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私了賠償100萬(打醫療糾紛官司醫院最怕什么)
文山醫療糾紛事故哪家專業
法律主觀:
一、醫療事故醫療損害醫療糾紛的區別
1、加害人不同。因為,醫療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而醫療損害可以是任何醫療單位或者個人。
2、兩者造成的損害后果不同。醫療事故的損害后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權,附帶財產權損害。而醫療損害的損害后果,則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權在內的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
盡管《條例》規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的 “人身損害”,但這個“人身”與醫療損害侵害患者的“人身”,不是同一個概念。前一個的“人身”損害不過是后個“人身”損害的一部分,也就是說,醫療事故是醫療損害的一種類型。
3、兩者加害人主觀過錯的表現形態不同。醫療事故加害人的主觀表現形態是過失,而醫療損害加害人的主觀表現形態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
二、發生醫療事故怎么私了
私了,在法律上稱為 “和解”,即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過去,出現了醫患糾紛,醫院與患者或其家屬通過協商,最后達成了某種協議,寫一個“協議書”,糾紛就“私了”了。現在“私了”的方式已經變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規定,醫院要在“私了”后的7日內,將私了的情況及協議書上報上級行政管理部門,管理部門將對其進行審核并對醫療機構進行處罰。
通常在人們的觀念中,簽署了 “協議書”,矛盾就“私了”了。但在現實中,卻常有“私了”后患方以協議書為某種依據去起訴醫院的事件,而這在法律上是被允許的。只是由于醫院在協議書上對一些醫療行為不當已經自認,而使醫院在法院審理中處于被動。耐人尋味的是,私了后只有患方再告醫院者,卻未見醫院告患方者。
醫院在醫療過程中若不存在差錯或根本就沒有醫療事故,醫院就不應該進行協商解決,也就不存在認定醫療事故的原因、事故等級及賠償責任,以防受人以柄。法院從來沒有剝奪醫院起訴的權利。
三、醫療損害的構成要件
(一)存在醫患關系
患者對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的醫患關系負有舉證責任。患者應提供掛號單、交費憑證、病歷、出院證等單據證明與醫院之間存在醫患關系。
(二)醫方存在過錯醫療行為,包括:
1、違反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診療活動;
2、違反相關診療技術規范實施醫療行為;
3、未盡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注意義務;
4、未盡法定告知義務及知情同意義務;
5、未盡法定的病歷管理義務;
6、未盡使用合格醫療產品實施醫療活動的義務;
7、未盡合理檢查義務;
8、未盡保護病人隱私義務。
(三)醫方的上述過錯造成患者以下損害后果
1、死亡。
2、身體損害。
身體損害應當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組成人的身體的軀干、肢、組織及器官受到損害使其正常功能不能得到發揮的。二是雖然表面上并未使患者的肢體、器官受到損壞,但卻致其功能出現障礙。如大腦受藥物刺激造成的精神障礙。
3、精神損害。
精神損害,是指醫療損害所導致的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創傷和痛苦。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依法對患者所遭受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
(四)醫療過錯與損害后果與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對醫療 損害賠償 責任中因果關系的認定,應分為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和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兩個層面進行。首先應由賠償權利人證明事實上因果關系存在,如果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不存在,案件以賠償權利人的敗訴結束。如果已經證明醫療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再由法官判斷在法律上是否有充分理由使醫方對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在認定法律上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時,應當運用相當因果關系理論來認定。
法律客觀: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醫療糾紛調解的賠償額度
法律主觀:
醫療糾紛賠償標準 如下: 1、醫療費:按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 2、誤工費:按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 3、住院 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等。
法律客觀: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糾紛私了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1、 醫療費 賠償金 額=已發生 醫療費用 (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 醫療事故 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 工資 。 5、 傷殘 生活補助費賠償= 傷殘等級 ×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 喪葬費 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 撫養 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 精神損害 撫恤金 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12、 死亡賠償金 =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 人身損害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 護理費 、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 喪失勞動能力 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被 扶養 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法律客觀: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等。
醫療糾紛解決4種途徑
一、醫療糾紛解決4種途徑
1、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后,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后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了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后提出解決方案,并向分管院長匯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患方不鑒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采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衛生部、公安部《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二、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1、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后,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后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了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后提出解決方案,并向分管院長匯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患方不鑒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采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衛生部、公安部《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三、醫療糾紛為什么要選擇調解
出現醫療糾紛時,無論是患者還是醫院都希望用最低的成本,最少的力氣解決問題。比起調解和訴訟的麻煩,和解最直接便捷。另外,醫院也不希望將事態擴大,影響醫院的正常工作,也往往愿意和解。但是,這只限于一些小的案件上,雙方對爭議事實和權益處置規則的認識趨同,或者爭議主體至少一方形成利他的意識及實施行為。但是,在實踐中,為了減輕醫院私了的壓力,醫院自行和解受到一定限額的限制,有的醫院規定和解限額在一萬元之內。患者有時也會抓住和解的機會,跟醫院鬧,這時和解就難以達成。而當醫療糾紛讓醫院疲憊不堪時,它們也會選擇踢掉皮球,將之推給第三方調節機構或者院。
醫患雙方因為醫療糾紛僵持不下時,會考慮醫療調節機構。但是訴訟成本較高,不到萬不得已,沒有人會輕易選擇。目前,我國各地都在呼吁建立第三方醫療糾紛調解中心。但是,它的作用有沒有充分有效地發揮出來?第三方調解中心的強制裁決力不強,實際上只能扮演“和事佬”的角色,因為,其中的成員大多是從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醫院退休的工作人員,關系圈強,而醫療專業性和法律專業性卻不強,所以,它在處理一些爭議較小的案件時發揮作用,對于一些涉及到重大利益的案件,往往客觀和公正不足,欠缺患者的信任。
合法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很多時候發生了意外事故,我們能做的除了救治傷者、搶救財產外,接下來要做的就是關于該如何來解決該事故。關于醫療事故糾紛的解決,一直以來是很多案件的焦點所在,今天大象康法就來為你介紹一下
一、病人和醫生都不應“私了”
公立醫院屬于國有資產,受政府行政部門的監管,院方不可與患方“私了”,北京地區各級醫院按市政府及市衛生局規定,加入了醫療責任保險,在發生醫療爭議時,雙方應按法定程序維護各自權益。醫院個別醫生就醫療過失單方面向患方作出的賠償與許愿,沒有醫院律師在場簽署協議也無效。
二、患方在爭議中不應采取違法行為
醫療場所是特殊公共場所,干擾和破壞醫療公共秩序,是對其他病人醫療權利的侵權,也是對醫院及其醫務人員依法職業的侵權。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行為屬違法行為:在醫療機構內尋釁滋事的;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侮辱、威脅、恐嚇、毆打醫務人員的;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占據辦公、診療場所,影響正常工作、診療活動的;在醫療機構內、外拉橫幅、設靈堂、張貼大字報、堵塞交?通、干擾診療環境;搶奪尸體或拒不將尸體移放太平間,經勸說無效的;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的行為。專業醫療糾紛調解機構可以幫助病人
患方哪些人可參加醫療調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有以下人員: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必須是患者、近親屬和近親屬共同書面委托的代理人,非近親屬代表和非代理人不得參加;代表人和代理人一般不超過3人;近親屬一般指患者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三、患方要保存和提供原始單據
在調解醫療糾紛時,患方要保存和提供一些原始單據,包括:
1.醫療費用的原始單據,如:住院結算單原件;醫療機構收費收據原件;被保險人出具的醫療費分項說明,如患者原發病醫療費用數額、因職業過失對患者造成人身傷害后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數額,說明應有被保險人簽字蓋章;能夠證明醫療費數額的其他原始單據。
2.誤工費證明:由所在單位出具工資收入證明及因就醫造成的誤工損失數額,并加蓋單位公章;無工作單位的,按照北京市上年度人均工資及誤工時間計算。
3.殘疾用具費證明:患者工資收入證明、因就醫造成的誤工損失證明及所需用具的名稱、類型、型號、原始發票;患者工作單位人事勞資部門的工資及獎金福利證明;有工資的陪護人員身份證、工作單位人事勞資部門的工作證明及工資證明。
4.被撫養人情況證明:患者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派出所等單位開具的證明;證明被撫養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患者戶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加蓋出證單位公章。
5、共同撫養人情況證明:配偶或兄弟姐妹等共同撫養人的人數、姓名、性別、年齡等情況。
6、其他原始單證:交通費原始憑據;患者或近親屬住宿費原始憑據;調處中心調解費原始收據;尸檢費、鑒定費等收據。
在對醫療事故糾紛進行解決的時候,我們需要先知道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解決,一般的解決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當然,當事人也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一種比較合理合法的方式解決醫療事故。必要時還可以委托專業律師來為你提供法律幫助。
急求與醫療糾紛有關的法規與政策
政策方面:
政府對醫療投入不足。有數據顯示,國家公共衛生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4.5%,在全球191個國家中排名第188(倒數第四),美國是13.9%,瑞士是10.9%。WTO制定的最底投入標準為5%,世界經合組織為8.4%,甚至比不上世界上最貧窮的國家之一烏干達。也就是醫院的支出均要靠自籌解決,這樣公立醫院成了自給自足的企業,醫護人員全靠醫院養活,導致公民應有的健康權益難以保障。
再者,在高唱和諧社會的今天,創建和諧氛圍是立馬當先。當發生糾紛后,政府本著息事寧人的態度,抱著花錢買穩定的心理,安撫病人家屬的情緒,不讓矛盾激化,導致部分病人家屬形成認知錯誤。
法律法規方面:
醫事法律的研究在國家起步較晚,在認識上存在一些誤區和爭論。民法關于侵權的賠償范圍和數額都遠遠高于《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沒有對醫療事故的補償標準做出規定,各地制訂的補償標準從1000元到8000元不等,但總體上維持在3000元到4000元左右。而如果按照民事侵權的賠償標準,醫院須賠償患者及其家屬的所有直接、間接財產損失以及精神損失費,賠償數額動輒上萬元甚至數十萬元。
由于家處理醫療糾紛的訴訟、行政調解、醫療事故鑒定等渠道耗時長、成本高、難度大,加之信任缺失,出現醫療糾紛后,患者家屬就糾集一批親戚、朋友到醫院大鬧,對醫務人員進行人身威脅或人身攻擊,擾亂醫院的正常工作,直到醫院拿出錢來么私了才就罷,結果,醫院越想“花錢買平安”,“醫鬧”越猖獗,醫院越不平安。甚至有些醫院每年用于私了的錢已經遠遠大于正常醫療賠償的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