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沒有協議如何認定(借名買房糾紛最新規定)
借名買房沒有協議怎么打官司
只要準備好能夠證明借名買房的事實,就可以直接起訴。
具體起訴流程如下:
1、準備訴狀內容包括原告的身份資料,被告的身份資料,原告的請求書;
2、向被訴人所在地的法庭提交起訴狀;
3、法院受理案件后,還需支付訴訟費;
4、起訴狀副本、開庭通知等將由法院送達被告;
5、只需等待審判開始。
借名買房的協議有效嗎?
有效。以自愿真實名義約定購房,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成立的房屋買賣協議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由于實際出資人與產權登記人不一致,實際出資人只享有該房屋的債權,不具有物權效力。
借名買房沒有協議怎么打官司
準備證明借名買房事實的存在證據直接起訴即可。
借名買房沒有協議,但有其他證據證明借名買房事實的存在也是可以起訴的。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證據種類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購買人是購買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因違反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侵犯其他廣大符合購房資格的購房人的利益,即使簽有協議,一般也認定為無效。
借名買房的風險防范:
如果確實需要采取“借名”方式購買住房的話,那么實際產權人要和名義產權人簽好協議,以書面方式確定該房地產的實際出資人和權利人。同時實際產權人在購房時應當從自己的賬戶支付房價款,并保留好付款單據。
實際產權人還可與名義產權人至房地產交易中心就該房地產做一個個人抵押,由名義產權人將該房地產抵押給實際產權人。這樣名義產權人就無法跳過實際產權人擅自出售房屋和損害實際產權人的利益。
借名買房如何判決
借名買房一般會判給房產證上的產權登記人,如果有其它證據能夠證明房屋的權屬,按照證據證明的情況判決。房屋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要件是登記,所以,首先還是會以產權證上登記的產權人優先判決。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借名買房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借名買房合同或被確認無效,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借名人違反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借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者依據雙方之間的約定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一般不予支持。借名購買其本人不具有資格的政策性住房,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雙方之間的協議無法得到法律的認可;
2、借名人易發生房錢兩空的后果,借名購房通常發生在親屬或朋友之間,雙方因關系較親密,往往不會簽署書面協議。一旦出名人不認可借名買房的關系,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民訴法規定,借名人需要承擔非常重的舉證責任,才有可能要回房屋的所有權。這對于缺乏法律意識和證據意識的普通人來說并非易事。不僅如此,由于房屋登記在出名人名下,其可在借名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直接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設立抵押,還可能因為出名人的債務而導致房屋被查封。如果一旦發生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情況,即使法院認定雙方之間存在真實的借名買房關系,基于保護交易安全的價值取向,借名人仍會面臨喪失房屋所有權的后果;
3、出名人的資信可能受到不利影響,由于房屋價值大,價格高,購房一般都會伴隨著申請貸款的問題。這種情況下,出名人往往不僅要出名購房,還要出名辦理貸款??梢坏┙杳瞬话匆幎ㄟ€款,銀行則不僅有權依據合同追究出名人的法律責任,將出名人送上被告席,還會在銀行征信系統留下記錄,給出名人造成不利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二百二十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沒有簽手寫的協議,怎么才能認定存在借名買房協議
在2016年全國房價暴漲后,各地調控政策不斷升級。為了規避限購、限貸等調控政策,借名買房現象凸顯,不少借名人或被借名人因房屋所有權歸屬問題訴至法院。對此,有必要作出提醒,借名買房者應與被借名人簽訂書面協議,以此確定雙方權利義務。若未簽訂書面協議,借名人對房屋的出資、裝修、手續的持有及使用情況應留存充分的證據,避免因舉證不足而導致“房財兩空”。
【案例】
林一與劉英生有二女一子,即林勇、林翔、林云。劉英于2002年去世,林一于2012年去世。
林一與中國石化國際事業公司于2001年11月30日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契約》。該合同顯示:林一按房改房政策以13284.92元購買北京市海淀區某一處房屋,計算房屋價款時折合了林一、劉英夫妻的工齡。
2006年4月4日,林一在公證處立下公證遺囑,表示涉案房屋屬林一個人所有,在其去世后將該房產留給女兒林翔個人所有。2007年4月22日,林一與林翔就涉案房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林一將涉案房屋以50000元價格出售給林翔。同年4月25日,房屋過戶至林翔名下。后林翔將房屋出售他人。
林勇、林云主張,2000年3月,中國石化國際事業公司將涉案房屋分配給林一承租,后由林一以現金支付方式購買,2002年林一對房屋進行了裝修,林一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內,購房款票據、房屋所有權證均一直由林一持有。劉英去世后,繼承人未對遺產進行分割,而后林一與林翔在未經其他合法繼承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了虛假交易,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過戶至林翔名下。
林勇、林云認為,林一與林翔的行為侵犯了他們的合法繼承權,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林一與林翔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林翔主張,涉案房屋是前夫父母給予他們夫妻二人的,其是合法承租人,也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內。只是為了少支付購房款才借自己父母的名義購買涉案房屋,購房款、房屋裝修費均是由其支付的,取得涉案房屋產權證后也一直由自己持有,故其不同意林勇與林云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關于林翔主張的借名買房問題,林翔主張其借林一名義購買涉案房屋,林勇、林云對此予以否認。
首先,涉案房屋來源問題。林翔與林勇、林云意見不一,但針對各自主張,雙方所提供的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各自主張;且雙方均認可家庭成員中沒有中國石化國際事業公司的員工,但對于如何取得涉案房屋,雙方均未做出合理解釋,并且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法院亦無法核實相關情況。
其次,購房款的交付。雙方也意見不一,但雙方同樣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證據證明各自的主張。還有,房屋的裝修、使用情況及房屋手續的持有情況,雙方意見不一,且均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證據證明各自主張。另外,林一生前留有公證遺囑將涉案房屋遺留給林翔,亦與林翔的主張相矛盾。在林一與林翔未就借名買房簽訂書面合同,且上述情況均無法通過雙方提供的證據證明予以確認的情況下,法院無法采信林翔的主張。
關于涉案房屋的性質問題?;谇翱钫J定,法院不采信林翔借名買房的主張,而涉案房屋是林一與劉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且計算房屋價款時折合了二人的工齡,故涉案房屋應為林一與劉英的夫妻共同財產。
關于林一與林翔簽訂的買賣合同的性質及效力問題。從林翔的自述看,林一與林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是為了過戶涉案房屋,而林翔并未依照買賣合同中的約定支付購房款。
再結合林一曾留有公證遺囑將涉案房屋遺留給林翔的情況,法院認定林一與林翔所簽訂的合同名為房屋買賣合同,實為贈與合同。林一與林翔在明知涉案房屋中包括劉英的財產份額的情況下,在劉英去世后,未經所有法定繼承人同意,擅自將房屋從林一名下過戶至林翔名下,已經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故林一與林翔贈與合同中涉及劉英財產份額的部分無效。
【分析】
近年來,隨著各地限購政策的出臺,“借名買房”情形日益增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此系我國法律對房屋權屬的形式要求。而我國民法又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之間自由訂立合同,因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但由此便造成了法律層面的產權人與實際層面的產權人不一致的形態,從而由“借名買房”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
問題在于,北京市高院對借名買房是否可予以支持有著較為明確的規定,但對于如何認定雙方存在借名買房的事實,法律并未給法官提供清晰的裁判規則,高院對此亦未作出明確規定。
本案中,原告林勇、林云主張林翔與林一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系惡意進行虛假交易,以合法的合同形式掩蓋私自處分共有財產侵害其他合法繼承人權利的目的,請求法院確認林一與林翔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林翔對此進行抗辯,主張其只是借父母的名義購買涉案房屋,但就借名買房一事林一與林翔并未簽訂書面協議,這時,法院該如何判定林翔“借名買房”事實的成立呢?
就本案而言,法院認為在林一與林翔就“借名買房”一事未簽訂書面協議的情況下,僅憑林翔的陳述以及在庭審時提交的《房屋進住證明》、房屋供暖繳費通知、住房情況調查函回執、居委會證明等證據,并不能證明林一與林翔就“借名買房”存在口頭約定。并且從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與提交的證據來看,法院無法查明房屋的出資、使用情況,也無法查明購房票據及房產證的持有情況。加之,在借名買房關系中也需存在一個合意,即借名人與被借名人就房屋所有權的歸屬達成一致意見,即使如林翔所述其與林一就“借名買房”存在口頭約定,但林一在生前的公證遺囑中表示要將涉案房屋留給林翔,據此可認定林一與林翔并未就房屋的所有權屬于林翔達成合意。故法院無法認定林翔“借名買房”的事實成立。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8-10-1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借名買房沒有協議怎么打官司
借名買房沒有協議,但有其他證據證明借名買房事實的存在也是可以起訴的。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一、借名買房如何打贏官司
借名買房要想打贏官司,是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的。
借名買房糾紛的處理:
借名買房出現糾紛首先需要判斷當事人之間是否形成借名的合意,若雙方沒有書面的借名協議,僅憑口頭約定在對方當事人否認的情況下,法院很難認定借名的事實。
如果有證據證明雙方形成借名的合意,則要就協議是否有效進行判斷。
二、借名買房一般會發生何糾紛
此問題對實際出資購房的人是非常不利的,有3點:
1、當初買房登記在別人名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實際出資的購買人是沒有所有權的。
盡管其實際出錢購買,此后一直居住,水電物業費都由其繳納,但是其仍然得不到所有權。
2、當初購房時之所以將房屋登記到別人名下,大多是因為房子是某個單位的福利房,房價便宜,但是只賣給本單位職工,而且單位職工只享有房子所有權,只能辦理房產證,不能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通俗說法叫小產權房。
購房人為了降低購房成本,便冒著很大風險將房子登記在他人名下。這種情況下一旦出現糾紛,除非建房的單位同意,實際出資的購買人是得不到房產所有權的,即便是與登記人達成協議,在單位不同意的情況下是無法變更登記將房子登記到實際購買人名下的。
3、即便按照現在的法律政策或者經單位同意能夠將此房產登記到實際購買人名下,如果實際購房人按照其與登記人先前簽訂的協議(假定有這樣的協議)要求法院判決將房屋過戶到實際購買人名下,此時如果房屋的登記簿上登記的房子所有人還是原先的登記人則此種方法尚有可行性,但是如果登記人已經將房屋賣與另外的人,則實際購房人維權更加困難了。這種情況又可以分兩種具體情況:
(1)如果登記人只是將房子以形式上的買賣、實質上的贈與或者與第三人串通的手段將房屋過戶到第三人名下,則實際購房人是可以主張該過戶或交易是無效的;
(2)如果以市場價賣給不知此房產所有權存在糾紛的第三人,則第三人按照現行物權法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得此房所有權。
如屬第(2)種情況,則從法律上講實際購房人除了支付價款購買此房,其已經沒有其他途徑獲得該房產所有權了。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很多地方都是出臺一些限購的政策,這就會導致很多人想要購買很多套房屋,但是由于政策方面的原因沒有辦法以自己的名義購買,這個時候就只能夠以他人名義購買,也就是屬于借名買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房屋無代持協議如何判定代持
法律分析:所謂“房屋代持”,一般是指不符合購房政策或不愿意出面的購房者(實際出資人),借符合購房條件者(名義產權人)的名義,由自己出資購房,在房地產權簿上登記名義產權人的行為。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借名買房。目前我國法律暫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借名買房認定依據
借名買房認定依據
1、存在借名買賣協議
借名買賣房屋協議的本質是當事人之間對房屋所有權歸屬實際出資人的約定,其法律性質是房屋所有權信托管理合同?!俺雒恕弊鳛榈怯浰袡嗳艘岩婪ㄈ〉梅课菟袡?,“借名人”作為實際買房人對登記所有權人享有債權請求權,可提起合同之訴。審判實踐中,借名買賣協議是認定借名關系成立核心的基本要件。
2、“借名人”為實際出資人并履行了相應出資
大多數借名買賣關系中,“出名人”只負責付出“名義”,實際出資義務由真正買房人負擔。也有部分借名買賣協議中約定實際買房人履行部分出資或者分期出資。雖然當事人一方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房屋的購買確實存在出資關系,但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約定,其主張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不予支持,但在審判實踐中,“借名人”履行了全部出資或相應出資,是認定借名關系成立的重要基本要件。
3、房屋由借名人實際控制使用
對房屋有剛性需求而沒有購房資格的購房者購房的目的主要是居住,而希望通過他人名義購買低價房屋的投機者購房的目的主要是出租。房屋由誰居住或出租,決定了誰對房屋進行實際控制。在審判實踐中,“借名人”自行居住房屋或對房屋進行出租取得,也是認定借名關系成立的重要基本要件。
4、重視其他生活常識類輔助性要件
以下事實雖不如上述要件基礎,但在審判實踐中是處理借名買賣糾紛重要的參考要件,應予以充分重視并綜合考慮。
一是房屋產權證書和契稅原件往往由實際出資人持有;
二是房屋物業費、供暖費等后續費用一般由房屋實際居住人交付;
三是借名人入住房屋時間往往是開發商交房時間;
四是房屋買賣履行過程應符合借名買賣習慣;
五是考慮房屋出賣方(開發商)的相關證明。
另外,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也是評判借名關系合理性的重要參考。
以上就是關于借名買房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幫助!
“借名買房”:不是不可行但謹記要慎行
借名買房多是由限購政策引起的,部分有購房需求的人缺少購房資格,即使能簽合同,也無法在房地產中心進行交易過戶。借名買房雖然可以解一時難題,但也可能造成很多后續困擾。
“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他人名義買房,并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關于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借名買房是否有效,主要看借名人(實際購買人)和出名人(房屋登記人)之間是否有借名協議,如果借名人和出名人在房屋購買以前簽訂了房屋借名協議,將房屋的權屬約定清楚的,應該認定借名行為有效,房屋的實際權屬歸借名人。
出名人主張房產怎么辦?
如果借名后出名人認為房產歸自身所有,要求借名人騰房,會受到法律支持嗎?此類案件爭論的焦點其實是借名行為是否存在,被告方以雙方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系作為抗辯的,法院應當釋明其可以提出反訴要求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當事人堅持不反訴的,應就其抗辯是否成立進行審理并作為判定。假如查明確實是借名買房關系,依法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出名人擅自出售房產怎么辦?
房產登記在出名人名下,其有出售房產的條件。出名人將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屋擅自轉讓他人,借名人以其對房屋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借名人能夠證明買受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房屋存在借名登記的除外。
如果買受人是善意第三人,買受人、借名人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按以下的處理規定: 1、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 2、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已經實際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又未合法占有房屋,應綜合考慮各買受人實際付款數額的多少及先后、是否辦理了網簽、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確定。
如何降低風險?
建議消費者應盡量通過正規方式購房,若不得已需要借名買房時,也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借名買房之前要弄清楚政策規定,借名行為是否違反國家政策性規定,以防將來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例如部分地區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將被視為損害公共利益而無效);
2、簽訂書面協議。為與借款合同區分,書面協議中應明確雙方的借名買房合同關系,盡量邀請第三方見證;
3、注意保留雙方洽談、簽訂借名買房協議時的證據,如邀請見證人、進行錄音錄像等;
4、注意保存購房手續,付款證明(銀行轉賬記錄、收據收條、還款記錄等),購房發票,房產證書等書面證據材料,以便發生爭議時能及時取證。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6-06-3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借名買房沒簽協議官司怎么打
借了別人的名字也買房子,但是沒有簽署協議的話,也可以憑借著其他的證據證明借名買房的事實存在,這種情況其實是比較多見的,遵循著當事人對自己提出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原則,如果證據查明屬實的話,也可以被認為是認定事實,法院也會酌情進行判定,證據主要包括有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以及其他證人的證言。因為現在很多的城市都存在有限購的政策,導致有一些人不具備有買房的資格,以其他人的名義登記買房,但實際出資人是其他人,這種情況所需要承擔的法律風險還是比較高的,如果登記人反饋,而事實購房人不能夠證明雙方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并且證明自己支付了購房款的話,想要在取得房屋產權或者是收回購房款是很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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