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的法律依據(詐騙罪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詐騙罪相關法律法規(guī)
法律主觀:
詐騙罪 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l、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guī)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jié)。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jié)嚴重的 主犯 ;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救濟、醫(y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l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本法第152條的規(guī)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條的規(guī)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并結合行為人在 共同犯罪 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jié)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jié)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qū)經濟發(fā)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qū)執(zhí)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原《 刑法 》第151條或者第l52條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使用欺騙手段騙取 增值稅 專用發(fā)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 盜竊 、詐騙、 搶奪罪 ,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 貪污 、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定罪處罰。
法律客觀:
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條特別規(guī)定了貸款詐騙罪。[刑法條文]相關規(guī)定: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第三百條第三款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定罪處罰。[相關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相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12.16法發(fā)[1996〕32號)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規(guī)定,現就審理詐騙案件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jié)。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jié)嚴重的主犯;(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救濟、醫(y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并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jié)依法處罰。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jié)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qū)經濟發(fā)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qū)執(zhí)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對于多次進行詐騙,并以后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fā)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jié)予以考慮。行為人進行詐騙犯罪活動,案發(fā)后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fā)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占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掌息總額的比例發(fā)還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掌息不屬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fā)還未查明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于歸還個人欠款、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一律予以追繳;如確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本解釋中使用的貨幣數額是指人民幣的數額。審理具體案件涉及外幣的,應當依照行為發(fā)生時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本解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在內。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于問題的解釋》(199.10.20法釋[1999]18號)第六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以各種欺騙手段,收取他人財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第八條對于邪教組織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種手段非法聚斂的財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傳品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5.12法釋〔2000〕12號)第九條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xù)并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第十條本解釋所稱“經營會話業(yè)務數額”,是指以行為人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yè)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yè)務的總時長(分鐘數)乘以行為人每分鐘收取的用戶使用費所得的數額。本解釋所稱“電信資費損失數額”,是指以行為人非法經營國際法律電信業(yè)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yè)務的總時長(分鐘數)乘以在合法電信業(yè)務中我國應當得到的每分鐘國際結算價格所得的數額。[說明]一、詐騙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二)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騙術,即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產生錯覺,信以為真,從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財物。其實,這種“自愿”是受犯罪分子欺騙而上當所致,并非出自被害人的真正意愿。(三)在主觀方面,應當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對于使用欺騙手段,意圖短期占有公私財物,追緊就還,不追就拖,一般不宜作為犯罪對待。二、詐騙罪的司法解釋,是新《刑法》修訂前作出的,但時間只早三個月,故仍基本一致,可以適用。
關于詐騙罪的法律法規(guī)
詐騙罪的法律法規(guī):
1、詐騙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觀要件,詐騙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主體要件,詐騙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詐騙罪;
4、主觀要件,詐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如何處罰: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所述,關于詐騙罪的法律條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構成詐騙罪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在前款規(guī)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qū)執(zhí)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fā)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fā)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醫(y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合同詐騙的金額認定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
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生活中很多時候都會要簽合同,也因此會出現詐騙現象。一、合同詐騙罪金額認定的法律規(guī)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根據《決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綜上,保險詐騙罪數額巨大的計算根據行為主體不一樣分為兩種情況。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二十五萬元屬于數額巨大。二、合同詐騙罪哪里立案立案管轄要解決是,立案應該由那個部門來立案的問題,合同詐騙是屬于公安機關立案管轄的案件,其應該由犯罪地或者被告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立案管轄,在公安機關偵查后在交由檢察院,檢察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向法院起訴。觸犯合同詐騙罪,追究的是刑事責任,屬于刑事案件。我國法律對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本原則是屬地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guī)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合適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所謂犯罪地是指實施構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為的地點,包括犯罪預備地、實施地、結果地和銷贓地。對于合同詐騙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2條又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fā)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fā)生地。”三、合同違約與合同詐騙的區(qū)別在哪里合同違約與合同詐騙的區(qū)別在于行為人有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也就是說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如果沒有這一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因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遇天災人禍或市場變化等不可抗力的客觀因素,使當事人沒有能力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只能定性為合同違約。在簽訂合同時有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的行既可能是合同詐騙犯罪的一種形式,也可能是合同糾紛中的民事違約。合同簽訂后不履行合同的行為,既可能是行為人出于經營困難造成的,也可能是行為人見利起意,在履行中滋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拒絕履行自自己的合同義務,也就是說既可能是合同違約,也可能是合同詐騙罪。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 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詐騙罪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在我們生活中,發(fā)生被詐騙的案例是非常多的,因此詐騙他人的行為是違法的,如果涉及到詐騙財物的價值達到數額較大的,就會構成詐騙罪,那么詐騙罪的法律依據有哪些?這方面的知識很多人不太了解,接下來就由為您整理的詐騙罪的法律依據有哪些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詐騙罪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關于詐騙罪的法律條文如下所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兩高”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在前款規(guī)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qū)執(zhí)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詐騙罪需要什么證據嗎?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
1、虛構事實,
2、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知的行為。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詐騙行為的成立。在詐騙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最后,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遭遇詐騙,不論數額多少都應當及時報警。關于證據,警方會告訴你應該提供哪些證據的。
對詐騙罪而言,司法實踐中,應當側重搜集證明行為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的證據。要法院認定為詐騙罪,人證物證都要有,證據不充分不能隨隨便便定人罪。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證據有下列七種:
(1)物證、書證:如轉賬記錄、聊天截圖、對方的作案工具等;
(2)證人證言:如有關證人的口述;
(3)被害人陳述:受害人的如實陳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5)鑒定結論:如法醫(yī)學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書法筆跡鑒定、痕跡鑒定、化學鑒定、會計鑒定、技術鑒定等;
(6)勘驗、檢查筆錄:如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痕跡、尸體等勘查、檢驗中所作的記載;
(7)視聽資料:如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三、詐騙罪判刑多長時間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詐騙罪判刑多少年要依據犯罪情節(jié)而定,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以上就是由為您整理的詐騙罪的法律依據有哪些的相關內容,我們從中了解到詐騙案的犯罪嫌疑人是需要找很多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要是找到的證據對自己沒有用的話,將會給自己帶來各種各樣的麻煩。
詐騙罪怎么判刑?
詐騙罪的判刑如下:
1、犯詐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在前款規(guī)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qū)執(zhí)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我們應該按如下遵守法律:
1、熟悉法律法規(guī):要想遵守法律,首先需要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司法解釋等。可以通過閱讀法律文獻、參加法律培訓等方式了解法律法規(guī);
2、遵守法律法規(guī):了解法律法規(guī)后,需要嚴格遵守,不得有任何違法違規(guī)行為。例如,不要隨意占用公共資源,不要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等;
3、注重法律意識:發(fā)展自己的法律意識是保持遵守法律的重要前提。要時刻提醒自己,遵守法律是人民的義務,是對自己、對家庭、對社會負責;
4、積極維護權益:遇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有勇氣和識別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5、互幫互助,共同遵守法律:除了自己嚴格遵守法律外,還可以積極幫助身邊的人遵守法律,共同維護社會秩序。
綜上所述,詐騙分子常常利用最新的時事熱點設計騙局內容,并用中獎等信息誘惑用戶,如疫苗補償、孩子退學費、海淘退稅、熱播電視節(jié)目中獎等都常常被騙子利用。一定要警惕這種天上掉下來的餡餅,不要誤信掉入陷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怎樣才算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的認定:欺騙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使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者第三者獲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責任形式。
欺騙行為的內容是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現實生活中,詐騙罪的欺騙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有語言欺騙也有文字欺騙等。
欺騙行為必須使對方產生或者繼續(xù)維持錯誤認識,即使受騙者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騙行為的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認識錯誤必須是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
處分財產的具體表現通常有直接交付財產、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承諾免除行為人的債務等。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宜認定為詐騙罪。
欺騙行為使對方處分財產后,行為人或第三者獲得財產。獲得財產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積極財產的增加,如將被害人的財物轉移為行為人或第三者占有,或者獲得債權等財產性利益;二是消極財產的減少,如使對方免除或者減少行為人或第三者的債務。
我國刑法要求詐騙罪的既遂情形是欺騙行為導致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或者導致發(fā)生了財產損失的緊迫危險。其中的被害人不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單位與國家。比如,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yǎng)老、醫(yī)療、工傷、失業(yè)、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成立詐騙罪。
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同時,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有關詐騙罪的規(guī)定
詐騙罪 一、概念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條特別規(guī)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夸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范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xù)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根據本法第300條規(guī)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 以詐騙罪論處。
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人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成立詐騙罪。
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識。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qū)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本條的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2000元為起點。但這并不意味著詐騙未遂的,不構成犯罪。詐騙未遂,情節(jié)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需要研究的是,行為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財物,但同時支付了相當價值的物品時,是否成立詐騙罪?有人認為詐騙罪所造成的損害是指被害人整體財產的減少,故上述行為不成立詐騙罪;有人認為是被害人個別財產的喪失,故上述行為仍然成立詐騙罪;還有人認為詐騙罪是對信義誠實的侵害,不要求發(fā)生財產損害。我們認為,詐騙罪是對個別財產的犯罪,而不是對整體財產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詐花3萬元人民幣購買3萬元的物品,雖然財產的整體沒有受到損害,但從個別財產來看,如果沒有行為人的欺詐,被害人不會花3萬元購買該物品,花去3萬元便是個別財產的損害。因此,使用欺詐手段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騙取財物的,即使支付了相當價值的物品,也應認定為詐騙罪。
詐騙罪并不限于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根據本法第2l0條的有關規(guī)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甚他發(fā)票的,成立詐騙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三、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l、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對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為,應著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系、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為、拖欠的情節(jié)、后果等等,從而正確判斷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圖。如能明確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如果以代購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3、詐騙罪與集資辦企業(yè)因虧損躲債的界限。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yè),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yè)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質區(qū)別。
(二)本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
兩者都使用騙術,后者也可能獲得財產利益,這兩點相同;但是,主觀目的、犯罪手段、財物數額要求和侵犯的客體,均有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取各種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是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它所騙取的不僅包括財物(但無數額多少的限制),還包括工作、職務、地位、榮譽等等,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當犯罪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騙取公私財物時,它就侵犯了財產權利,又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屬于牽連犯,應當按照行為所侵犯的主要客體和主要危害性來確定罪名并從重懲罰。如果騙取財物數額不大,卻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應按招搖撞騙罪論處;反之,則定為詐騙罪,如果嚴重地侵犯了兩種客體,一般依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按詐騙罪處治;如果先后分別獨立地犯了兩種罪,互不牽連則應按照數罪并罰原則處理。
(三)本罪與本法規(guī)定的其他詐騙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節(jié)分別規(guī)定了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金融票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這些詐騙犯罪與本罪在主觀方面和客觀表現方面均相同,但在主體、犯罪手段、主體要件與對象上均有差別,較易區(qū)分。本條因之規(guī)定,“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四、處罰
l、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guī)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jié)。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jié)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救濟、醫(y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l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本法第152條的規(guī)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條的規(guī)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并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jié)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jié)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qū)經濟發(fā)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qū)執(zhí)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原《刑法》第151條或者第l52條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 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定罪處罰。
〔相關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xù)并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 解釋》(1996.12.16 法發(fā)〔1996〕32號)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 簡稱《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規(guī)定,現就審理詐騙案件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jié)。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應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jié)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 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救濟、醫(yī)療款物,造成嚴重 后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追 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并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 情節(jié)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jié)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 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qū)經濟發(fā)展狀 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qū)執(zhí)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 款規(guī)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 條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于多次進行詐騙,并以后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fā)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jié)予以考慮。
行為人進行詐騙犯罪活動,案發(fā)后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fā)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占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掌息總額的比例 發(fā)還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掌息不屬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fā)還未查明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于歸還個人欠款、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一律予以追繳;如確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
本解釋中使用的貨幣數額是指人民幣的數額。審理具體案件涉及外幣的,應當依照行為發(fā)生時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本解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在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jié)。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jié)嚴重的主犯;(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救濟、醫(y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并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jié)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