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有什么實現順序(擔保物權的實現順序)
擔保物權的順位
法律分析:物權法規定了同一動產上有三種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的,三類物權受償的先后順序是:留置權>質權>抵押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條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即
一、先有抵押權后有質權
若該抵押權未登記,則因未登記的抵押權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記的抵押權雖成立在前,質權的效力也應優先于抵押權。若當事人將該抵押權進行了登記,該抵押權的效力自然優先于質權的效力。
二、先有質權后有抵押權
在一般情況下,設定質權后不宜設定抵押權,若當事人同意于出質的財產上再設定抵押權時,質權的效力應優于抵押權,不問該抵押權是否辦理抵押權的登記。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過程
法律主觀:
一、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程序
1、提出訴訟,文書形式以裁定書辦理。
2、辦理審查。審查主體: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查;擔保財產標的額超過基層法院管轄范圍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審查時可以詢問申請人、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可以依職權調查相關事實。
3、審查內容。法院應當就主 合同的效力 、期限、履行情況,擔保物權是否有效設立、擔保財產的范圍、被擔保的債權范圍、被擔保的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等擔保物權實現的條件,以及是否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內容進行審查。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一并審查。
4、審查后的處理方式。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無實質性爭議且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部分實質性爭議的,可以就無爭議部分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實質性爭議的,裁定駁回申請,并告知申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二、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程序
擔保物權的實現,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擔保物權的實現方式,一個是擔保物權的競爭解決辦法。典型擔保和非典型擔保的擔保物權實現都涉及到這兩個方面。
1、對于典型物權擔保的擔保物權實現方式,以 抵押權 為例,民法典規定了拍賣、變賣和折價抵債等方式。“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睂τ诘湫蛽N餀?,不論是抵押,還是質押和留置,擔保物權的實現方式都可歸結為拍賣、變賣和折價。
2、對于一物上多個擔保物權競爭的情形,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及第四百一十五條規定了競爭順序規則“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1)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2)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三、抵押權的概念及其特征
概念:根據法律規定,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的擔保財產,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的總稱。
特征:
(一)抵押權屬于擔保物權。抵押權是針對財產的交換價值而設定的一種物權,它本質上是價值權,其目的在于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故從抵押權的性質和目的的角度來看,抵押權是擔保物權。
(二)抵押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債權人無須為了自己債權的清償而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清償而設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債權人以外的債務人或者愿意提供財產為債務人履行債務作擔保的第三人。
(三)抵押權屬約定擔保物權而非法定擔保物權。抵押權系由當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設定。當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財產、抵押期限、抵押擔保范圍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并在 抵押合同 或者主債權合同中的抵押條款中予以明確。
(四)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物權,抵押權的公示主要是登記,抵押權的成立與存續,只需登記即可,不必轉移標的物的占有。
(五)抵押權的內容是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抵押權的內容有兩項:一是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二是就抵押財產賣得價金的優先受償權。對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是指當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以合法方式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或者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抵充債務。
在市場交易過程中,最容易出現的交易活動就是抵押。因為這樣能夠使財產流動性增強。也可以增加市場活力。使市場達到平衡。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現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
1、抵押合同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如果當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視為順序相同。
2、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
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擔保物權的實現是如何規定的
我們先來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 第三百六十三條 實現 擔保物權 案件屬于海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管轄 的,由專門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百六十四條 同一債權的擔保物有多個且所在地不同,申請人分別向有 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百六十五條 依照 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的順序有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違反該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三百六十六條 同一財產上設立多個擔保物權,登記在先的擔保物權尚未實現的,不影響后順位的擔保物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 第三百六十七條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記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二)證明擔保物權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 擔保合同 、 抵押 登記證明或者他項權利證書,權利質權的權利憑證或者質權出質登記證明等; (三)證明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材料; (四)擔保財產現狀的說明; (五)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副本、異議權利告知書等文書。 被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時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 證據 材料。 第三百六十九條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查。擔保財產標的額超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范圍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第三百七十條 人民法院審查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可以詢問申請人、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可以依職權調查相關事實。 第三百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就主 合同的效力 、期限、履行情況,擔保物權是否有效設立、擔保財產的范圍、被擔保的債權范圍、被擔保的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等擔保物權實現的條件,以及是否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內容進行審查。 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審查。 第三百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無實質性爭議且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 (二)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部分實質性爭議的,可以就無爭議部分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 (三)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實質性爭議的,裁定駁回申請,并告知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第三百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申請人對擔保財產提出保全申請的,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關于 訴訟保全 的規定辦理。 第三百七十四條 適用特別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決、裁定撤銷或者改變原判決、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確認調解協議、準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當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利害關系人有異議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以上是 民事訴訟 法規 定的擔保物權的實現 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概括了實現擔保物權的一些具體程序,熟悉這些法律條文對于理解如何實現擔保物權具有很大的作用。擔保物權的實現有其特定的處理程序,實現擔保物權時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擔保物權中的優先原則是怎么規定的?
按相關法律規定,在擔保物權中,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十九條 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
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