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中的法律擬制(法律擬制為搶劫罪的三種情形)
法律規定的搶劫罪量刑標準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準: 1、搶劫一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四年。 2、搶劫二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年。 3、搶劫取得財物,數額超過2000元,基準刑增加六個月;每增加數額1500元,基準刑增加六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量刑基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9、多次搶劫并且數額巨大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 10、入戶搶劫并且數額巨大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除上述情形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三年。 11、搶劫取得財物數額巨大,超過1萬元以上的,每增加5萬元,基準刑增加一年。 12、搶劫多次,次數超過6次的,基準刑增加一年;次數超過10次的,基準刑增加一年六個月。 具有以下情節的,基準刑為無期徒刑: 1、搶劫致人重傷,且造成被害人6級以上(含6級)嚴重傷殘的; 2、搶劫致二人以上重傷的; 3、同時具有兩種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同時具有三種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 5、搶劫數額達20萬元以上,且同時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情形之一(不含多次)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搶劫罪是怎樣的法律規定
搶劫罪的相關法律規定如下:如果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則應視為構成搶劫罪。一般可對行為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入戶搶劫等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罪
搶劫罪是一個傳統的自然犯罪,戰國時期的《法經》有云:“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其中“賊”在我國古代法律中就有“殺人越貨、強取財物”之意。在我國現代刑事法律中,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財物的行為。
搶劫罪雖然是侵犯財產的犯罪,但搶劫罪還同時侵犯了他人的意思活動自由,加重型搶劫還可能致人重傷、死亡。這既是搶劫罪區別于其他財產犯罪的重要標志,也使搶劫罪成為侵犯財產類犯罪中最嚴重的犯罪。
1979年《刑法》設立搶劫罪后,本罪共經歷兩次修改,分別是1997年《刑法》與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
(一)首次設立搶劫罪
搶劫罪是一種強行劫取公私財物并可能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嚴重暴力犯罪,可以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社會恐慌心理,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也是我國《刑法》始終嚴加懲治的犯罪行為。1979年《刑法》設立了三種類型的搶劫犯罪,分別是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普通搶劫、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聚眾“打砸搶”和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事后搶劫。
(二)1997年完善搶劫罪
1997年《刑法》從兩個方面對搶劫罪予以完善。第一,19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增加并細化了搶劫罪的加重處罰情節,將入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搶劫致人重傷、死亡、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持槍搶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共八種情形作為搶劫罪的加重處罰情節;第二,19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攜帶兇器搶奪依照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進一步拓展了搶劫罪制裁的行為種類。
(三)2011年限制減刑假釋
為更好懲治搶劫犯罪,提升制裁力度,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對因搶劫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對因搶劫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刑法》對于普通型搶劫、事后搶劫及轉化搶劫規定了不同的行為方式與構成要件,需要分情況予以討論。
(一)普通型搶劫
行為主體
已滿14周歲的人實施搶劫行為的,均應當負刑事責任。
2.行為對象
搶劫罪侵害的法益是復雜法益,既有人身權利又有財產權利。搶劫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所有的、保管的或占有的財物。不管他人對財物的擁有是否合法,也不論這種財物是否是違禁物品,都可以成為搶劫罪的對象。以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對象,實施搶劫的,以搶劫罪定罪;搶劫的違禁品數量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搶劫違禁品后又以違禁品實施其他犯罪的,由于又侵害了新的法益,所以不屬于不罰之后行為,應以搶劫罪與具體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3.行為方式
搶劫行為由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組成,手段行為指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目的行為指強取他人財物,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之間應當具有因果關系,否則二者便不能在同一構成要件內進行評價。
(1)手段行為:壓制被害人反抗
第一,暴力方法。暴力方法是指對被害人實施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為,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暴力一詞在不同場合具有不同含義,搶劫罪中的暴力只能是最狹義的暴力。這種暴力必須針對人實施,直接或者間接作用于人的身體,并要求足以壓制對方的反抗,但不要求必須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質。暴力的對象并不限于財物的占有者,而是包括其他具有保護占有的意思的人。例如,對有權處分財物的人、財物的輔助占有者、財物占有者的家人以及其他協助占有、管理財物的人或者抵制搶劫的人使用暴力的,均不影響搶劫罪的成立。對具有一定看守能力的兒童實施暴力強取財物的,也成立搶劫罪。
第二,脅迫方法。脅迫方法是指以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為,這種脅迫也應達到足以壓制對方反抗的程度。脅迫方法的實現必須是行為人確有可能實施暴力或者佯裝能夠實施,而且使得被害人信以為真的。換言之,脅迫并不意味著被害人不交付財物或者進行反抗時,行為人就必然實現脅迫內容,只要行為人的脅迫內容使被害人以為行為人會實現脅迫內容即可。脅迫方式可以是使用語言或者動作、手勢。
第三,其他方法。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脅迫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強制方法。
這種方法必須是行為人實施的可以壓制被害人反抗的方法。最典型的是采用藥物、酒精使被害人暫時喪失自由意志,然后劫走財物。如果未實施前述行為造成被害人喪失意志自由,只是單純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狀態取走財物的,不屬于搶劫罪。
(2)目的行為:強取財物
強取財物,是指在壓制被害人反抗的前提下,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財物轉移給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壓制被害人和強取財物應當存在因果關系。
4.責任形式
責任要素除故意外,還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搶劫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搶劫行為會發生侵犯他人財產與意思活動自由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所謂非法占有,是指排除權利人而將他人的財物當作自己的所有物,并按其本來用途進行利用或處分的意思,因此,強行索取合法債務的不成立搶劫罪。
(二)事后搶劫
根據《刑法》第269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刑法》第263條關于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這一規定屬于法律擬制,其規定的情形在理論上稱為事后搶劫或準搶劫(罪名仍為搶劫罪)。事后搶劫罪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 行為主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之規定,成立事后搶劫必須要求行為人已經年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行為人不成立事后搶劫,但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行為方式
(1)犯盜竊、詐騙、搶奪罪
這是事后搶劫的前提行為。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2條之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盜竊、搶奪、詐騙行為,一般不考察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財物數額明顯低于“數額較大”的標準,又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所列五種情節之一的,不構成搶劫罪。
(2)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總的來說,“當場”是指在盜竊、詐騙、搶奪的現場以及行為人剛離開現場即被他人發現并抓捕的情形?!爱攬觥奔炔恢皇且粋€表示時間的概念,也不只是一個表示空間的概念,而是綜合表示時間與空間的概念。亦即,只有當暴力、脅迫與盜竊等行為具有時間與空間上的緊密性時,才能認定為“當場”。從實質上說,只有當暴力、脅迫與之前的盜竊等行為在時間與空間上具有緊密性時,才可能被評價為一個犯罪;將在時間與空間存在明顯距離的兩個行為評價為一個行為,難以被一般社會觀念所接受。
(3)以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為目的
窩藏贓物,是指保護已經取得的贓物不被返回、追繳等,而不要求達到使贓物不能被人發現或者難以被人發現的程度?!案C藏贓物”中的“贓物”與先前所取得的“贓物”必須具有同一性。如果行為人先前僅盜竊了A財物,為窩藏B財物而當場實施暴力或者脅迫行為的,并不成立事后搶劫罪??咕茏ゲ叮侵傅挚?、拒絕司法人員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及類似行為。毀滅罪證,是指毀壞、消滅其盜竊、詐騙、搶奪罪的證據。需要指出的是,倘若行為人在實行盜竊、詐騙、搶奪過程中,尚未占有被害人的財物時就被他人發現,行為人出于強取被害人財物的目的(不是出于《刑法》第269條規定的目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直接適用《刑法》第263條認定為普通搶劫罪,而不能適用《刑法》第269條,將之認定為事后搶劫。
3.責任形式
責任要素是故意,特別要指出的是不能將“非法占有目的”作為事后搶劫罪的主觀要素,例如,行為人在實施盜竊行為時還沒有占有他人財物,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者的出現而不得不放棄占有意圖,只是為了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同樣成立搶劫罪。
(三)攜帶兇器搶奪
《刑法》第267條第2款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進一步明確,“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
1. 行為主體
已如前述,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不成立事后搶劫,但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是否可以成立“攜帶兇器搶奪”型搶劫的問題,實踐中存在爭議。目前實踐主流觀點認為,《刑法》第276條第2款將攜帶兇器搶奪認定為搶劫,是一種法律擬制。《刑法》將攜帶兇器搶奪擬制為搶劫的原因在于:從客觀方面講,兩種行為都侵犯了他人的財產和人身雙重法益,對法益侵害程度具有同等性或相似性;從主觀方面講,行為人搶奪時攜帶兇器的目的在于使用,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與搶劫罪相等。因此,對于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攜帶兇器搶奪的,不能因為行為人年齡較低就不認定為搶劫,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只要是已滿十四周歲的人攜帶兇器搶奪的,均可以認定為搶劫罪。
2. 行為方式
攜帶兇器不需要顯露,行為人將隨身攜帶兇器有意加以顯示、能為被害人察覺到的,直接適用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攜帶包括直接攜帶,也包括間接攜帶。只要兇器處于隨時可支配范圍之內,即便沒有貼身攜帶,也可理解為攜帶。例如,甲欲搶奪丙的財物,讓乙手持兇器與自己同行,如果被害人丙反抗,則使用乙手中的兇器。甲搶奪丙的財物,應認定甲的行為是攜帶兇器搶奪。
3. 責任形式
行為人攜帶“兇器”的目的是犯罪而準備。如果“兇器”是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攜帶行為本身就可推定是為了犯罪。如果隨身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搶奪,如果有證據證明該器械確實不是為了實施犯罪準備的,不以搶劫罪定罪。
(四)聚眾“打砸搶”
《刑法》第289條規定:“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币虼司郾妼嵤幕蛘邠屪吖截斘锏摹按蛟覔尅毙袨?,首要分子將成立搶劫罪。成立聚眾“打砸搶”型搶劫罪,不需要強行取走財物,毀壞財物的也成立這種搶劫罪,所以成立這種搶劫罪也不需要非法占有的目的。
(五)搶劫的既遂與未遂
1. 普通型搶劫
搶劫罪侵害的法益是復雜法益,既有人身權利又有財產權利,因此搶劫行為只要出現劫取財物或造成輕傷結果之一的,就可成立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后果的,屬搶劫未遂。而且《刑法》263條規定的八項加重處罰情節中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一結果加重情節之外,其余七種加重處罰情節也同樣存在既遂、未遂問題,其中屬于搶劫未遂的,應當在加重處罰的量刑區間內,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
2. 事后搶劫
只要行為人出于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目的之一,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即成立既遂,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既遂的認定。
法律擬制的罪名有哪些
一、法律擬制的罪名有哪些
1、法律擬制的罪名有以下:
(1)故意殺人罪;
(2)故意傷害罪必須達到重傷或者死亡;
(3)強奸罪;
(4)搶劫罪;
(5)放火罪;
(6)販賣毒品罪;
(7)投放危險物質罪;
(8)爆炸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法律擬制與注意規定的區分是什么
1、法律擬制是將原本不符合基本規定的情形也按照基本規定處理,故僅限于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
2、注意規定是將原本符合基本規定的行為,提示性地規定按照基本規定規定,并不改變基本規定的內容,故相當于路徑指引的超鏈接。
搶劫罪的轉化情形 搶劫罪加重情形
【必考必記】搶劫罪的轉化情形 搶劫罪加重情形刑法高頻考點之搶劫罪【前言】
本節課講刑法分則中重要的罪名一搶劫罪,搶劫罪是司法實踐中非常嚴重的 罪名,是高頻率考點。本節課重點為搶劫罪概述和法律擬制為搶劫罪的三種情形。 本節課以搶劫罪為主線,對涉及的其他罪名也會做講解和補充。
一、搶劫罪概述(一)概念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 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其他方法”是指由行為人采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 的方法。
【解析】
(1)關鍵詞:壓制反抗、強行取財。即行為人通過壓制反抗行為,強行取 得被害人的財物。搶劫罪包含兩個要件:1目的:強行取財。2方式手段:壓制 反抗。
(2)手段:暴力、脅迫、其他方法。1暴力:搶劫罪中指最狹義的暴力, 如夜晚外出看到有錢的路人,用刀捅傷搶走錢包,則構成搶劫罪。2考點:暴力 的方式有毆打(如將被害人打倒在地、跪地求饒)、傷害、殺害、禁閉(如將張 三控制在小黑屋里,如果張三不給錢就不讓他離開。禁閉方式是暴力的一種形式, 搶劫罪仍然成立)。a.刑法中有非法拘禁罪:如將張三關在小黑屋里要錢,雖然 關閉張三,有非法拘禁行為,但是采用暴力方式向張三要錢,構成搶劫罪疑罪。 b.暴力必須針對人,如捅刀、開槍都要針對人,如果對物實施暴力不構成搶劫罪。 如張三上鎖的樟木箱子里有裘皮大衣,李四用斧子砍開樟木箱子拿走裘皮大衣, 此時李四不構成搶劫罪,雖然李四較為暴力,但是暴力行為是針對樟木箱子,構 成盜竊罪。
(3)脅迫:在搶劫罪中指最狹義的脅迫,搶劫罪脅迫原則上是以當場對人 實施暴力相威脅。包含三個考點:1當場:如在張三面前,拿刀威脅張三不給錢 就用刀傷害他。脅迫必須是當場能夠實施,即當場就用刀威脅,造成對方害怕進 而掏錢。如果事后實施暴力威脅,如要求張三趕緊給錢,否則過幾天毆打張三, 此時不構成搶劫罪。2脅迫必須針對人:如李四沖進張三家要彩電,否則炸掉冰 箱,此時不構成搶劫罪,雖然有威脅,但是脅迫針對財物(冰箱),不構成搶劫 罪,構成敲詐勒索罪。3只要行為人實現威脅即可,脅迫內容只要讓對方害怕即 可,不要求脅迫內容在客觀上可以實現。如張三兜里裝了啤酒瓶,對李四說如果 不給錢就引爆手榴彈炸死李四,李四最后乖乖掏錢,雖然張三兜里裝的是啤酒瓶, 但是脅迫內容讓李四害怕且相信(足以壓制反抗即可),構成搶劫罪。
(4)搶劫罪其他方法:除暴力以外的其他壓制方法。其他由行為人采取致 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1如將張三反鎖在房間里,拿 走其他房間財物,致使張三不能反抗,搶劫罪成立。2如迷倒被害人拿走財物。
(5)最常考:通過灌酒,致使對方喝醉,拿走財物,雖然沒有暴力和脅迫, 但是行為人采取讓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搶劫罪成立。利用被 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構成盜竊罪。如將暈倒的路人的財物拿走 構成盜竊罪。行為人實施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行為,將被害人財物 拿走,前后行為是一個人,構成搶劫罪。如果前后行為不是一個人,只是取走東 西則成立盜竊罪。
(6)強行取財:關鍵詞是財物,財物包括動產、不動產、財產性利益。1 動產:攔路搶劫手機、手表、錢包。2不動產:我國不動產所有權變動以登記為 要件,如必須是房產證的名字象征不動產所有權。指以暴力、脅迫方式、其他方 式讓對方更改戶名,把不動產變成行為人的名字,構成搶劫不動產。如拿槍逼迫 房主對房產更名。3財產性利益:如乘坐出租車,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逼迫出 租車司機放棄車費。雖然沒有搶走司機財物,但是通過暴力逼迫司機放棄車費, 變相讓司機財產受到損失,構成搶劫罪。
練1(單選)甲為了獲得乙的高級手機,便將乙約到酒店,用白酒將其灌 得不省人事,趁機拿走乙的手機。甲的行為構成()。
A.故意傷害罪 B.綁架罪
C.盜竊罪 D.搶劫罪
【解析】1.本題屬于搶劫罪的其他方法:甲把乙灌醉,甲的行為讓乙不知反 抗、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前后行為是一個人,構成搶劫罪。如果丙趁乙喝醉, 拿走手機構成盜竊罪。如果喝酒時沒有想拿走手機,臨時起意或心血來潮拿走財 物,構成的盜竊罪。【選D】
【注意】做題時,根據題干情形判斷。
練2.(單選)甲與乙系同事,甲覬覦乙的手表(價值1萬元)已久,某晚聚餐,甲故意將乙灌醉,乙不勝酒力,意識不清,甲主動提出送乙回家,行至某偏 僻處,甲取下乙的手表據為己有,甲的行為構成()。
A.詐騙罪 B.盜竊罪
C.搶劫罪 D.侵占罪
【解析】2.甲“覬覦手表”、“故意灌醉乙”,甲利用乙不知反抗、不敢反 抗、不能反抗,成立搶劫罪?!具xC】
練3.(單選)乙持甲的借條要甲還錢,甲不僅不還錢,反而指使丙、丁將 乙強行扣留在一暗室里,并對其進行毆打,直至乙交出借條并承諾永不索還,才 將乙釋放。本案中甲構成()。
A.搶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B.綁架罪
C.敲詐勒索罪 D.搶劫罪
【解析】3.甲欠乙錢,甲不還款反而扣留乙并對其進行毆打,并要求乙交出 借條,借條屬于財產性利益,乙交出借條就會讓乙的財產變相減少,且無法主張 債權??哿粼诎凳覍儆诮]行為,禁閉和毆打屬于暴力形式,甲通過暴力形式搶 劫財產性利益。關禁閉和毆打的目的是用暴力讓乙不反抗并交出借條,認定搶劫 罪疑罪?!具xD】
【注意】非法拘禁罪:無原因將人禁閉在一個空間內,非法限制或剝奪人的 自由。如張三欠錢,李四為了索債,將張三禁閉起來,構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 禁罪量刑比搶劫罪輕。
(二)既遂、未遂的認定
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具備劫取財物 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 成他人人身傷害后果的,屬搶劫未遂。
【解析】
(1)搶劫罪侵犯雙重客體:侵犯人身和財產,二者只要有其中之一被侵犯, 視為搶劫罪既遂。如在夜晚搶劫遇到身無分文的張三,因為沒有搶到財物生氣捅 張三兩刀,此時雖然沒有搶到財物,但是對張三人身造成傷害,搶劫罪既遂成立。
(2)搶劫未遂:行為人既沒有拿到錢,也沒有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后果。
二、法律擬制為搶劫罪的三種情形1.在實行聚眾“打砸搶”行為過程中,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對首要分 子應認定為搶劫罪。
2.攜帶兇器搶奪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解析】
(1)擬制:行為人本來不符合搶劫罪要件,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某種行為 在定罪量刑按照搶劫罪量刑。三種情形(△)1必須在聚眾“打砸搶”行為過 程中。如甲乙二人到丙家,打砸丙家,甲乙不構成搶劫罪。2首要分子認定為搶 劫罪。首要分子是指組織、領導、策劃、指揮犯罪行為的人,不包括一般參加者, 如果一般參加者打砸東西,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3攜帶兇器搶奪的,以搶劫罪 定罪處罰。
(2)搶奪:如廣州飛車黨騎摩托車飛快經過搶走路人手里的包,此時成立 搶奪罪。搶奪罪和搶劫罪區別:搶劫罪力在人上,搶奪罪力在物上。飛車黨拽包, 力在物上。搶劫罪的暴力、脅迫都針對人,力在人上。
(3)兇器:只要行為人攜帶即可,不要求行為人對被害人使用、展示、暗 示。當行為人兜里揣刀或者直接拿出來,直接構成搶劫罪,不需要擬制搶劫罪。
(4)攜帶兇器搶劫: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使用兇器的意識。對于行為人不 是為了搶奪而攜帶兇器或搶奪時不使用兇器,不認為是搶劫罪。如甲帶斧頭上山 砍柴,上山途中搶奪某人的財物,此時甲雖然攜帶斧頭,但是不能按搶劫罪處理。 因為雖然客觀上行為人有兇器,但是兇器是為了砍柴,斧頭不是為了搶奪財物準 備的,不按搶劫罪定罪處罰,按搶奪罪認定。搶劫罪量刑較重。題干中明確說明 兇器是有其他目的或在搶奪中不使用兇器,不構成搶劫罪。
(5)攜帶兇器盜竊、詐騙:不認定搶劫罪,不能做類推解釋。對比刑法分 則法條,搶劫罪比故意殺人罪量刑重。
練4.(單選)行為人攜帶管制刀具尾隨他人,乘他人不注意時,使用管制 刀具將他人背著的背包帶劃斷,取得他人背包及其中財物的,成立()。
A.盜竊罪 B.詐騙罪 C.搶奪罪 D.搶劫罪
【解析】4.用管制刀具劃斷別人背包,類似飛車黨搶包行為。行為人的行為 構成搶奪罪。攜帶管制刀具的目的是用于搶奪,在搶奪過程是利用刀具劃斷背包 帶,有使用兇器的意識,根據法律擬制情形第二條,成立搶劫罪。【選D】
【注意】盜竊:當場或過一陣才會發現。搶奪:可以讓被害人及時或當場發 現。
3.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 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轉化為搶劫罪。
【解析】
事后搶劫:同時滿足三個要件。
(1)犯盜竊、詐騙、搶奪罪之一:只要犯三罪之一即符合事后搶劫的前提, 不管是否成功、是未遂還是既遂,構成要件即可。如張三在李四家盜竊,在李四 回來時還沒偷到財物,張三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認定張三為搶劫罪。
(2)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如果說行為人確實盜 竊且當場使用暴力,但是不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此時不能 認定搶劫罪。
(3)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必須針對他人,“他人”意味首先 必須是人,如果針對財物使用暴力,不能認定為事后搶劫。1如張三搶李四的名 貴花瓶后逃跑,張三威脅李四如果再追張三就要毀壞花瓶,李四為保全花瓶放棄 追逐,此時張三不成立事后搶劫。雖然威脅但是針對的是財物,不認定事后搶劫, 張三成立盜竊罪。2如甲盜竊乙財物,乙讓狼狗追,甲用磚頭拍暈狼狗,不成立 事后搶劫。暴力或暴力相威脅必須針對人。3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脅不能針對行為 人本人:如甲搶劫乙,乙追,走投無路的甲用自己的生命威脅乙,此時乙不成立 搶劫罪。
練5.(單選)某日,竊賊張某潛入居民李某家中行竊,恰好被下夜班回家 的李某撞個正著,二人發生扭打,張某急于掙脫,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刺向李 某腹部,奪門而逃。經查,李某家雖被翻亂,但未丟失任何物品。下列關于本案 的表述,正確的是()。
A.張某構成盜竊罪
B.張某構成搶劫罪
C.張某構成傷害罪
D.張某構成盜竊罪和傷害罪
【解析】5.張某“抗拒抓捕”、“使用暴力盜竊”轉化為搶劫罪。“未丟失 任何財物”屬于迷惑內容,雖然盜竊未遂但是不影響轉化為搶劫罪。【選B】
練6.(單選)甲趁在路上行走的婦女乙不注意之際,將乙價值12000元的 項鏈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 50米之后,甲以為乙的項鏈根本不值錢,就轉 身回來,跑到乙跟前,打了乙兩耳光,說出來混也不帶條好項鏈,然后將項鏈扔 給乙。甲的行為屬于()。
A.搶奪罪(未遂)
B.搶奪罪(中止)
C.搶奪罪(既遂)
D.搶劫罪(轉化型搶劫)
【解析】6.趁人不備、抓項鏈逃跑:力在項鏈上,此時甲的行為構成搶奪罪。 打耳光:含暴力成分。甲抓走項鏈屬于搶奪罪,打耳光屬于暴力,打耳光不符合 事后搶劫目的要求,不能轉化為搶劫罪,排除D?!具xC】
【注意】
(1)未遂:欲而不能,行為人想干但是無法取得成功。
(2)中止:能而不欲,行為人客觀可以做到但是不想干,主動放棄。中止
在犯罪過程中成立,本題甲抓走項鏈,項鏈脫離權利人占有,完成搶奪罪,事后 返回不能成立中止。
三、搶劫罪與其他犯罪的關系(一)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
1.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的,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 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2.搶劫財物后,為了滅口而殺害他人的,成立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實行數 罪并罰。
3.因其他原因故意實施殺人行為致人死亡,然后產生非法占有財物的意圖, 進而取得財物的,不成立搶劫罪。
【解析】
(1)區分搶劫罪疑罪和數罪并罰:1看行為人殺人是否為了強行取財,如 果壓制反抗、強行取財,則認定搶劫罪。2情形:如甲計劃/謀劃通過殺人搶劫, 此時成立搶劫罪,因為殺人是為了后續強行取財,成立搶劫罪。3如本來就想搶 錢沒想殺人,在搶劫過程中因為被害人反抗,而殺人取財,此時成立搶劫罪。只 要為了取財而殺人,不管是先殺,還是在搶劫過程中殺人,都定為搶劫罪疑罪。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為了搶劫殺人,在司法實踐中一律判處死刑并且立即執行。 如某年輕人搶出租車司機100元,并且殺死出租車司機,該年輕人被判處死刑立 即執行。
(2)如果殺人不是為了搶錢:1如完成搶劫行為,害怕留活口被指證,此 時為了滅口殺人,殺人是獨立于搶劫之外,殺人不是為了搶劫,構成搶劫罪+故 意殺人罪,前后罪數罪并罰。2如李四恨張三,殺死張三后發現張三的金表,臨 時起意拿走金表,李四殺人的目的是為了報仇而非取財,不成立搶劫罪。構成故 意殺人罪+侵犯財產犯罪(拿表行為一在司法實踐中有兩種觀點:a.盜竊罪、b. 侵占罪),前后罪數罪并罰。
練7.(多選)下列行為中,應認定為搶劫罪的有()。
A.甲將仇人殺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現金
B.甲持刀攔路搶劫,故意將被害人殺死后取走其財物
C.甲在搶劫過程中,為壓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將被害人殺死,取走其財 物
D.甲在實施搶劫后,為防止受害人報案,將其殺害
【解析】7. A有殺人和拿錢行為,殺人不是為了取財,不認定搶劫罪,如果 殺人是為了搶錢則構成搶劫罪。甲不是為了取財,不能認定搶劫罪。B殺人是為 了取財,構成搶劫罪。C殺人是為了搶錢,認定為搶劫罪。D完成搶劫行為,為 滅口殺人,不能認定搶劫罪疑罪,認定為搶奪罪和故意殺人罪?!具xBC】
(二)搶劫罪與綁架罪
1.綁架罪只能是向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勒索財物。
2.搶劫罪是直接迫使被害人交付財物,而不是向第三者勒索財物。
3.如果行為人控制被害人,向在場的第三人索要財物的,成立搶劫罪。
【解析】
(1)如果行為人控制被害人,做法不同,定罪不同。
(2)如果控制被害人后,將被害人作為人質,向不在場的人提出非法要求, 如張三控制李四,給李四家長打電話要求交100萬贖金,此時構成綁架罪。
(3)如果張三控制李四,向李四本人要錢或向在場其他人要錢,此時構成 搶劫罪。如李四看到一對夫妻在散步,以迅而不及掩耳之勢控制女方,向男方索 要財物,此時構成搶劫罪。
四、搶劫罪的加重情節1.入戶搶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7.持槍搶劫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
【解析】
(1)搶劫罪加重情節:2016年1月司法解釋有新規定。
(2)入戶搶劫:“戶”指家庭日常生活居住的較為封閉的場所,如在商場、 旅店、集體宿舍、臨時搭建工棚內搶劫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罪。
(3)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是以上八種情形中的一種,起刑點是10年。行為人 基于犯罪意思,在入戶時有犯罪意識,在戶中有搶劫行為認定為入戶搶劫。如張 三的朋友去張三家做客,看到張三家有錢便決定搶劫,此時不認
「法考必看」注意規定與法律擬制
注意規定與法律擬制
注意規定,可以通俗地理解為:A原本就是A,法律再次強調A是A。換言之,即使法律沒有強調A是A,那么A依然是A,而不是B。
法律擬制,可以通俗地理解為:A原本是A,但法律將A規定為B。換言之,如果法律沒有將A規定為B,那么,A就是A,而不是B。
由此可以發現,注意規定只是對原有規定的再次強調重申,沒有創設新的罪刑規范內容,而法律擬制則改變了原有的罪刑規范內容。
法律擬制的兩個事物(A與B)之間必須要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否則不再是法律擬制,而是類推解釋。典型的例子是:攜帶兇器搶奪的,成立搶劫罪,此為法律擬制。但如果認為攜帶兇器盜竊的也成立搶劫罪,則不再是法律擬制,而是類推解釋。
法律規定搶劫是什么犯罪行為
法律對搶劫犯罪規定是一類犯罪行為。辦案機關對涉案的違法人員進行拘捕,調查搶劫案件的案情,案件事實和證據屬實的,按照刑事案件對案件進行審理。按照案件的違法行為和案件情況,對違法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判決。
一、法律規定搶劫是什么犯罪行為
搶劫屬于違反刑事法律規范的行為,即犯罪行為。搶劫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或者持有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財物或者立即將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較為常見的是有毆打、捆綁、禁閉。傷害,直至殺害。這里的脅迫,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恐懼而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任財物被劫走。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根據《刑法》規定,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屬于搶劫罪的主體,只要實施了搶劫行為的,都應以搶劫罪來定罪量刑。
《刑法》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的犯罪人員在14歲以上就應承擔刑事責任,我國的法律對案件的違法人員進行處罰,如搶劫行為屬于入室搶劫、公共交通實時犯罪的、搶劫銀行、多次實時犯罪的,加強對案件違法人員進行處罰,維護我國社會秩序進行審理。
搶劫罪的司法解釋
搶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手段搶奪他人財物的行為,在我國法律中屬于刑事犯罪,其司法解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罪的司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劫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具體細節需要根據案情進行具體分析。
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手段搶奪他人財物的行為,在我國法律中屬于刑事犯罪。其司法解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罪的司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劫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罪的司法解釋》,搶劫罪必須具備以下構成要件:一、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奪他人財物;二、搶奪的行為發生在公共場所或者非公共場所但易造成公共危險;三、搶奪他人財物的價值合計達到人民幣三千元以上的。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劫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搶奪行為的暴力、脅迫手段,不限于具體的人身傷害行為或者威脅行為,還可能包括采取形影相隨、偷襲、搶奪、挾持、綁架等手段。此外,解釋中還規定了一些行為構成搶劫罪情形的細節,如不同財物之間構成單獨罪名搶劫、搶劫中同時使用了“非法拘禁”手段等。
如果搶劫行為造成受害人的傷害或死亡,相應的法律責任會有何不同?如果搶劫行為造成受害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犯罪嫌疑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法律責任,對于不同犯罪行為之間的罪名關系和刑罰量刑等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分析。
搶劫罪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行為,對于從事此類行為的人應當依法嚴格懲處。同時,在司法實踐中,也需要因案施策,根據具體案情進行細致的分析和判斷,確保公正、合理地處理每一個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以暴力、脅迫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搶劫罪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