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由誰來寫才能有效(借條由誰來寫才合法)
借條怎么寫才有有法律效力?
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條寫法:
1、借條的書寫人一定要由借款人書寫,而不是由貸款人書寫。這樣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貸款人擅自書寫內容為由,拒絕承認借條的有效性。
2、借條盡量簡潔明了,不要用模棱兩可的語言。比如:A借B一萬元。這樣的語言無法明確是誰向誰借錢,應當用“借給”而不是“借”,沒有明確方向性。
3、不要書寫借條的原因關系。比如:因為什么原因向你借錢,這個與借條本身無關,如果加入就可能產生附帶條件的借貸民事行為,導致借款人引用該條件進行抗辯。
4、盡量附帶借款人和貸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體現在借條中,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確認借條當事人的過程。因為,有時候某些人的日常用名與其身份證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借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你交往和書寫借條的,那么,該借條的簽名就存在重大瑕疵。
5、最重要的是借款人的簽名一定要親眼所見。如果借款人利用他人之手來簽署名字,就會導致借條失去證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經書寫好的借條或事后書寫的借條,必須要求借款人當面書寫借條。
6、借條本身必須是一張完整的紙,不能是撕過或裁剪過的紙張。曾有一個真實的案例是:一個借款人分幾次償還借款,每次償還就書寫在借條的下部,最后,貸款人把下部撕去,否認借款人前面幾筆還款的事實,將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額償還。
因此,借條的完整性也非常重要,防止借款人以借條不具有完整性作為抗辯,因為法院并不了解撕去的部分是否有其他意思表示,而民事訴訟中,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你作為原告主張撕去的是空白無用的廢紙,是需要自己舉證,如果舉證不能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
7、訴訟時效的問題,3年的訴訟時效是從還款日開始起算,如果從還款日起3年內,你未向借款人主張債權就喪失勝訴權。雖然從法理上,你只要向借款人要求還款就中斷訴訟時效,但是,你要證明自己某日確實向借款人主張過債權是非常困難的(這種情況下由貸款人證明),在實踐中基本沒有可操作性。
擴展資料:
1、正確的借條模板:
2、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1)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2)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等。
(3)當借條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后,由于通過借條本身較易于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都很困難。
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后,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存在欠條形成事實。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借條范本
借條怎么寫才合法有效
法律分析:借條應包括出借人及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借款金額、借款用途等基本內容,還可以包含借款利率、逾期利率、還款時間等內容。借條應由借款人簽名并捺印。一旦產生爭議,債權人可以借條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主張債權,并獲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借條誰寫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借條顧名思義就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但是不論由債權人還是債務人書寫,或是第三人書寫或打印,只要最后有債務人簽字捺印確認,就是有效的,借條主要要寫明以下事項:
(1)借款雙方主體信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全名、身份證號碼及住址,并要求借款人提供其身份證復印件,核對借款人身份證原件;
(2)借款用途,表明借款人借款的目的;
(3)借款期限,借款發生的時間和還款時間需明確,在約定的還款日屆滿仍未返還的,出借人應在三年內起訴;
(4)借款金額,寫明借款的幣種,并應同時使用阿拉伯數字和中文大寫,防止篡改;
(5)明確是否約定借款利息,明確為年利率或月利率;
(6)明確為現金支付或銀行轉賬,若是金額較大,建議通過銀行轉賬,并在借條中明確銀行賬戶的基本信息,轉賬后保留銀行轉賬憑證;
(7)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償還時間和方式;
(8)借條落款時間、簽名并捺印,最好由借款人書寫借條,由借款人親自簽字并按捺,寫明借條落款時間,若借款人為已婚,借條最好由夫妻雙方簽字原件并存出借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借條由誰來寫才合法
借條由債務人、債權人寫都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關于借條由誰來寫才合法,借條的合法性主要取決于其內容和簽署方的身份。一般來說,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自行協商并共同起草借條。然而,為了確保借條的合法性,建議遵循以下原則:
明確雙方身份和聯系方式:借條應明確雙方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以確保雙方的身份確認和聯系便利。
詳細描述借款事項:借條應明確借款的金額、用途、借款期限等具體細節,以避免后續的爭議和糾紛。
明確利息和還款方式:如果借款涉及到利息,借條應明確利率和計息方式。此外,還款方式也應在借條中明確,例如分期還款或一次性還款。
明確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方式:借條應明確雙方在違約情況下的責任和違約金等相關事項。此外,還可以約定解決糾紛的方式,如仲裁或訴訟等。
雙方簽字確認:借條應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并注明簽署日期。簽字確認是借條合法性的重要證據,可以證明雙方的真實意愿和協議。
需要注意的是,借條的合法性并不僅僅依賴于其是否由特定人員起草,而是取決于其內容是否合法、真實、清晰明確,并且雙方是否真實意愿并簽字確認。因此,借條可以由借款人、出借人或雙方共同起草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并滿足上述原則,即可被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借條。
打借條注意事項
借款時如果明知對方將用于非法活動,不要借款給對方。依據我國法律規定,該借款不受法律保護。在對方不還錢的情況下無法通過訴訟途徑予以保護。
對約定有還款期限的借條,要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后兩年內主張權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兩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訴,卻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情形的,就會喪失勝訴權。
借條誰寫都可以嗎
借錢時的借條并不是誰寫都一樣,雖然在原則上借條可以由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來寫,但是為了預防之后債務人不承認借條的效力。最好還是由債務人來寫,因為此時即使不承認,也可以做筆跡鑒定,這樣可以有效的防止債務人抵賴。
一、借錢時的借條誰寫都一樣嗎?
1、借錢時的借條并不是誰寫都一樣,雖然借條無論是債務人還是債權人手寫,以及電腦打印的方式都是可以的,但是最好讓債務人寫。
2、借條里協議的內容,必須清楚規范,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證雙方的合法權益,避免糾紛的發生。
借條要寫清欠款的數額幣種、或者物品的數量以及名稱、品質、規格或者型號等基本自然屬性,拖欠的原因,返還的日期,逾期未還的法律后果,還要寫清債權人、債務人的準確名稱或者姓名,最后要由債務人署名或者簽章并寫清出具的日期。
借條除了要寫清上述事項外,還要寫清借期、利息(或者租金)及逾期不還的罰息(或者違約金)等事項。收條除了要寫清上述相關事項外,要特別寫明法律后果是什么,比如“至此,雙方債務結清”,“至此,雙方委托代理合同終止”等。
二、與借款有關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十五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借條不管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寫,法律效力是一樣的。但是一般情形下是由債務人來書寫,若是雙方都不愿意寫的,可以采用電腦打印的方式。不管是哪種方式,在擬定之后雙方都應該看一下借條的內容,以防止對方有造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