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一方借款算共同債務嗎(婚內一方的信用卡算共同債務嗎)
婚內負債算不算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婚內債務不一定屬于屬于共同債務,若某公民在與他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之后,雖然是以個人的名義向借款,但是借款所得確實用于家庭生活,此種情形下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一、夫妻一方婚內債務屬于共同債務嗎?
夫妻一方婚內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債務,關鍵要看對方所負債務是不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所用。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有兩種例外情況:
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判斷標準除了上述情形以外還應當根據分居的實際情況來區別對待。對于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而是因為工作、醫療、子女就學、培訓等客觀事由引起的夫妻兩地分居,在此期間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形成的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但是對于夫妻因感情惡化或感情已經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可慎重考慮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因為在此情況下的夫妻分居,主觀上夫妻間已經喪失了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觀上已經結束了共同生活的狀態,從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和條件,夫妻雙方的經濟關系已經中斷,夫妻一方的財產收入已不以雙方相互依存為前提,所得財產事實上已經處于分離狀態,形成了兩個獨立的經濟生活主體雖然雙方仍是夫妻關系,但這只是身份關系而已。因此,此種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債務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顯然有失公允。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包括哪些
1、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2、從事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
此處因從事生產、經營所負債務包括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并不是只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生產、經營所負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具體情況有以下兩種:第一種是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第二種是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不論債務最初由誰借的,以誰的名義借的,只要所生債務是因夫妻共同經營所致,則為夫妻共同債務。
3、因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婚姻關系期間因醫療費用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看接受醫治的病人身份,具體包括:夫妻中任何一方;負有法定義務的人,如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人。
4、因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夫妻各自因為履行其應盡的撫養、贍養、扶養的法定義務,比如為必須予以撫養、贍養、扶養的親屬支付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而負下債務,此種債務因屬于履行法定義務所形成,因而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
5、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了自身更好的發展等原因參加教育、培訓需要支付費用負債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6、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生活交往中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而負債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參加婚禮等隨份子就屬于常見的一種形式。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之間不僅可以對財產分配做出約定來解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屬問題,還可以通過雙方約定劃分婚姻關系期間的債務,此時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劃分優先適用約定。此時,只要是夫妻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在不侵害債權人的前提下均認定為共同債務。
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于那些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建立的債務關系,如果非借款人并不能證明當初配偶借錢的時候自己不知情、且也不能證明配偶的借款并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該借款就一般會被認定為是共同債務。
婚內老公借錢是一個人的債務嗎
法律分析:婚姻期內男方借錢算夫妻共同債務的。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借錢,只要另一方沒有追認,而且屬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也不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則視為是借款方的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的債務是共同的嗎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果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由該夫妻雙方平均分擔清償責任?!睹穹ǖ洹坊橐黾彝ゾ幍谖灏偃鍡l第二款規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離婚時有權向債權人要求償還;該債務未用于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形,或者事后未加以追認也不得要求償還。”對于債權人來說,如果在婚前就知道夫妻一方有大額債務并且已經在生活中用過這筆錢的話,那么離婚時就可以要求該筆錢款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到了約定借款使用范圍或者沒有得到一方的認可的話,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擔連帶責任。
一、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證明其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婚姻關系的延續產生的債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1條、第24條的規定,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婚內另一方不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婚姻關系的延續產生的債務,由債務人自己承擔后果。由此可以看出,除非該款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之外的話,婚內的雙方不能證明該款項屬于婚前所負債務。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該款項既不屬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1條規定的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債務亦不屬于借款本身,屬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1條第2款所規定的情形。
二、夫妻雙方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證明夫妻之間存在真實婚姻關系或者基于婚姻關系產生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負債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但未作明確約定不明確的除外。在夫妻之間有較大金額財產贈與或者共同購置生產經營所得的情況下,當證據不足以證明其配偶屬于共同債務時,應由債務人舉證證明其配偶對所負債務沒有過錯或者參與程度較低,但仍需承擔共同清償責任。當相關證據不足以證明所負債務是基于婚姻關系產生的時候,則可以推定該債務屬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或登記占有而為。比如雙方結婚前就已經有婚內對外大額負債發生了,但在結婚之后并未進行債務確認。此時此時離婚時很可能就需要另一方舉證證明該筆債務是基于婚姻關系產生為夫妻共同債務或者對個人產生的損失進行賠償。
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未經債務人追認,否則不發生夫妻共同清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雙方按捺手印,所負債務應當共同承擔。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說,離婚時如果沒有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只要其中一方個人沒有做出任何決定,那么雙方婚后形成的債務就不發生夫妻共同清償責任,即使債務人事先知道這些約定,也應當由債務人來承擔清償責任。但是,如果債務與其相關的其他財產已經進行了約定或已經獲得了合法所有權的話,那么即使沒有進行明確的約定或沒有獲得合法所有權,只要債務存在與其相關的其他財產且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這種情形下,債務即為有效。這種情形下即使相關財產沒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這種情形下所負債務屬于一支一人的個人債務;即使不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這種情形下所負債務具有明確來源且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這種情形下所負債權屬于夫妻另一方個人債務。
四、債權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主張債務人與其配偶之間有相互串通,以虛構債務等方式逃避債務責任,或者對債權人進行虛言,導致其不能得到自己合法權益。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生活需要或者基于前述婚姻關系產生的。人民應當根據舉債人使用個人財產所支付的費用以及對夫妻共同經營、管理夫妻共同財產等情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認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一方以虛假工資證明向他人借款的,另一個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證據材料的,人民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時就已經知道被告與其配偶之間有相互串通、以虛構債務等方式逃避債務責任的事實,原告作為一名債權人也是應當了解該情況,在庭審中也已經對原告的證言進行了核實。但是雙方就借款金額、使用范圍、歸還時間以及利息等事實發生爭議,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這些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老公借錢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老公借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婚姻期內男方借錢用于共同生活,或被另一方追認的,一般算夫妻共同債務;
2、如果是一方所欠的債,該欠款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不是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或者是另一方事后沒有追認的,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如下: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結婚后男方借的錢是共同債務嗎
1、夫妻一方在婚后借的錢,一般認為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2、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該債務是個人債務,不是共同債務。
3、另外,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借債完全是個人使用、消費,或者為履行非法定義務而負債的,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屬于個人債務,不是共同債務。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婚姻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17修正)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上述條文僅規定了實踐中贈與房屋給子女到底是給誰的認定方式,而無法涵蓋父母與子女之間借款情形的法律效力。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婚姻法
夫妻單方面借款算共同債務嗎
夫妻單方面借款屬于共同債務分情況來看:
1、若一方單方面借款但沒有將所借的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2、不屬于共同債務的,另一方在離婚時就不需要承擔清償義務。
一、離婚一方負債的情況包括:
1、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婚姻關系終結時,夫妻債務清償應遵循的原則是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以個人財產償還。
二、離婚財產的分割如下:
1、雙方協商的原則。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原則。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無過錯方的原則;
4、給予補償的原則。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單方面借款算共同債務嗎
不一定屬于共同債務。若一方單方面借款但沒有將所借的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不屬于共同債務的,另一方在離婚時就不需要承擔清償義務。
婚內借款,若是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愿的借款,或明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及經營生產的,算作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并不以是否在婚內為標準,而是根據借款人為一方或雙方,以及借款的用途進行判定的。以下債務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 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包括夫妻共同簽名的債務、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等;
2. 夫妻一方以其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3. 債權人能夠證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生產的,一方以其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夫妻離婚了債務的處理方式:
共同債務共同承擔,個人債務個人承擔。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什么是債務:
債務是指義務人需要向權利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而享有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就是債權人。債務可分為法定之債和意定之債,具體包括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