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條例(未成年犯罪一般怎么處理)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規定
法律主觀:
隨著社會的發展,信息傳播的方式以及速度,讓很多孩子過早接觸到社會負面信息,又因為缺乏主觀判斷意識,很多可能就造成錯誤引導,從而引發犯罪。一、未成年人犯罪處罰的法律規定1、《刑法》第17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2、《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一)自身原因青少年自身法制素養的高低是決定其是否違法犯罪的關鍵。一些青少年自身抵御能力差,法制觀念淡薄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二)家庭原因父母是孩子的家庭教師。而許多父母文化程度不高,經常打罵孩子,缺乏耐心細致的說服教育;子女染上惡習,父母沒有及時糾正;父母離異導致孩子得不到有效的監管等都是重要的原因。(三)學校原因學校教育方法不當,是導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會、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現在學校教育存在的問題主要有:1、教育手段方式欠佳(如對學生區別對待)許多學校成績的好壞決定受老師重視的程度,導致許多學習上的差生產生破灌破摔,厭學、輟學等不良情緒,而這種不良情緒的堆積往往成為反社會人格形成的一大誘因。2、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于形式。學校缺乏對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很多青少年學生不知什么是違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識。(四)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關照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個誘因,重點說一下這個原因。對未成年犯罪從寬處理,不適用死刑,采取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是考慮到未成年人還處于智力發育不成熟階段,生理和心理還未發育完善,認識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比較脆弱,因此在制度上對未成年犯罪不是那么嚴格和苛刻,給予了誤入歧途的未成年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但是,刑法的這一價值取向在現實中是扭曲的。很多未成年人是以“我是未成年人,刑法也不能把我怎么樣”的心態作出犯罪行為的,某種程度上強化了未成年人的犯罪意圖。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1、犯罪類型相對集中,但亦有多樣化趨勢。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類型相對集中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罪名大多為盜竊、搶劫、搶奪、故意傷害、強奸、尋釁滋事、聚眾斗毆、敲詐勒索等。此外,未成人年人犯罪案件類型有了新的動向,出現了吸毒、販毒、強迫賣淫、傳播淫穢物品、詐騙、綁架罪等犯罪類型。2、共同作案占比高,團伙犯罪日趨明顯。未成年人盲目隨從,易拉幫結派,在作案時存有恐懼心理,往往依仗人多勢眾相互壯膽,尤其是搶劫案中,大多是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其作案地點一般選擇在學校附近或自由市場等繁華地段,所采取的作案手段通常是言語威脅或拳打腳踢等行為,多數是由流氓行為或不良惡習而發展演變為犯罪行為或持械搶劫作案。3、犯罪主體年齡越來越小,呈低齡化趨勢。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物質條件的改善,信息媒介傳播作用的發揮,未成年犯罪的年齡已經由上世紀80年代16.7歲下降到14.5歲,甚至更早,但是,由于處于該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大多年幼無知,做事容易沖動且手段殘忍,無所顧忌,往往造成極其惡劣的后果。此外,未成年人文化程度偏低,普法教育范圍過窄,也造成了未成年人不知法、不懂法,從而沒有守法的意識,并在年齡上呈現低齡化的特點。4、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均文化素質低,法制觀念淡薄。未成年犯罪人年齡層次相對集中,大多為16至18周歲,初中及以下為主要群體,農民比例最高,無業人員或學生犯罪亦比較突出,尤其近兩年來學生犯罪數量有所增加。絕大多數為男性。他們中許多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過早離開校園,缺乏必要的道德和法律教育,法律知識十分貧乏。希望上文的未成年人犯罪處罰的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關于確定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年齡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把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作為重要事實予以查清。法律文書中要寫明未成年被告人出生年、月、日。對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系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二、關于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適用根據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具體確定已滿14歲不滿16歲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應根據案件情況慎重考慮。(一)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被脅迫、誘騙參與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屬于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情節一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為是犯罪。(二)以下情形,可以不認為是犯罪:1、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的;2、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盜竊財物,數額剛達到或者略過“數額巨大”標準,而其他情節輕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其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3、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三)未成年人在年滿14歲以前和已滿14歲不滿16歲期間都實施了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行為,應當對其已滿14歲不滿16歲期間實施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將年滿14歲以前實施的行為作為犯罪一并追究。未成年人在年滿16歲前后都實施了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應當對其年滿16歲以后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把年滿16歲以前實施的行為作為犯罪一并追究。三、關于對未成年罪犯刑罰的適用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一)剝奪政治權利刑的適用對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的未成年罪犯,除依法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的以外,一般不附加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刑。對于未成年罪犯,不應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刑。(二)從輕、減輕處罰的適用對未成年罪犯依法從輕處罰,應當在法定刑范圍內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種或者相對較短的刑期;依法減輕處罰,應當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在具體量刑時,不但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危害社會的程度,還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節,以及犯罪后有無悔罪、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決定對其適用從輕還是減輕處罰和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幅度,使判處的刑罰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三)緩刑的適用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現,家庭有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能夠落實,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適用緩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適用緩刑:慣犯、有前科或者被勞動教養二次以上的;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犯罪后拒不認罪的。(四)免予刑事處分的適用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較輕,悔罪表現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適用刑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分:預備犯、中止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以及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對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五)對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1、未成年罪犯認罪服判,遵守教育改造規范,積極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可以視為“確有悔改表現”。未成年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予以減刑;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未成年罪犯,認罪悔罪,并有真誠悔罪的實際行動,也可予以減刑,同時相應地縮減緩刑考驗期。2、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未成年罪犯,二年期滿,符合減刑條件的,應即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一般一次可以減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一般一次可以減二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期限的限制。對未成年罪犯減刑時,原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可以一并酌減,但酌減后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六個月。3、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以間隔六個月以上為宜。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規定時間的限制。對未成年罪犯減刑后,符合假釋條件的,可予以假釋。4、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接受教育改造表現突出的,可以適用刑法第七十三條關于“特殊情節”的規定予以假釋。但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慣犯、累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未成年罪犯假釋,應當從嚴掌握。5、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已成年,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因余刑不滿二年繼續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的,對其減刑、假釋,仍然可以適用對未成年罪犯的從寬標準。四、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原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原則與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賠償責任一般應當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監護人承擔。未成年被告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由本人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五、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已失效,以下簡稱《決定》)的適用問題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未成年罪犯,逃跑后或者刑滿釋放后重新犯罪時已滿18歲的,應當適用《決定》處罰;重新犯罪時不滿18歲的,一般不適用《決定》。未成年的勞教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后三年內或者逃跑后五年內犯罪,如果犯罪時已滿18歲的,應當適用《決定》;如果犯罪時仍不滿18歲的,一般不適用《決定》。因不滿16歲不處罰由政府收容教養的未成年人,在收容教養期間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不適用《決定》。
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實踐中,對于一些比較特殊的人,犯罪的時候量刑時有特殊的規定。其中就包括了未成年人犯罪、聾啞人或盲人犯罪等等。那么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么?請跟隨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刑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現就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
第二條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周歲”,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條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查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的年齡。裁判文書中應當寫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條 對于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但是無法準確查明被告人具體出生日期的,應當認定其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第五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
第六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七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
第八條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三次,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案發后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并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
(三)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財物但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處理。
第十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
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第十二條 行為人在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前后均實施了犯罪行為,只能依法追究其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后實施的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行為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后實施了不同種犯罪行為,對其年滿十八周歲以前實施的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行為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后實施了同種犯罪行為,在量刑時應當考慮對年滿十八周歲以前實施的犯罪,適當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極其嚴重的,才可以適用無期徒刑。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
第十四條 除刑法規定“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外,對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如果對未成年罪犯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依法從輕判處。
對實施被指控犯罪時未成年、審判時已成年的罪犯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十五條 對未成年罪犯實施刑法規定的“并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應當依法判處相應的財產刑;對未成年罪犯實施刑法規定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一般不判處財產刑。
對未成年罪犯判處罰金刑時,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判處,并根據犯罪情節,綜合考慮其繳納罰金的能力,確定罰金數額。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幣。
對被判處罰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監護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為墊付罰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
第十六條 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
(一)初次犯罪;
(二)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三)具備監護、幫教條件。
第十七條 未成年罪犯根據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
(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
(三)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從犯、脅從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
(六)其他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第十八條 對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
未成年罪犯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的,即可視為“確有悔改表現”予以減刑,其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間隔的時間可以相應縮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假釋。
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已經成年的,對其減刑、假釋可以適用上述規定。
第十九條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被告人對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賠償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條款
法律主觀:
隨著社會的發展,信息傳播的方式以及速度,讓很多孩子過早接觸到社會負面信息,又因為缺乏主觀判斷意識,很多可能就造成錯誤引導,從而引發犯罪。一、未成年人犯罪處罰的法律規定1、《刑法》第17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2、《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一)自身原因青少年自身法制素養的高低是決定其是否違法犯罪的關鍵。一些青少年自身抵御能力差,法制觀念淡薄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二)家庭原因父母是孩子的家庭教師。而許多父母文化程度不高,經常打罵孩子,缺乏耐心細致的說服教育;子女染上惡習,父母沒有及時糾正;父母離異導致孩子得不到有效的監管等都是重要的原因。(三)學校原因學校教育方法不當,是導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會、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現在學校教育存在的問題主要有:1、教育手段方式欠佳(如對學生區別對待)許多學校成績的好壞決定受老師重視的程度,導致許多學習上的差生產生破灌破摔,厭學、輟學等不良情緒,而這種不良情緒的堆積往往成為反社會人格形成的一大誘因。2、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于形式。學校缺乏對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很多青少年學生不知什么是違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識。(四)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關照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個誘因,重點說一下這個原因。對未成年犯罪從寬處理,不適用死刑,采取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是考慮到未成年人還處于智力發育不成熟階段,生理和心理還未發育完善,認識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比較脆弱,因此在制度上對未成年犯罪不是那么嚴格和苛刻,給予了誤入歧途的未成年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但是,刑法的這一價值取向在現實中是扭曲的。很多未成年人是以“我是未成年人,刑法也不能把我怎么樣”的心態作出犯罪行為的,某種程度上強化了未成年人的犯罪意圖。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1、犯罪類型相對集中,但亦有多樣化趨勢。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類型相對集中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罪名大多為盜竊、搶劫、搶奪、故意傷害、強奸、尋釁滋事、聚眾斗毆、敲詐勒索等。此外,未成人年人犯罪案件類型有了新的動向,出現了吸毒、販毒、強迫賣淫、傳播淫穢物品、詐騙、綁架罪等犯罪類型。2、共同作案占比高,團伙犯罪日趨明顯。未成年人盲目隨從,易拉幫結派,在作案時存有恐懼心理,往往依仗人多勢眾相互壯膽,尤其是搶劫案中,大多是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其作案地點一般選擇在學校附近或自由市場等繁華地段,所采取的作案手段通常是言語威脅或拳打腳踢等行為,多數是由流氓行為或不良惡習而發展演變為犯罪行為或持械搶劫作案。3、犯罪主體年齡越來越小,呈低齡化趨勢。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物質條件的改善,信息媒介傳播作用的發揮,未成年犯罪的年齡已經由上世紀80年代16.7歲下降到14.5歲,甚至更早,但是,由于處于該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大多年幼無知,做事容易沖動且手段殘忍,無所顧忌,往往造成極其惡劣的后果。此外,未成年人文化程度偏低,普法教育范圍過窄,也造成了未成年人不知法、不懂法,從而沒有守法的意識,并在年齡上呈現低齡化的特點。4、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均文化素質低,法制觀念淡薄。未成年犯罪人年齡層次相對集中,大多為16至18周歲,初中及以下為主要群體,農民比例最高,無業人員或學生犯罪亦比較突出,尤其近兩年來學生犯罪數量有所增加。絕大多數為男性。他們中許多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過早離開校園,缺乏必要的道德和法律教育,法律知識十分貧乏。希望上文的未成年人犯罪處罰的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目前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具體規定
法律主觀:
我國在刑法中對 未成年人犯罪 作出專門規定,根據責任年齡的不大,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追究刑事、不得判處死刑。 相關條文:《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 負刑事責任 。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不適用死刑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未成年人犯罪處罰的法律規定
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1、如果該未成年人未滿16周歲,則不負刑事責任。2、如果已滿16周歲,則該未成年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此時應當減輕處罰。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七周歲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已滿十七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4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刑法未成年人犯罪
法律主觀:
關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怎樣定義?”的相關解答如下: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量刑如下:一、從寬處理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說,不滿十八歲是一個法定從寬處罰的情節。至于是從輕還是減輕以及從輕的幅度,則根據具體案件確定。根據這一原則,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原則上不應判處法定最高刑,在具體量刑時一般應將未成年人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低齡犯罪者與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高齡犯罪者區別開來,在同一年齡段內的犯罪,在決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時,一般也要體現不同行為人年齡上的差別。只有這樣,才能完整地體現和實現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減輕處罰的從寬原則。二、不適用死刑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規定,未成年人不論犯何罪均不應判處死刑。這是剛性要求,不允許有任何例外。所謂犯罪的時候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如果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即使審判的時候已滿18周歲也應適用本條規定。我國刑法之所以規定對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它關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不滿18周歲的人由于未成年,還處在生理與心理發育過程中,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都還比較弱,因此,尚未達到罪行極其嚴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適用死刑。三、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我國未成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也明確地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边@就從法律上明確了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教育、感化、挽救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在辦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確處理懲罰和教育的關系。要將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司法人員對未成人要堅持攻心為主,象父母對孩子、教師對學生一樣,針對其個人特點,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使之認識到自已行為的危害性。這一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在處理未成人案件中既要注意查清事實,又要及時對未成人進行教育和感化。教育、感化在訴訟的各個階段都要受到重視,要正確處理查清事實與教育、感化的關系。查清事實是正確教育的基礎,事實不清,就無法以理服人,難以針對性的開展教育。但也不能專注于事實本身而忽視教育和感化。教育和感化是處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重要原則。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感化要注意挖掘犯罪發生的深層次根源,剖析未成人犯罪的根本動因,對癥下藥,深入進行心理教育,使其真正認罪伏法,并能正確對待將要面臨的刑事處罰和履行。貫徹教育、感化和挽救原則并不意味著對未成年人只重教育而忽視懲罰。未成年人犯罪同樣對社會造成了危害,對其依法予以處罰是正當的,也是必要的。忽視懲罰或不當的處罰難以使其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后果,對教育、感化方針的貫徹是不利的。但這種處罰要遵循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方針,可罰可不罰的盡量不處罰。四、分案處理的原則分案處理是指對未成年人案件與成年人案件實行訴訟程序分離、分別關押、分別執行。訴訟程序分離是指未成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或有牽連的案件,只要不妨礙訴訟,要分案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第40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并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二十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礙案件審理的,應當分開辦理?!狈謩e關押是指對未成年適用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時,要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別關押看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第41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條也明確地規定: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分別執行是指對未成年人的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的執行,要同成年人分開,不能放在同一場所,以防止成年罪犯對未成年罪犯產生不良影響。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未成年罪犯的執行場所一般為少年犯管教所?!吨腥A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第41條第2款明確規定:“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條后半段還明確規定:“未成年犯在被執行刑罰期間,執行機關應當加強對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對未成年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五、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的原則未成年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除保障其享有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作為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以外,還要注意認真落實其作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別權利。從有關規定來看,主要有兩點:1.法定代理人的在場權。我國刑事訴訟法14條第2款規定:“對于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豆矙C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訊問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時,根據調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家長或者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度嗣駲z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應當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無法出庭或者確實不適宜出庭的,應另行通知其他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近親屬出庭。經通知,其他監護人或者成年近親屬不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卷?!币勒丈鲜鲆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訊問和審判時,可以提出要求,讓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場。未成年人心理尚未成熟,法定代理人在訊問、審判時到場,有利于未成人的情緒穩定,也有利于訴訟的順利進行。為保障訴訟目的實現,司法機關在沒有妨礙訴訟進行的例外情況時,一般應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2.獲得指定辯護的權利。刑事訴訟法34條第2款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7條第二款進一步明確規定: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第38條還規定:“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即: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未成年人作為被告人時,不但其訴訟地位決定了其行使辯護權的困難,而且未成年人本身這一主體的特點就決定了獲得辯護人幫助的迫切性。刑事訴訟法的這一規定對于保障未成年人被告訴訟權利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六、不公開審理的原則不公開審理原則是指法院在審理未成年案件時,不對社會公開,不允許旁聽和記者采訪?!缎淌略V訟法》第152條第2款規定: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段闯赡耆吮Wo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钡谌钸€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3條進一步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決前,審判人員不得向外界披露任何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訴訟案卷材料,除依法查閱、摘抄、復制以外,未經本院院長批準,不得查詢和摘錄,并不得公開和傳播。對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有利于緩解未成年人的緊張情緒,防止公開審判可能導致的給未成人造成精神創傷、增加改造的難度等不利于其回歸社會的消極后果。不公開審理原則只是指審判過程不公開,對判決的宣告應公開進行。但根據《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決應當公開進行,但不得采取召開大會等形式?!逼?、全面調查的原則全面調查原則是指司法人員在處理未成年人案件時,不能僅從處罰的目的出發,滿足于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調查。還要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對未成年人的的生理、心理狀況及其生活環境進行全面的調查,必要時還要進行醫療檢查和心理學、精神病學判斷。全面調查原則要貫穿刑事訴訟的始終,而不限于法庭調查。貫徹全面調查原則,可以全面把握未成的人生活、成長環境,了解其人格、素質等情況,查明犯罪的原因和條件。這不但有利于正確處理案件,而且對選擇正確的方法和途徑對其進行教育、改造也是很有必要的。八、迅速簡約的原則迅速簡約原則是指在辦理未成年案件中,在訴訟的各個階段,都要盡可能地縮短時間,提高訴訟效率,簡化程序,爭取早日結案。簡約是迅速的前提,迅速是簡化的客觀效果,二者相互聯系。對未成年人案件實現迅速簡約原則是為了保證未成年人能盡早擺脫訴訟過程的困擾,避免未成年人繁雜漫長的訴訟過程承受過重的心理負擔,以致產生抵觸情緒,對其教育和改造產生不良影響。但在貫徹這一原則時,要注意“度”,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實現迅速簡約。而不能草率從事,損害訴訟公正。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法內容
法律分析:
我國保護未成年人的有關法律法規主要有“兩法一條”。兩法一條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xx省(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這三項由國家建立的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具體內容可參考相應的法律條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制定本法。
刑法中關于未成年人保護的規定有哪些
未成年人,在我國的規定中,是未滿十八周歲的中國公民。未成年人,說明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夠獨立的完成某些事情,或者是無法判斷事情的結果等。我國對于未成年人有相關的規定,未成年人是受刑法的保護的。那么刑法中未成年人保護的規定有哪些?為你整理相關知識。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相關條文: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二、未成年人
在我國,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而在其他國家,未成年人被定義的年齡范圍不同。例如在日本,未成年人是指未滿二十周歲的公民。但是在美國,未成年就指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
目前,我國針對未成年人的法律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判斷一個人是否為未成年人,有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一個重要衡量標準。
三、未成年人人身權利
1、未成年人健康權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權利的基礎。生命健康權包括生命權和健康權兩部分,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對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為,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有權向有關機關控告,直至訴諸法律。
2、未成年人姓名權
未成年人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由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后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未成年人可以隨父親姓,也可以隨母親姓。
3、未成年人肖像權
肖像權是指未成年人對以各種形式反映自己容貌特征的個人形象享有的專有權。其內容包括:未成年人擁有自己的肖像,并有權通過對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財產上的利益;經未成年人監護人的書面同意,允許他人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未成年人有權取得適當的報酬;未經未成年人監護人的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毀損、侮辱、玷污未成年人的肖像。
4、未成年人名譽權
名譽權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名譽、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未成年人的名譽?!段闯赡耆吮Wo法》將“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列為保護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則,充分體現了國家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重視和保護。
5、未成年人榮譽權
榮譽權是指未成年人有接受政府、社會組織、單位對自己的表彰、嘉獎和授予榮譽稱號并對榮譽加以維護的權利。未成年人的榮譽權不受非法侵犯,禁止非法剝奪未成年人被授予的榮譽稱號。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對于歪曲事實、造謠誹謗、惡意中傷,侵害未成年人榮譽權的行為,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
6、未成年人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未成年人享有的個人生活不被公眾知曉,禁止他人非法干涉的權利。未成年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為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權,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免受傷害,《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該法還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7、未成年人撫養權
未成年人出生后有權享受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撫養。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應盡的義務,對于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對于父母離異的未成年人,父母需要協商并對其進行撫養。
以上就是為您找到的刑法中未成年人保護的規定有哪些的相關內容,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未成年人在我國是未滿十八周的公民,如果未滿十六周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應該負刑事責任,但是考慮到其年齡還不夠成熟,可以適當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法律主觀:
我國《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法律規定包括有: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