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補償金計入什么費用(離職補償金計入什么費用科目)
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計入什么
法律分析: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一般計入管理費用科目。
法律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第二條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系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職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企業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受贍養人、已故員工遺屬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屬于職工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業在職工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間結束后十二個月內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職工薪酬,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除外。短期薪酬具體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短期帶薪缺勤,短期利潤分享計劃,非貨幣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帶薪缺勤,是指企業支付工資或提供補償的職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傷殘、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等。
利潤分享計劃,是指因職工提供服務而與職工達成的基于利潤或其他經營成果提供薪酬的協議。離職后福利,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在職工退休或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提供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辭退福利除外。
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
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職工薪酬,包括長期帶薪缺勤、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利潤分享計劃等。
第二十條 企業向職工提供辭退福利的,應當在下列兩者孰早日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職工薪酬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
(一)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因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所提供的辭退福利時。
(二)企業確認與涉及支付辭退福利的重組相關的成本或費用時。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辭退計劃條款的規定,合理預計并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預期在其確認的年度報告期結束后十二個月內完全支付的,應當適用短期薪酬的相關規定;辭退福利預期在年度報告期結束后十二個月內不能完全支付的,應當適用本準則關于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有關規定。
解除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計入什么科目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記入“管理費用-職工薪酬-辭退福利”和“應付職工薪酬-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會計科目。
計入:應付職工薪酬
根據定義,職工薪酬主要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養老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總之,從薪酬的涵蓋時間和支付形式來看,職工薪酬包括企業在職工在職期間和離職后給予的所有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從薪酬的支付對象來看,包括提供給職工本人和其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贍養人的福利,比如支付給因公傷亡職工的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贍養人的撫恤金。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工資、獎金、津貼等,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企業從應付職工薪酬中扣還的各種款項(代墊的家屬藥費、個人所得稅等),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
企業向職工支付職工福利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科目。
企業支付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用于工會運作和職工培訓,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向職工給予的補償,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法律依據:
《勞動法》中未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進行經濟補償金。但《經濟補償辦法》中規定了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工資及少付工資情況時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分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即該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第二種情形即該辦法第4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范圍作了解釋:“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32條第1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但應按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從解釋的另一方面看依據《勞動法》第32條第2、3項則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用人單位在五種情況下,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終止后用人單位應否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在《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中規定,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期滿于企業終止勞動合同時,企業應給付生活補助費。標準是根據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該規定已由國務院第319號令于2001年10月6日明令廢止。該規定廢止后,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終止有關生活補助費的問題,按地方規定執行。地方沒有規定的,以《規定》廢止時間(即2001年10月6日)為準,廢止前國有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終止時,應計發勞動者至廢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廢止后國有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終止時不再支付生活補助費。《勞動法意見》第38條對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是否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做出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這里的國家規定如《全民所有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該規定第17條規定“農民工因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執行,或者屬于第13條第3、4項和第15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應該按照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本人1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但最多不超過本人12個月的標準工資。”由此,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也有例外。
辭退補償金計入什么科目
法律分析:
1、補償加班費、夜班補助、部分工資應通過“應付工資”來核算,對應的成本費用科目根據該人員原來情況核算
2、勞動合同解除的經濟補償金應記入“管理費用”科目。
在正常經營情形下的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依《財政部關于對職工理順勞動關系補償金財務處理問題的復函》規定:
企業在不改變企業組織形式或者未實施企業清算的條件下改革用工制度,因解除或變更勞動關系等而支付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應計入發生當期管理費用,不應進行追溯調整。即此時應計入“管理費用”,貸記“現金”或“其他應付款”等科目,但不應通過“應付工資”核算。
因勞動仲裁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的賬務處理: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支付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離職補償金計入什么科目
辭退員工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先進入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科目,然后分配進入管理費用。辭退員工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屬于辭退福利。
職工薪酬的內容主要有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八項。因此,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屬于職工薪酬的核算范疇。
離職補償金個稅怎么計算
員工離職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年平均工資3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超過部分按以下原則處理:
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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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離職補償金計入什么科目
離職補償金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1、進行計提時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2、實際支付時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3、代繳個人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離職補償金所得稅前扣除方式:
離職補償金在繳納所得稅前可以扣除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離職補償金是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進行支付,并且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離職補貼計入什么科目
離職補貼計入什么科目
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屬于職工薪酬的核算科目.
1、辭退員工補償的會計處理,職工薪酬的內容主要有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八項.因此,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屬于職工薪酬的核算范疇.
2、根據新《企業財務通則》的規定,企業解除職工勞動關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或者安置費,除正常經營期間發生的列入當期費用以外,應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企業重組中發生的,依次從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中支出.企業清算時發生的,以企業扣除清算費用后的清算財產優先清償.
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規定,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
4、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愿裁減建議,并即將實施.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根據有關規定按工作類別或職工確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時間.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建議.
為已離職的員工申報個稅如何操作?
根據描述,員工王某已經離職,那么在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當中,該員工的狀態應該已經屬于"非正常"狀態,企業在向該銷售人員支付獎金并為其申報個人所得稅時,需要將該人員的狀態由"非正常"修改為"正常"狀態,然后按照正常工資薪金或者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方式進離職補貼計入什么科目
離職補貼計入什么科目
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屬于職工薪酬的核算科目.
1、辭退員工補償的會計處理,職工薪酬的內容主要有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八項.因此,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屬于職工薪酬的核算范疇.
2、根據新《企業財務通則》的規定,企業解除職工勞動關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或者安置費,除正常經營期間發生的列入當期費用以外,應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企業重組中發生的,依次從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中支出.企業清算時發生的,以企業扣除清算費用后的清算財產優先清償.
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規定,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
4、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愿裁減建議,并即將實施.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根據有關規定按工作類別或職工確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時間.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建議.
為已離職的員工申報個稅如何操作?
根據描述,員工王某已經離職,那么在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當中,該員工的狀態應該已經屬于"非正常"狀態,企業在向該銷售人員支付獎金并為其申報個人所得稅時,需要將該人員的狀態由"非正常"修改為"正常"狀態,然后按照正常工資薪金或者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方式進行申報個人所得稅,申報完成以后可以再將該員工的狀態修改為"非正常".
離職補貼計入什么科目?
離職補貼計入什么科目?
企業為鼓勵銷售部門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的補償,應該計入管理費用還是銷售費用???
鼓勵銷售部門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的補償,其實就是大家認可的員工離職補償。
在業界,離職補償(辭退補償)是一種管理方面責任,費用應該在管理費用反映。
企業為鼓勵銷售部門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的補償,應該計入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