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取保候審的條件(不能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什么情況不能取保候審
“不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的情況:1.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2.對于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審;3.以自傷、自殘方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哪些罪不能取保候審
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八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不能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1、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罰的;
2、累犯、慣犯或同類前科的重犯;
3、流竄作案的;
4、曾被取保候審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礙刑事訴訟行為的;
5、可能對被害人、證人、鑒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或財產進行侵害的;
6、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一、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后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二、取保候審申請書怎么寫
取保候審申請書需要寫明如下內容:
1.寫明申請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法,與被申請人的關系。
2.寫明被逮捕人的姓名、住址、涉嫌罪名、批捕機關,羈押場所。
3.寫明申請事由。
4.寫明事實和理由。
5.寫明申請時間。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什么情況不能取保候審?
法律分析: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
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如下: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采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說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案件需要復議、復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解除取保候審的具體流程如下:
1、由被取保候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作出取保候審的機關或者執行機關口頭或者書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審的要求,并闡明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出現違反義務的情況;
2、辦案單位審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
3、若符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案件承辦人應當寫出《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后,辦案人員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
4、解除對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約束。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辦案人員要被取保候審人宣布《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并讓其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
【法律依據】:
《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決定機關應當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送交執行機關。決定機關未解除取保候審或者未對被取保候審人采取其他刑事強制措施的,被取保候審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要求決定機關解除取保候審。
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被取保候審人刑事責任并作出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決定的,決定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決定,并送交執行機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執行機關:
(一)取保候審依法變更為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變更后的強制措施已經開始執行的;
(二)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或者不負刑事責任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四)被判處管制或者適用緩刑,社區矯正已經開始執行的;
(五)被單處附加刑,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六)被判處監禁刑,刑罰已經開始執行的。
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上述決定書或者通知后,應當立即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不能取保候審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不能取保候審的規定有: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十八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