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書范文最新(刑事申訴書范文最新版)
人民檢察院刑事抗訴書范文
刑事申訴書
申訴狀定義【1】
申訴狀亦稱“訴狀”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的文書。
申訴狀是訴訟當事人對已生效的裁定、判決、調解書,認為有錯誤,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給予復查糾正而寫的司法文書。
申訴書與上訴狀區分【2】
申訴書與上訴狀,既有相同點,又有區別點。
它們都是認為原判決或者裁定有錯誤而要求依法予以糾正的訴訟文書,但兩者又有明顯的區別:一是對象不同。
提出申訴的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包括二審終結的`甚至已經執行完畢的判決或者裁定;而上訴只限于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或者裁定。
二是期限不同。
申訴不受時間限制;而上訴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如無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逾期不能上訴。
三是接受書狀的機關不同。
接受申訴的可以是原審法院,也可以是上級法院,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而接受上訴的只能是作出第一審判決、裁定的上一級人民法院。
四是處理程序不同。
接受申訴的機關對申訴案件經過審查,認為原裁判正確的,通知駁回申訴,原裁判確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而上訴案件必須由上訴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依法作出終審判決或者裁定。
刑事申訴書【3】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律師)(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人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__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寫明請求事項的要點)
事實與理由
(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審判結果以及具體的申訴理由和法律依據)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附:原審________書抄件一份)
不服不起訴決定申訴書
向檢察院提交申訴狀范文
申訴人訴被告人周xx、杜xx、蔣xx犯強迫交易罪一案,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20xx)渝五中法刑終字第00015號刑事裁定書(以下簡稱第00015號刑事裁定書),申訴人認為該裁定錯誤,嚴重違法,特依法提起申訴,請求貴院行使法律監督,并予以抗訴。
申訴請求:1、撤銷(20xx)渝五中法刑終字第00015號刑事裁定書;
2、依法追究被申訴人的刑事責任。
申訴理由:
一、終審法院未依法查明或是刻意回避了案件有關事實。
第00015號刑事裁定書就不予受理的事實,稱“鄒順有向法院提交的渝公高不立字「20xx」12號不予立案通知書、公復「20xx」第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載明公安機關對鄒順有控告周xx等人敲詐勒索案不予立案。公安機關未作出不予追究鄒順有控訴周xx等人犯強迫交易罪的書面決定。”,顯然未依法查明有關事實,或是刻意回避了案件的有關事實。九龍坡區人民檢察院于20xx年9月1日作出的九檢刑不立審[20xx]009號不立案理由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明確載明有以下內容,“鄒順有:關于你指控周xx、杜xx等涉嫌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案向五分院提出復議,后轉至我院,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高新區公安分局已向本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根據《_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經本院審查認為:說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怎么能說“公安機關未作出不予追究鄒順有控訴周xx等人犯強迫交易罪的書面決定”呢?這明顯是終審法院為了駁回申訴人的自訴而在專門制造理由。
二、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即構成犯罪。此罪的構成根本不論轉讓價格是否與股份實際價值相當,法條也沒有設置其他客觀構成要件。申訴人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強迫交易的大量證據,兩審法院均未依法對這些證據做出認定或者處理。
即便如兩審裁定書所稱,強迫交易罪屬于公訴案件范圍,該情形不符合《_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的自訴案件范圍和受理條件,但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3款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而不是駁回申訴人的起訴。兩審裁定顯然適用法律錯誤,客觀上是保護了犯罪嫌疑人,縱容了犯罪行為。
綜上所述,(20xx)渝五中法刑終字第00015號刑事裁定是錯誤的裁定,申訴人的申訴也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3條和204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在此請求貴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對上述裁定做出抗訴決定。
申訴人:
二〇xx年x月二十五日
附:1、原審、終審裁定復印件;
2、九檢刑不立審[20xx]009號不立案理由審查意見通知書;
3、渝公高立字「20xx」12號不予立案通知;
4、公復「20xx」第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5、自訴人的報案材料和刑事上訴狀
6、杜xx出具的所謂50萬元“勞務費”收條;
7、20xx年4月28日當天,周xx在重慶大世界茶樓給自訴人出具的250萬元欠條;
8、吳xx、蔣洪的證明材料;
9、周長舉在石橋鋪派出所的詢問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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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如何申訴
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是指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具有刑事申訴主體資格的是原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受委托的律師也可以代理申訴。刑事案件如何申訴呢?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申訴包括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
(二) 人民檢察院管轄申訴案件的具體范圍縣級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申訴:
1、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縣級人民檢察院以外的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申訴:
1、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7日內提出的申訴;
3、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的申訴;
4、不服同級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三)申訴人需提供以下申訴材料:
1、 申訴書一式兩份,需是申訴人親筆簽名的原件,要注明聯絡方式。
2、 擬提出申訴的生效法律文書的復印件一式兩份。
3、 其他證據材料。
(四)申訴書的格式
許多群眾來檢察院進行申訴時,沒有申訴書。申訴書是人民檢察院接受刑事申訴所必須的材料。刑事申訴書有法定的格式。
二、刑事案件申訴書怎么寫
申訴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xxx。
申訴人因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強奸一案,對某某縣人民法院(20xx)宜刑少初字第32號刑事判決書、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洛少刑終字第9號刑事裁定書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2008)宜刑少初字第32號刑事判決書、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洛少刑終字第9號刑事裁定書。
2、判決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無罪。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認定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犯強奸罪,輪奸受害人張某某,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原審缺乏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劉某某和邵某某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張某某,輪奸之說不能成立。具體理由如下:
二、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劉某某、邵某某在被羈押期間,被公安辦案人員刑訊逼供,逼供情況具體確定,該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辭證據不能作為定案證據,應予排除。
三、邵某某涉嫌犯罪時不滿18周歲,提起公訴審判時不滿18周歲,開庭審判時剛剛過了18歲生日3天,審判時無法定代理人和指定辯護人在場,違反法定程序。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二審疏于審查,錯誤維持。懇請貴院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公正再審,判決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無罪。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程某某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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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申 訴 書
申訴人:*****,男,****年**月**日出生,原籍:****省*****市,漢族,初中文化,捕前職業:無,戶籍所在地:****省****市***區****街道九委。 ****年***月***日****省****市****區人民法院以(2006)**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申訴人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刑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判決宣告后,申訴人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年**月***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二終字第***號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發生法律效力,交付執行。申訴人于****年**月***日送本省***^服刑改造,目前服刑于***監區***分監區。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年***月***日經****市中級人民法院減刑一年五個月; *****年***月***日經*****市中級人民法院減刑一年六個月。減刑后刑期起止****年**月**日至****年**月**日,現余刑**年**個月。 申訴請求:
刑事申訴書范文
刑事申訴書是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時制作的一種法律文書。
刑事申訴書由首部、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和尾部組成。
(一)、首部
1、在文書上部正中寫明文書名稱“刑事申訴書”。
2、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人為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申訴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寫明其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申訴的,申訴人仍列當事人,另起一段寫明代為申訴人的基本清況,并注明其與申訴人的關系。
3、申訴事由。在規定的格式中填上相應的內容。
(二)、請求事項
即申訴人申訴的目的,應寫得明確具體,例如,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申訴,希望上級人民法院提審,不希望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請求事項應寫:“請依法對本案提審,作出公正合法判決。”如果申訴人認為自己無罪,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訴的,請求事項寫為:“請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宣告申訴人無罪。”
(三)、事實與理由
包括案件事實和申訴理由兩部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四種情形是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法定事由,所以,一定要圍繞這四個方面制作。首先,概述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的主要內容,即原裁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裁判的理由和法律根據以及裁判的結果。其次,根據《刑事訴訟法》關于申訴案件重新審判的有關規定,對原裁判存在的主要問題和錯誤進行分析論證,闡明申訴理以求實現請求事項。
(四)、尾部
寫明申訴書送達的機關名稱,即分行寫明“此致’'" x人民法院”或“x人民檢察院”。附項寫明“附:原審刑事判決(或裁定)x份”。最后,由申訴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刑事申訴書標準范文
刑事申訴書是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時制作的一種法律文書。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詢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申訴只要符合該條文規定的任一情形,就啟動了審判監督程序,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可以使案件得到正確的處理,從而糾正冤假錯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申訴書由首部、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和尾部組成。
(一)首部
I.在文書上部正中寫明文書名稱“刑事申訴書”。
2.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人為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申訴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寫明其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申訴的,申訴人仍列當事人,另起一段寫明代為申訴人的基本清況,并注明其與申訴人的關系。
3.申訴事由。在規定的格式中填上相應的內容。
(二)請求事項
即申訴人申訴的目的,應寫得明確具體,例如,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申訴,希望上級人民法院提審,不希望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請求事項應寫:“請依法對本案提審,作出公正合法判決。”如果申訴人認為自己無罪,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訴的,請求事項寫為:“請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宣告申訴人無罪。”
(三)事實與理由
包括案件事實和申訴理由兩部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四種情形是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法定事由,所以,一定要圍繞這四個方面制作。首先,概述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的主要內容,即原裁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裁判的理由和法律根據以及裁判的結果。其次,根據《刑事訴訟法》關于申訴案件重新審判的有關規定,對原裁判存在的主要問題和錯誤進行分析論證,闡明申訴理以求實現請求事項。
(四)尾部
寫明申訴書送達的機關名稱,即分行寫明“此致’\'“xx x人民法院”或“xxx人民檢察院”。附項寫明“附:原審刑事判決(或裁定)x份”。最后,由申訴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格式:
刑事申訴書
申訴人
申訴人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 號 ,提出申訴。
請 求 事 項
事 實 與 理 由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原審 書復印件一份
申訴人:
年 月 日
范例 李xx故意傷害一案刑事申訴書
刑事申訴書
申訴人李xx,男,1952年7月29日生,漢族,出生地xx省 xx縣,初中文化,無業,住xx省xx市xx鎮xx村xx號。
申訴人李xx對xx市中級人民法院11月12日 ()x中刑終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原裁定,重新審理此案,并依法予以改判,宣告無罪。
事實與理由
xx省xx縣人民法院于199月13日以(1997)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本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賠償原告人醫療費等5000元。本人不服,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為由提起上訴,xx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7年11 月12日,以(1997)xx中刑終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申訴人于3月5日刑滿釋放。申訴人認為,原裁定認定事實有錯誤,定罪證據不足。現提出申訴理由如下:
一、原裁定認定事實確有錯誤,定性不準。
原裁定認定:“…在爭執過程中,上訴人李xx猛擊被害人張xx左眼部一拳,致張倒地昏迷。”這與案件事實不符。事實上,被害人與申訴人之間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1997年1月25日,被害人張xx來申訴人家中討債,申訴人因生意虧本確實無力償還,并答應有錢肯定歸還。但張xx在申訴人家中砸家具,申訴人進行阻攔時張xx揮拳就打,申訴人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才回了一拳,被害人并非被打后即倒地昏迷,而是跑走了。以上事實,鄰居趙xx、周xx當時都在場,均可以證實。但無論是一審判決書還是二審裁定書,對案件起因、被害人有過錯這一事實都未加認定。申訴人認為,申訴人是在被害人實施不法侵害時為了保護財產權利與人身權利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雖然造成了被害人輕傷害的后果,但并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行為的\'性質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二、原裁定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庭審中,檢察機關所出示的證人證言自相矛盾,甚至出現同一個證人的兩次證言內容自相矛盾的情況。法院在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的情況下采信上述對申訴人不利的證人證言,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合法性值得懷疑。現場目擊證人趙xx、周 xx的證言完全證實了當時被害人砸東西、打申訴人的事實,但法院卻毫無理由地不予采信,這樣作出的裁決證據不充分。
三、原裁判量刑畸重。
退一步講,即使申訴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由于具有防衛過當的情節,法院也應當考慮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法院卻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的上限量刑,顯屬量刑畸重。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自己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并未構成犯罪。因此,依據《_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之規定,特向你院申訴,請求撤銷原裁判,重新審理,依法改判無罪。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1.原審判決書、裁定書復印件各1份。
2.證人趙xx、周xx住xx市xx鎮xx 村6號、8號、11號、13號。
申訴人李xx
xxxx年xx月xx日
向檢察院申訴書范文
申訴狀是指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和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而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刑事案件)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查案件的書狀。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律師)
(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人________對_________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 )字第____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寫明請求事項的要點)
事實與理由
(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審判結果以及具體的申訴理由和法律依據)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書范文
申訴人張、男、x年5月8日出生,漢族、xx區第二運輸公司工人,住xx區xx街x委x組,電話:
x年12月31日,xx區人民法院對劉流氓一案,作出()刑字第86號判決,“認定被告人劉犯有流氓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x年8月13日,xx區法院以()伊區刑字第57號判決,對劉重審改判六年。
x年12月15日,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一上字第51號判決,又將劉終審改判無罪。
法院對加害人劉終審改判無罪之后,被害人即本申訴人依照當時實施的《刑訴法》()第148條被害人對生效判決可向法院或檢察院申訴之規定,向xx市檢察院申訴。
結果,市檢察院卻向申訴人告知:對市法院的判決不服,只能向市法院申訴而不能向市檢察院申訴,因為判決不是檢察院作出的,市檢察院不予受理對市法院上述劉無罪判決不服的申訴。
申訴人無奈,只好向市法院申訴。正如民間諺語所說:“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x年12月30日,市法院通知申訴人:“駁回申訴”。
最近,申訴人經過多方咨詢律師、法官等法律專業人員得知,市檢察院當年拒不受理申訴人的申訴是錯誤的,是違反當年法律規定的違法失職行為。故現在依照現行法律再次向市檢察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對xx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上字第51號判決,提請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事實與理由:xx市法院認為(《判決書》第2頁):“劉單獨和伙同陳剛等四人兩次去張家,目的是索要勞動報酬和要求張領其看病,并非尋釁滋事,系屬民事糾紛而發生毆斗,原審以流氓罪科刑不當。”
顯然,申訴人到底是否欠劉勞動報酬是本案基本事實。按市法院自己的邏輯,欠,就是索要勞動報酬而并非尋釁滋事,原審以流氓罪科刑不當。
問題恰恰在于,法院對“申訴人到底是否欠劉勞動報酬”之本案基本事實——根本就沒作審理,自然也就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原審判決所謂“現查明”(《判決書》第1頁)“劉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晚六時許,去個體養車戶張家索要工錢”完全是毫無證據的憑空認定事實,實屬認定事實確有錯誤。故請求支持申訴請求,提請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依照《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12條、《人民檢察院受理控告申訴依法導入法律程序實施辦法》第13條之規定,也請求向申訴人“當場書面答復”受理本申訴。
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
x年二月二十 日
向檢察院申訴書格式和范文
申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華,又名張華,男,1x2x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v^員,中專文化,是廣州市A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干部,現住羅定市黎少鎮沿江路102號。
申訴人因涉嫌盜竊一案,不服羅定市人民法院(1xxx)羅法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xxx0)云中法審監刑申字第XX號通知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xx1)粵高法審監申第XX號駁回申訴通知書,現向貴院提起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
請求貴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要求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與理由:
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以莫須有的事實和證據認定被告人犯盜竊罪,并以此適用相關法律錯誤判處被告人刑罰,此案為明顯的冤假錯案。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嚴重不清。
(一)三個計量單相表從安裝時便沒有接入零線,導致三個單相表沒有零線回路,造成計量電度不準,此為供電方黎少電站錯誤安裝所致,申訴人并無任何改裝盜接行為。1xx7年7月22日,廖來、招永彬是黎少電站的私人承包老板,為取非法之利,誣告用戶私自更換漏電保護開關為石板閘刀開關,將原電源的零線剪斷不插入三個動力電表,造成計量誤差為由,誣告用戶竊電,不向上級生產主管部門反映,蠻不講理,在當天強行將廠的單相照明和三相動力用電全部剪斷,中斷供電,然后向申訴人勒索40萬元,但因其無理,后來一減再減到5萬元,因勒索不成,又將廠的自來水管拆除,中斷供水進行恐嚇。為了維護合法的權益,申訴人首先向鎮政府、鎮供電所、市供電局電力科反映情況,這三個單位均說是私人承包的,不屬他們管,于是在市公安局局長接訪日,向公安局反映,接待的朱副局長解釋說,電的問題另有法律不同其他盜竊案和刑事案,我們公安局不懂電,此案不屬管轄范圍。最后申訴人唯有向市政府、市人大反映情況。
1xx7年11月4日,羅定市政府和市人大委托羅定市供電局派出檢查人員到案件現場檢查,其中市供電局三個職能部門(用電科、安監科、計量室),市人大、鎮供電所所長李國森、鎮政府、鎮建辦、黎少電站廖來、招永彬和申訴人工廠員工共20多人參與配合檢查。經法定程序檢查,黎少電站招永彬承認自己安裝錯誤,三個單相表從安裝時就沒有接入零線,導致沒有零線回路,造成計量電度不準,市供電局計量室主任李葉恩依據現場證據確定的事實,依法擬訂用電檢查結果協議書,供電方黎少電站廖來當眾簽字確認,協議雙方各執一份復印件,原件在市供電局處存檔,市人大也有備案。此協議由多部門、多人組成聯合檢查組作出,這份檢查結果協議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是有效的法律依據(見附件一),也經過供電方的簽名確認,作為原始的檢查結果,應當成為認定電力裝置安裝事實的權威證據。
(二)原審判決認定供電方更換電度表(照明用),電度表還是不轉,此認定與事實不符。從供電方安裝計量裝置以后,電表一直在轉,申訴人也如電表所顯示的讀數交納相應電費,此有黎少電站收取電費的發票為證。原審判決在缺乏相應證據的情況下如此認定事實與案件的真實情況存在嚴重矛盾。
(三)原審判決認定申訴人盜竊電力價值元與事實不符,嚴重夸大了誤差數額。根據本案的《重新鑒定》所述:“三只作動力計量的單相電能表電壓回路沒有接入零線(即b處斷開),電能表之間的電壓回路相聯接,構成中性點不接地的星形接線方式。該接電方式在三相負載同時運行但不平衡時和兩負載運行時,計量會有較大的誤差。”事實上,由于供電方錯誤安裝計量裝置所導致的計量誤差,經供電部門權威工程師確認,其誤差值大約在12%左右,而申訴人工廠自1xx5年投產用電以來電費共計15000多元,在法院開庭審理時主審法官已核對確認過該數額,按當時的收費標準計算出來的誤差值是1x00多元,并非判決所認可的元。
本案糾紛的緣起是作為供電方的黎少電站故意錯誤安裝計量裝置,導致少計少收申訴人相應的電費,不存在申訴人改裝盜接計量裝置盜竊電的問題。此案為一般的民事糾紛案件,依據民法及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規定,供電方應承擔因自身過錯所造成的法律責任,而出于公平及受益的原則,申訴人應補交按照正確計量讀數的相應電費。羅定市人民檢察院錯誤將該案定性為刑事案件并提起公訴,而原審法院在違背事實和缺乏案件證據的情況下錯誤認定案件事實并判處刑罰。
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證據嚴重不足。
(一)本案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1xxx年x月14日云浮市電力局出具的《關于羅定市黎少鎮華發塑膠廠用電情況的重新鑒定》。但該重新鑒定在取得程序和鑒定結論上存在嚴重錯誤,法院不應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其一,該證據的獲取程序違法。1xxx年x月x日,云浮市電力工業局派員到申訴人處重新檢查時,在沒有填寫《用電檢查工作單》,不怪審核批準后,就赴用戶執行查電,違反《電力法》檢查程序,第十七條,并且在檢查現場上,破壞廠受電線路設施剪斷多處,造成電力不能運行事故,至今已經六年,還沒有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修復,使廠無法恢復用電生產,觸犯《電力法》法律責任第60條。同時違反《電力法》檢查紀律第23條的規定,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不得在檢查現場上替代電工作業,是違法實行檢查、執行措施,同時在整個檢查過程中并沒有出示《用電檢查證》,檢查結束后也沒有依法開具《用電檢查結果通知書》或《違章用電竊電通知書》交由申訴人簽收,已嚴重違反《^v^電力法》第5x條、《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第17、1x、1x、22、...
刑事冤假錯案申訴書范文最新
申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訴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不服石首市人民法院(2012)鄂石首刑初字第00145號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撤銷石首市人民法院(2012)鄂石首刑初字第00145號刑事判決,依法重新審理此案,宣告申訴人無罪。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實
2012年8月8日上午9時許,申訴人店面因電路問題,請電工進行維修,因維修需關閉總閘,受害人李某某不僅不同意,還對申訴人咒罵,指責其不該關閉電閘。后申訴人與李某某論理,并告訴李某某,以后各走各路,李某某不得到申訴人這邊來,申訴人也不到李某某那去。汪某某聽后就沖到申訴人攤位上與其斗狠,并揚言 “老子偏要走”,于是申訴人將手中切千層餅的菜刀在自己的攤位上拍了兩下,想以此嚇住汪某某等人,誰料汪某某就動手推打申訴人,申訴人就隨手將刀扔在自己的攤位旁邊(路邊,注:申訴人店面居中,左邊是李某某店面,右邊是蛋糕店店面,申訴人當時面向李某某店面,李某某在自己的攤位上,申訴人右手握刀,右手邊是馬路,申訴人店面距馬路4—5米,攤位擺放于門面外,距馬路約2米左右,因此申訴人隨手扔掉刀,菜刀就落在路邊或攤位邊),用夾千層餅的架子打了汪某某后背一下,進而汪某某一家6人就對申訴人夫妻二人大打出手。汪某忠抱住申訴人的頭,汪某某抓申訴人的睪丸,申訴人的上衣及短褲均被撕爛,臉部也受傷變色,申訴人愛人周某某與李某某及李某某的女兒、侄女扭打在一起。申訴人艱難的掙脫出來后見一爛仔從對面沖過來,申訴人慌忙之中隨手拿起自家的太陽傘傘柄朝距離其最近的李某某扔去,隨后高師傅攔住了申訴人,看到李某某坐在地上抱著腿,腿部有傷。
并且根據證人陳某某及周某某供述,案發現場至少有2把菜刀(陳某某供述有兩把,一把有血,一把無血,周某某供述有三把,一把有血,另外兩把無血,申訴人的菜刀無血)。
二、原審法院認定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疑點重重
1、作為本案關鍵物證的“菜刀”及被害人李某某的傷口,并未對此進行痕跡鑒定
在本案中,根據證人陳某某及申訴人妻子周某某供述,案發現場有3把刀,一把刀有血跡,另外兩把均無任何血跡。因此,在本案中,有三個疑點:(1)這三把刀是如何被帶到現場的?申訴人的一把刀是其自己扔在現場的,那么另外兩把刀又是如何被帶到現場的?原審判決對此并無證據證明,這也是偵查機關的程序錯誤。(2)這三把刀分別是誰的刀?我們可以肯定的是其中一把刀是張某某的,但另外兩把刀是誰的?對如此重要的事實,原審判決并未證據證明。(3)造成李某某腿部受傷的究竟是哪一把刀?根據本案事實,現場有3把刀,只有一把有血,而申訴人的菜刀無血,很顯然李某某腿部的傷并非申訴人的刀所致,那傷害李某某的究竟是哪一把刀?在原審判決中,并沒有關于傷口與菜刀的比對、痕跡鑒定,很顯然對于李某某傷口究竟是哪一把刀所為并不清楚,但原審判決卻武斷的認為是申訴人的刀所致,這是何其的草率。
原審中,偵查、公訴及審判機關對該部分事實沒有充分證據證明,違反了偵查、審查起訴程序,判決結果與事實不符,該案并未排除合理懷疑,無法達到認定犯罪唯一的證明標準。
2、被害人李某某腿部傷口并非申訴人所致
根據現場勘查及申訴人供述,申訴人店面居中,左邊是李某某店面,右邊是蛋糕店店面,申訴人當時面向李某某店面,李某某當時在自己的攤位上,倘若真如受害人及證人劉某某所說,申訴人將菜刀朝李某某扔去,那么菜刀應當落在李某某店面一側。而根據證人周某凡陳述,其當時在路邊撿到菜刀,并隨手將其放在蛋糕店的架子上,據此陳述,菜刀當時的位置應在申訴人一側,周某凡順手撿起,就將其放到旁邊的蛋糕店架子上,符合常理,這就更加說明申訴人并未將菜刀扔向李某某,而只是隨手扔在自己的攤位旁邊。如果按照受害人的陳述,周某凡在李某某一側撿起菜刀,然后繞過申訴人的店面,將其放到蛋糕店的架子上,這符合常理嗎?顯然被害人一方的陳述與事實不符,有做偽證之嫌。
3、申訴人將刀仍向李某某不符合常理
根據本案事實,汪某某在推申訴人并與申訴人斗狠時,申訴人才隨手扔掉手中的菜刀與汪某某廝打,此時李某某正在自己攤位上賣菜,其并未同申訴人爭執斗狠,其又有何理由將菜刀扔向李某某?這符合常理嗎?根據常理,申訴人應該直接將刀仍向汪某某。并且,在整個過程中,申訴人一直在與汪氏父子進行廝打,根本無暇接觸李某某,其所受傷又怎能是申訴人操刀所致呢?
同時,在本案中,申訴人在與汪某某斗毆之前就已經將菜刀丟掉,在后續的打斗中其再無扔刀行為。倘若被害人李某某及汪氏父子所言屬實,李某某應在打斗開始之前就已經受傷,其遭受如此重傷后,自己竟然不知,反而像沒事一樣繼續參與斗毆,這符合常理嗎?既然在斗毆之前就已經受傷,為何本案所有的詢問筆錄均沒有李某某在斗毆過程中腿部已經受傷的內容?既然在斗毆之前就已經受傷,為何李某某在斗毆結束后才坐在地上大呼?這一連串的疑點,原審偵查、公訴及審判機關并未查實清楚,排除合理懷疑,就倉促定罪,有失職、枉法裁判之嫌。
4、原審判決證據不充分,證明力不足
1、認定本案事實主要依賴的是證人證言,缺少其他證據佐證,無法客觀還原事實真相。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認定案件事實時,應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在本案中,認定案件事實時僅僅依據證人證言,而無其他實物證據予以佐證。眾所周知,證人證言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和主觀性,容易受證人的記憶力、表達描述以及其他外部因素的影響,從而影響證人證言的客觀性。對于本案申訴人來講,認定其是否構成犯罪將對其今后的生活、命運造成重大的影響,因此,不能僅僅依靠證人證言就倉促認定申訴人構成犯罪,這既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又不符合以人為本的基本法律原則。
(2)本案證人汪某某、汪某忠系本案厲害關系人,且與本案被害人具有法律上的厲害關系,其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人陳某某的證言自相矛盾,一方面說沒有看清楚刀砍在被害人的何處,另一方面又說被害人腿部的傷是申訴人扔刀所致,顯然存在矛盾,同時,在本案審理時,所有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人均未出庭接受公訴人、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質證,僅僅憑借幾份書面證人證言就認定申訴人犯罪的事實,這是何其的草率。
(3)本案申訴人自始至終都未承認被害人腿部所受傷害是他所為,根據申訴人陳述,汪某某沖過來與申訴人斗狠時,其將菜刀隨手扔在了路邊,而并未朝被害人李某某扔去,只是當李某某叫喊“砍人了”時,申訴人才發現李某某腿部受傷,申訴人僅僅“以為”被害人所受傷是自己的雨傘所致,而并非承認。并且,申訴人在公安機關接受訊問時,也詢問辦案警官:李某某所受傷害是刀傷還是傘傷,因為辦案警官告訴他是刀傷,可見其對李某某受傷一事是何其的驚訝和不解,更加證明其并未傷害李某某。
三、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證據不合法,理應予以排除
1、申訴人的訊問筆錄系逼供和誘供,應當予以排除
申訴人在公安機關接受長達6個小時的訊問,期間申訴人因睪丸疼痛難忍,要求偵查人員將其送醫院接受治療,任憑申訴人苦苦哀求,偵查人員始終未同意。在訊問過程中,申訴人向公安機關講述了事情的經過,但承辦警官湯某某所長認為申訴人撒謊,并告訴申訴人,汪氏父子及李某某均指認是申訴人所為,讓其不要狡辯。但申訴人仍然告訴訊問人員并非其用刀傷害李某某,湯某某所長氣急敗壞的吼道“將其拉到審訊室銬起來再說”,申訴人作為一個樸實的老百姓,如何經受得住這般恐嚇威脅。后偵查人員將已經打印好的訊問筆錄讓申訴人簽字,但該訊問筆錄與其所陳述內容完全不同,申訴人在簽字之前已經向辦案民警反映情況,并要求重新制作訊問筆錄,但遭到辦案民警的拒絕。申訴人拒絕簽字,但湯某某所長用手敲了敲申訴人腦袋威脅說“如果再不老實,就直接把你送到看守所整死你,簽字了你就可以出去了”。面對如此兇狠偵查人員的威脅、恐嚇和引誘,申訴人已經恐懼到極點,害怕自己永遠走不出去,甚至被整死,其在萬般無奈之下,只好違心簽字,以為這樣就不會再有事了,怎知偵查人員竟以此繼續追究申訴人的責任。
同時,對于證人陳某某的詢問筆錄是偵查人員事先已經做好,在半夜時分找到陳某某,要求其簽字,陳某某明確表示筆錄上所載并非事實,拒絕簽字。偵查人員于是威脅陳某某,作為樸實怕事的老百姓,怎能受此威脅,其在被迫的情況下不得不在已經做好的筆錄上簽字。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54條的規定,偵查機關應依合法程序搜集證據,不得逼供、誘供,對證人威脅做假證,對于以此方法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應當予以排除。因此,對于上述申訴人供述及證人陳某某證言應予排除,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2、原審法院所依據的訊問、詢問筆錄來源及形式違法,應予排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0條、124條、125條的規定,偵查機關在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及被害人時,偵查人員應當在訊問、詢問筆錄上簽名。同時《最高院關于(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82條“訊問筆錄有下列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采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一)訊問筆錄填寫的訊問時間、訊問人、記錄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誤或者存在矛盾的;(二)訊問人沒有簽名的;(三)首次訊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被訊問人相關權利和法律規定的。但作為本案證據的訊問、詢問筆錄并沒有偵查人員的親筆簽名,顯然證據的來源及形式不合法,且偵查及公訴機關并未對此作出補正或解釋,故申訴人的供述筆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理應予以排除。
四、申訴人有新的證據證明被害人所受傷害并非申訴人所為
(1)根據證人陳某某新證言顯示,其在偵查階段向公安機關提供的證人證言是偵查機關事先已經做好的,在半夜時分找到陳某某簽字確認,證人陳某某在萬般無奈之下才簽字,該份證據明顯涉嫌偽造。其在新證言中明確說明,當時申訴人確實扔了菜刀,但并未傷到李某某,并且該把菜刀被周某凡撿起后放到蛋糕店的架子上。
(2)證人王某梅、凡某文提供的證言,證明案發時申訴人確實扔下了刀,但并未將刀扔向被害人李某某,也未傷害到李某某,現場也未看到李某某受傷,申訴人僅僅是扔下刀同汪氏父子打架。
(3)根據現場目擊證人楊某某證言,案發時,其正在街上買千層餅,看到申訴人同汪某某等打架,沒看到申訴人用菜刀傷人,申訴人的菜刀也未傷到人,案發現場也沒有血跡,李某某腿部也沒有流血。
(4)根據現場目擊證人曾某某證實,案發時,其在李某某攤位買麻辣菜,看見汪某某對申訴人斗狠,申訴人丟掉手中的菜刀同汪某某扭打一起,李某某沖過去將申訴人攤位掀翻,后李某某與申訴人愛人扭打一起,兩人被拉開后,李某某就氣勢洶洶的跑過來用自己的刀在自己的腿部上劃了一刀,然后大呼殺人了。因此,根據這四份新證據,申訴人并未用刀傷害李某某,原審判決認定其有罪與事實不符,顯屬冤案。
綜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在本案中,疑點重重,證據之間自相矛盾,且證據本身存在違法性,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根據刑事案件證據標準,所有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指向唯一結果,否則就無法認定構成犯罪。同時,根據刑事訴訟中疑罪從無及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法律原則,凡是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充分的,均不得認定構成犯罪,況且在本案中,有充分的證據足以認定申訴人無罪。據此申訴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原判,重新審理此案,宣告申訴人無罪。
石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