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會使用到反擔保函
什么是反擔保舉例說明
反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債務人向擔保人作出清償。它反映了兩者之間的權益關系。在保險業務中,保險人為保險標的出具的付款擔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險人應承擔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出具其自負責的擔保證明,即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供反擔保。又稱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反擔保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反擔保一般是指,債務人或其他人對擔保人作出擔保或保證,擔保人償還債務人的債務后,如果有所損失,那么債務人或其他人就要對擔保人承擔相應的償還責任。反擔保成立要求擔保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并且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反擔保要采取書面的形式,如果依法是需要登記或移交占有的,就要辦理相關的手續。受益人徑向貴行索賠時,貴行即有權直接向本反擔保人索償,而無須先向擔保申請人追償。本反擔保人保證在收到貴行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后七個工作日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以對外擔保函規定幣種或等值人民幣清償貴行保函項下的一切經濟責任,包括本金、利息、費用和相關經濟損失。
拓展資料:反擔保是指為保證債務人以外的擔保人在未來承擔擔保責任后實現債務人的追償權而設定的擔保。反擔保又稱求償擔保、還款協議或反擔保證書。貸款反擔保方式如下:企業擔保反擔保;存單質押反擔保;存貨和倉單質押反擔保;股權質押反擔保;專利質押反擔保;車輛質押反擔保;股票質押和證券賬戶監管反擔保。
法律依據:《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函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反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債務人向擔保人作出清償。它反映了兩者之間的權益關系。在保險業務中,保險人為保險標的出具的付款擔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險人應承擔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出具其自負責的擔保證明,即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供反擔保,又稱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什么是反擔保保函
反擔保函是指由反擔保人應申請人的要求向擔保人開立書面反擔保文件,承諾當擔保人在申請人違約后作出賠償,且申請人不能向擔保人提供補償時,由反擔保人提供補償,并賠償擔保人的一切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反擔保是什么意思
本擔保是為保證人與債權人簽訂的,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合同;反擔保是保證人為保障自身權益,要求債務人向自己提供擔保的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六百八十九條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是什么意思?
反擔保的方式有:1、保證金指現金或保證人認可的銀行保函;2、保證反擔保指被保證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信譽確保保證人對被保證人追償權的實現的行為;3、抵押反擔保指反擔保人以自己的財產作抵押,確保保證人追償權實現的一種擔保;4、質押反擔保指反擔保人將其動產交給保證人占有,保證人追償權實現的擔保。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反擔保
保函的特征:
1、抽象性。保函是一種抽象的付款承諾。只要受益人未表示拒絕,保函一旦開立,該承諾即具有約束力。
2、獨立性。表現在:(1)保函獨立于基礎交易。雖然保函產生于委托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基礎合同,但卻獨立于該合同。保函及合同項下所分別產生的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獨立的。原則上講,擔保人與基礎合同無關。(2)保函獨立于委托人和擔保人之間的契約關系。擔保人無權以委托人違反該合同為由拒付保函項下的索賠。
3、單據化。表現為其金額、付款期限、付款條件和付款責任的終止,均取決于保函本身條款,及索賠書和其它保函所規定單據的提交。
4、索賠必須與保函條款相符。只有在與保函條款相符的條件下,受益人才有權得到付款。
5、擔保人對于單據的審核責任僅限于表面相符。擔保人對保函項下所提交單據的正當性、準確性或真實性不負責任,僅負責審核單據表面是否與保函要求相符。
6、擔保人應做到誠信和合理的謹慎。擔保人在履行其職責時,其責任僅限于誠信與合理的謹慎,對于其不能控制的行為不負責任。
7、反擔保函獨立于保函。與擔保函獨立于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間的基礎合同一樣。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務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比如,甲為債務人乙向債權人丙提供了擔保,同時可以要求乙向甲提供反擔保。在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作擔保的情況下,反擔保是保證擔保人利益不受損害的有效方式,反擔保也是擔保活動中普遍使用的方法。
反擔保是否必須由債務人自己提供呢?債務人本人當然可以提供反擔保,但并不限于債務人,其他人也可以為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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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種類?
大家都知道如果我們需要錢了肯定是要去銀行進行貸款的,我們國家對于 銀行貸款 方面的規定內容是有很多的。在銀行貸款的時候一般都是需要有東西作為 抵押 ,如果是沒有東西抵押則需要 擔保人 。 反擔保 就是 債務人 給擔保人或者別人向債務人進行擔保這就是反擔保。那么反擔保是什么意思呢? 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 債務 而遭受損失時,向擔保人作出清償。 它反映了兩者之間的權益關系。在保險業務中,保險人為保險標的出具的付款擔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險人應承擔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出具其自負責的擔保證明,即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供反擔保。又稱償還約定書或反 保證書 。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 債務清償 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 債權人 ,第三人對其代債務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 反擔保方式 有: 1、 土地使用權 反擔保 土地使用權反擔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取得相應權利證書的土地使用權依法抵押給擔保中心以取得貸款的一種反擔保方式。 2、存單 質押 反擔保 存單質押反擔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存單質押給擔保中心以取得貸款的一種反擔保方式。存單質押應在存單所在銀行辦理核押手續。 3、企業保證反擔保 企業保證反擔保是指借款人的相關聯企業即保 證人 和擔保中心約定,當借款企業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 承擔連帶責任 的一種反擔保方式。作為保證人的相關聯企業應經審核并具有較好的債務清償能力。 4、 保證金 指現金或保證人認可的銀行保函; 5、保證反擔保 指被保證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信譽確保保證人對被保證人追償權的實現的行為,可分為一般保證和 連帶責任保證 ; 6、抵押反擔保 指 反擔保人 以自己的財產作抵押,確保保證人追償權實現的一種擔保,它屬于物權擔保,抵押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7、質押反擔保 指反擔保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交給保證人占有,確保保證人追償權實現的擔保。 對于反擔保的意思我們國家的規定當中是有詳細的說明的,我們可以看出對于反擔保的意思一般都是指貸款的時候比如說你給我擔保了,但是接著我給你當擔保人,這樣就是反擔保。我們也可以從字面的意思上看出,反擔保就是反著來進行擔保。
擔保公司為什么要簽反擔保協議?
《反擔保法》對債的擔保制度作出比較全面的規定,但對擔保制度所衍生出來的反擔保問題只作了原則性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由于學界對反擔保這一擔保制度中的特殊問題研討不足,國外立法中亦乏更詳盡的規定可資借鑒,人們對反擔保中的諸多問題尚存在模糊甚至錯誤認識。 \x0d\x0a\x0d\x0a一、反擔保的概念 \x0d\x0a\x0d\x0a《擔保法》頒行后,通說認為:反擔保是指債務人對為自己債權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或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債務人應第三人的要求為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從此觀點看來反擔保是擔保之一種,債務人是反擔保關系中的擔保人,第三人為擔保權人。從此原理剖析,我們只能認識到,反擔保就債務人與第三人的關系來說也只是一般意義上的擔保,即相對于原始擔保(第三人就主債權設立的擔保)而言的。反擔保仍然具有定限物權、從權利以及價值權和變價權的特征,也完全符合一般擔保所具有的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的性質。筆者認為反擔保,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后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簡言之,也就是擔保的擔保。\x0d\x0a\x0d\x0a反擔保是相對于本擔保而言并在既存本擔保萊系的基礎上設立的。作為反擔保的對稱并為反擔保設定的前提和基礎的本擔保,是指并僅限于“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擔保”,而債務人自己向債權人提供的擔保則不在其列。因為債務人自己充當擔保人時,不存在可期待的追償權,自亦無從為其設立反擔保。在本擔保中,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須依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承擔擔保責任,以自己的財產代為債務之清償。代償債務后,該擔保人即成為債務人的新債權人,就其代債務人向債權入清償的債務,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正如債權人因擔憂債務人的償債能力而要求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債務的履行提供可靠的擔保一樣,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出于自身利益,也往往會慮及其期待的追償權成為既得權后能否實現的問題,為避免或減少其追償權實現的風險,他可以根據情況事先要求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的人向其提供反擔保,以保障其承擔擔保責任后向債務人追償損失的權利的實現。 \x0d\x0a\x0d\x0a二、反擔保法律關系 \x0d\x0a\x0d\x0a反擔保具有從屬性,它是以本擔保法律關系的存在為基礎的。反擔保法律關系中共包括一個主合同和兩個擔保合同,這三個合同既相互聯系又相互獨立:主合同,這是基礎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為債權人和債務人;擔保合同,這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在擔保合同中,分別有債權人、擔保人、債務人三方當事人。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主要是保證債務人能及時償還債務,在債務人不履行時,由擔保人代為履行或承擔連帶責任;反擔保合同,這可以說是擔保合同的從合同。在反擔保合同中,分別有擔保人、債務人、反擔保人三方當事人。在這里,擔保人成為債權人,反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主要是在擔保人代替債務人履行了債務之后,保證債務人能及時向擔保人償還其代為履行的債務,若債務人未按時履行此債務,則由反擔保人代為履行或承擔連帶責任。反擔保合同實際上就是擔保合同,只不過合同中的債權人是主合同下原擔保合同的擔保人而已。因此,反擔保合同的反擔保人擔保責任的履行應以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已履行為前提。 \x0d\x0a\x0d\x0a三、反擔保的特點 \x0d\x0a\x0d\x0a1、反擔保的擔保對象不同于本擔保。本擔保的擔保對象是主合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換言之,所擔保的是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的履行、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反擔保的擔保對象則是擔保人對被擔保人(債務人)的追償權。該追償權在擔保合同依法成立時既已設定并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實際發生,其性質為擔保人基于擔保合同關系及代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事實而產生的一種新債權。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損失的債權在主體、發生原因及范圍等方面,均有別于主合同債權人的債權。 \x0d\x0a\x0d\x0a2、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不同于擔保合同。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因擔保方式及擔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債務人自己充當擔保人的抵押、質押、定金擔保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與主合同當事人發生競合,均為債權人與債務人。而在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充當擔保人的保證、抵押、質押擔保中,債權人、債務人(被擔保人)、擔保人三者之間的關系分別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擔保合同三種既有緊密聯系又相區別的合同來維系。其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擔保人,而債務人盡管與債權入之間有主合同關系、與擔保人之間有委托合同關系,并且也要受到擔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卻不是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在有關當事人未另外訂立擔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訂明有關內容并由各當事人簽章的情況中,該合同實質上是主合同、委托合同與擔保合同三種合同關系的合并,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三者之間的三種法律關系,仍是既相聯系又相區別而存在的。 \x0d\x0a\x0d\x0a同理,反擔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亦是債權人與擔保人,但該兩方當事人的擔當者卻與本擔保合同大有不同。反擔保合同中債權人是在本擔保中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并對債務人享有追償權的擔保人,即本擔保人;反擔保合同中的擔保人(即反擔保人),既可以由債務人自己充當,亦可以由債務人以外的人充當。主合同及擔保合同中的債權人不再是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利害關系人,反擔保設定與否,方式與內容如何,均與其無關。反擔保人只對享有追償權的本擔保人負其義務,即使本擔保中的擔保人無力承擔擔保責任,如保證人無全部代償能力等,主合同債權人亦無權要求反擔保人對此承擔責任,例女口,乙向丙借款10萬元,甲為乙向丙提供擔保,丁又為乙向甲提供反擔保,那么在甲無能力全部承擔擔保責任時,丙無權要求丁承擔擔保責任。 \x0d\x0a\x0d\x0a3、反擔保的從屬性與補充性有特殊的表現 \x0d\x0a\x0d\x0a反擔保也是擔保,因而也具有擔保所固有的從屬性與補充性,然此二性在反擔保中具有特殊的表現。與擔保合同從屬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主合同不同,反擔保合同從屬于擔保人與債權人間的擔保合同,它是擔保合同的從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即擔保合同相對于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但其相對于反擔保合同而言又處于 “主合同”的地位。反擔保的成立、效力、變更、解除等,并不直接決定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主合同,(但主合同對反擔保合同可能有間接影響,)而是決定于擔保合同。同樣,反擔保責任的補充性也不是相對于主合同債務人的債務不履行責任而言,而是指擔保人在取得對債務入的追償權后,債務人不對擔保入之損失履行清償義務時,反擔保人方負代為清償責任。 反擔保在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的應用越來越頻繁和廣泛,其原因無非是債權人為避免自己行使抵押權,質權等繁瑣手續和麻煩而要求主債務人向其提供其認為滿意和更快、更好實現債權的保證擔保。而擔保人提供保證時,又擔心自己提供擔保債權的實現問題,故出現反擔保。實質上反擔保與擔保并無本質上的區別。只是在某一時間或某一案件之中,出現一個擔保的前提和基礎上,又在一個特定的情形下設定一個擔保的情況。本擔保與反擔保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內在聯系,故反擔保也是擔保,或者說反擔保就是擔保,但在實際操作中,更應明確和保護反擔保中反擔保權人的利益保護,才能使反擔保發揮其更大作用,促進我國商業交往和經濟發展,使之真正成為“市民們增進自己及公共福利的一種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