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承包工程工程款(工程內部承包合同)
工程內部承包違法嗎
法律主觀:
工程內部承包法律規定如下:內部承包的承包方具有建筑工程承包資質,實質上不存在違法轉包、分包情形的,承包行為有效,存在違法分包、轉包、資質不符等情況的,承包行為無效。
法律客觀:
《建筑法》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建筑法》
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企業內部承包的合同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我為大家收集的企業內部承包的合同范本,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企業內部承包的合同1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甲方承建的 工程,經研究決定,落實由 負責施工。為明確雙方職責,給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合同條款,共同遵守執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合同價款: (大寫)
二、發承包內容
本項目施工設計圖及工程量清單內的 項目工程。
三、發承包形式
由乙方全面負責組織實施本合同項目下的工程(詳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四、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
1、乙方必須按國家及地方專業主管部門和公司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現場各項規章制度組織施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杜絕特、重大事故的發生,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和不聽指揮違章造成事故的責任及因此發生的費用。
2、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按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時按當地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甲方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費用由乙方承擔;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給甲方造成損失,甲方保留向乙方索賠的權力。
3、乙方必須嚴格加強現場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如發生打架斗毆、違法亂紀造成的一切責任及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五、質量監督管理
1、乙方在工程施工中應按甲方要求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并報甲方工程部備案,質量保證體系應包括工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資料員等,各級專業崗位人員須持證上崗。
2、乙方必須按設計圖紙及國家有關建筑技術規范、標準及公司《項目管理檢查細則》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承擔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責任及費用;承擔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質量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等級的責任及費用;承擔質量保修的責任和費用。
3、甲方隨時抽檢乙方的原材料,對不合格的原材料有權提出更換。
4、施工項目全部完成竣工后,在未驗收接管使用之前,做好成品保護工作,在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由乙方自費予以修復。
六、工程監督管理
1、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總日歷天數:
2、乙方必須按合同工期組織施工,承擔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責任和費用。
七、財務監督管理
1、建設方所給付的工程款必須進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甲方開戶行為: 開戶名稱: ,賬號為: 。
2、甲方將時段內收取的工程款扣除時段內乙方應向甲方交付有關款項的額度后,余款由有關部門及董事長簽批后撥付給乙方,乙方須保證專款專用。
3、承包管理費的收取:乙方向甲方上交程質量、安全、進度的履約承諾金。在工程驗收合格保修期滿后扣除工程造價的管理費后,余款返還乙方。因乙方原因造成損失在保證金或工程款中相應扣除。
八、關于工程資料的管理
1、項目部的工程交、竣工資料,必須認真整理,在辦完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周內交公司資料室存檔。
2、交公司存檔的資料,若項目上為了辦理獎杯或其他原因要求借出必須辦理申請借調手續,經有關領導簽批后方可借調,限期歸還。
3、乙方雇傭的民工負責人,工程項目部必須對其詳細住址進行登記,留存電話號碼并收存身份證復印件。
十、安全責任
出現安全、質量事故,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責任。
十一、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項目的工程達到竣工驗收、交付業主、保修期滿、工程付款清結及本合同中的風險解除及甲方雙方賬務結清時,本合同終止。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經雙方簽章后生效。
發包方:
附承包人身份證復印件:
承包方: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企業內部承包的合同2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提高企業競爭能力,擴大企業的經營規模,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內部承包經營協議如下:
一、甲方授權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乙方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運營模式,所有的業務開支和辦公費用由乙方承擔,并獨自承擔經營過程中的債權債務和由此引發的全部經濟風險、安全和法律責任。
二、承包方式及要求
1、工程管理費:甲方收取乙方承建項目工程合同價款的 %作為公司管理費,乙方不承擔額外費用,甲方出具企業外出經營許可證給乙方,工程所有稅收由乙方承擔,工程款發票由乙方在工程所在地稅務主管部門按稅法依法繳納稅費,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不能偷稅、漏稅,一經出現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概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甲方不得挪用項目工程款,工程款到賬后必須當天支付乙方,第一次款項到賬時,扣除第一次款項的稅金及管理費,剩余款項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工程款第二次到賬后,把合同價款內的稅金發票及工程管理費一次性扣除,剩余款項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2、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監督指導,享受財務監督權、審核權、工程質量和安全檢查權,乙方應當自覺接受甲方的監督,并尊重甲方派駐管理人員的權利,定期向甲方報告工作,聽取意見和建 議。
三、甲方的義務
1、甲方在本協議生效之后,甲方協助乙方辦理該工程的一切相關事宜。
四、工程管理
l、乙方承擔為承接工程發生的招標費用、報建費用、施工過程的各項成本、工程保修期間所發生的費用、直至該協議終止前所發生的其他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2、項目中標后,乙方必須根據工程的規模、“質量和工期的要求及甲方與業主所簽施工合同的要求,盡快組建項目經理部,選派得力的領導班子和精干的施工隊伍,提供實施工程所需資金、技術人員、機械和材料物資。
3、乙方為承擔管轄范圍內的工程負全面責任,嚴格執行國家施工驗收規范、質量管理條例和強制性標準條文,甲方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規定的,承包人的全部責任和義務和甲方的各項工程質量管理制度,信守合同,維護甲方的信譽,全面負責工程的實施、養護,直至工程圓滿通過竣工驗收,承擔保修期責任完成為止,若因履約不善造成的全部違約責任由乙方承擔。
4、乙方必須貫徹落實國家、地方、行業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標準和各項規章制度,對管轄范圍內施工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發生一切大小事故概由乙方承擔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5、乙方必須服從甲方下達的創安全文明工地計劃,并負責實施。
6、乙方應定期組織安全質量生產檢查,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方針,嚴格執行安全獎罰制度。研究解決安全質量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對存在的安全質量問題應及時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7、乙方必須組織并主持各種安全設施、設備的審查和驗收,發現問題及時采取糾正措施。
8、乙方必須執行甲方的各項安全質量生產管理和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服從公司的安全質量生產管理,接受公司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定期向公司匯報安全質量生產情況。如因乙方違約造成甲方經濟損失、行政處罰等影響公司的名譽的,由乙方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賠償甲方名譽損失費和經濟損失。
五、經營及相關管理
1、乙方不得超過甲方所授權范圍進行經營,不得隨意將承建工程進行轉包。
2、對乙方需要甲方配合招投標工程預審文件、投標文件編制的,甲方認真積極配合力爭符合相關文件編制要求,由此發生的差旅費及為達到文件編制要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實報實銷。經乙方要求甲方管理人員出差者,其經辦人員的差旅費用、出差補貼、雙休日加班費用(按國家勞動法有關規定)及對擬投標工程所開支的經費由乙方負責承擔。
六、違約責任及協議解除
1、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乙方將應項目經營內的各項債權債務處理完畢,如有債務糾紛,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2、乙方承擔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所簽訂合同、文件的經濟、無限期法律責任。
3、乙方必須守法經營,若經營管理不善或出現安全事故導致通報處罰、停止投標或其他行政處罰導致降低資質的,甲方有權用該工程款支付相應費用,由乙方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七、未盡事宜在雙方協商后補充,有關本項目事項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一式貳份,各持壹份。
八、附件:
1、甲方必須提供給乙方項目授權委托書,全權處理項目所有一切事務。
2、乙方提供給甲方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工程能否內部承包
在現實社會中大家都知道對于工程實施的話雙方是需要簽訂一份工程合同的,這樣的話就可以有一定的保障了。但是有的人想要進行內部承包,面對這樣的情況下,那么對于工程能否內部承包呢?下面就由我為大家解答相關的內容。
一、工程能否內部承包
可以承包,但是需要簽訂承包合同。建筑工程內部承包合同有沒有效,主要看內部承包的承包方是否具有建筑工程承包的資質,不具有資質的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二、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施工企業資質。
2、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
3、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簽訂施工合同。
4、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
5、建設工程中標無效的而簽訂的施工合同。
6、承包人轉包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7、承包人違法分包簽訂的合同無效。
8、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行政審批手續的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9、中標合同約定工程價款低于成本價的合同無效。
我們可以了解到按照規定對于工程來說是可以內部承包的,但是需要簽訂承包合同。建筑工程內部承包合同有沒有效,主要看內部承包的承包方是否具有建筑工程承包的資質,希望大家明白。
建設工程內部承包本質屬性?
就內部承包的本質屬性而言,它本質是企業的一種經營模式,但有兩個方面要看到,一是內部承包合同對內屬性,二是內部承包合同的對外屬性。
(1)承包合同的對內屬性
所謂內部承包的對內屬性是指在內部承包合同中施工企業與承包人的法律關系。首先必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當承包人與施工企業發生糾紛,內部承包合同是不是受合同法調整?對待這一問題在司法實踐上也有爭議,但多數人認為,內部承包合同發生糾紛一般受合同法的調整,但是涉及承包人與施工企業的屬于勞動法調整的爭議事項時,受勞動法的調整。認為受合同法調整的理由是:(1)雖然內部承包合同之合同主體具有特殊性,即主體間具有隸屬關系,但是,此種隸屬關系并不能左右整個內部承包合同的內容。內部承包合同的內容亦充分顯示了合同法意義上合同所具有的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等原則。(2)內部承包合同明顯體現了對價原則。企業許可內部承包人使用其資質是為了獲得管理費,而承包者支付管理費是為了獲得企業資質的使用許可,從而取得內部承包的收益。司法實踐中也是基于上述原則來處理承包合同糾紛。
另外,對于內部承包合同而言,絕大多數的承包合同均表現施工企業允許承包人使用其資質,承包人支付管理費,同時承包人在工程項目的具體實施上獲取了更大的獨立自主權,如成立項目部或者分公司、獨立對外簽訂合同、財務上獨立核算等,這些依據承包合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行為上,它的效力如何?法律責任又如何劃分?這就牽涉到第二個問題,即承包合同的對外屬性。
(2)承包合同的對外屬性
就目前來看,內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大部分是公司項目經理實行承包責任制,成立項目部或者分公司獨立工程項目事務,項目經理承包責任制前提下,第一個問題對外簽定的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施工企業承擔責任還是項目經理個人承擔責任?弄請這個問題前,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項目經理的性質有所認識。一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條款中,對項目經理的定義是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二是在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項目經理是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項目上的代表人。第6條規定,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施工中處于中心地位,對工程項目施工負有全面管理的責任。基于上述認識,可以看出項目經理是指具有相應的項目經理資質并在某一建筑施工企業從事項目管理工作的人員。筆者認為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是具有項目經理資質的企業職工,其受企業法代表委托從事項目管理工作的施工企業代表人。
可以看出,項目經理對于施工企業來講是履行合同代表,他在工程項目中所處的地位不是代理而已代表,代理和代表不是同一個概念,對合同相對人來說,代理需要授權來確定授權范圍,而代表不一定需要授權,他對相對人來看本身就代表了施工企業。所以內部承包合同下在工程項目的管理上項目部或者項目經理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效力至關重要,有下面幾種請要需要明確:
1、內部承包與違法分包的界定
在如何判斷是違法分包還是內部承包的事實認定上是比較難掌握的。如:某一班組的負責人(項目經理)以自己的名義與總包單位簽訂了某一分項工程的承包合同,有關職工名冊又體現該負責人系該總包單位的員工,現雙方就承包合同的性質發生爭議。班組負責人主張承包合同系分包合同,因個人無施工資質,故合同無效,應據實結算;總包單位主張承包合同不是分包合同,而是公司內部班組的責任承包合同,不受施工人有無資質的限制,應為有效合同,工程價款應按合同約定結算。此類問題在現實中較為普遍。有的班組負責人長期在某一施工單位供職,與施工單位建立了一種密切的類似分包的關系,雖然合同的名稱是內部承包合同,但有關工程的結算是參照分包結算進行的,此類承包合同的性質該如何界定,實踐中較為困惑。
筆者認為,合同性質的界定,關鍵還在于班組負責人的身份是否為施工單位的員工。施工單位承擔證明班組負責人是其單位員工的舉證責任,班組負責人可就其非施工單位員工提供證據予以反駁,是否為施工單位員工,主要圍繞可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展開。如確為施工單位員工,則認定承包合同為內部承包合同,不因施工人的資質問題而確認為無效合同;如認定承包合同為分包合同,則施工人是否具備施工資質是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之一。
2、內部承包下項目經理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效力認定
項目經理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材料款),如何判斷其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成為判斷合同效力的關鍵。第三人起訴施工企業要施工企業承擔責任,往往施工企業認為不應該承擔責任,因為承包合同沒有約定項目部可以對外簽訂一定金額的合同或者屬于項目經理個人行為,面對這樣的糾紛,司法實踐上是施工企業承擔責任,其主要理由是項目部構成表見代理,所謂表見代理即《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定理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其核心問題是相對人具備善意和相應的注意義務,因項目經理是具體負責履行工程管理的代表,對相對人來說,代表了施工企業,相對人基于工程管理的常識判斷,項目經理與之簽訂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是代表了施工企業,所以從這個角度看,項目經理對外簽訂合同構成代表施工企業的表見代理。
3、關于總公司與分公司的內部承包問題
所謂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的內部承包是指總公司承包建設工程后,并不實際履行建設工程合同的權利與義務,依據內部承包協議將承包的建設工程任務轉給下屬的分公司承包的行為。要界定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這種內部承包方式是否屬于轉包,關鍵要看分公司相對于總公司是否屬于“第三人”或他人。也就是說分公司是否能視為總公司之外獨立人格。答案是明顯的,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分公司是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權利與義務均為總公司來承擔。我國新《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我認為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這種內部承包方式,因不具備前文所述轉包的構成要件,并不是《合同法》和《建筑法》意義上的轉包,只是公司內部的分工屬于公司經營策略的范疇。
4、總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內部承包問題
所謂總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內部承包是指總公司承包建設工程后,將承包的建設工程任務轉給下屬的子公司承包的行為。要界定總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這種內部承包方式是否屬于轉包,關鍵還是要看子公司相對于總公司是否屬于“第三人”或他人。我國新《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子公司相對于總公司來說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子公司可以視為獨立為總公司之外的第三人。根據上述同樣的分析,我們不難得出總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所謂內部承包實際上屬于轉包。子公司本身也有承攬該工程的資質,這種所謂的內部承包就完全屬于轉包;如果子本身沒有承攬該工程的資質,那么子公司的行為同時也屬于《司法解釋》第1條第2款規定的借用資質的情況面進行約定的合同。
內部承包協議是否合法
合法,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制是建筑企業為提高企業生產力所采用的一種經營模式。施工企業將其承包的工程以簽訂內部承包合同的形式,轉交由企業內部人員進行實際施工,內部承包人自負盈虧,施工企業則收取一定管理費。
勞務分包形式
1、自帶勞務
自帶勞務承包。指企業內部正式職工經過企業培訓考核合格成為工長,勞務人員原則上由工長招募,人員的住宿、飲食、交通等由企業統一管理,工資由企業監督工長發放或由工長編制工資發放表由企業直接發放。
2、零散勞務
零散的勞務承包。指企業臨時用工,往往是為了一個工程項目而臨時招用工人。
3、成建制勞務
成建制的勞務分包。指以企業的形態從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處分項、分部或單位工程地承包勞務作業。
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違法分包。下列行為,屬違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法律依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條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明確約定支付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支付。
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訂立分包合同后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分包合同發生重大變更的,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自變更后7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協議送原備案機關備案。
建設工程內部承包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建筑承包 合同的法律效力 ,需要從合同簽訂的程序和承包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施工企業資質來判斷。承包人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的合同是無效的。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第二、第三款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分包】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公司工程內部承包給個人合法嗎
不合法。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根據上述規定,個人是不能承攬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工程業務的。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分包給個人是違法行為。 《關于審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 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