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時間從什么時候開始算(刑事拘留時間從什么時候開始算,什么時候放人)
刑事拘留期限從何時起算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期限一般從犯罪嫌疑人進入看守所時起算,同時要以公安機關送達的《拘留通知書》注明的時間為準。刑事拘留是在對犯罪分子審判前的一種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臨時剝奪人身自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怎么算時間?
法律主觀: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拘留時間的計算:一般是在十四天至三十七天,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屆滿是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后一日為止,即使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也不得做任何延長。公安在拘留后三日內提請批捕,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一到四天,法定情況的延長到三十天。檢察院七天內決定。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刑事拘留從什么時候開始算時間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期限從《拘留通知書》上的時間開始算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時間從什么時候開始算
法律分析: 刑事拘留時間以日計算,按刑事訴訟法規定,開始的日不計算在期間內,從第二天起算。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刑事拘留起止時間怎么算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的起始時間應自執行拘留之日起計算,將犯罪嫌疑人帶回公安機關的時間已經很制了其人身自由,應計算在拘留期限內。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后一日為止。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在這期間不逮捕的會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放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零三條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以內;計算法定期間時,應當將路途上的時間扣除;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但對于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
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依法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限屆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后,應當裁定準許。以月計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為一個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個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個月最后一日為一個月的審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計算期限。
拘留期限從哪天開始計算
拘留從被拘留的當天開始算,刑事拘留從宣布刑事拘留之日開始算。刑事拘留的,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
一、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拘留的期限分為一般期限和延長期限兩種,具體如下: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限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偵查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準逮捕,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二、沒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家屬可以有以下方法:
1、找當地公安機關詢問情況,看是否存在刑事拘留通知書仍在郵寄途中,還是郵寄地址錯誤等原因。
2、如果不存在上述原因,公安機關涉嫌非法執法的,可以積極搜集證據找上一級公安機關投訴。被刑事拘留家屬應當知曉以下內容:首先要知道刑事拘留期間,家屬不能探視。可以做的包括給行為人準備基本的換洗的衣物,第一次往看守所送錢物要帶上《拘留通知書》。如果是行政拘留,必須通知被處罰人家屬。
三、以下幾種情況在拘留后不通知家屬:
1、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2、沒有家屬的;
3、提供的家屬聯系方式無法取得聯系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拘留的期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拘留是從派出所抓的那天算起的還是送到拘留所時開始算的
正常拘留時間是從進拘留所開始計算,行政拘留的時間,從下達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計算。如果在派出所傳喚時間超過24小時,派出所就應當折抵拘留期限。1日折抵1日。沒有超過24小時,則從下達決定書之日起算。到派出所的這段時間屬于調查核實的時間,不屬于拘留的時間。
法律分析
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而不是以時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2日即為1日。例如,某人被行政拘留10日,于7月1日上午入拘留所執行,則應當在7月11日上午出所。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執行行政拘留的時間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采取了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該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這里的采取強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機關所執行的繼續盤問或者采取的行事強制措施如刑事拘留等。拘留時間是以裁決書上面書寫的時間為準,以1天24小時的計算方法計算,如當天下午13點至第2天下午13點就是1天。如果行為人是上午傳喚到了派出所,而裁決書上面書寫的是下午13點,那就是下午13點開始計算。司法拘留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偽證、沖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于強制措施,最高期限為15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復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二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