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效力最高嗎(公證遺囑可以推翻嗎)
公證遺囑效力最高嗎
現在寫遺囑的人越來越多,很多人都會以防后患提前把自己的遺囑寫好,但是很多人會糾結要不要把自己的遺囑拿去公證,那么,公證遺囑效力最高嗎?今天,的來為您解答這個問題,希望對您能產生一定的幫助,歡迎大家的閱讀。一、公證遺囑效力最高嗎
我國民法典規定,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因此,遺囑經過公證以后能保證其真實合法,同時又可避免遺囑人的家屬與繼承人之間發生糾紛。
申辦遺囑公證應當如何申請?
辦理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遺囑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受理。辦理遺囑公證,申請人應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遺囑公證有什么好處
(一)遺囑的內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規定,所立遺囑有效。
(二)遺囑內容不易被篡改和偽造。
(三)有利于保證遺囑效力的實現,保護遺囑人和遺囑受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因遺囑引起的繼承糾紛的發生。
公民申辦遺囑公證,應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別人代理。如果當事人行動不便,也可以請公證處指派公證員到立遺囑入住所辦理。
三、申辦遺囑公證的證明材料
(一)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二)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如房屋產權證書、銀行存折等。
(三)書寫遺囑的草稿。如果遺囑人不會書寫遺囑,或書寫有困難,可以在公證員面前口述,請公證員代書。
遺囑的內容一般包括如下幾項:
(一)遺囑人及遺囑受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二)遺囑人與受益人的關系;
(三)所處分的財產的名稱、數量、地點等;
(四)對財產的分配和有關事務的處理決定;
(五)如果有遺囑執行人的還應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六)遺囑制作日期和遺囑人本人簽名或蓋章或按指模。
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后,公證處要對立遺囑人進行必要的調查,應查明以下問題:
(一)遺囑人本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別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等,以及遺囑受益人的基本情況;
(二)遺囑人與受益人是什么關系;
(三)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中,是否有因無生活來源而依靠遺囑人生活的人;
(四)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是屬于遺囑人個人所有的,還是夫妻共有的,或是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
(五)遺囑人所立遺囑的內容是否出自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在受到威脅、強迫、欺詐等情況下違背自己心愿而對財產所作出的處分決定。公證員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詢問當事人、作必要的調查了解之后,如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即可出具遺囑公證書。
以上就是的為您整理的關于公證遺囑效力最高嗎的相關法律內容,綜上所述,公證過的遺囑確實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因為是經過法律的多次審核的,為了以防萬一建議有能力的進行公證。
公證遺囑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
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不會更高,在我國被繼承人最后立的遺囑效力最高,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遺囑可以在公證處寫嗎
法律主觀:
寫遺囑不是必須要去公證處,但是,公證遺囑效力是最高的。根據規定遺囑形式包括:公證遺囑(效力最高)、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如果一個人寫了多份遺囑并發生矛盾,公證遺囑效力最高。在除了公證遺囑外的其他形式遺囑中,以最后一次遺囑為準。,申辦遺囑公證時,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二)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三)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遺囑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遺囑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到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一)立遺囑人提出申請: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申請遺囑公證要填寫公證申請表。,(二)公證處受理:公證人員需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對所要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三)遺囑的審查: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公證員辦理遺囑公證應當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四)批準出證:公證人員經審查,認為可以出具公證書的,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后,連同卷宗報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五)公證書生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自批準之日起生效。,(六)領取公證書:遺囑公證書由立遺囑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送。如果由公證處發送的,立遺囑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的編號。,根據規定遺囑形式包括:公證遺囑(效力最高)、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如果一個人寫了多份遺囑并發生矛盾,公證遺囑效力最高。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在遺囑繼承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是否正確?
【錯誤】
本題考查民法典。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由此可知,民法典已經取消了公證遺囑效力最高的規定。
故表述錯誤。
公證的遺囑和最后一份遺囑哪個法律效力大
公證遺囑大于最后遺囑。公證的遺囑和最后一份遺囑兩者同時存在的話,那么公證遺囑要大于自書的遺囑;公證之前的遺囑就專門由公證機關進行審查、核實過的,從而所存在的法律效力也是最強的,任何人都是不能進行更改。遺囑的形式有五種,分別是:
(一)公證遺囑。即經過公證機關證明過的遺囑。
(二)自書遺囑。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最為常見。
(三)代書遺囑。遺囑人口述內容,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
(四)錄音遺囑。遺囑人口述內容,他人錄音做成的遺囑。
(五)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時刻,口頭表達內容的遺囑。
在這五種遺囑形式中,以公證遺囑效力最高。
根據相關規定:存在多份遺囑時,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兩份遺囑不沖突的地方同時有效。存在沖突的地方以最后一份為準。如果在公證遺囑之后,老人重新立遺囑,那么需要經過公證后才會以新遺囑為準,否則無論有多少新遺囑,只要沒公正,都應當以原來的公正遺囑為準。如果新遺囑也公正了,那么以公正的最新的遺囑為準。對于老人的遺產,有遺囑的,應當按照有效遺囑為準繼承分割。如果遺囑中注明有哥哥的份額,那么哥哥有權繼承,否則不能。建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起訴,也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訴訟。起訴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
遺囑要想生效,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遺囑人立遺囑時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強迫或者欺騙的情形。
(二)如果繼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極度困難,遺囑中必須要給這樣的繼承人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
(三)病危時的口頭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人做見證,而且這兩個人本身不能是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公證遺囑的效力最強嗎
法律主觀:
公證 遺囑的效力 是: 1、依法經過公證的遺囑與未經過公證的遺囑相比,證據力更強; 2、公證遺囑自公證機構出具公證書之時起發生法律拘束力; 3、公證遺囑的其他效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第三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