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子女可以向不在一起生活的一方父或母主張撫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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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后,子女可以向不在一起生活的一方父或母主張撫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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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后,子女可以向不在一起生活的一方父或母主張撫養費嗎?
《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離婚后,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因此,離婚后的夫妻雙方都有平等地負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經濟責任,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也應該支付撫養費。撫養費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撫養費的支付金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對于撫養費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對于撫養費支付期限,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個案處理,一般需要支付至子女成年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