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離婚男方要求退還彩禮(想離婚男方要求退還彩禮不愿意離怎么辦)
男方提離婚要求退還彩禮,女方退嗎
彩禮是我國結婚時一種傳統習俗,男女雙方約定婚期后,男方會向雙方贈送一定的聘禮,以表示誠意。但實踐中聘禮已經成為了攀比的工具,造成男方出現生活困難,那么男方提離婚要求退還彩禮,女方退嗎?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解答。
男方提離婚要求退還彩禮,女方退嗎
男方提出離婚要求女方退還彩禮的,女方要不要退還,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執行,依據不同的情形而定。
返還彩禮的范圍主要限制在男女雙方未結婚的情形下。如果男女雙方沒有
登記結婚,男方給付的彩禮應該返還。如果已經
登記結婚,結婚時間比較短或者確未共同生活,實質性的夫妻生活并沒有開始,雙方沒有建立起夫妻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男方給付的彩禮應該返還。如果一方因彩禮的給付造成其生活的絕對困難,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條件的支持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訴訟主張;對于男方結婚超過1年以上的,原則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還彩禮的訴訟請求。
產生彩禮返還糾紛的原因
1、解除婚約。
若當事人雙方沒有過錯,根據附解除條件贈與的法律特征,當事人雙方附有條件給付對方的財物,皆應全額返還。根據過錯程度,若雙方已同居或發生了性關系,女方無故毀約的,可返還50-80%,男方無故毀約的,返還控制在50%以下;按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并已生育子女的,男方無故毀約,提出彩禮返還的,返還40%以下;女方無故毀約的,返還50%-60%;男方隱瞞禁止結婚的疾病、采取欺騙手段的,返還50%以下;隱瞞其它疾病造成不能成婚的,返還80%以下;男方打罵女方造成不能成婚的,返還60%以下。
2、借婚約或婚姻索取財物。
女方非出于結婚的目的,完全是為了借婚約索取財物,彩禮一到手就提出解除婚約或制造事端迫使男方提出,應全額返還。對于已結婚的,若沒有同居生活,應全額返還,雖已同居生活,但未生育子女,且婚姻未二年,可返還60-80%,若雙方已生育,且婚姻已愈二年,原有的借婚姻索取財物之目的,此時已沒有實際意義,世上沒有那個借婚姻索取財物之人愿以生兒育女,且共同生活二年為代價,此時離婚可不考慮彩禮的返還,若男方確實困難,為婚姻又欠下巨債,可適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以救濟。
3、包辦買賣婚姻。
此為借合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為無效民事行為,彩禮應予以追繳,另一方給予相同數額的罰款。
4、離婚。
當事人結婚后離婚,附解除條件贈與行為已生效,民事法律關系已完成,已沒有解除贈與的條件,當然也沒有依此返還彩禮的問題。對于結婚未愈二年,且沒有生育子女,因給付彩禮造成男方生活困難,負債,根據男方生活困難的程度、女方的實際情況適當返還彩禮。
登記離婚的條件
(一)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系當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實婚姻當事人均無條件提出登記離婚,因此,凡無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均不受理。
(二)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對離婚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民法典》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精神狀況正常、能完全辯認其行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凡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訴訟離婚的方式提出,解決婚姻關系問題。
(三)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并承擔法律后果。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這種自愿的行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愿行為。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陳述理由。
(四)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議,并自覺履行這種承諾。
(五)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離婚,是家庭婚姻關系發生重大變更的法律行為,它涉及到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力,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是不得請人代理、代替,以達到確實維護當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登記結婚了男方要求離婚退還彩禮法院起訴了怎么解決
法律主觀:
男方可以通過向法院上告起訴離婚并要求返還彩禮,但是必須以離婚為條件,并且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法院才會支持返還彩禮。,彩禮是男方按習俗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是以雙方結婚為條件的,按照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或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反之,如果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已共同生活的,離婚時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關于涉及彩禮的問題,要么離婚時男方要求返還彩禮并符合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應予支持的條件的,由女方予以返還;要么因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應予支持的條件的,女方不予以返還。在后一種情況下,女方用彩禮錢買的東西屬于女方的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應歸女方所有。,我國司法解釋規定,根據目前中國的國情,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有:財產分割一般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原則。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等。,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由此可見,如果夫妻雙方結婚后并未一起共同生活,或者給付彩禮后造成男方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的,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并要求女方返還一些彩禮,退還條件明確是以離婚為條件的,法院會判決歸還。,第一,給付彩禮后,若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第二,給付彩禮后,若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在離婚的前提下,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該情形的關鍵在于是否認定“確未共同生活”。這種共同生活應當是的共同居住的正常夫妻的生活。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意味著雙方僅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沒有夫妻感情。只辦理結婚登記而沒有共同生活的男女是法律上的夫妻,但不是事實上的夫妻。在雙方離婚的情況下,如果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這體現了法律對婚姻現實的尊重。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法院也解決過很多這樣的糾紛。,第三,給付彩禮后,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又離婚,若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使弱者得到應有的保護一直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標之一。生活困難的界定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這種生活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后,造成其生活已經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要求返還彩禮的給付人負有證明“給付彩禮導致自己生活困難”的責任。如果不能證明這一點,法院將無法支持給付人要求返還彩禮的主張。,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男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一)當事人雙方沒有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的;,(二)當事人雙方雖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但并未共同生活過的;,(三)婚前給付彩禮的行為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適用上述第二、三情形的,需以雙方當事人離婚為條件。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離婚男方要求退彩禮合理嗎
離婚后男方要求退彩禮不一定合理。
如果男女雙方沒有登記結婚,男方給付的彩禮應該返還。如果已經登記結婚,但未共同生活,實質性的夫妻生活并沒有開始,雙方沒有建立起夫妻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男方給付的彩禮應該返還。如果一方因彩禮的給付造成其生活困難的,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離婚時男方要求退還彩禮的,可以有條件的支持請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
不管夫妻結婚多久,只要雙方不符合彩禮退回的條件,女方就不需要退還彩禮。女方在離婚后退還彩禮的情況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或者是男方應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所以只要夫妻二人沒有上述情況出現,女方就無需返還彩禮給男方。
結婚時彩禮的意義
彩禮是南方家庭對女方家庭的尊重和肯定,表示男方對女方家庭的重視,是一種對婚姻的承諾,表明雙方都很重視這段婚姻關系。彩禮是社會傳統文化的體現,代表著男方的禮儀和文化水平。
彩禮是對未來婚姻關系的承諾,表明男方愿意為女方和家庭承擔責任。彩禮中還包含禮金,可以幫助女方家庭解決經濟問題,提供一定的經濟支持。彩禮是對家庭紛爭的預防,能夠避免因家庭紛爭而導致婚姻不幸的情況。彩禮一般會被作為新家庭資產,為新家庭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彩禮錢男方要求退還怎么辦?
辦理離婚手續時,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分別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登記結婚后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男方給付彩禮的行為導致經濟困難,無法支撐生活。
一、彩禮錢男方要求退還怎么辦?
彩禮錢是否不一定需要返還給男方,如果男女雙方還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男方因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那么就需要返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彩禮的返還問題有什么?
1、彩禮一般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但是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三、彩禮應該返還多少?
當符合條件時,已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在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用于購置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換為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范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系或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運用,特別是彩禮已轉換為夫妻共同生活的財產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一并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方請求返還彩禮,一般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具體返還的數額。一般情況下,如果女方因此患病,若此病不排除男女方情感的關聯性,那么返還彩禮的數額應排除治病的錢數。如果女方在與男方同居期間懷孕流產,那么結合男女雙方有同居關系及女方曾流產的事實,從照顧婦女身心健康原則考慮,法院應酌情認定返還部分彩禮。
彩禮錢男方要求退還,符合法律要求的法院會支持。彩禮是由男方給付給女方的,具有贈予的性質,屬于女方的個人婚前財產。男女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是不能分割彩禮,男方也不能要求女方返還彩禮。若是在領取結婚手續之后,男方給付女方的彩禮,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割。
結婚2年半,現在離婚男方要求把當時花費的錢全部退還,怎么辦?
您好,您二位雙方已經締結了婚姻關系并且共同生活了,并不符合法定的彩禮退還的條件。此時的彩禮已經與您兩位的婚內財產產生了混同,無法區分。所以如果離婚進行財產分割,只能分割現在婚內的共同財產。但是如果有一些事實情況是您還未描述到的,或者可能有新的事實出現,那就可能會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您需要的話,可以進一步與我們取得聯系。
希望能幫到您。
【相關法條】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離婚男方要求退還彩禮女方應該給嗎
離婚男方要求退還彩禮女方一般不應該退回。但是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退還: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雙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男方要求退還彩禮該注意如下:
如果是婚后給予,那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贈與均為共同財產,除非明確表示只贈與一方。因此,結合這一規定和習俗的常態,把彩禮理解為婚前較好;
彩禮如何返還,應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結婚的,原則上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后已經結婚的,原則上不予返還,只是在一些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訂立男女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仍應保護給付彩禮一方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雙方履行結婚登記手續表明雙方已經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關系,但是,在我國,由于各地的風俗習慣不一樣,在廣大的農村地區,人們更看重的是舉行婚禮這一儀式。如果雙方確未共同生活,既沒有履行夫妻之間的實質權利義務,也無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則應當考慮此類案件的現實情況。因此,訂婚男女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給付彩禮一方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仍然應得到法律的保護;
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生活困難有絕對困難和相對困難之分。所謂絕對困難是指實實在在的困難,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當地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該條規定的本意應該以絕對困難作為標準進行規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