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土地使用權也分給女方嗎(離婚土地使用權也分給女方嗎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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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土地使用權歸誰
離婚土地使用權的分配情況如下:
1、若雙方都為城市人口,按照雙方離婚協議約定的來分配,若協商不成,則可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2、如果夫妻一方為該村農民另一方不是,則土地的使用權分配給農民一方所有,另一方取得相應的補償;
3、如果土地的性質是農村承包經營用地,應按照顧女方的原則進行分配。
土地的所有權屬于國家,公民僅有土地的使用權。因此,要分配的話也只能分配土地的使用權,而非所有權。其次,需要區分土地的性質。若土地屬于農村宅地基,且夫妻雙方均是該村的村民,則由夫妻協商確定屬于哪一方使用,協商不成的,由法院結合具體情況予以確定。
離婚財產分割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婚夫妻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1、離婚時,再婚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再婚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于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綜上所述,離婚以后財產分割方式如下: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還是歸個人所有;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可以由雙方協商分割,也可以讓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土地使用權離婚的時候可以分割嗎
法律主觀:
一、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可以分離么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不可以分離。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一)占有和使用土地。就是為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土地的權利,因此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權人的最主要權利。人對土地的使用權,應當在設定的行為所限定的范圍內進行。
(二)權利處分。人可以處分其權利。這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人有權將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既然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則其必須與建筑物共命運,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
2、抵押。可以為 抵押權 的標的物,此時,其地上的建筑或其他工作物也隨之抵押。另外,當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也隨之抵押。
3、出租。人可以作為出租人將連同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租賃給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在出租后,人(出租人)仍須向土地所有人履行義務。
但是,通過土地劃撥取得的,只有在下列幾種情況下,才可以轉讓、抵押、出租: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 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其他情況下,通過劃撥土地取得的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三)附屬行為。人可以在其地基范圍內進行非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附屬行為,如修筑圍墻、種植花木、養殖等。
(四)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補償。人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以及其他附著物,其所有權應當屬于人。立法例上有認定人對于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取回權。但取回難免會使物受到毀損,而且即使取回后恢復土地的原狀,也往往對土地不利,從社會的利益上看是有害的。
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2011年1月,一則“土地使用期滿后會無償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關注。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法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 和 建設用地使用權 。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用地使用權通過發包方與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土地使用者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取得。為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離婚后女方土地怎么辦
法律分析:離婚后女方的土地如果所屬權是歸女方的話 那么歸女方所有,婚后以一方名義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或領取經營權證的。夫妻雙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解除婚姻關系時,應當按照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分割。夫或妻一方是城鎮居民的,離婚時承包的土地經營權應歸非城鎮居民的一方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后土地確權女方怎么處理
一、離婚后土地確權女方怎么處理
離婚的女性可以按照離婚時候簽訂的土地分割協議,對那部分屬于自己的土地進行確權,所里離婚時候也要注意下土地分割問題。如果對土地權屬問題存在爭議的,要先解決問題后才予以確權。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協議分割給了女性土地,那么不論離婚的女性是否改嫁、嫁到外地都應該給予確權。
土地確權的意義
首先是有利于強化物權保障。土地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的“命根子”,一經確權,農民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權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
再次,農民可用自己的權證進行抵押貸款。當前,因部分農民無法提供擔保、沒有足夠的抵押物,貸款難問題較突出。而確權登記頒證以后,隨著相關政策的陸續出臺,農民就可用自己的權證進行抵押貸款。
最后,有利于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為解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的各項合法權益提供強有力的原始依據。如果耕地面積四至不清、面積不明承包地流轉就潛藏較大風險,不僅農戶不能放心流轉土地,土地規模經營主體也難以安心經營,必然制約現代農業發展。
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對發生婚姻變化后的土地承包權權屬做出了明文規定,依法保護離婚后當事人的土地承包權。但需要符合法定條件,即離婚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原有承包地,依然屬于本人承包,土地確權時,應確權為當事人本人。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二、農村出嫁女性如何進行土地確權
首先土地確權是按照“戶”為單位的,遇到這類確權問題的人主要是那些在娘家取得土地,或者根本沒有土地的出嫁女,她們可以通過和雙方家庭協商同意,作為任何一方家庭承包土地的共有人(部分地區按照土地位于哪里就在哪里確權,具體情況咨詢當地相關部門)。但是無論在哪一方確權,都不能在另一個戶口上進行土地確權了。
這里要注意的一點是,如果你在婆家取得了土地,那么娘家的戶口如果發生絕戶,出嫁的女兒不能繼續承包娘家的土地,這些土地被集體收回。如果在婆家沒有取得土地的承包權,那么如果娘家戶口發生絕戶,土地可以由出嫁女繼續承包。
而且在出嫁女未獲得其他集體的土地之前,不得收回現有的土地。
離婚土地使用權分割
法律分析:土地不可分割,可以分配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如女方戶口落在本村的話可以獲得,離婚 后夫妻可以一人得到一半的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土地使用權也分給女方嗎
法律分析: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承包主體以家庭為單位,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家庭內部成員來說,是他們的一項共同共有的財產權利。因此,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但是,基于我國目前的土地承包性質和方式,在離婚時具體問題還需具體分析。婚后以一方名義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或領取經營權證的。這種應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夫妻雙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均有承包主體資格的。解除婚姻關系時,應當按照民法關于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對承包土地經營權進行分割。另一種情況是夫或妻一方是城鎮居民的,離婚時承包的土地經營權應歸非城鎮居民的一方所有。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婚后另一方戶口遷入的。離婚時要求分割的,亦應區別情況,予以處理。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經營權,婚后另一方戶口未遷入的,則其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承包主體資格,離婚時未遷入一方主張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衍生問題: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離婚能分割嗎?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但是夫妻共同財產也僅包括個人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對于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經申請獲取的宅基地使用權,因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故宅基地使用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離婚時,該宅基地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