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不了政府怎么辦(強制執行政府沒錢怎么辦)
強制執行法官不執行怎么辦
法攜握基律分析:1、先和法官溝通執行,了解執行有哪些困難。
2、如果是法官拖延不執行,向法院紀委監察投訴。
3、超過六個月不執行,向上級法院申請執皮腔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辯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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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不受理怎么辦
法院不受理的情況是:1、申請的材料不全面;2、超過了2年的受理的時效。除此之外,應當受理。對于第1條,補充好材料即可;對于第2條,需要有證據證明沒有超過2年的時效。
一、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不受理怎么辦
法院不受理的情況是:
1、申請的材料不全面;
2、超過了2年的受理的時效。
除此之外,應當受理。
對于第1條,補充好材料即可;對于第2條,需要有證據證明沒有超過2年的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有哪些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人民法院采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征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并結束執行程序。
根據法律的規定,在申請強制執行的時候,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只能是申請的材料不全面和超過了2年的受理的時效,此時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不予受理的利益來作出對應的處理。
強制執行一直執行不下來怎么辦
強制執行不執行可以到上級法院進行申請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1、人民法院從收到了申請執行書那天開始算起超過六個月仍然沒有執行的,申請執行人是可以向上一級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
2、上一級的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的期限內進行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是指令其他人民法院進行執行。在強制執行立案后,法官會查詢被申請人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如果沒有,會在立案后六個月內中止執行。
3、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法院會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收到執行通知書后,仍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可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財產;如果無財產可供執行,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以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4、人民法院采取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5、如果對方有能力償還而不償還,還可以積極搜集對方財產信息,提交給法院,法院會凍結、查封其名下財產,在查封后的規定時間內,還不償還的,法院會變賣其財物,然后再給你應得的部分。
如果是現在沒有能力償還,可隨時留意,等其有財產時再向法院申請執行。
我國法律規定,無論案件經過了幾級審判,強制執行都由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管轄。人民法院的立案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在七日內審查立案,并移送執行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執行機構在接受移送后,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強制執行一直執行不下來怎么辦
強制執行不執行可以到上級法院進行申請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局遲遲不執行解決辦法:
(1)多和執行員溝通,看是否有中止執行的裁定、是否法院院長批準了延長執行,詢問執行緩慢的原因,盡量和執行員協商解決(現在執行很難,執行員的壓力也很大,盡量溝通吧)。
(2)你己也盡量查找并向執行員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的準確情況,爭取早日拿到執行款。
(3)如果法院無故拖延執行,你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2的規定,向上級法院反映:“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的執行案件(包括受委托執行的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執行結案的,應當作出裁定、決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應當依法實施具體執行行為而不實施的,應當督促下級法院限期執行,及時作出有關裁定等法律文書,或采取相應措施。對下級法院長期未能執結的案件,確有必要的,上級法院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與下級法院共同執行,也可以指定本轄區其他法院執行。”
1、人民法院從收到了申請執行書那天開始算起超過六個月仍然沒有執行的,申請執行人是可以向上一級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
2、上一級的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的期限內進行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是指令其他人民法院進行執行。在強制執行立案后,法官會查詢被申請人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如果沒有,會在立案后六個月內中止執行。
3、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法院會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收到執行通知書后,仍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可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財產;如果無財產可供執行,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以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4、人民法院采取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5、如果對方有能力償還而不償還,還可以積極搜集對方財產信息,提交給法院,法院會凍結、查封其名下財產,在查封后的規定時間內,還不償還的,法院會變賣其財物,然后再給你應得的部分。
如果是現在沒有能力償還,可隨時留意,等其有財產時再向法院申請執行。
我國法律規定,無論案件經過了幾級審判,強制執行都由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管轄。人民法院的立案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在七日內審查立案,并移送執行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執行機構在接受移送后,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63.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判決政府敗訴強制執行不執行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對此《行政訴訟法》進行了規定:當事人對于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不履行的,由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沒有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四)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何強制執行 政府部門都有哪些措施
政府部門可以選擇的強制執行措施包括罰款,滯納金,劃撥匯款,對某些違法違章建筑依法查封,拍賣,代履行等方式。不過,政府部門在采取行政強制執行措施之前,通常都會對行政當事人進行告誡的。有些行政強制執行措施還得通過人民法院才能實行。
一、如何強制,執行政府部門都有哪些措施?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
(一)一般程序(基本程序)
1、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2、告誡;
3、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
(二)人民法院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
除上述一般程序的內容外,還包括以下特別內容:
1、行政機關申請;
2、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查;
3、命令義務人限期履行。
三、行政執法的特點
1、主動性 。行政執法是為了實現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一種活動,它必須依職權積極自覺地采取行動,主動地而不是被動地進行行政執法,否則,就可能失職或是玩忽職守。這是行政執法不同于行政司法的一個特點。行政司法行為是一種事后性的救濟行為,一般說來,沒有當事人的主動申請,裁決機關不得主動采取行動。當然,行政機關行政執法的主動性,必須是依法的主動;沒有法律依據,則不得主動。因為,在行政執法領域,一方面是依職權執法,另一方面則是依相對人申請執法。總之,行政執法必須依法進行,體現的是“沒有法律便沒有行政”的原則精神。
2、廣泛性。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在國家的行政管理過程中實施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國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內容非常廣泛,因而也就決定了行政執法內容的廣泛性。從我國現階段的實踐來看,行政執法不僅涉及公安、工商、稅務、海關、文化、衛生、環保、城建、交通等眾多領域,而且還廣泛地涉及科技、教育、農業、林業、漁業等諸多行業。隨著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推進和日益發展,整個社會生活都將納入法制的軌道,行政執法所涉及的內容將更加廣泛。
3、具體性。與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特征相比較,行政執法具有具體性和個案性等特征。盡管行政執法涉及內容非常廣泛,它覆蓋了國家行政管理各個領域,但從其性質上說,行政執法屬于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大多都是針對具體的人員和具體的事件所采取的行政行為,因而行政執法不像行政立法那樣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而是具有具體性。
行政強制執行措施是由國家法律制度統一規定的,所以各地政府部門在采取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時候也都是有法可依的。在日常工作生活學習生產的過程當中,如果沒有任何逾越國家法律制度的行為,政府部門不可能無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法院強制執行執行不了當地政府有補助嗎
法院強制執行不了,當地政府沒有補助,搜集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提供給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28.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狀況。
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有權向被執行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公民個人,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對調查所需的材料可以進行復制、抄錄或拍照,但應當依法保密。
29.為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可以傳喚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
30.被執行人拒絕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關財產狀況的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搜查。
法院怎樣強制執行政府
法律主觀:
法院執行的程序如下: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 (3)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 強制執行 。 易堯: [文件] 易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老賴不還錢強制執行也沒有怎么辦
老賴不還錢強制執行也沒有還:
首先,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其次,如果債務人有能力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而拒不履行,則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債權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其刑事責任:(1)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法院強制執行有異議,可以向執行的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6、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解除失信名單的方法有:
1、主動向相關部門申請解除;
2、失信人員被納入失信名單后,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后,可提前申請解除;
3、與申請人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已履行義務者可提交撤銷申請;
4、等待自動解除,一般期限為2年;
5、可向法院申請消除。
失信人的不良影響和后果主要如下:
1、名下資產被扣押、拍賣;
2、禁止高消費(像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高爾夫球場等等高級場所都不行),限制炒股、買房、出境;
3、無法去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和信用卡;
4、不得在全國范圍內擔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5、不能坐飛機,不能買列車軟臥和輪船二等以上的艙位,不可以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無法購買代步私家車,名下車輛上不了高速;
6、子女無法就讀高收費的私立學校(公立學校還是可以正常入學的);
7、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步芝麻信用;
8、最高會判刑7年(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