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法律關系(勞務派遣法律關系與借用勞動法律關系的區別)
勞務派遣的真正勞動關系
勞務派遣的真正勞動關系有以下:
1、勞務輸出單位與勞務輸入單位是勞務派遣關系;
2、勞務輸出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系;
3、勞動者與勞務輸入單位是勞務服務關系。
勞務派遣的原則:
1、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原則。全國人大法工委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給出答復,答復確定了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則: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所謂輔助性,即可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須為企業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指正式員工臨時離開無法工作時,才可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一人臨時替代;臨時性,即勞務派遣期不得超過6個月,但是目前也沒有詳細的法律規定;
2、雇員租賃原則。勞務派遣的本質是雇員租賃,“派遣”一詞并不適用于解釋勞務派遣經營活動的法律關系和業務特征。“租賃”一詞卻能概括勞務派遣所有業務特征,并合理解讀勞務派遣復雜的三方法律關系。租賃與雇傭一樣更適用于解釋勞動力與工作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以生產線承包為特征的勞務外包合作,因為不存在租賃關系而并非勞務派遣,也不適宜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3、同工同酬原則。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讓派遣員工與企業自身員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4、拒絕墊付原則。現行法律制度明確了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中,用工單位應當實際承擔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這就是勞務派遣公司不墊付原則的法律基礎,也就是說派遣公司不為用工單位墊付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
5、受益歸則原則。法律規定:“派遣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誰用工,誰受益”是一種普通常識,“誰受益,誰擔責”則是利益義務對等的基本原則。派遣員工一旦出現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不足部分則應有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單位負責承擔。
綜上所述,在勞務派遣關系中,雖然實際上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接觸不多, 上班地點及遵守工作規范都是被派遣單位安排制定的,但實際上,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形成的才是正式的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動法對勞務派遣的規定
勞務派遣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由勞務派遣公司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動力。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勞務派遣應當遵守一系列制度,例如派遣期限、職業安全健康保護、工資福利等方面的規定。
勞務派遣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由勞務派遣公司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動力。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 勞務派遣應當遵守以下制度:一、派遣期限:勞務派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延長一次,但是不能超過兩年。如果派遣期限已經到了,但是派遣員工仍然在用工單位工作,那么視為與用工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二、職業安全健康保護:勞務派遣公司應當對派遣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同時向用工單位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設施和器材。三、工資福利: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待遇由勞務派遣公司支付,應當不低于用工單位同類崗位員工的工資水平。四、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且應當注明勞務派遣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和工資待遇等內容。五、勞動保障:在勞務派遣期間,勞務派遣員工享受與用工單位同類崗位員工相同的休假、社會保險等福利待遇。
如果勞務派遣公司沒有按照規定支付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待遇怎么辦?如果勞務派遣公司沒有按照規定支付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待遇,員工可以向用工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如果用工單位沒有給予賠償,員工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勞務派遣作為一種靈活的用工方式在實際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但是也存在著一些問題。有關部門應當對勞務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進行嚴格的監管和管理,保障勞務派遣員工的權益,促進用人單位穩定發展,實現勞動力市場平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應當明確各自承擔的職業危害防護責任,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
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是什么關系
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的關系,具體如下:
1、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交納社會保險、辦理工傷認定和解除和終止勞動關系。雙方因履行勞動關系發生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糾紛,必須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
2、勞務派遣單位違法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在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其勞動報酬。
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關系,具體如下:
1、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應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
2、雙方的勞務派遣協議屬于民事勞務派遣服務合同,并不確立勞動關系,如雙方就勞動派遣協議發生糾紛,除自行協商和調解外,只能通過民事訴訟渠道解決。
3、如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不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進行勞動派遣,則勞動派遣是無效行為。勞動者和實際用工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綜上所述,勞動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將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指揮、監督下從事勞動的新型用工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主觀:
勞務派遣又稱人才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向派遣勞工給付勞務報酬,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一、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一)相關的幾個概念1、勞動關系的概念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社會關系。表現形式有兩種:直接實現勞動過程,間接實現勞動過程。2、勞務關系的概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事項進行等價交換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經濟關系。(二)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聯系與區別當勞務關系的平等主體是兩個,而且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時,它的情形與勞動關系很相近,從現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勞動力,另一方支付勞動報酬,因此兩者很容易混淆。還有一種派遣勞務人員或借用人員的情形,致使兩個單位之間的勞務關系與派出或借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緊密地交叉在一起。這是它們相聯系的一面。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主要有五點:1.主體不同;2.關系不同;3.勞動主體的待遇不同;4.適用的法律不同;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二、勞務派遣中的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一)勞務派遣中有哪些法律關系1.勞務輸出單位與勞務輸入單位是勞務派遣關系。2.勞務輸出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系。3.勞動者與勞務輸入單位是勞務服務關系。(二)勞務派遣中的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聯系1.這種三角法律關系的基礎是勞務派遣關系。2.這種三角法律關系的支柱是勞動者與勞務輸出單位的勞動關系和與勞務輸入單位的勞務服務關系。
法律客觀:
勞務派遣又稱人才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向派遣勞工給付勞務報酬,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審議;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摘錄第五章第二節勞務派遣。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于2008年9月18日頒布實施。第535號國務院令。第四章勞務派遣特別規定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第二十九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第三十條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第三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第三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之間是什么關系?
(一)基本法律關系
1.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派遣單位是《勞動合同法》所稱的“用人單位”,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招用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行使人事管理權、承擔支付勞動報酬和繳納社會保險等。
2.勞務派遣單位和實際用工單位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是一般的民事關系,即勞務派遣關系。雙方訂立勞務派遣協議,來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派遣單位根據用工單位的要求派遣適合的勞動者,用工單位根據協議向派遣單位支付報酬或管理費。
3.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
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構成勞務關系,用工單位負責在勞動過程中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指揮和管理,但無須承擔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和繳納社會保險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動者應遵守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
(二)各方的權利義務內容
1.勞務派遣單位的權利義務
(1)勞務派遣單位的權利:①根據用工單位的要求,自主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方式及人數等;②決定勞動者的內部調配、日常管理等;③決定勞動者的薪酬;④依法決定對違紀員工的處理;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享有的其他權利。
(2)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①依法與勞動者簽訂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②依法告知勞動者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以及被派遣崗位的工作內容、條件、地點、職業危害等事項;③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知識、安全教育培訓;④按月向被派遣勞動者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并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⑤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⑥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⑦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負有的其他義務。
2.用工單位的權利義務
(1)用工單位的權利:①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提供合適的勞動者;②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用工管理;③根據法律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將不勝任工作或違紀的員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④法律規定用工單位享有的其他權利。
(2)用工單位的義務: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②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③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④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⑤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服務費用;⑥法律規定用工單位負有的其他義務。
3.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1)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①享有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領取勞動報酬、參加社會保險等《勞動合同》所規定的勞動者的基本權利;②享有對勞務派遣協議及工作待遇的知情權;③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④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參加或組織工會;⑤獲得勞動保護和接受崗位培訓的權利;(法律規定勞動者享有的其他權利。
(2)被派遣勞動者的義務:①自覺遵守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按照要求提供勞動;②服從用工單位的日常管理;③認真完成用工單位指定的各項工作任務;④法律規定勞動者負有的其他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能否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勞務派遣中,由于勞動者不向派遣單位提供勞動,因此,一般來說,派遣單位在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尚未確定時,不應單獨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如果用工單位及工作崗位確定后,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共同約定一個試用期,如果試用期內被派員工被用工單位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工單位可以將該員工退回派遣單位。需要強調的是,《暫行規定》還明確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這條規定實際上給派遣單位在勞動合同期內將被派遣員工改派至第二用工單位造成了極大的障礙,而對于用工單位而言,應在接受派遣時嚴格審查員工的勞動關系狀況,確認屬于首次派遣的才能放心使用。
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如何繳納?
此前,《勞動合同法》明確了在異地勞務派遣實務中,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應按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但是,對于異地勞務派遣中,被派遣勞動者的社保如何繳納,卻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也進而使得一些單位利用社保繳納的地域差別,“同工不同酬”的現象大量出現。針對這種現狀,本次《暫行規定》明確了用工單位所在地是被派遣勞動者的唯一參保地,如果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并納社會保險費;如果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則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進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派遣員工發生工傷,工傷保險待遇由誰負擔?
由于勞務派遣的特殊性,被派遣員工一旦發生工傷事故,涉及賠償問題,很容易出現勞務派遣公司與實際用工單位相互推諉扯皮的現象。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由于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是勞動合同的主體,也是勞動關系的雙方,因此,在被派遣勞動者發生工傷后,應由派遣公司到有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并處理相關工傷保險事宜。如果派遣公司拖延或不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同時要求實際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此,《暫行規定》第10條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即“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因此,對于被派員工發生工傷事故時,工傷保險待遇的承擔,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可以在勞務派遣協議中事先對該問題作出明確的約定,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就是合法有效的承擔了工傷待遇的一方可以據此向另一方追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約定不能對抗被派遣員工,任何一方不能以此為由拒絕被派遣員工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請求。
勞務派遣合同受法律保護嗎
勞務派遣合同有保障且受法律保護。
1、勞務派遣也是一種用工的方式,只是沒有正式員工穩定,但是權利都是可以保障的;
2、只要勞動者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是真實有效的,那么權益就會得到保障。會有專門的法律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
3、勞務派遣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實際上為用工單位工作。其目的是為了降低用工成本、規避用工風險,以及便于用工管理;
4、勞務派遣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勞務派遣人員是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務派遣人員建立的勞動是勞動關系;
5、勞務派遣受法律保護嗎勞務派遣員工也是有專門的法律予以保護的。
勞務派遣合同具有法律效率嗎?
勞務派遣合同也是有保障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勞務派遣合同是指由實際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首先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之后由勞務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單位招聘員工簽訂派遣的合同。
正式合同和勞務派遣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1、簽訂合同的時間長短不同,勞動合同對于簽訂時間沒有法律規定,勞務派遣合同相關規定應該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工形式不一樣,勞動合同簽訂雙方直接用工,而勞務派遣合同雙方并不直接用工,而是勞動者在用工單位上班;
3、涉及主體不一樣,勞動合同只涉及用工單位和勞動者,而勞務派遣合同涉及用人單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三方;
4、是否能夠簽訂非全日制合同方面,勞動合同可以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而勞務派遣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5、崗位不同,正式勞動合同任何崗位可以,勞務派遣合同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6、對于單位主體的規定不同,勞動合同的單位方注冊資本沒有要求,而勞務派遣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萬;
7、在無工作期間待遇不同,勞動合同勞動者在非因本人原因停工,停工一個月內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80%計發,超過一個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80%計發,而勞務派遣合同勞動者無工資期間按照最低工資計發。
綜上所述,勞務派遣受法律保護嗎勞務派遣員工也是有專門的法律予以保護的,勞務派遣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勞務派遣人員是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務派遣人員建立的勞動是勞動關系。勞務派遣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實際上為用工單位工作。其目的是為了降低用工成本、規避用工風險,以及便于用工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什么關系
法律主觀:
勞務派遣是雇用工人但不使用工人,不招聘工人但使用工人的一種招聘和用人相分離的用人模式,其特征是勞動力的使用與管理以及關系相分離,勞動力的使用者同勞動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也不直接對勞動者支付,勞務派遣過程中的經濟關系只發生在勞動力的使用與派遣單位之間, 勞務派遣單位 招用勞動者并與之建立 勞動合同關系 ,以提供勞務的方式將勞動者派遣到需求單位供其使用,承擔需求單位的崗位任務,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使用單位建立勞務派遣經濟關系。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勞務派遣合同期限 跟工資的支付如下: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 最低工資標準 ,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勞務派遣中存在著什么勞動關系
勞務派遣中存在三重關系:1勞動者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是有關系沒勞動的“形式勞動”關系;2接受單位—被派遣勞動者,是有勞動沒關系的實際勞動關系;3勞動者派遣單位—接受單位,是民事法律關系。勞動派遣能有效降低人事管理成本和招工招聘費用,用工靈活,因此,現在我國勞務派遣單位也越來越多。
派遣勞動關系屬于什么關系?
在勞務派遣中,存在著三種主體和三重關系。
三種主體是勞務派遣單位、接受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三重關系是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有關系沒勞動的“形式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有勞動沒關系的實際勞動關系,接受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的民事法律關系。
在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即雇主是派遣單位,雇員是將被派遣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之后,派遣單位將被派遣勞動者派遣到接受單位,勞動者在接受單位的組織管理下從事勞動。
被派遣勞動者要為派遣單位的“客戶”即接受單位工作,成為接受單位勞動組織的成員,服從接受單位的指揮命令,遵守接受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并實際給付勞動。派遣單位既然是勞動關系中的雇主,有義務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提供福利待遇等。
接受單位作為實際得到勞動給付的一方,行使和承擔勞務派遣協議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包括為勞動者提供實現勞動給付的工作崗位和其他勞動條件,進行勞動組織和監督管理、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等,并承擔向派遣單位支付派遣費用的義務。
簽勞務派遣合同的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勞務派遣中的合同簽訂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一份完備的派遣合同會大大降低企業在派遣過程中的法律風險,用:工企業在簽訂派遣合同時最關鍵的是注意派遣合同是否“責權明晰”,主要包括六個方面:
明確規定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防止派遣公司不簽、遲簽勞動合同;
明確規定派遣公司有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并承擔沒有依法繳納的法律責任,防止派遣公司不繳、漏繳社保;
派遣公司如果拖欠克扣工資會導致員工難以安心工作,用工企業在派遣合同中應明確規定派遣公司發放工資的日期,并規定未經用工企業同意,派遣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直接扣除員工工資;
雙方可以約定派遣員工在哪些情形下叫以退回勞務公司及員工退回方式;
雙方可以約定工傷事故、勞動糾紛如何處理,費用如何分攤;
雙方應當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用工企業在派遣合同中應明確規定派遣公司違約應承擔所有損失并且用工企業有權解約。
派遣勞動關系屬于什么關系呢,雖然也存在勞動關系和法律效應,但和普通的聘用是不一樣的。至少在合同期限方面,派遣合同要求兩年以上期限,而普通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根據雙方商量的時間來定,并沒有硬性規定,因此,在簽訂派遣合同的時候需要多加留意細節。
涉外勞務派遣適用法律
涉外勞務輸出法律規定有哪些
涉外勞務輸出法律規定,適用我國勞動法關于派譴的規定。
《勞動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七條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
(二)工作地點;
(三)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
(五)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七)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
(八)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事項;
(九)經濟補償等費用;
(十)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十一)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十二)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以及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
(二)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知識、安全教育培訓;
(三)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
(四)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并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五)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七)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不能通過約定排除適用、無需通過沖突規范指引而直接適用于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條規定的強制性規定:
(一)涉及勞動者權益保護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衛生安全的;
(三)涉及環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匯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五)涉及反壟斷、反傾銷的;
(六)應當認定為強制性規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十四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居民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內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國專家證》并取得《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的外國人,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可以認定為勞動關系。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適用中國的法律。對于涉外勞務關系,我國法律沒有專門的規定,所以適用我國現行勞動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