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賠償標準(醫療損害賠償標準表)
醫療損害賠償標準
醫療損害賠償標準是指在醫療過程中,由于醫務人員的錯誤或過失導致患者出現身體傷害或經濟損失時,應當根據一定的標準進行賠償。
我國目前的醫療損害賠償標準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人身損害賠償:這包括因醫療事故造成的死亡、殘疾、畸形等人身損害,其中賠償標準主要考慮患者的年齡、職業、收入和家庭情況等因素;
2、財產損害賠償:這包括因醫療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例如醫療費用、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其中賠償標準主要考慮患者的實際損失和醫療責任方的過錯程度;
3、普通損害賠償:這包括因醫療事故對患者生活的影響,例如疼痛、煩惱、恐懼、不安等,其中賠償標準主要考慮患者的實際損失和醫療責任方的過錯程度。
醫療糾紛的調解方法如下:
1、行政協調:如果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醫療機構應當給予賠償,并在約定時間內履行;
2、訴訟:在法院審理期間,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如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仲裁:醫療機構在仲裁中應當遵循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并在規定時間內履行。
綜合上述,醫療損害賠償標準是根據法律規定和相關標準,對因醫療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和普通損害進行補償的一種制度。除了人身損害、財產損害和普通損害之外,還需要考慮責任認定、證據保全、賠償方式和賠償程序等因素。醫療損害賠償標準的實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患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助于推動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安全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五條
對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應當在三個月內予以了結。
人身損害賠償”與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有何區別?
法律主觀:
(一)法律適用方面,審理“醫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而審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則要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二)鑒定類別方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必須委托醫學會組織專家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而“醫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則可以進行司法鑒定即可。,(三)賠償項目方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伙食補助費,傷殘損害賠償金等11項,但沒有“死亡賠償金”。而一般醫療人身損害賠償包括12項,與“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相比,增加了“死亡賠償金”這一項目。,(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責任程度的不同,對于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鑒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一)如果醫療行為經過醫學會鑒定,結論構成醫療事故,則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的賠償標準,具體數額如下:,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前期治療費用不能獲得賠償),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12、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13、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注意:醫療事故賠償中沒有死亡賠償金這一賠償項目,本來醫療事故屬于重大醫療過錯,其過錯程度明顯高于一般醫療過錯,其賠償至少不能低于一般醫療過錯的,但由于法律適用上存在不同標準,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了非正?,F象,即過錯小賠償多,過錯大賠償少的怪現象,這是令患者難以忍受的殘酷現實,也是我國法律亟待解決的問題。
法律客觀:
目前解決醫療糾紛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與2002年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然而,這兩個重要的司法依據在醫療糾紛的處理上標準不同。根據《條例》,經鑒定為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予以賠償,經鑒定為非醫療事故的,不予賠償(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而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對于非醫療事故但存在醫療過錯的情況,醫院仍應予以賠償。換言之,關于賠償定性,法院采用不同的依據就可能導致截然不同的結果。此外,《條例》規定的賠償標準較之其他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賠償標準相對偏低。目前構成"醫療事故"的,適用《條例》,賠償金額較低;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適用《民法通則》賠償數額反而較高,而且《條例》并未規定因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金項目。 醫療侵權賠償實行雙軌制的消極后果十分明顯:患者的人身權利遭受醫療過錯行為同等損害卻享受不同等的賠償待遇,構成醫療事故應當是侵犯患者人身權利案件中后果最嚴重的情形,但按照《條例》獲得的賠償卻不是最高的,這種失衡會動搖公眾對法律的信心。 現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在《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基礎上修訂的,在實施過程中還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仍留有行業保護的痕跡,探究《條例》的制定者,那些專家大部分來自醫學界,其能否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場來最大限度的保護患者的權益,實在令人質疑。 醫療侵權賠償實行雙軌制的消極后果十分明顯:患者的人身權利遭受醫療過錯行為同等損害卻享受不同等的賠償待遇,構成醫療事故應當是侵犯患者人身權利案件中后果最嚴重的情形,但按照《條例》獲得的賠償卻不是最高的,這種失衡會動搖公眾對法律的信心?,F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在《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基礎上修訂的,在實施過程中還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仍留有行業保護的痕跡,探究《條例》的制定者,那些專家大部分來自醫學界,其能否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場來最大限度的保護患者的權益,實在令人質疑。
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是什么
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也要計入死亡賠償金。
醫療事故的種類具體如下:
1、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甲等)、重度殘疾的(乙等);
2、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甲等、乙等、丙等、丁等);
3、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甲等、乙等、丙等、丁等、戊等)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上述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對應人體傷殘級別的一級至十級。
醫療責任事故包括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擅離職守或對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諉拖延,貽誤診治和搶救時機;
2、診治中遇到明知復雜疑難問題,不請示或不執行上級醫師指導,擅自處理;或在搶救危重病人時,上級醫師接到下級醫師報告后不及時處理;
3、手術治療中開錯部位、摘錯器官、遺留異物在病員體內的;麻醉方式、部位、藥品劑量錯誤,麻醉過程中不認真觀察病情變化;
4、因不遵守操作規程、不查對而造成錯發、錯配、錯用藥物,或違反藥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規定做藥物過敏試驗;
5、護理中不按規定交接班,不遵守醫囑,不嚴格執行查對等制度,違反操作規程。
綜上所述,造成醫療事故的原因有很多種,不同的種類造成的原因各有不同,大家要具體對待。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計算標準2023最新規定
賠償標準有什么內容呢?根據有關規定醫療事故賠償的項目包括11項賠償項目,接下來由的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計算標準最新規定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一、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計算標準
(一)、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1、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中西)藥費、住院費、醫療機構的護理費等。憑合法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收費單據計算。
2、“原發病醫療費用”是指非醫療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療本身原有疾病的醫療費用。
3、關于續醫問題。由于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不可能在醫療事故解決階段全部治愈,故條例對繼續治療費(亦稱續醫費、預期醫療費、二期醫療費)規定為:“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p>
(二)、誤工費
1、“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p>
2、誤工日期的認定;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法醫鑒定等認定”的規定,誤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數和出院后治療醫院出具證明的休養天數兩部分組成,從醫療事故發生的當日開始計算,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均不扣減。治療終結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或無相關證明擅自休養的,不予計算誤工費。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殘疾的,自專家鑒定組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后不再計算誤工費,即殘疾者定殘之后不再賠償誤工費。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
1、“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p>
2、“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按司法解釋的原意,是指行政級別為“處級”以下的工作人員。其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各地均由規定,如重慶市現規定的出差伙食補助費為12元/天。
(四)、陪護費
1、“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p>
2、“陪護費”這一稱謂比國務院1991年頒布的《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所稱的“護理費”要科學一些,因為醫護人員進行的醫療活動中也有護理活動。陪護費的計算期間只限于患者發生醫療事故后的“住院期間”,均以上一年度事故發生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為標準按日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
1、“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2、“平均生活費”是指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該地方上一年度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如重慶市2002年公布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為5767元。但交通事故處理機關每年在轉發居民年平均生活費數據的同時,都要明確規定該數據使用于處理從什么時間至什么時間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以便于操作,建議衛生行政機關可予以借鑒。
(六)、殘疾用具費
1、“因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2、殘疾用具包括假肢、輪椅、助聽器、義眼、假牙、假發、眼鏡等。其中義眼、假發等雖無功能補償作用,但為社會普遍觀念所認同,仍屬殘疾用具。計算費用時既包括殘疾用具的購入費,也包括安裝費。費用按照市場上普及型器具的價格計算,也可以參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規定。同時還應按照殘疾用具的使用年限和人均壽命年限(75歲)把將來需要更換的費用計算在內。
(七)、喪葬費
1、“按照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2、目前,各地民政和財政部門都規定有喪葬費的具體標準,如重慶市規定的喪葬費標準為1500元。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起草者的解釋,此喪葬費已包括了“存尸費、尸體運轉費、尸體整容費、火化費、壽衣費等費用。”至于死者方大辦喪事所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
“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p>
(九)、交通費
1、“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2、包括必須轉院治療所必需的合理的交通費用等,一般視患者病情、傷型情況并結合當地交通條件而定。但是患者出于故意耗費而支付的不必要的各種交通費用,不應當列入賠償范圍。
(十)、住宿費
1、“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p>
2、住宿費是指患者因轉院治療、檢查往返等原因未能住院也未能住在家里確需就地住宿的扶養。需要指出的十,這里的“憑據支付”不是憑住宿發票上的金額支付,它只是表明患者確有住宿實施及計算住宿天數的憑據,發票金額高低不論,只按住宿天數支付出差住宿補助費,如重慶市目前規定標準為30元/人、天。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
1、“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不超過3年?!?/p>
2、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患者及其近親屬因醫療事故遭受心理上或生理上的痛苦而以金錢支付方式給予的撫慰。
二、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四種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一般醫療過錯賠償標準
一般醫療過錯賠償標準如下:
1、誤工費?;颊哂泄潭ㄊ杖氲?,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
2、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醫療事故等級如何評判:
1、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2、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綜上所述,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醫療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
醫療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是根據醫療糾紛的性質和損害后果而定的。一般來說,醫療損害賠償可以包括以下幾個項目:
1. 醫療費用:包括醫療治療費用、住院費用、手術費用、藥品費用等直接與醫療行為相關的費用。
2. 誤工費用:如果因醫療事故導致受害人無法正常工作,可以要求賠償因此而產生的工資損失。
3. 護理費用:如果受害人需要長期護理或者雇傭護工,可以要求賠償相應的護理費用。
4. 精神損害賠償金:如果受害人因醫療事故導致精神上的痛苦、恐懼、焦慮等心理損害,可以要求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5. 喪失生活享受能力賠償金:如果受害人因醫療事故導致喪失正常生活功能,如喪失勞動能力、喪失性功能等,可以要求賠償相應的賠償金。
6. 家庭經濟損失賠償金:如果醫療事故導致受害人的家庭經濟受到損失,如家庭主要經濟支柱無法工作,可以要求賠償相應的損失。
醫療損害賠償的標準通常是根據醫療糾紛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進行界定的。各國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會考慮到受害人的實際損失、醫療行為的過失程度、醫療機構的責任等因素來確定賠償標準。具體標準可能包括賠償金額的上限、賠償比例等。在具體案件中,律師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和建議,幫助受害人爭取合理的醫療損害賠償。
醫療事故賠償的法律依據和適用范圍是指在醫療過程中發生的意外事故或醫療錯誤導致患者受到損害時,患者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尋求賠償的權利。法律依據包括《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這些法規規定了醫療事故賠償的主體、程序和標準。適用范圍涵蓋了醫療過程中的診斷錯誤、手術失誤、藥物過敏等醫療事故,以及因醫療事故導致的身體損害、精神損害和經濟損失等方面的賠償?;颊呖梢酝ㄟ^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獲得合理的醫療事故賠償。
【法律依據】:
(六)對所在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醫療損害責任的賠償項目包括
醫療事故賠償包括哪些項目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一條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當事人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的,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鑒定材料移送負責組織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
醫療傷殘等級1-10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傷殘等級1-10賠償標準:責任人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誤工費,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如果構成工傷的,可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每級都不同,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醫療糾紛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醫療糾紛的人身損害賠償適用什么法律法規
醫療糾紛的人身損害賠償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對構成醫療事故如何處理所作的特別規定,人民法院在處理因醫療事故引起的民事賠償糾紛時,應當優先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即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法律客觀:
醫療人身侵權損害的賠償標準有兩種:一種是醫療事故條例規定的賠償標準,但此規定只適用于構成醫療事故的醫患糾紛;第二種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及人身損害精神損害賠償等相關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賠償標準,適用于醫療事故等特殊案件外的所有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具體賠償范圍: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此外,受害者還可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精神損害賠償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于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和醫療費用不足、被撫養人生活費確需增加等情形,受害者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身醫療損害賠償標準是什么
人身醫療損害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用:根據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傷害計算醫療費用,憑證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確需結案后繼續治療的,按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3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上一年度醫療事故發生地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器具生活補助:根據殘疾等級和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自殘疾確定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60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按照醫療機構證明的普及器具費用計算;
(六)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七)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無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于16歲以下的人,養到16歲。16歲以上但無勞動能力的,養育20年;60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八)交通住宿費用:按患者實際必要的交通費用計算,憑證支付;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證支付;
(九)精神損害撫慰金:按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颊咚劳龅?,賠償期限最長不超過6年;患者殘疾的,賠償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