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等級1-10評定標準(軍人傷殘等級1-10評定標準)
傷殘等級1-10認定標準
法律分析:1~10級傷殘鑒定的標準都是不同的。一般一級傷殘是最嚴重的情況,十級傷殘是最輕的情況。一般情況比較重的傷殘都需要特殊依賴醫療。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傷殘等級1-10鑒定標準
傷殘等級1-10鑒定標準:
1、一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識消失;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二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不能工作;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三級傷殘劃分依據為: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僅限于室內的活動;明顯職業受限;社會交往困難;
4、四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職業種類受限;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五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僅限于就近的活動;需要明顯減輕工作;社會交往貧乏;
6、六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各種活動降低;不能勝任原工作;社會交往狹窄;
7、七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不能從事復雜工作;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8、八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遠距離活動受限;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社會交往受約束;
9、九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十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1—10級車禍傷殘鑒定標準
交通事故一級至十級的傷殘評定標準如下:
(1)一級傷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員的顱腦、脊髓、四肢、面部、頸部、腹部等損傷,致使腦、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特別嚴重障礙,并導致受傷人員的活動能力喪失、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危害后果。生活自理范圍包括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簌;自我移動。
(2)二級傷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員的顱腦、脊髓、四肢、頭面部、頸部、腹部等損傷,致使腦、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嚴重障礙,并導致受傷人員的各種活動受限,日常生活隨時需要有人幫助、不能工作等危害后果。
(3)三級傷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員的顱腦、脊髓、四肢、頭面部、頸部、腹部等損傷,致使腦、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較嚴重的障礙,并使受傷人員不能完全獨立,需經常有人監護以及明顯的職業受限等危害后果。
(4)四級傷殘的評定標準與三級傷殘的評定標準在損傷種類方面基本一致,但規定的受傷人員的傷情種類不一致,器官功能障礙的程度較三級低,而且受傷人員傷殘等級劃分依據也不一致。
(5)五級傷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員的顱腦、脊髓、四肢、面部、頸部、腹部等損傷,致使腦、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礙,并使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以及需要明顯減輕工作等危害后果。
(6)六級傷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員的顱腦、脊髓、四肢、面部、頸部、腹部等損傷,致使腦、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礙,并使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的需要幫助,以及不能勝任原工作等危害后果。
(7)七級傷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員的顱腦、脊髓、四肢、面部、頸部、腹部等損傷,致使腦、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礙,并使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的需要幫助,以及不能勝任原工作等危害后果。
(8)八級傷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員的顱腦、脊髓、四肢、面部、頸部、腹部等損傷,致使腦、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礙,并使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以及社會交往受約束等危害后果。
(9)九級傷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員的顱腦、脊髓、四肢、面部、頸部、腹部等損傷,致使腦、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較輕程度的障礙,并使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以及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等危害后果。
(10)十級傷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員的顱腦、脊髓、四肢、面部、頸部、腹部等損傷,致使腦、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輕微程度的障礙,并使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以及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等危害后果。
傷殘等級1-10認定標準?
1、一級: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級: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5、五級: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6、六級: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7、七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8、八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9、九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10、十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