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認定(肇事罪的定罪條件)
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標準及處罰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駕駛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未按照規定停車等待處理,而是擅自離開現場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種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將受到嚴厲處罰。
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是否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沒有發生交通事故,就不存在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
2. 是否造成了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如果交通事故只是輕微的刮擦,沒有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那么即使駕駛人逃逸了也不會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3. 是否擅自離開現場。如果駕駛人在交通事故現場等待處理,或者及時報警并留下聯系方式,就不會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如果駕駛人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將面臨以下處罰:
1. 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將被處以罰款和記分的行政處罰。
2. 刑事責任。如果交通肇事逃逸造成了嚴重后果,如導致人員死亡或者重傷,駕駛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
3. 民事賠償。交通肇事逃逸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駕駛人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總之,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種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將受到嚴厲處罰。駕駛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應及時停車等待處理,或者及時報警并留下聯系方式,以避免因交通肇事逃逸而受到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
交通肇事罪的認定及量刑標準
致讀者:
將自己不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去辦,最大程度的減少自己的損失,爭取自己最大的合法利益。
交通肇事罪的認定及量刑標準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條),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二)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
(三)主觀要件: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也就是當事人對事情的發生主觀上不存在故意或者放任事件的發生。
(四)客觀要件: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由以下4個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組成的:
1、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在交通運輸中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這是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擔處罰的法律基礎。
2、必須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未造成法定的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
3、嚴重后果必須由違章行為引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從始發車站、碼頭、機場準備載人裝貨至終點車站、碼頭、機場旅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
二、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15法釋〔2000〕33號)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三、事故發生后應如何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后,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當事人應當保護好現場,及時報警。
(一)對于肇事方
在事故發生后,肇事方應當保護好現場,及時的報警,積極參與對受傷人員的救治,盡到自己應盡的義務。遇到問題,要積極的面對,不要試圖逃避法律的制裁,否則可能會因此給自己帶來更不利的影響。報警后參與對受傷人員的救治,不要離開現場或者受害人救治的醫院,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到達后,要積極配合其工作,如實陳述。
(二)對于被侵害方
事故的發生,都不是事故雙方愿意看到的。既然事故已經發生,損害的結果也已經產生,被侵害方人員應積極救治傷員,穩定自己的情緒,避免因情緒激動,做出不適當的行為,形成新的違法犯罪的情況。避免給己方造成不利的影響。
(三)關于賠償
肇事方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況,賠償的范圍限于對方的直接的經濟損失,對于間接損失,可以不賠償。但是事故的雙方可以對賠償的金額及范圍進行協商,以達到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效果。對于事故發生后,雙方都可向律師尋求幫助,律師可以給事故雙方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及其他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盡量將自己的損失降到最低,為自己爭取最大的合法利益。
請問怎樣的交通事故才算是肇事逃逸???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70號令)》規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
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
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后,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
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
二、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擴展資料: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刑法》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4年12月15日,公安部下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從即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意見稿調整了傷人事故調查、鑒定意見審核等程序,將道路交通事故分為財產損失事故、傷人事故和死亡事故,處理不同事故的交警需具備不同的資質。
意見稿還明確3種傷人事故可以快速處理。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構成有三個方面:
(一)主觀方面: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
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
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
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因為從主觀方面來看,在犯罪惡意上是很小的,是對現場后果的害怕所致。
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還是直接故意所致。
(二)客觀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
行為,是最高院的《解釋》中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為。
這就可以明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節來規定的。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 。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雖然沒有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
雖然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構成的,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肇事逃逸
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法院是否會依據交警的責任認定書判刑?
會。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即,所謂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為人在交通運輸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5)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8)嚴重超載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交通肇事逃逸責任認定及處罰規則是怎樣的
交通肇事逃逸責任認定: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一般交通肇事罪要死亡1人,或重傷三人以上,承擔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的才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有逃逸情節,只要一人重傷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而且有逃逸情節的要加重處罰。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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