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計算)
公司超過兩年未簽訂勞動合同 雙倍工資
工作兩年公司不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但是,就公司不簽勞動合同的行為,申請仲裁的時效是一年,如果已經超過兩年,原則上能申請仲裁,但是員工會失去勝訴權。
一、工作兩年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工作兩年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公司不簽勞動合同申請仲裁的時效是怎么規定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公司不簽勞動合同員工可以離職嗎?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員工可以離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對于勞動關系當中的職工來講,在知道本人合法權益受損的情況下不能無動于衷,如果已經超過法定仲裁時效,公司肯定會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進行抗辯,這樣對員工是非常不利的。
未簽勞動合同賠償雙倍工資怎么算的
未簽勞動合同賠償雙倍工資的算法如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在此期間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沒簽合同,產生勞務糾紛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不簽勞動合同,可以通過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系。
沒簽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流程:
1、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訴書以及相關材料;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后五日內向被申請人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
4、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
5、仲裁庭開庭審理、調解;
6、做出裁決。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材料有:
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登記表;
2、申請書;
3、申請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當面簽訂并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同時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5、被申請人注冊、登記、備案信息資料;
6、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資料;
7、《提交證據資料清單》一式兩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未簽訂勞動合同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是什么意思是
法律主觀:
雙倍工資,就是兩倍工資、二倍工資的意思,是《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的。主要是在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 書面勞動合同 時的規定,中國人喜歡把二倍說成雙倍,如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49條的雙倍賠償。 未簽訂勞動合同 索要雙倍工資注意事項:一、適用“雙倍工資”的范圍我們說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才可以“雙倍工資”。這個適用范圍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范圍”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 民辦非企業單位 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二、如何定義勞動合同具備了勞動合同的主要法律特點,就可以認定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在這里就公司就有了操作的空間,在我們接觸的一些案例中,公司經常講一些單純約定工資的一些備忘錄或者證明,還有一些入職的邀請函,確認函等經過一定處理后當作勞動合同來處理,以規避 不簽訂勞動合同 的懲罰.另外還有一些所謂”空白合同”,”黑白合同”,”單方合同”問題.這個就需要勞動者具備一定的法律理論和庭審經驗,認真具體分析,利用舉證原則,法律知識,來揭穿單位的抗辯理由。在實踐中,一些保密協議,竟業禁止協議,畢業生的三方協議等一般是不能認定為書面勞動合同的。三、“雙倍工資”支持多長時間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在實踐中,未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到北京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員會一般只支持11個月,法院判決不一,有支持多余11個月的,西城區法院就是如此,那么多余11個月未簽合同該如何主張雙倍工資呢當然也有救濟手段,可以以用人單位 違反法律規定 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有的仲裁委是不受理的,給開個不受理通知書,然后直接到法院起訴。四、“雙倍工資”該怎么計算很多人將“雙倍工資”“簡單理解成了“工資的雙倍”,實際上雙倍工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一般來說在要求另一倍,具體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來計算。五、“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我們在實踐中,經常聽到“雙倍工資”是否有時效的限制,1年前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的“雙倍工資”是否還可以要求.我們說根據法律規定,時效的起算時間是從 解除勞動合同 關系的時間開始計算,時間為1年。當然我們在一些仲裁委,特別是一些遠郊區的仲裁委的裁決書中,有時會看到有時效的裁定,我們說是適用法律不當,勞動者應該堅持起訴或者上訴的。
法律客觀: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最多支持多少個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雙倍工資的起算是從用工后第二個月開始計算的,用工后的第一個月是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這一個月是不計算在內的。那么雙倍工資最多支持多長時間呢?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意味著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在用工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只需要辦理一個補訂合同的手續而已。因此,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最多支持11個月。二、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雙倍工資不屬于勞動報酬,屬于對用人單位的懲罰性賠償,時效應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一年。對于用工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已經明確規定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用工滿一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法律不再保護勞動者主張的雙倍工資,因為此時自用工滿一年視為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此時法律擬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定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通過其與用人單位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來保護自己的權益,而不是主張雙倍工資。那么,既然雙倍工資不屬于勞動報酬,那么關于他的訴訟時效就應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以上就是關于未簽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問題,所在公司未簽勞動合同的,可以按照以上確定雙倍工資的支付。
仲裁時效已過,未簽訂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
法律主觀:
未簽訂 書面勞動合同 雙倍工資仲裁時效如何計算一、實務做法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起算點,在實務中有一定的爭議。有人說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算,有人說從未簽合同滿一年時起算。兩種說法,在實務中都有采納。2011年11月8日江蘇省高院、省勞動 仲裁委員會 發布了《關于審理 勞動人事爭議 案件的指導意見(二)》,對雙倍工資的時效起算點作出了明確規定。第一條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主張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對二倍工資中屬于用人單位法定賠償金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適用《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從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一年;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經滿一年,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計算一年。按此規定,在2011年11月8日之前實務中按第一種說法,即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算;之后按第二種說法,即從未簽合同滿一年時起算。兩種說法,涉及到雙倍工資性質的認識。二、雙倍工資的性質《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 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同條第四款規定: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 因 拖欠勞動報酬 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之前的做法,以勞動關系終止之日開始超算時效,是把雙倍工資的性質認定為勞動報酬。現在的做法不視雙倍工資為勞動報酬,而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懲罰。這種規定也不無道理,因為《 勞動合同法 》雙倍工資的描述規定在第八十二條,這一條所屬的章節為第七章法律責任,這一章更多的是對用人單位的責任要求,屬于處罰性規定。從這個邏輯關系上來看,把雙倍工資界定為懲罰性的賠償,而不是勞動報酬,也有一定的道理。三、風險提示對于勞動者而言,如果用人單位未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一年期滿時,從一年期滿這個時間點開始計算一年的時效,如果超過這個時間再主張雙倍工資,那就不會得到支得支持了。比如,勞動者是2008年1月1日入職,用人單位應當在2008年1月31日之前與勞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一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么到2008年21月31日滿一年,從次日起即2009年1月1日起計算一年的時效,那么勞動者最遲在2009年12月31日前要向勞動仲裁部門 申請勞動仲裁 ,過了這個時間就超過仲裁時效了。對于用人單位而言,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不會給企業帶來多大的損失,反而會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雙倍工資是法律的硬性規定,如果不簽訂就有可能面臨巨大的經濟損失。因為雙倍工資是按照勞動者實際收入來計算,如果滿一年計算11個月,那是一筆不小的數目。用人單位更要注意的是合同到期后,續簽合同的問題。有些用人單位也知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重要性,對新入職人員要求很嚴格,都能簽訂,但對于續簽合同往往有所疏忽,如果合同勞動期,但沒有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同樣視為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樣要支付雙倍工資。所以,人事部門在工作中尤其要細致認真。
法律客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怎么算
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的計算方式是:月平均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月數*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具體計算方法:
計算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還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那么計算二倍工資截至時間至滿一年的前一日。
二倍工資的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后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確定。月工資未明確各構成項目的,由用人單位對工資構成項目進行舉證,用人單位不能舉證或證據不足的,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確定。
沒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怎么計算
月平均工資等于職工領取的工資總數除以月數。未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就是月平均工資乘以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它能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不受侵害。未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賠償勞動者每月兩倍的月平均工資。
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計算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后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確定。
雙倍工資按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計算,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故意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超過一年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新員工入職一個月之內,用人單位是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從第二個月開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從勞動者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未簽勞動合同賠償雙倍工資怎么算的
未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就是月平均工資乘以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的計算方式是:月平均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月數*2。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它能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不受侵害。未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賠償勞動者每月兩倍的月平均工資。
勞動法哪一條規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支付二倍工資
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法律規定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內容。其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另外,單位不簽合同,會承擔員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且不承擔任何違約或者賠償責任的風險。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單位不簽勞動合同還有哪些風險?
1、要對未簽勞動合同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2、會承擔員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且不承擔任何違約或者賠償責任的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提前解除,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或者賠償責任。
3、會承擔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就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4、會承擔商業秘密得不到保護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條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明確保密范圍和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就很難證明哪些屬于商業秘密。若員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違反競業限制的規定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對企業的發展十分不利。
綜上所述,不簽勞動合同對單位是很不利的,在《勞動合同法》中有很多條款涉及到,其中就明確規定單位超過一個月沒簽合同的,應該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補償。這里的工資應該是勞動者的實發工資。這種情況下,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然后收集證據資料申請勞動仲裁,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