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監護權歸誰(父母離異第一監護人是誰)
父母離婚監護權歸誰
父母離婚監護權歸父母。
小孩的撫養權的判定標準如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2、兩周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3、子女已滿八周歲的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離婚孩子上戶口的步驟如下:
1、到民政部門先領取離婚證;
2、孩子已上戶口,要辦理戶口遷移的話,只需要將小孩的戶口本、出生證、夫妻戶口本到夫妻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遷出;
3、據離婚證所載明的孩子歸屬內容,同地派出所申請準遷入證明;
4、都入戶地派出所辦入戶登記;
5、辦入戶登記。
撫養費的承擔方式如下:
1、由父母雙方協議。父母通過平等自愿協商,就撫養費的有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應予準許。但是,協議應當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得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為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利益的發生,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認真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進行審查,如果協議不利于子女的,就不應準許;
2、由人民法院判決。雙方協議不成,或者其協議不予準許時,應由人民法院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出發,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決。
綜上所述,我國的相關法律并沒有強制要求孩子的戶口應歸撫養方,但在實踐中,由于涉及到孩子生活、教育等問題,戶口在撫養方相應會更方便一些,但具體戶口應歸哪方可由父母自行商議,法律上沒有強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離婚后撫養權歸男方,女方還有監護權嗎?
你好,離婚后子女判給一方另一方還有監護權。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監護權不會因為離婚而喪失。根據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監護權可以共同擁有嗎
法律主觀:
離婚后,父母共同擁有監護權。在雙方離婚后,沒有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依然享有孩子的監護權。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后,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子女無論隨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離婚后,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不變,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與義務。同時,沒有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也沒有權利放棄子女的監護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1、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能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前提條件;,2、需要有人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這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最后,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3、孩子監護權變更申請只能通過法院進行?,F實生活中,孩子監護權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而相關法律并沒有是否明確的規定。所以,如果在離婚后想變更孩子監護權,除了現有監護人存在客觀無法履行監護義務的之外,一定要做好搜集現有監護人對孩子成長不利證據的工作,這是獲得孩子監護權變更訴訟的關鍵。,離婚中根據未成年子女的年齡不同,撫養權的歸屬亦會有所不同。,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2、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原則上不再照顧父母任何一方,而應本著對子女成長有利的原則,依據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包括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離婚后的居住條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學習的意愿、能力和時間,確定直接撫養人。,3、8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要考慮子女的意愿。,離婚后,父母共同擁有監護權。在雙方離婚后,沒有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依然享有孩子的監護權。
法律客觀:
離婚監護權是一個廣義的范疇,其中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問題,還包括了一些人身權利及被監護人的財產處置等權利。撫養權一般多作為義務對待,但是它也是一種權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它基于血親(包括擬制血親)而產生。監護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實行的監督和保護。我國《婚姻法》至今尚未規定全面系統的父母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制度,這已不適應新形勢下調整父母子女關系的需要。離婚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行使的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备鶕覈痉ń忉?,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即監護的內容主要包括對被監護人的人身監護(保護、照顧和管教)、財產監護(管理、保護)以及代理被監護人的權利。(注: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11月20日)第10條。)如果把監護人與被監護人限定為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關系實際就是大陸法系國家規定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關系。親權是父母基于其特定身份對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權利和義務(英美法系國家則對此稱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從現代國外立法看,親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人身上的監護(保護教養權、住所決定權、監督權、子女返還請求權等);(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上的監護(子女特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及為管理上所必要的處分權);(三)代理未成年子女的權利。(注:參見《德國民法典》第1626、1629、1631、1640-1949條。)必須指出,親權不包括親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的扶養與繼承的權利義務。因此,如果父母因分居或離婚,一方停止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并不意味其停止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繼承的權利義務。我國《婚姻法》雖未明文直接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或親權的概念,但該法第15條和第17條關于父母有教育、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實際上屬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或親權的內容,它是專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設的。在教育、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問題上,父母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然而如果父母離婚,子女不能同時與父母共同生活,父母將面臨依據什么原則決定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行使問題。
父母離婚后孩子誰是孩子的監護人?
父母 離婚 后孩子誰是孩子的 監護人 離婚后,父母仍然是孩子的監護人。如果父母由于某種原因不能夠擔任監護人,父母可以把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行使,但在法律性質上父母仍是 法定監護人 ,在委托監護的情況下因被監護人的 侵權行為 需要承擔 民事責任 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如果受托人確有過錯的,由受托人和監護人一起 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監護人與受托人之間有協議的,從其協議,但是協議的內容不能對抗被侵害的權利人。被侵害的權利人仍然可以要求監護人承擔責任,監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基于其跟受托人之間的合同約定,把責任轉由受托人承擔。 父母離婚的情況下,父母仍然都是孩子的監護人。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 監護權 ;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如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由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只有在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情況下,才由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與其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一要自己愿意,二要單位同意)(4)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注意:第一,在這種情況下,第(1)(2)中的人員擔任監護人是其法定義務;第二,第一順序的優先于第二順序的,同一順序的平等,通過指定監護人的方式確定;第三,第二順序中只包括兄、姐,而不包括弟、妹。 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力機關指定的監護。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 訴訟 的,由人民法院裁決。(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先有單位來指定,對單位指定不服的,才能夠訴至法院。也就是說單位的指定是法院的裁決的前置程序。) 我國法律上對于父母離婚后孩子,孩子的監護人的有著相關的條例規定。孩子的第一監護人就是自己的親生父母,無論父母是否離婚,父母都還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除非父母雙方協商將監護權交給對方或者其他有著資格的人,對于離婚來講, 撫養權 一直都是父母雙方爭執點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