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排除妨害糾紛怎么舉證(排除妨害糾紛的立案標準)
排除妨害糾紛怎么舉證
法律主觀:
1、排除妨害糾紛是指因為物權受到他人的現實妨害而引發以排除這種妨害為目的的糾紛。 2、排除妨害請求權,是對物權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侵害時物權人對妨害人享有請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權恢復到圓滿狀態的權利。 3、當事人及其 訴訟代理人 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4、當事人可以從以下方面搜集證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條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排除妨害糾紛裁判標準
法律分析:我們通常認為,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
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權利人行使權利且這種行為是持續進行的;
3、妨害必須是不正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房屋排除妨害糾紛怎么舉證
房屋排除妨害糾紛舉證如下: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8、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房屋排除妨害的糾紛,首先是證明被告對原告的房屋有妨害侵權的事實,可以用照片、錄影錄像、證人證言等來證明該事實的存在。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因特殊情況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如果妨礙確實存在的話,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排除妨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第六十五條 舉證期限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第六十六條 收到證據后處理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并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排除妨害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一、排除妨害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排除妨害請求權】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等。
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等。
二、如何申請排除妨害?
申請排除妨害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存在妨礙他人民事權益的狀態
排除妨礙的主要構成要件是存在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或者享有民事權益的狀態。與停止侵害的主要構成要件不同之處在于:一為動態,一為靜態。
妨礙狀態多為行為造成的,例如,堆放影響通行;違章建筑物妨礙相鄰一方通風、采光;在他人建筑物上設置廣告;將有害液體泄露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等。妨礙狀態也有自然原因形成的,例如樹根蔓延至相鄰一方的土地。
(二)妨礙狀態具有不正當性
妨礙狀態具有不正當性是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同約定,缺乏合理性。有些妨礙同時造成他人財產的損失,例如,在施工過程中,塔吊因超負載掉下,破壞了他人的房屋,并阻塞了通道(排除妨礙是獨立的責任方式,不直接涉及因妨礙同時造成的賠償損失責任);有些妨礙是給他人造成不便。認定妨礙狀態主要是看妨礙是否超過了合理的限度,輕微的妨礙是社會生活中難免的,不承擔排除妨礙責任。妨礙狀態是否超過了合理的限度,應當結合當時當地人們一般的觀念判斷。如果符合上述構成要件,權利人即可搜集相關證據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排除妨害。
三、排除妨害訴訟如何收取費用
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排除妨害一般屬于非財產案件,因此訴訟費為50到100元。
房屋排除妨害糾紛怎么舉證
房屋排除妨害的糾紛,證明被告對原告的房屋有妨害侵權的事實,可以用照片、錄影錄像、證人證言等來證明該事實的存在。房屋排除妨害的糾紛,首先是證明被告對原告的房屋有妨害侵權的事實,可以用照片、錄影錄像、證人證言等來證明該事實的存在。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因特殊情況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排除妨害糾紛是物權受到現實妨害引發以排除這種妨害為目的的糾紛。排除妨害請求權,對物權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侵害時物權人對妨害人享有請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權恢復到圓滿狀態的權利。物權請求權的基礎為所有權或者物權,占有保護請求權的基礎為事實上的占有。在恢復物權的狀態,已為法律確認的物權關系得到保護,維護社會的法律秩序。占有保護請求權在于恢復占有人對物的占有,以使物的占有人繼續保持占有狀態,維護社會和平安寧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權利歸屬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排除妨害訴訟費標準是什么
排除妨害訴訟費標準: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
一、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如下:
(1)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
(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權利人行使權利且這種行為是持續進行的;
(3)妨害必須是不正當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二、物業排除妨害糾紛怎么處理
對物業排除妨害行為存在糾紛的,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處理:
1、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解決;
2、由第三人調解,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糾紛提交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來主持雙方進行協商,促成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一般調解可分為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比如可以由物業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3、提交仲裁機關仲裁,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雙方發生糾紛后,根據我國相關規定,依照物業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后自愿訂立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請有管理權的仲裁機構即物業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以解決糾紛;
4、投訴,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糾紛時,業主可以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5、提起訴訟,業主通過以上四種方式仍無法解決糾紛時可以將糾紛訴至法院或直接向當地人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以解決糾紛;
6、更換物業公司,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讓業主滿意,則業主可以更換物業公司。
我國舉證制度是怎么規定的
一、《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此規定既然適用于民事訴訟的全部過程,那么當事人不僅在審判過程中,負有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的義務,在執行程序中同樣負有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的義務,即執行舉證義務。《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該條規定中,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的過程,實際上就是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舉證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過程。
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及線索,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狀況。”該條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申請人向人民法院舉證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及財產線索和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舉證自己的履行能力是一項必須履行的義務。
三《若干規定》規定以下幾種執行程序中的舉證形式:1、關于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時的舉證責任。《若干規定》第20條規定:“申請執行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申請執行文書;生效法律文書副本;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也就是說,債權人申請執行時,應當就其主體適格、執行依據合法有效等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根據該規定第18條的精神,法院將不予立案執行。2、關于申請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線索的舉證責任。《若干規定》第28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3、關于被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時的舉證責任。《若干規定》第28條規定,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狀況。4關于案外人提出異議時的舉證責任。《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案外人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應的證據。
哪些行為屬于排除妨害
法律主觀:
一、關于排除妨害糾紛所涉及到的法律有哪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條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該條雖然調整的是所有權人和占有人之間的財產關系,但從該條“返還給權利人”的規定中可以推斷出這樣的結論——若占有人不享有占有的財產被損害的賠償請求權,是不可能占有賠償金的,也就不存在將賠償金返還給所有權人。因此,對占有的財產被他人損害,占有人是享有要求加害人予以賠償的訴權的。
二、對于排除妨害糾紛怎么舉證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當事人可以從以下方面搜集證據。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三、什么是排除妨害請求權
排除妨害請求權 是物權請求權的一種。物權請求權時一種行為請求權,請求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排除妨害請求權系因妨害行為而引起,與妨礙和損害相比,妨害行為是一種持續侵犯他人享有之物權但又未必造成實際損害的行為。
危險是指相對人對已知物將來必然造成妨害或損害的行為或者設施狀態。危險是可以合理預見而不是主觀臆測的。
遭受的危險或正被妨害特定的物依然存在,是權利人對現時妨害人行使請求權的前提。就是說這種妨害或危險應當是持續存在的。
在審判實踐中,權利人請求消除危險或排除妨害,不需要證明相對人具有過錯,只需要證明其享有物權的特定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險即可。因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險的費用由形成危險或妨害的相對人承擔。本條不受民事 訴訟時效 的限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