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財產的兩種共有方式(我國財產的兩種共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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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共同共有的基本形式有兩種,分別是什么和什么
共同共有的形式
在我國共同共有的基本形式有兩種,即夫妻共有財產和家庭共有財產。
夫妻共有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所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從男女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之日止的期間。
夫妻的婚前財產屬于個人所有,不是夫婦器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勞動所得,夫妻雙方繼承和受贈的財產,雙方用合法收入共同購買的財產,以及難以確定為個人所有還是共有的財產,都是夫妻共有財產。婚前是個人財產,婚后雙方用共有財產進行重大修理和改造的,也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夫妻雙方通過協商,以其他方式確定夫妻間的財產歸屬,日不違背法律的規定,可依夫妻的約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于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夫妻雙方出賣、增與屬于夫妻共有的財產,應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明知另一方處分財產而未作否定表示,視為同意。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在夫妻離婚,或夫妻一方死亡、遺產繼承開始時,才能進行分割。
家庭共有財產
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例如,家庭成員交給家庭的財產,家庭成員共同受贈的財產,以及在此幾乎上購置和積累起來的財產等。概言之,家庭共有財產是家庭成員的共同勞動收入和所得。
家庭共有財產以維持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或生產為目的,每個家庭成員都有對其享有平等的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家庭成員間另有約定外,對于家庭共有財產的使用、處分或分割,應取得全體家庭成員的同意。家庭共有財產只有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終止以后,才能進行分割。
家庭共有才蠶和家庭財產的概念是不同的。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共同所有和各自所有的財產的總和,包括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共有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成年子女個人所有的財產、其他家庭成員各自所有的財產等。家庭共有財產則不包括家庭成員各自所有的財產。
區分家庭共有的財產與家庭成員個人財產的主要意義在于:
(1)家庭成員分家析產時,只能對家庭共有財產而不能對個人財產進行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某一共有人死亡,財產繼承開始時,必須把死者在家庭共有財產中的應有部分分出,作為遺產繼承,而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都作為遺產繼承(2)因生產經營活動負債時,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家庭經營的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3)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間,為家庭的共同生活和生產需要所支付的開支,由家庭共有財產負擔。不是為家庭的共同生活和生產的需要,而是為滿足個人需要作出的開支,應由個人財產負擔。
按份共有財產和共同財產的區別
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區別如下:
1、二者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須以存在共同關系為前提,按份共有則沒有此限制;
2、享有的權利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對應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共有人之間的彼此限制相對較小;
3、分割的限制不同;
4、對共有物的管理不同;
5、對應有部分的處分不同;
6、共有關系的存續期間不同。
按份共有,是指數人對同一財產按各自確定的份額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形態。
共同共有的類型如下:
1、夫妻共有財產:夫妻是一種人身關系,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約定和規定的除外;
2、家庭共有財產:家庭成員相互之間,也是人身關系,是一定范圍內的親屬關系,不能把親屬關系都當成家庭關系,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
3、共同繼承的財產:共同繼承的財產,在繼承開始以后,遺產分割之前,數人(相互之間是親屬,是同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共有權的財產。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如下:
1、實物分割,如果共有物為可分物,分割后無損于財產的價值,這時可以按各共有人的份額對實物進行分割,使各共有人分得其應有部分;
2、變價分割,共有物如為不可分物,即不能進行實物分割,如果實物分割會減損財產的價值,如一幅古畫、一頭牛,或者雖然共有物為可分物,但共有人都不愿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予以出賣,各共有人依各自的份額取得共有物的價款;
3、作價補償,如果共有人中有一人或數人愿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作價,除自己應得部分外,按份額補償別的共有人,從而取得全部共有物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條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二百九十八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第二百九十九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第三百零一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家庭共有財產分割的方式及原則
共同共有在《物權法》上規定的籠統而模糊,需要結合其他法律關于共有關系的具體類型的法律規定,才可以得到實際適用;譬如夫妻共同共有,結合《婚姻法》第17條,夫妻二人是均等。
同居期間共同購置的房產,通常情況下按投資比例分割,但已明確登記為共同共有的房屋,應以共同共有均等分割為基本原則,并應充分考慮投資人對房產出資的多少。除夫妻有特別約定的外,夫妻雙方在婚后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因而,夫妻婚后興建、購買、受贈或者繼承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共有。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在婚姻關系消滅(離婚或一方死亡),或者雙方有特別約定時,才能確定份額,進行分割。
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對房屋享有平等的權利,對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權的行使,應由全體共有人協商一致,不能協商一致的,按多數共有人的意見辦理,不允許個別共有人獨享房屋所有權。
對于共同共有房屋的處分,尤其必須全體共有人意思表示一致,個別共有人處分共有房屋的行為無效。
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必須對共同共有的房屋進行分割。分割時,應先確定各共有人的所有權份額,使共同共有轉變為按份共有,然后按按份共有的方式進行分割。確定各所有人的份額,應本著協商一致的原則,各所有人均應本著團結和睦、互助互讓的精神進行協商,以求達成一致的意見。
若法律對此有特殊規定的,應依照法律的規定。如《婚姻法》規定,夫妻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照顧女方和小孩的利益。
對于當事人無法協商一致,法律也無特別規定的,一般應當確定相等的所有權份額。
對于共有房屋,無法確定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時,如果一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另一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即使主體共同共有的人是少數,也應該視作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房屋是基于共同勞動或共同生活而產生的。
在實際生活中,最常見的房屋共同共有有夫妻共有房屋所有權和家庭共有房屋所有權兩種。
遺產共同共有的規定
法律主觀:
1、如果繼承人沒對遺產房屋進行分割、明確各自的份額:在分割前是所有繼承人共同共有的。,2、如果進行了遺產分割,明確了各自的份額,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額對同一財產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的特征和有關權利、義務的關系是:,①各共有人有確定的份額,他們按份分享權益,分擔費用。,②對共有財產的管理,由共有人協商進行。意見不一致時,按多數份額的意見進行管理,但不得損害其他人的利益。,③對共有財產除協商處分外,各共有人對自己的份額可以出賣、贈與,并可繼承。但在出賣時,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④在共有財產受到侵害時,每一共有人都有權請求返還原物、排除妨礙和賠償損失,以維護共有的權益。,⑤在分割時按份分配。,共同共有又稱公同共有,是基于共同關系發生的、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共有的特征和有關權利義務的關系是:,①共同共有的基礎是共同關系,最常見的是夫妻家庭財產。他們對共有財產不分各自的份額,在共同關系存續期間也不能要求分割。,②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他們經平等協商進行管理、支配和進行處分。,③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也承擔平等的義務,對外就共同財產負連帶責任。,④在共同關系終止時,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應經平等協商,確定各自的份額。如果意見不一致,可訴請法院處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遺產分割的原則和方法】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房屋按份共有,并不是把共有房屋分割成若干份,各享有一份所有權,而是各所有權人按照所有權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按份共有的房屋可因部分共有人的要求進行分割,分割的方式有四種,共有人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選擇。,1、直接分割房屋形成房屋的區分所有。如一棟三層樓的房屋,為三個所有人等份共有,就可以各分得一層房屋的所有權。但由于整個房屋是連在一起的,有些屬于無法分割的部分,仍為各所有人共同所有,因而形成房屋的區分所有。,2、房屋作價補償房屋由按份共有人中的一人獨有,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權份額折成價款,由獨自取得所有權的人補償。,3、直接分割房屋與房屋作價補償相結合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對房屋進行直接分割時,由于房屋結構的原因,各按份共有人無法按各自擁有的所有權份額比例分配,對部分所有權份額作價補償。二是三個以上的人按份共有房屋時,房屋由兩個以上的共有人補償其他共有人所占份額的價款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4、房屋變價分割即將房屋出售,賣得的價款由共有人按所有權份額進行分配。,共同共有的特點是幾個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全部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只要共同共有關系存在,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就不能劃分各有多少份額,或者哪個部分屬于哪個共有人所有。各共有人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例如:夫妻結婚后,共同購買的電視機是共有財產。即使夫妻中一方沒有工作,完全是另一方購買的。夫妻雙方對這個電視機也享有同等的所有權。這種權利只有在離婚才可以分割。另外在共有人之間也平等地承擔義務,對外共同負連帶責任。例如個人合伙,各合伙人都可以對義務人行使全部權利,同樣,各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每一個合伙人都有義務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有償還能力的合伙人追償。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承擔的數額時,該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第一、只要你們雙方同意,寫一個協議,可以到房屋管理部門變更產權比例,即可以將“一人一半”改為“夫占25%,妻子占75%”;第二、丈夫宣告破產,要看丈夫開的是公司還是合伙還是個體,如果是公司,你丈夫不必用個人財產承擔責任的,只以其在公司的出資為限承擔責任,如果是合伙或者個體,需要以個人財產承擔責任,這里的個人財產就是丈夫擁有的部分。如果你丈夫擁有1/2,只以其1/2承擔責任,如果丈夫有1/4,只以其1/4承擔責任。當然變更產權比例必須在破產前,否則會被視為惡意轉移財產,可以被法院撤銷。,繼承開始后,如果沒有對遺產中的房產進行分割,那么有多個繼承人的,對房產是屬于共同共有的,具體怎么分割可以協商確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離婚財產分割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離婚時分割共同財產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雙方協議處理,一種是由法院判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不動產證上面的共有情況寫"單獨所有"是什么意思?
財產所有形式可分為“共有”和“單獨所有”兩種。房產登記為單獨所有,這在法律上意味著登記人單獨享有該房產的所有權,與他人無關。如果他人提出異議,主張是共有財產,則需要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證明。
根據《物權法》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但在夫妻財產共有原則下,如果房產是婚后所購置,且夫妻雙方對產權分割沒有其他書面約定的話,不管房產證上登記的名字是誰,原則上就屬于夫妻共有。
擴展資料:
按照新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登記為單獨所有,還是共有,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出資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具體還有以下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房屋的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百度百科
不動產權屬證書-百度百科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區別
主要六點區別:
一、概念含義不同: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對共有的財產按份額享有所有權;而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即共有物是100%,在按份共有中,A(50%)和B(50%)各自對共有物享有相互獨立的份額,各自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置自己份額;而在共同共有中,A和B均對共有物享有100%所有權,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二、處分權限不同:對共有的財產進行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在按份共有中,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而在共同共有中,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
三、承擔費用不同: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四、分割條件不同: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要求分割共有物,共同共有人只能在喪失共有基礎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才可以請求分割。
五、轉讓條件不同:在轉讓共有財產時,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財產的份額。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而共同共有人必須一致同意才可以轉讓。
六、債務承擔不同:因共有物產生的債務,對外共同承擔連帶債權債務,對共有人內部,在按份共有中,按共有份額承擔;在共同共有中,共同承擔(一般平均分配)。
我國對共有財產所有權分類?
共有財產分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二種類型。
作為共有關系的兩種形式,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具有一些相同點:兩者都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享有所有權和共同承擔相應的義務,共有人的權利都基于共有物的全部。
兩者有很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⑴ 二者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須以存在共同關系為前提,如夫妻關系等;按份共有則沒有此限制,因此,按份共有人之間不存在共有人的結合關系,而共同共有人則存在這種關系。
⑵ 享有的權利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對應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共有人之間的彼此限制相對較小。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權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并不是按照應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因此原則上應得到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后,方可行使對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權利。
⑶ 分割的限制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約定不能分割的期限之外,隨時可要求分割共有物。在共同共有關系中,各共有人則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⑷ 對共有物的管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約定之外,對共有物的改良行為需獲得共有人過半數同意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的共有人同意,而對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為和簡易修繕,則可以單獨進行。在共同共有中,除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之外,對共有物的管理應獲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⑸ 對應有部分的處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可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而共同共有中,則沒有應有部分的處分可言。
⑹ 共有關系的存續期間不同。按份共有就其性質而言,共有人之間不存在婚姻家庭等共同關系,因此其共有關系具有短暫性;而共同共有人之間關系相對比較穩定,因此存續期間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