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錯了承擔什么責任(法官判錯了什么后果)
法院誤判法官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有責任。中央政法委規定了司法工作人員辦案終生負責制,法官判錯案,任何時候都可以追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 法官判錯案,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法官錯判的,既可以給予行政處分,也可以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有徇私枉法罪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判錯了承擔什么責任
法官判錯了承擔什么責任
1.首先,法官判錯了案子是否成立,要有法律文書所確定下來,如發回重審改判、上級法院受理后改判等等。
2.其次,如果法官判決錯誤并造成了一定的損失,應由造成該損失的直接責任人承擔損失,而不是由該法官承擔該直接損失。
3.最后,該判斷錯誤的法官具有枉法裁判等違法犯罪行為,所承擔的責任是瀆職責任,而不是承擔案件中的直接損失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法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從專業角度審查認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等審查意見。法官懲戒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后,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是否予以懲戒的決定,并給予相應處理。
法官懲戒委員會由法官代表、其他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和有關方面代表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數。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懲戒委員會、省級法官懲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相關人民法院的內設職能部門承擔。
4、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法院誤判冤案怎么辦:
1、一審出現錯誤判決的情況,在規定的上訴期內,可以直接向上一級提起上訴;
2、若一審或者二審判決已經生效,有證據證明法官錯判的話,則可以在判決書生效之后的6個月之內,想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3、判決生效并且生效時間已經過了6個月,可以申請同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二、人民檢察院主要通過以下幾種途徑發現人民法院裁判的錯誤:
1、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申訴;
2、國家權力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轉辦;
3、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
4、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四十六條 法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隱瞞、偽造、變造、故意損毀證據、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審判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四)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辦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七)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八)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輸送,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
(十)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法官的處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枉法仲裁罪】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決書筆誤,法官承擔何責任
法律分析:不需要承擔責任。法院的判決書有筆誤,再下一個補正裁定書糾正就是了,不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三)駁回起訴(四)保全和先予執行(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法官判錯案有什么后果
法官判錯案負的責任如下:
1、法官判決案件是否成立,應當由法律文書確定,如發回重審、上級法院受理后改判等;
2、法官判決錯誤,造成一定損失的,應當由造成損失的直接責任人承擔,而不是由法官承擔。案件造成的損失由重新判決后的責任人承擔;
3、判斷錯誤的法官有枉法判決等違法犯罪行為,其責任是瀆職責任,而不是案件中的直接損失責任;
4、涉嫌構成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人員徇私枉法;明知自己是無罪的人,被起訴,明知自己是有罪的人,故意掩蓋自己不被起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的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法官享有下列權利:
(一)履行法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四)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五)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六)參加培訓;
(七)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八)辭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四十六條
法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隱瞞、偽造、變造、故意損毀證據、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審判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四)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辦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七)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八)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輸送,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
(十)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法官的處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法官判錯了案子怎么追究責任
法官判錯了案子追究責任的方式具體如下:
1、法官判錯了案子的,一般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
2、若該法官存在徇私枉法等行為,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承擔刑事責任:
3、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沒有規定庭審后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不同的審理程序不一樣下達判決書的時間也不同,具體如下:
1、速裁程序。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且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速裁程序法院的審理期限為10天,在實踐中一般都會當庭宣判;
2、簡易程序。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0日內審結,即20天內就會下判決書;
3、普通程序。除適用以上兩種程序的外,其他案件均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在受理后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實踐中多為二個月就宣判,但是存在特殊情況的,根據具體案件可能會有中止審理或者延長審理期限的可能。
判決書的分類具體如下:
1、一審判決書。第一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一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對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終結后,依照國家的民事法律、法規或經濟法律、法規,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書處理決定;
2、二審判決書。第二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二審民事判決書,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對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的民事案件或經濟糾紛案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的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后,依法作出維持或者改變一審民事判決的書面處理決定;
3、再審判決書。審判監督程序的的民事判決書,亦稱再審民事判決書,他是人民法院對本院或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和調解協議,發現確有錯誤,或者根據當事人符合法定條件的再申請,或者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后,就訴訟那個當事人之間的權力義務關系,作出重新確認處理的書面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官判錯了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分析:法官判錯案,如果是事實沒有徹底查明,認定事實錯誤,或者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這對案件當事人可以依法主張上訴、申請再審。如果法官是涉及到貪污受賄、或者徇私枉法等故意錯判的,就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四十六條 法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隱瞞、偽造、變造、故意損毀證據、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審判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四)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辦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七)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八)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輸送,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
(十)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法官的處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法官判錯案子有沒有責任
法律主觀:
法官判錯了案子的,一般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若該法官存在徇私枉法等行為,則應當按照《刑法》規定承擔刑事責任: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