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可以原告撤銷案件嗎(刑事案件法制科可以撤銷案件嗎)
刑事案件原告不追究可以撤案嗎
派出所的立案只是立案偵查,在偵查的過程中如果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派出所就會停止偵查。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是國家行為,而不是私人行為,并不是私人想調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預。對于自訴刑事案件,我國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則不適用調解。而對于公訴案件,撤案的決定權在檢察機關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接受調解。
法律分析:
公安局刑事立案后可以撤案嗎:公安局刑事立案后可以撤案,立案之后撤案就是刑事案件的撤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報經上級領導審查批準,然后寫出撤銷案件報告。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撤銷案件。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公安機關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寫出“撤銷案件通知書”,報送檢察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案件立案后是否可以撤銷
刑事案件立案后,當事人能不能撤銷案件,主要看案件的類型還有犯罪情節而定,如果是公訴案件,當事人是不能撤案的。關于刑事案件立案后是否可以撤銷的問題,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刑事案件立案后是否可以撤銷
1、刑事案件立案后,當事人能不能撤銷案件,主要看案件的類型還有犯罪情節而定,如果是公訴案件,當事人是不能撤案的。
2、刑事案件立案后,如果發現有以下情形的,應當撤銷案件: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經赦令免除刑罰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3、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是什么
1、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
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三、刑事立案要走哪些程序
立案程序,是立案階段各種訴訟活動的程式、次序和形式。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對材料的審查和審查后的處理。
(1)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不論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受的控告、舉報、報案、自首材料還自己發現的案件材料,都應當進行審查。
(3)對立案材料的處理:公檢法機關對案件材料審查后,應當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決定,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其他相應的處理。
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控告人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人民檢察院行使立案監督權。
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如果其控告的內容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項的規定時,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的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在日常中,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為公安機關都會進行立案偵查,要依據罪犯的犯罪情節而定,公安機關才會進行立案進行偵查。而刑事案件的分為公訴和自訴案件,其中公訴案件的一旦立案之后是不可以撤訴私了的,但是罪犯和受害者之間能和解的話,法院會在量刑時從輕處罰。
刑事立案后可以撤案嗎
刑事立案后可不可以撤案視情況而定:
1、公訴案件通常不可以撤訴,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撤案;
2、公訴案件可以撤案的情況沒有犯罪事實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3、自訴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刑事案件。被害人行使的是“私權”,所以依據意思自治的原則,被害人可以撤訴。
刑事案件的流程:
1、偵查立案:偵查機關接受報案人或控告人的舉報,或偵查機關自行發現犯罪線索,予以立案偵查;移送審查起訴:偵查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公訴,提交起訴意見書,并附全案證據;
2、提起公訴:檢察院經對偵查機關移送起訴案件進行審查,對認為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對證據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補充偵查;
3、法庭審判:人民法院受理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組織控辯雙方對證據進行質證、辯論,聽取被告人的陳述,綜合全案證據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4、執行:對有罪的刑事判決,在判決生效后交執行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有監獄、看守所、社區、司法所等。
綜上所述,審判具有保護被告人不受錯誤追究的意義。檢察機關、自訴人對被告人的指控,只是提出罪與刑的請求。法院通過審理,對檢察機關以及自訴人的指控進行全面審查,包括證據的充分性、法律適用的準確性,就可以實現定罪量刑的準確性,最大限度地避免冤枉無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案件可以撤銷嗎
刑事案件可以撤銷,具體如下:
1、因刑事案件分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而公訴案件是不能夠由個人決定撤銷案件的,公安局機關認為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后要撤銷案件,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可以撤案;
2、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3、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刑事案件從最初的立案到最終審判結果的確定,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分別是公安機關主要負責的偵查階段、人民檢察院負責的審查起訴階段以及最終人民法院負責的審判階段。
刑事案件法院立案后多久開庭具體如下:
1、不同種類的刑事案件到法院后,根據適用的程序不同,其開庭審理的期限也有所不同;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
3、適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或法院審理階段后,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犯罪事實。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何撤銷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一旦成立之后,就會是審判,這都是由法院來進行的,但是如果是我們提起的刑事訴訟案件的話,只要原告同意撤銷刑事案件的情況下是可以撤銷刑事案件的,但是在撤銷刑事案件的時候一定要根據法律規定進行。那么如何撤銷刑事案件?下面就讓我為大家詳細的講解吧。
如何撤銷刑事案件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已經偵查的案件,因為存在法定的情形依法予以撤銷,終止訴訟。
《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審判過程中,因公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裁定駁回,訴訟程序即告終止,人民法院應將案件注銷。但這與《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的撤銷案件并不相同,應加以區別。
例如,根據有關規定,在法院審判階段,如果被告人死亡,但已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如果被告人家屬要求,人民法院應作出無罪判決。這與案件在偵查和起訴階段應撤銷案件的規定的情況并不相同。
撤銷案件決定書
公安機關對案件經過偵查,發現不應該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依法撤銷案件是制作的文書,稱為撤銷案件決定書。
結構、內容和寫作方法
該決定書系三聯填空式文書,由撤銷案件決定書正本 、副本和存根組成。
1.撤銷案件決定書正本。該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1)首部。包括文書標題和編號,寫法與一般的偵查文書基本相同。
(2)正文。包括下列兩項內容:1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及職業。對以上項目依次填寫,力求準確無誤,簡潔明了。2撤銷案件的案由、原因、依和決定事項,為一段天空式文字,行文為:“我局辦理的 案,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條之規定,決定撤銷此案。”填寫案由時應當同時寫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如“××搶劫”案;填寫原因應當根據當地法律規定,屬于何種情形,如因“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法律條款應針對撤銷案件的具體原因,填寫“十五”條或第“一百三十”條。
(3)尾部。加蓋公安局印,并注明年月日。該聯應當附卷備查,因此將撤銷案件決定書副本送達原案件犯罪嫌疑人,要讓其在該聯的下文空白處寫明“本決定書副本已收到”,并簽名,同時注明年月日。
2.撤銷案件決定書副本。該聯有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各部分內容和寫作方法,與正文相同。該聯送達原案件犯罪嫌疑人,原案件嫌疑人死亡的交其家屬。該聯是犯罪嫌疑人被撤銷案件,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憑據。
3.撤銷案件決定書存根。該聯由手部和正文組成。
(1)首部。文書標題及編號與正本相同,只在標題的下方有“(存根)”字樣。
(2)正文。依次填寫下列項目:案件名稱,案件編號,原案件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及職業撤銷案件的原因,批準人,批準時間,辦案單位,填發時間,填發人。以上項目填寫要準確、清楚,無遺漏項目。該聯是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憑證,應當保存備查。
上面的內容為大家介紹了刑事案件撤銷的一些相關知識,我們一定要學習到,如果我們今后遇到需要撤銷的刑事案件的時候就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來進行撤銷。
刑事案件立案后可以撤案嗎?
刑事案件立案了可以撤案。刑事訴訟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同時,這一訴訟階段具有相對獨立性和特定的訴訟任務,簡而言之就是決定是否開始刑事訴訟程序。
刑事案件辦案流程:
(一)偵查
絕大多數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極少數案件由檢察院偵查,這里只講公安偵查的問題。公安機關發現犯罪行為時應當立案偵查,接到報案時需要審查,經審查發現可能構成犯罪的,應當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立案之后可以傳喚嫌疑人錄口供,調查案件。之后可以決定是否對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如果決定刑事拘留就會將人送進看守所,不刑事拘留的話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刑事拘留期為三天,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到期之后對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對需要逮捕的必須要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檢察院有七天的時間決定是否批準逮捕。拘留期三十天加上批準逮捕期七天,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刑事案件“黃金37天”的由來。這個時候案件并不是真正移送檢察院,只是申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很多人一聽到送到檢察院就容易和審查起訴搞混。
檢察院決定逮捕的,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之所以我們說這是“黃金37天”,是因為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候相比于刑事拘留會更加審慎,很多情節都可能成為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理由,比如犯罪證據不充分有可能不構成犯罪、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或者有自首、立功、認罪認罰、被害人諒解等情節,都可能影響檢察院的逮捕決定。
而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話,不僅嫌疑人可以不在看守所羈押,后期不起訴或者最終法院判處緩刑的幾率也會更大一些。所以刑事辯護過程中,申請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內容。
批準逮捕之后,公安機關有兩個月的偵查時間,兩個月期滿之后可以申請上一級檢察院延長一個月,期滿之后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省級檢察院再延長兩個月,期滿之后可能判處十年以上的案件可以申請省級檢察院再延長兩個月。
(二)審查起訴
偵查階段結束之后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環節,公安機關經過偵查之后,將所有案件證據材料進行提取、固定、裝卷,然后將案件卷宗移送到檢察院,由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這個階段在整個刑事案件過程中是非常重要的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是可以調閱全案卷宗的,在卷宗中最重要的是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這個文書可以全面展示公安機關的偵查思路以及案件事實。辯護人可以以起訴意見書為綱,對照全案卷宗審查案件證據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充分,是否足以證明案件事實,并依據案件證據設計辯護思路。
審查起訴時限一個月,情況特殊可以延長半個月。而且檢察院認為案件證據不是非常充分的時候,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每次補充偵查時間是一個月,最多可以退查兩次。
(三)審判階段
檢察院經過審查之后認為嫌疑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就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將案件卷宗移送法院,同時將起訴書一并提交給法院。
辯護人在案件起訴到法院之后,應該及時跟承辦法官取得聯系,遞交委托手續,領取起訴書,根據起訴書中指控的罪名和案件事實有針對性地組織辯護觀點。審判階段嫌疑人就改稱被告人了。這個階段最重要的環節是庭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依法不追訴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案件可以撤案嗎我不想追究了
自訴文件可以撤案,公案文件不可以撤案。
刑事案件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公訴案件通常不可以撤訴,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撤案,自訴案件可以撤案。
對于公訴案件來說,只有出現下列的情況才可以撤訴。
沒有犯罪事實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刑事案件。所以依據意思自治的原則,被害人可以撤訴。
依據相關規定:
1.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
2.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
如果案件正處于偵查階段,經偵查機關調查后,發現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又或者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應當對案件進行撤銷。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撤銷案件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根據前款規定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刑事案件立案以后原告要撤案可以撤嗎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立案后,當事人能不能撤銷案件,主要看案件的類型還有犯罪情節而定,如果是公訴案件,當事人是不能撤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刑事案件可以撤案嗎?
刑事案件是可以撤案的。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撤銷的條件有在審查之后發現沒有犯罪事實的、證據不充分的、原告決定不再追究責任的或者缺乏自訴案件的,但具體的內容還需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去判定,不一定所有情況都能撤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后,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機關。公安機關作出終止偵查決定后,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需要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辦案部門應當制作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時,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應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對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文件,或者凍結的財產,除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另行處理的以外,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八、 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五條,其中關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的規定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第六項修改為:“(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案件可以撤訴嗎
刑事案件是否可以撤銷需要分以下情況討論:
1、對于刑事公訴案件,被害人方沒有撤訴權,但是對于人民檢察院在發現沒有犯罪事實、不是被告人所為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可以撤回起訴。人民法院對于人民檢察院撤訴的要求需要審查。
2、對于刑事自訴的案件,當事人具有撤訴權。
刑事自訴案件,由于自訴人有權自己決定是否起訴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因此法律允許自訴案件原告撤回刑事自訴,這類的刑事案件是可以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