才廢止使用。
4.南北朝時期的法律形式和法律體系。其法律體系有律、令、科、詔、格、式、故事及律注等。律、令的功能基本同魏晉時期。科是律的輔助性規(guī)定,梁取故事制科凡30卷,陳仍其舊。格是南朝時出現(xiàn)的新的法律形式,多依詔令隨事制定,調(diào)整范圍包括禮儀、行政、經(jīng)濟等領域。如宋有官員車服制度的《九條之格》、《二十四條之格》,齊有《格》、《策秀才考格》等。北魏時以格代科,東魏時制《麟趾格》。西魏制《大統(tǒng)式》,式以獨立之法規(guī)形式,成為當時主要的法律形式。北周律、令師法《周禮》,以“刑書”、“詔”為名,有《刑書要制》、《九條之詔》等。
5.隋唐的法律形式和法律體系。隋代以律、令、格、式為主要法律形式。唐承隋制,主要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中唐以后有“格后敕”。“律”是有關犯罪與刑罰的規(guī)定,“令”是有關國家基本制度方面的規(guī)定,“格”是皇帝臨時頒布的各種單行敕令的匯編,“式”是從令分化而來,是唐代一些具體制度或基本制度具體化的規(guī)定,是令的實施細則。令、式是以行政法規(guī)范為主,兼有民事、訴訟、軍事等多種部門法規(guī)范的綜合性法律,格和“格后敕”是包括行政、刑事、民事、訴訟和軍事等各種法律規(guī)范在內(nèi)的綜合性法律。唐代于律、令、格、式之外,還以條例、則例、格例等補充法的形式,制定了不少行政、經(jīng)濟管理方面的法規(guī)。唐高宗永徽三年(公元652年)命長孫無忌等對《永徽律》的條文及其原有注解逐句進行解說,并對司法過程中可能出現(xiàn)的疑難情況,以問答形式加以規(guī)定,稱為《律疏》,于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頒布,共30卷。唐玄宗開元年間,曾對《律疏》加以修訂。《律疏》與律典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成為重要的法律形式。
6.宋代的法律形式和法律體系。宋初的法律形式與唐朝及五代相同,主要有律、令、格、式、編敕、斷例等。神宗元豐二年(公元1079年)對(編)敕、令、格、式作了新的界定,(編)敕成為刑事法律規(guī)范,令、格、式則為非刑事、制度性法律規(guī)范,其中格成為令的實施細則,式成為執(zhí)行令過程中須填寫的各種公文程式。宋代法律形式雖比唐代種類多,但除制、敕、御筆、申明為綜合性規(guī)范外,其余法律形式可分為兩大系統(tǒng):由律、(編)敕、斷例組成之刑事法律系統(tǒng)和由令、格、式組成的非刑事、制度性法律系統(tǒng),且在各系統(tǒng)內(nèi)部有較強的對應性。
7.元代的法律形式和法律體系。元朝是中國古代從律令為主的法律體系向律例為主的法律體系過渡時期,其法律形式十分雜亂。元代以詔制、條格、斷例為基本法律形式。但從法律的內(nèi)容看,還有律、制、格、例、令等多種屬于補充法性質(zhì)的法律形式。“詔制”是君主發(fā)布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詔書,學界多認為是宋代“敕”的沿襲。“格”在元朝有“條格”與“格例”兩種,“格例”僅是“例”的一種變種。“條格”在諸法律形式中效力最高、最穩(wěn)定,調(diào)整對象是某一基本問題,調(diào)整方式有制度創(chuàng)制與設定刑名罪名等。“例”是元朝使用最多的法律術語,多達20余種,但能夠稱得上是法律形式并具有補充法性質(zhì)的主要是條例、分例、則例、事例、稟例。“斷例”是從條格衍生而來,是司法適用過程中通過比類適用和解釋相關法律產(chǎn)生的法律形式。“條格”與“斷例”在表述方式上有案例和條文兩種。以“律”表述的法律很少,在《元典章》、《通制條格》“名例”部分中包括有律的內(nèi)容,《至正條格》中存在以“雜律”為名的法律門。元代“令”的內(nèi)涵與前代相同,《通制條格》、《至正條格》中都有以“令”為稱謂的法律形式。律、令在元朝現(xiàn)存法律中,被分入“條格”與“斷例”中。《至正條格》中“令”列入“條格”內(nèi),“雜律”列入“斷例”內(nèi),可見二者都是條格與斷例的補充法。
8.明代法律形式和法律體系。明代前期法律形式比較雜亂,有律、令、誥、例、制書、格、式、榜文等。后經(jīng)過變革,到明弘治時,形成了以《會典》為綱,律例并用,以典、律、例為基本法律形式的法律體系。例的法律形式由條例、則例、榜例、事例組成,各種例的內(nèi)容分為吏、戶、禮、兵、刑、工6種,以例表述的立法成果占全部法律總數(shù)的絕大多數(shù)。在明代中后期法律體系中,《會典》為國家的“大經(jīng)大法”,《大明律》和《問刑條例》是刑律方面的常法,各種重要的行政條例是行政法律制度方面的常法。則例、榜例、事例屬于補充法。在制令方面,除明初頒行《大明令》外,明代各朝君主還發(fā)布了大量的各種形式的詔令。由于明代詔令的內(nèi)容主要限于宣布國家重大決策、皇帝即位、冊封、賞罰、贈予、優(yōu)恤、大赦天下等方面,且大量的令的功能為事例、榜例所代替,這就出現(xiàn)了以令為名的法律稱謂并不多見的情況。一些著述認為“明代無令”,這是不妥當?shù)摹A硗猓鞔诜审w系建設上的一個重大發(fā)展,是加強了地方立法,形成了以條約為重要法律形式的地方法律體系。
9.清代法律形式和法律體系。清承明制,法律形式?jīng)]有多少新創(chuàng)。清代與明代法律形式功能的變化主要有兩點,一是明代則例主要用于表述與錢物和朝廷財政收入、支給、運作相關的法規(guī),清代則例的法律地位有了較大提升,主要用于規(guī)范國家機關活動和重大事務的管理,則例是清代行政法律的主體,其立法數(shù)量占國家立法總數(shù)的70%以上。二是明代的條例是經(jīng)朝廷精心修訂的單行法規(guī),除《問刑條例》外,其他條例都屬于行政類條例。清代條例功能較明代發(fā)生了較大變化,特別是清代中期后的條例,基本上都用于表述刑事立法,實際上是刑例的代稱。三是清代的地方法律體系更加完善,特別是清代中后期,省例的編纂,標志著中國古代地方立法進入了成熟階段。
綜合以上所述可知,中國古代法律體系從形成到不斷完善,經(jīng)歷了五個歷史發(fā)展階段,即戰(zhàn)國是法律體系的生成時期,秦漢是以律令為主的法律體系的初建時期,魏晉至唐宋是以律令為主的法律體系進一步發(fā)展和完善時期,元代是以律令為主的法律體系向以律例為主的法律體系的過渡時期,明清是以律例為主的法律體系的發(fā)展和高度完善時期。
二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的特征和法律形式演變的規(guī)律
(一)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的基本特征
綜合考察各代的法律形式和法律體系,可知中國古代法律體系具有下述基本特征:
1.多種不同功能的法律形式及其表述的立法成果是法律體系的基本組成要素。
中國古代的法律體系與現(xiàn)代中國的法律體系的基本組成要素不同,它不是以諸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經(jīng)濟法、刑法、訴訟法等法律部門為基本組成要素構成法律體系,而是以不同內(nèi)涵和功能的法律形式表述法律的產(chǎn)生方式、適用范圍、效力等級和法律地位。雖然各代因法律體系的完善程度存在差異,法律形式的稱謂、功能和表述的立法成果多有變化,但以法律形式及其表述的立法成果為法律體系的基本組成要素這一點未曾改變。歷代統(tǒng)治者為了適應不斷發(fā)展變化的政治、經(jīng)濟環(huán)境,全面加強對社會生活各方面的管理,陸續(xù)使用了至少數(shù)十種法律形式,包括典、律、令、比、科、品、格、式、故事、編敕、制書、斷例、條例、則例、榜例、事例和各類皇帝詔令等,頒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規(guī)、法令,用以完善國家的法律體系,其中典、律、令、例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4種法律形式,其表述的立法成果成為古代法律體系內(nèi)容的核心。
2.以國家“大法”、“常法”和“權制”之法體現(xiàn)效力層次和法律地位。
秦漢是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的初建時期,在以法律形式體現(xiàn)法律體系中效力層次方面不如魏晉以后那樣完善。這兩代以律為國家的主干法律,多律并用。令是僅次于律的重要法律形式,秦代詔令、單行令并用,漢代詔令、單行令、令集并存,其中皇帝詔令是具有變通作用的權制之法。秦律、漢代的律和適用全國的令集雖然也是當時國家最高層次的法律,但其編纂水平、完備程度和適用的范圍,還不能和后代的律典、令典、會典這類綜合匯編的國家大法相提并論。
自魏晉始,無論法律形式的稱謂如何紛雜,總是分別扮演著國家“大法”、“常法”和“權制”之法這三種不同的角色,并發(fā)揮著相應的功能。國家大法全面規(guī)定了國家和社會生活管理的基本制度,魏晉至宋代的“律典”和“令典”,南宋的《慶元條法事類》,西夏的《天盛改舊新定律令》,元代的《大元通制》,明清的《會典》,就分別是各代的國家大法。常法規(guī)定國家某一領域和某一特定事務方面的具體法律制度,它與國家大法是綱和目的關系。常法是經(jīng)過精心修訂而成的,具有較高的穩(wěn)定性。在各代經(jīng)常施行的法律中,有些常法比較全面地規(guī)定了某一領域或某一方面的具體制度,法律適用的對象和調(diào)整的范圍較之規(guī)定某一特定事務方面的一般常法更為廣泛,其法律效力次于國家大法而高于一般常法,古人通常又把這類常法稱為“常經(jīng)”之法。唐代以編式、編格形成的立法成果,宋代編敕形成的法律匯編,明代以制書形式發(fā)布的《大明律》、《諸司職掌》、《憲綱》、《洪武禮制》、《禮儀定式》、《學校格式》等重要法律,明代以條例形式頒布的《問刑條例》、《吏部條例》、《軍政條例》等重要法律,清代頒布的《大清律》和各部院則例等,就屬于“常經(jīng)”之法。權制之法是君主基于治國的急需,以詔令或其他特別法的形式針對特定的人和事隨時發(fā)布的,這類立法不允許在全國通用,它只有經(jīng)過一定的立法程序上升為國家常法,才有普遍適用的法律效力。國家的常法通常是以主要法律形式表述的,各種補充法通常是以表述權制之法的法律形式表述的,君主詔令是諸多法律形式和立法成果的法律之源,具有變通和修訂國家常法的功能。這種由國家大法、常法和權制之法構成的體現(xiàn)效力層次的法律體系,既有利于維護國家法制的統(tǒng)一性、權威性和穩(wěn)定性,又能滿足適時立法的需要。
3.法律體系中諸法的內(nèi)容以行政法律為主體。
以現(xiàn)代法學觀點分析古代法律的內(nèi)容,可知在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行政、經(jīng)濟、刑事、民事、軍政、文化教育諸方面的法律并存,其中行政類立法占立法總數(shù)的絕大多數(shù)。在各代諸多的法律形式中,多數(shù)法律形式是用于表述行政類立法。以清代為例,《大清會典》及會典則例、會典事例中,除收入《大清律例》外,90%以上的內(nèi)容都屬于行政類法律。現(xiàn)存的上千種清代各部院寺監(jiān)則例和各種規(guī)定特種事務方面的則例,除個別幾種外,基本上都是行政類則例。因此,就法律內(nèi)容而言,古代法律是以行政類法律為主,所謂中國古代法律“以刑為主”的觀點是缺乏根據(jù)的。
4.各代法律體系建設是圍繞著完善成文法體系進行的。
歷代進行的包括變革法律形式在內(nèi)的立法活動,都是圍繞著完善成文法體系進行的。古代中國不存在英美法系國家實行的那種判例法制度。各代統(tǒng)治者為了嚴密法網(wǎng),力求做到法律規(guī)范結構嚴謹,表述準確,防止官吏曲法為奸,把不斷完善成文法體系作為健全國家法制的基本目標,并采取各種立法措施,把國家機構活動和社會生活管理方面能夠用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都從法律上確認下來,納入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國古代在審判活動中,對于法無明文規(guī)定的案件,允許比附成文法判決,不允許隨意援引案例。案例只有經(jīng)過一定的立法程序,經(jīng)君主批準被確認為國家成文法體系中的“定法”,才能在司法實踐中援用。漢代的“決事比”、宋元的“斷例”、明清的“定例”或“定例成案”,都是成文法的組成部分。至于各代對待民事習慣的態(tài)度,明代以前這方面的資料已不多見,尚難做出全面確切的判斷。就明清兩代而論,只要是中央政權能夠實際控制和管理的區(qū)域,特別是廣大漢族居住地區(qū),統(tǒng)治者把一切能夠規(guī)范的民族習俗、民事習慣,通過制定中央特別法或地方立法的途徑,納入國家的法律體系。對于不能上升為法律的習慣,則通過制定民間規(guī)約加以規(guī)范,在相當?shù)某潭壬蠈崿F(xiàn)了民俗習慣的規(guī)約化。因此,中國古代的法律形式是成文法的法律形式,其法律體系也是以成文法體系為基本特征的。
(二)中國法律形式發(fā)展演變的規(guī)律
在中國歷史上,各代無論國祚長短,都很重視采取多種法律形式完善法律體系,并根據(jù)國情的變化變革法律形式。歷代因所處的歷史條件和法律的發(fā)達程度存在差異,法律形式及其稱謂也多有變化。適應完善國家法律體系的需要,不斷變革法律形式,是中國古代法律形式發(fā)展演變的基本規(guī)律。
法律體系是否健全,是衡量國家法制建設水平的重要標志。而法律形式是否簡約、功能分明、相互關系和諧統(tǒng)一,則決定著立法成果的質(zhì)量和法律體系的科學性程度。考察中國古代法律形式從不夠成熟到逐步完善的發(fā)展軌跡,其演變的規(guī)律可歸納為以下四點:
1.法律形式的名目經(jīng)歷了由簡到繁、再由繁到簡的變革過程。
宋元是法律形式名目最為繁雜的朝代,法律形式稱謂達數(shù)十種。從先秦到宋元,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立法數(shù)量的增大,法律形式的名目由簡到繁。從宋元到明清,法律形式又經(jīng)歷了由繁到簡的變革。明清以例為主要法律形式,把典、律、詔令之外的所有法律規(guī)范都納入例的體系,在各種法律規(guī)范的內(nèi)容空前增多的情況下,實現(xiàn)了法律形式高度簡約,便于在執(zhí)法、司法中行用。
2.國家大法和法律體系中最高層次的法律的編纂,從多頭、并舉走向單一。
秦漢以律為最高層次的法律,多律并行。魏晉至宋代以律典、令典為國家大法,兩典并舉。南宋至元代,采用綜合匯編的體例編纂國家大法,雖無“會典”之名,實開編纂會典之先河。明清兩代以《會典》為大經(jīng)大法,以典為綱,以例為目,律為常經(jīng)之法列入會典。從秦漢到明清,以元代為分界線,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經(jīng)歷了從以律令為主要法律形式的法律體系到以律例為主要法律形式的法律體系的演變,與這一發(fā)展軌跡相適應,居于國家法律體系中最高層次的法律,也經(jīng)歷了由多律并行、兩典并舉到一典為綱的發(fā)展歷程。
3.法律形式的功能,從混雜走向明確、清晰。
從戰(zhàn)國到明清,律、令兩種法律形式存續(xù)于始終。秦漢時期的律,用以表述諸法,功能廣泛。魏晉至唐宋,律是國家的刑法典,用以表述作為律的補充法的其他刑事法律的法律形式有科、格、敕、斷例、例等。這些法律形式內(nèi)涵有別,且有的法律形式既用以表述刑事法律,又用以表述非刑事法律,功能混雜。明清以律為刑事基本法,刑例為律的補充法,法律形式功能分明,律例關系簡要而清晰。
令的功能也經(jīng)歷了從混雜走向明確、清晰的變革過程。皇帝詔令是歷代令的重要形式,詔令稱謂、形式繁多,功能各異。詔令之外,秦有單行令,漢有單行令和令集,內(nèi)容、功能多樣。魏晉至唐宋有令典和各種單行令,還有諸如編式、編格、編敕等多種匯編皇帝詔令或單行令的獨立法律形式。明以前各代統(tǒng)治者賦予各種令及與令相關的法律形式以確定的內(nèi)涵和功能,但除非熟習法律者,一般人很難分辨清楚。明代通過法律形式的變革,于洪武朝之后,僅把詔令作為令的形式,而不再進行令典、令集和其他以令為稱謂的法律的編纂。詔令的功能僅限于表述國家重大決策、皇帝即位、封賞、優(yōu)恤、大赦等事宜,前代令的其他功能均納入例的體系,從而使令的功能清晰明確,并理清了令與其他法律形式功能的區(qū)別和相互關系,這種做法為清代所承襲。
4.表述行政、經(jīng)濟及地方立法成果的法律形式與時俱進,逐漸增多,且在法律體系中的比重和地位逐步提升。
唐代以前,尚未見有專門表述經(jīng)濟和地方立法的獨立法律形式。唐代以后,隨著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社會的進步,行政、經(jīng)濟立法日趨發(fā)達,用以表述這些領域的法律形式逐漸增多,法律地位也不斷提升。地方立法作為朝廷立法的實施細則,也進一步受到朝廷和各地長官的重視。明代時,條例成為表述重要行政法律的法律形式,重要的行政法律與刑律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則例成為經(jīng)濟立法的主要形式,條約成為地方立法的重要形式。清代時,則例成為行政立法、經(jīng)濟立法的主要法律形式,行政法律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比重不斷增大,地方立法體系更加成熟。從唐宋到明清,伴隨著法律形式的變革,法律體系的框架也變得更加合理和符合國情實際。
商鞅變法后中國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是
律。
中國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現(xiàn)代法律只有法、法規(guī)、條例等少數(shù)幾種。古代法律形式總結起來有如下幾種:刑、法、律、令、典、式、格、詔、誥、科、比、例。在一個朝代,經(jīng)常有幾種法律形式同時使用,組成該朝代的法律體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圍也不一樣,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區(qū)別。
刑
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時期通用。其含義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罰。后來,刑稱為法或律,戰(zhàn)國以后常指肉刑或刑罰。
法
這是商鞅變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戰(zhàn)國時期,各國變法時都以法為名稱,如魏國的《法經(jīng)》,晉國的《被廬之法》。到商鞅變法將法改為律后,法僅僅在廣義上使用。
律
這是商鞅變法后中國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應用廣泛,如秦的《田律》,漢朝《九章律》,魏晉之后,有《魏律》、《晉律》、《北齊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令
統(tǒng)治者就某一具體事務頒布的命令。是律的輔助性法律,在隋唐時期有專門法典,如《開皇令》和《貞觀令》。
典
最早出現(xiàn)于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后來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類法典。
式
這是關于官吏具體行為的專門法律,范圍非常廣泛。式在唐朝還有一定地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時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格
格也是一種行政法規(guī)。格作為獨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現(xiàn)于東魏的《麟趾格》。明清時將格的內(nèi)容歸入了會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規(guī),不再獨立。
科
漢朝到南北朝時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斷,所以依法斷罪叫做科罪。在隋唐以后,敕的地位重要,科被敕和格所代替。
比
比是兩漢到南北朝時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種審判原則。如果律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條定罪,這叫做比。因為這樣類推斷案,出現(xiàn)了司法腐敗現(xiàn)象。到漢朝以后,比不存在,內(nèi)容被吸收進其他法律形式里邊。但是類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
例
和比一樣,例也是一種斷罪原則,也是漢、唐、宋、明、清時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稱不同。秦稱“廷行事”,即法庭成例。漢朝稱為“故事”,即以《春秋》中已有的故事作為斷罪的依據(jù)。到了明清時,例和律并行,日益重要,在清朝時,其效力甚至高過了律。
詔
是古代皇帝發(fā)布的命令,也是很重要的一種法律形式,又叫詔令。皇帝的詔令經(jīng)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可以認可、公布法律,也可以改變、廢除法律。
除了以上的法律形式之外,還有敕、誥、命、制、程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古代是專制集權社會,皇帝的權力是至高無上的,所以,他可以用詔、敕、誥等法律形式來發(fā)布新的命令,任意破壞現(xiàn)存的法律。這就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的最重要的一個特點:法自君出。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diào)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jīng)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fā)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diào)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chǎn)關系。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中國古代的法律類典籍有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有“刑起于兵,法源于禮”之說。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點鮮明的法律體系
1.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隸制法律,其特點是禮刑并用,《禮記•曲禮》有載:“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秦律是中國秦代法律的總稱。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經(jīng)》為藍本,改法為律,制定《秦律》6篇。
3.曹魏制定《魏律》18篇,并改漢具律為刑名,冠于全律之首;規(guī)定五刑,使刑名進一步規(guī)范化;保護貴族、官僚、地主等8種權貴人物在審判上享有特權的“八議”也正式上升為法律制度,充分體現(xiàn)了“舉賢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權貴”。
4.隋朝制定的《開皇律》。唐太宗時,制定《唐律》12篇;高宗永徽年間,編定《唐律疏議》30卷。唐律把“十惡”特標篇首,律文全面反映了唐代社會的等級劃分,明確規(guī)定了社會各等級的不同身份、地位、權利和義務,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唐律》和《唐律疏議》是中國歷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其中《唐律》是我國現(xiàn)存最古老、最成熟、最完備的封建法典。《唐六典》是唐朝一部行政性質(zhì)的法典,是我國現(xiàn)有的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是現(xiàn)存最早的一部會典。
5.宋代《宋刑統(tǒng)》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刊印頒行的法典。元代英宗時制定了《大元通制》
6.明、清法規(guī)以律為主,律外有誥、例、令、條例、則例、會典等。制定了《大明律》《明大誥》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國歷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中國古代的法律類典籍有
中國古代的法律類典籍有很多,其中最具代表性和影響力的當推《唐律疏議》。
《唐律疏議》是一部集大成的法律典籍,也是中國封建時代最具代表性和最完整的法典之一。該書以唐朝法律為基礎,對前代法律進行了總結和繼承,并對后代法律產(chǎn)生了深遠影響。它不僅涵蓋了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個領域,而且還包括了許多具體的法律條款和案例,為當時的司法實踐提供了重要的參考和指導。
《唐律疏議》的特點在于其體系完整、內(nèi)容詳實、注釋豐富。它以律為主,以令、格、式等為輔,構成了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書中的注釋不僅對法律條款進行了解釋和闡述,而且還提供了許多具體的案例和判決,為司法實踐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此外,《唐律疏議》還注重法律的適用性和靈活性,根據(jù)不同的情況和需要,制定了相應的變通規(guī)定和補充條款。
除了《唐律疏議》之外,中國古代還有許多其他的法律類典籍,如《周禮》、《尚書》、《春秋》等。這些典籍也包含了豐富的法律思想和制度,為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發(fā)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例如,《周禮》中包含了許多關于禮儀、官制、刑法等方面的規(guī)定和思考,對于中國古代的法律制度建設產(chǎn)生了重要影響。而《尚書》中的“禹貢”篇則涉及到了土地制度、賦稅制度等方面的問題,對于中國古代的經(jīng)濟法律制度也有著重要的影響。
此外,在中國古代的法律體系中,除了中央制定的成文法之外,還有大量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民間習慣法。這些法規(guī)和習慣法在當?shù)鼐哂兄匾姆尚ЯΓ瑢τ诰S護社會秩序和調(diào)解糾紛起到了重要作用。例如,在一些地方,鄉(xiāng)規(guī)民約成為了重要的法律依據(jù),對于當?shù)氐纳鐣卫砗头蓪嵺`具有重要意義。
總之,中國古代的法律類典籍豐富多樣,具有深厚的法律思想和制度內(nèi)涵。這些典籍不僅為當時的司法實踐提供了重要的參考和指導,而且也為后世法律文化的發(fā)展奠定了重要基礎。
中國古代的法律有哪些
夏商周法律制度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隸制法律,以習慣法為主,禮刑并用。它體現(xiàn)了王權與族權的統(tǒng)一,滲透了神權思想。
夏代法律
夏代是中國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其法律總稱為“禹刑”。《周禮•秋宮•司刑》注:“夏刑大辟二百,臏刑三百,宮刑五百,劓刑各千。”中國古代的刑與法含義相同,刑罰的出現(xiàn),標志著夏代法律制度已經(jīng)產(chǎn)生。
商代法律
“湯刑”是商代法律的總稱。《尚書•盤庚》記載:“以常舊服,正法度”。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在古文獻中有明確記載,并在考古發(fā)掘中得到證實。商朝的刑法嚴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卜辭中,有象征殘酷刑罰的文字;《簡書•康誥》載:“罰蔽殷,用其義刑義殺。”戰(zhàn)國時荀子亦說:“刑名從商。”
周代法律
西周的法律制度因于夏、商,到了西周更趨成熟。《周禮》中包含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內(nèi)容。《呂刑》中對犯人施行五種刑罰的規(guī)定長達三千條;同時,明確規(guī)定了罰金等級和贖刑制度等。 春秋戰(zhàn)國春秋時期,奴隸制法制解體,各諸侯國的法律制度發(fā)生重大變化,成文法陸續(xù)頒布。鄭國執(zhí)政子產(chǎn)“鑄刑書于鼎,以為國之常法”(《左傳•昭公六年》杜預注),鄧析編訂“竹刑”。晉國亦“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左傳•昭公二十九年》)。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舊貴族的特權,促進了封建生產(chǎn)關系的發(fā)展,標志著奴隸制的瓦解。 戰(zhàn)國時期封建制確立。各諸侯國陸續(xù)頒布了以保護封建私有制為中心內(nèi)容的封建法律。其中,魏國李悝在總結各國刑法典的基礎上制定《法經(jīng)》6篇,即《盜》、《賊》、《囚》、《捕》、《雜》、《具》。《法經(jīng)》是以刑為主,諸法并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秦國統(tǒng)治者奉行法家學說,任法為治。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經(jīng)》為藍本,改法為律,制定《秦律》6篇。此外,秦還頒布了大量法令。秦漢秦統(tǒng)一六國后,秦始皇把秦國的法律推行全國,第一次建立起全國統(tǒng)一的封建法制。1975年12月,湖北云夢出土的睡虎地秦簡,其中有《秦律二十九種》、《法律答問》、《封診式》3類法律文書,其內(nèi)容涉及農(nóng)業(yè)、手工業(yè)、商業(yè)、徭戍賦斂、軍爵賞賜、官吏任免以及什伍組織等社會生活各個領域,說明秦代“莫不皆有法式”的說法是信實的。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稱于世,刑罰種類繁多,手段也極為殘酷,有死刑、肉刑、徒刑、笞、籍沒收孥等,對罪犯往往數(shù)刑并施。
西漢法律制度
西漢,蕭何以《秦律》為基礎,制成《九章律》,確立以律、令、科、比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其實質(zhì)乃外儒內(nèi)法,正如漢宣帝所說:“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漢書•元帝紀》)。這種思想構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論基礎,一直為歷代封建統(tǒng)治者所奉行。
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律制度
三國兩晉南北朝這一時期各朝都編纂法典。曹魏對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并改漢具律為刑名,冠于全律之首;規(guī)定五刑,使刑名進一步規(guī)范化;保護貴族、官僚、地主等8種權貴人物在審判上享有特權的“八議”也正式上升為法律制度,充分體現(xiàn)了“舉賢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權貴”。這是中國古代刑法的重要發(fā)展。其后產(chǎn)生了諸如《晉律》、《北齊律》等。《北齊律》首創(chuàng)“重罪十條”(亦稱“十惡”);北魏、南陳法律中規(guī)定的官吏可以官抵罪的“官當”制度,對后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響。
隋唐法律制度
隋唐這是中國封建社會諸種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發(fā)生重大變革的時期。隋朝制定的《開皇律》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唐代尤為重視立法建設,唐太宗時,制定《唐律》12篇,500條。高宗永徽年間,編定《唐律疏議》30卷,永徽四年(653)頒行全國。唐律把“十惡”特標篇首,律文全面反映了唐代社會的等級劃分,明確規(guī)定了社會各等級的不同身份、地位、權利和義務,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唐律》和《唐律疏議》是中國歷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對中國封建法律的發(fā)展影響極大,對亞洲一些國家亦有一定影響。
宋代法律制度
宋代《宋刑統(tǒng)》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它是以五代時后周的《顯德刑統(tǒng)》為基礎修改而成的。宋朝全面強化封建專制主義,皇帝可隨時頒布□令作為斷罪處刑的依據(jù),詔□成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編□成為宋代最經(jīng)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動。宋代正式出現(xiàn)“典賣”制度的法律規(guī)定。
遼代法律制度
遼代大規(guī)模地編纂法典,開始于興宗時期。重熙五年(1036年),參照唐律修訂太祖以來法令,正式編定《新定條例》547條,又稱《重熙條制》,頒行全國,成為遼代基本法典。道宗咸雍六年(1070年),又以“契丹、漢人風俗不同,國法不可異施”為由,對《重熙條制》進行刪修增補,編成《咸雍重定條例》789條,簡稱《咸雍條制》。這部法典對契丹、漢人同樣適用,是遼代法律進一步漢化的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