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規定(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規定)
執行異議之訴適用什么程序審理
異議之訴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案外第三人因法院不當的執行行為受到侵害時,依法提起訴訟以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方法。其提起的原因通常在于對執行標的存在權屬等實體爭議。執行異議之訴,是保障實體正當性的救濟方法。本文通過對執行異議之訴中“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和“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
1.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
執行異議包括執行行為異議和執行標的異議。執行行為異議是在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時,要求法院變更或停止執行的行為,是對執行程序的不服,以撤銷或更正執行行為為目的。執行標的異議則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被執行財產部分或全部主張權利,要求法院停止或變更執行的請求。
而執行異議之訴是案外人提起執行標的異議,法院對該異議作出裁定后,案外第三人或當事人對該裁定不服且與原判決、裁定的實體內容無關的,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的訴訟,是以案外人執行標的異議為前置程序的訴訟。
2.異議之訴種類
執行異議之訴包括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以及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這里主要介紹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和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一十條 對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準許執行該執行標的;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百零四條 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二)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執行異議之訴包括許可執行之訴
法律主觀:
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是:時間上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經過執行異議審查的前置程序。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必須在有效期內。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執行異議之訴司法解釋
第一條【執行法院變更時執行異議之訴的管轄】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由執行法院管轄。
一審開庭審理前,執行案件因被指定執行等原因導致執行法院變更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由變更后的人民法院管轄。變更后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由原執行法院管轄。
執行法院變更前已經受理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變更后的人民法院審理。
第二條【執行完畢時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或者再審申請審查期間,針對案外人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完畢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繼續審理或者審查。
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的,案外人可依法另行主張權利。
第三條【執行終結時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或者再審申請審查期間,執行程序因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得到清償或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因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等事由而終結,案外人未撤回起訴或者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二)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裁定撤銷原判決,駁回起訴;
(三)再審申請審查的,裁定終結審查。
前款規定情形,案外人同時提出確權請求的,人民法院對執行異議訴請作出上述處理后,可以對確權請求繼續審理或者審查。
第四條【異議之訴審理期間執行依據再審的處理】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期間,作為執行依據的判決等法律文書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被決定再審并裁定中止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審理。
第五條【案外人另行提起確權之訴的處理】
執行標的已經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后,案外人以被執行人為被告單獨提起確權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主張權利。
第六條【案外人提出給付請求的處理】
執行標的已經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后,案外人以被執行人為被告就該執行標的單獨提起給付之訴,或者案外人在執行異議之訴中同時提出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合同、交付標的物等具有債權給付內容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予審理,并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就案外人排除強制執行的訴訟請求先行判決。
第七條【案外人對優先受償權人依據生效判決的執行提出異議的訴訟救濟程序】
擔保物權人等優先受償權人依據確認其對執行標的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判決等法律文書申請的強制執行中,案外人僅以優先受償權不成立、不生效或者無效,據以執行的判決等法律文書錯誤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主張權利。但是,案外人同時提出與據以執行的判決等法律文書無關的其他理由主張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對其該部分訴訟請求應予受理。
第八條【案外人請求排除申請執行人基于優先受償權的強制執行時的處理】
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對抗案外人的擔保物權等優先受償權,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一般不動產買受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金錢債權執行中,人民法院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以其系該不動產買受人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已與被執行人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辦理不動產權屬轉移登記。
案外人具有向房屋登記機構遞交過戶登記材料,或者向出賣人提出辦理過戶登記請求等積極行為;或者雖無上述積極行為,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有合理客觀理由的,可以認定為“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
第十條【消費者商品房買受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方案一
金錢債權執行中,人民法院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建設主體名下的商品房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以其系商品房的買受人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已與房地產開發建設主體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所購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案外人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或者案外人名下雖已有一套房屋,但所購商品房仍屬于滿足基本居住需要;
(三)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
商品房預售中,抵押權人申請執行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建設主體名下但已銷售給前款規定的案外人的商品房,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方案二
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所購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條【申請執行人提起撤銷權之訴的處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外人根據本解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提起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申請執行人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另行提起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審理。
第十二條【承租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帶租賃強制執行中,案外人以其對執行標的享有租賃權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帶租賃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依法主張權利。
不帶租賃強制執行中,案外人以其對執行標的享有租賃權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不帶租賃強制執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或者在抵押登記之前,案外人已基于租賃之目的與被執行人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租賃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或者在抵押登記之前,案外人已合法占有使用執行標的;
(三)案外人已按照合理方式支付合理租金。
第十三條【隱名權利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方案一
金錢債權執行中,人民法院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以下列理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案外人借用被執行人名義購買不動產或者機動車等,其系被執行不動產或者機動車等的實際權利人;
(二)案外人借用被執行人房地產開發資質開發房地產,其系被執行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實際權利人;
(三)案外人借用被執行人名義對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其系被執行股權的實際出資人;
(四)案外人借用被執行人的銀行、證券賬戶,其系被執行賬戶中資金、證券的實際權利人。
案外人因借名所遭受的財產損失,可以依法向被借名者另行主張權利。
方案二
金錢債權執行中,人民法院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以下列理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經查證屬實,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亦不違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案外人借用被執行人名義購買不動產或者機動車等,其系被執行不動產或者機動車等的實際權利人;
(二)案外人借用被執行人房地產開發資質開發房地產,其系被執行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實際權利人;
(三)案外人借用被執行人名義對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其系被執行股權的實際出資人;
(四)案外人借用被執行人的銀行、證券賬戶,其系被執行賬戶中資金、證券的實際權利人。
案外人利用借名方式隱匿違法犯罪所得、利用內幕信息實施股票證券交易等構成犯罪的,或者違反限購政策、資質管理等規定,或者規避執行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或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處理。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金錢債權執行中,人民法院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經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明確約定用于所有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案外人以其對相關執行標的享有權利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錯誤匯款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賬戶中的資金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以該賬戶中的資金系其誤匯,其系資金的實際所有權人等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外人可依據誤匯款項等事實依法另行主張權利。
第十六條【優先受償權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方案一
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以其對執行標的享有擔保物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等優先受償權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的規定,在執行程序中直接申請參與分配,就拍賣價款、應收賬款等擔保財產主張優先受償。但是,案外人尚未取得執行依據且對其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存在爭議,或者強制執行可能導致優先受償權受到其他實質性損害,案外人以其享有優先受償權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案外人在執行程序中就優先受償順序、數額等主張未獲支持的,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并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方案二
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以其對執行標的享有擔保物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等優先受償權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的規定,在執行程序中直接申請參與分配,就拍賣價款、應收賬款等擔保財產主張優先受償。
在執行程序中,案外人因未取得執行依據且對其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存在爭議,或者就優先受償順序、數額等主張未獲支持的,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并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第十七條【防范虛假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應當嚴格審查全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通過虛構、倒簽合同,提交虛假付款證據等偽造重要證據,企圖通過訴訟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訴訟參與人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八條【訴訟費的收取】
案外人針對執行標的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受理費,以當事人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標的財產金額或者價額作為計算基數,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財產案件標準收取。
第十九條【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參照適用】
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參照本解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施行時間及效力】
本解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執行異議之訴向哪個法院起訴
法律主觀:
一、執行異議之訴應向哪個法院起訴 1、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227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 法>的解釋》第304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3、針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所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按照法律規定,屬執行法院專屬管轄,可以直接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二、 民事訴訟提出執行異議之訴規定的時效是多久 (一)執行異議的提出有時效的限制: 1、對違法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2、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該執行標的執行完畢前提出。 (二)法律依據: 1、《最高法院關于執行異議、復議的司法解釋》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關于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參考如下法條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法律客觀:
一、執行異議之訴是什么執行異議之訴,是指當事人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利存有爭議,請求執行法院解決爭議而引起的訴訟。執行異議之訴是執行救濟的重要途徑之一。執行法律關系紛繁復雜,執行中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難免,救濟與侵害理應相伴相隨。案外人異議之訴作為一種執行救濟,是執行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內容。二、執行異議之訴的意義1、保障案外人的實體權利,完善司法救濟制度。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雖然確立執行異議程序,執行中有侵害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時,案外人有權提起異議,但也存在很多不足。首先,案外人的實體權利,由執行員進行審查判斷,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案外人就其實體權利與相對人進行辯論的權利,顯然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其次,駁回案外人異議的裁定不能上訴或復議,即使案外人對裁定不服,也沒有后續的救濟方法。再次,中止執行僅是執行程序的延緩和阻卻,有悖于權利保護的徹底性要求。最后,因執行異議對原裁判提起再審,經再審認為原裁判并無不當并向法院提出書面說明的,應恢復執行。此時,案外人的權利實際上并沒有獲得保障。2、切實保護各方主體的合法利益。當案外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均可以提起訴訟,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先提執行異議嗎
法律分析:需要先提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根據相關的法律常識我們知道,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當事人在法定的執行時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啟動執行程序的叫申請執行,提出這個申請執行的就被叫做申請執行人。那么,第三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規定是什么呢?我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三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第三人執行異議之訴規定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中: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人異議之訴,是指在執行程序中,第三人對于記載于執行名義上的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基于此項權利請求法院判決不許就該物為強制執行的訴訟,它是對第三人實體權益施以救濟的方式。
在實務上,第三人提出異議大致有如下三種情形:
第一,執行名義是對當時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的正確反映,第三人當時并不對執行名義的標的物享有排除執行力的權利,但由于情況的變化(如政策的變化等),到了強制執行時,第三人對執行名義的標的物享有排除讓與的權利,執行人員對該財產采取了執行措施,第三人對此提出異議。
第二,執行名義是正確的,執行名義作出時至強制執行時都不涉及第三人的權利,但在強制執行時,債權人誤將第三人的財產視為是債務人的財產,執行人員對該財產采取了執行措施,第三人對此提出異議。
第三,執行名義從一開始便是錯誤的,誤將第三人享有獨立請求權的財產視為執行名義指向的物,執行人員對該財產采取了執行措施,第三人對此提出異議。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第三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規定是什么”問題進行的解答。
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
對于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法律規定主要內容有: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認為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認為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認為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受償權的;認為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范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一十一條 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三百一十二條 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并作出裁判。
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依據有執行異議之訴指的是由案件當事人以外的人提出的異議,具體的對象是執行標。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之訴需要滿足相關條件,比如案外人進行申請了執行異議,但是被法院判定進行駁回。
一、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執行異議之訴是案外人提起執行標的異議,法院對該異議作出裁定后,案外第三人或當事人對該裁定不服且與原判決、裁定的實體內容無關的,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的訴訟,是以案外人執行標的異議為前置程序的訴訟。
執行異議之訴種類執行異議之訴包括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以及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須具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解釋》)第三百零五條規定: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申請人執行異議之訴作為與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相對的制度,其成立根據《民訴解釋》第三百零六條規定,除符合《民訴法》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執行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二是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的主文內容無關;三是自案外人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二、執行終結裁定書還能再審嗎
執行終結裁定書還能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再審理由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在提出執行異議以后,還需要向法院提交相關提出異議的證據和資料。如果已經下達了執行終結裁定書,想要進行再審需要有足以推翻原由裁決的證據,或者是符合原判決缺乏證據的情況。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案外人執行異議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 法院 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 法〉的解釋》: 第四百六十四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該執行標的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條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經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 強制執行 的權益的,裁定駁回其異議;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中止執行。 駁回案外人執行異議裁定送達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內,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 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應具備以下條件: (1)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必須是案外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提出異議的不是案外人異議。 (2)必須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它既包括主張對該標的享有全部所有權,也包括主張對該標的享有部分所有權利。實踐中,案外人所主張的能夠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主要是物權,即所有權、擔保物權(抵押權、 質押 權、 留置權 等)或用益物權,如 土地使用權 。其中所有權異議是最常見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的權利也可能是債權,如案外人可能對執行的標的物有租賃使用權、買回權、借用使用權,或者有請求被執行人向自己交付這個標的物的權利。總之,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是構成案外人異議的前提條件之一。如果案外人僅僅是對法院的執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見或者建議,這不是案外人異議。 (3)一般應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由于《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負責,但非法院作出的一些法律文書也由相應法院執行,因此,常常會出現生效法律文書制定的主體與執行主體不同。 (4)案外人執行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結束之前提出,如果執行程序已經結束,案外人再提異議的,則屬于新的異議,應通過新的訴訟程序解決,而不能作為執行異議處理。 (5)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負有舉證責任。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證據加以證明,闡明事實。案外人提出異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律師推薦: 白銀 律師沙坪壩律師 鎮江 律師 滁州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