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財產法院怎么處理(故意轉移財產法院怎么處理)
瀛東律音|遺產繼承之前,被繼承人的財產被轉移如何處理
《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那在被繼承人去世之前或者在被繼承人去世后、實際繼承發生之前,被繼承人的財產被惡意轉移應如何處理呢?是按照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分割?亦或是無法處理,誰占有則誰擁?
最近筆者接觸了多起遺產繼承糾紛案件中涉及到上述問題——有的在母親去世之前,兄弟姐妹把母親的存款轉移至其自己名下;有的在父親被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之后,部分子女將父親每月工資收入取現拿走;有的在父親去世后將登記于母親名下的房產(實則為在父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以買賣的形式過戶至自己名下••••••上述行為是否可取?是否合法?自己的親屬做出上述行為是否侵害自己的利益,自己如何維權?筆者將在本文中通過幾個上海法院的判決,向大家梳理解釋上述問題。
1
被繼承人出現思維紊亂、言語含糊欠清等情況后進行的轉賬,應作為其遺產進行處理
案號:(2016)滬0117民初16778號
【基本案情】
被繼承人于2016年5月去世,有一兒一女。在2016年3月,被繼承人轉賬30萬元至女兒的賬戶中,女兒在法庭中陳述上述款項系母親贈與自己的,應歸屬于自己所有。但是我方作為被繼承人的兒子,知道母親生前身體狀況已不是很好,甚至已出現不認識家人的情況。我方去母親生前就診的醫院調取了母親的就醫記錄,母親在2016年2月即去醫院就診,就診記錄載明:突發不能寫字,不認識家人半月。所以對于上述30萬元的轉賬,我方認為并不是母親真實的意思表示,該款項應作為母親的遺產進行分割。
【法院意見】
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被繼承人遺產,應當為其死亡時,實際尚合法存在且為其遺產的部分,如在被繼承人生前實際處分或并不存在的財產,不宜再進行分割。
根據被繼承人在2016年2月的就診記錄和入院記載中的內容,其在2016年2月之前則出現思維紊亂,不認識家人,書寫困難,言語含糊欠清等情況,故原告關于2016年2月的30萬元是被繼承人轉入原告賬戶,并將該款項贈與原告的辯解意見,難以采信,本院認定該款項系原告轉移的財產,應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處理。
2
存款開支若未超出醫療、護理及日常生活所需的合理范圍,則不作為遺產進行處理
案號:(2018)滬0105民初2451號
【案件情況】
母親于2014年10月去世,父親于2016年7月去世,父親生前早在2014年1月就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母親為監護人。在母親去世后,2016年4月時,由其中兩名子女擔任父親的監護人。父親每月工資約2萬元左右,從母親去世到父親去世的兩年時間內,父親每月的工資都被其中的兩名子女取現,該兩名子女在庭審中陳述,母親去世之前已經將父親的銀行卡交由其二人保管,并按照母親的意愿將卡內存款在為父親支付醫療、護理及日常開支后,余款由其二人均分。但是另一繼承人表示,父親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常年癱瘓在床,因為其是老干部身份,醫療費用全部可以由醫保進行處理。所以每月兩萬元的收入基本不會花費,且父親未留下遺囑,所以該期間的收入在去掉正常開銷后應予按照遺產進行分配。
【法院意見】
根據繼承法律的相關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在父親去世之前每月所得的工資收入系其生前取得,不屬于遺產處理范圍。且法院已經充分考慮了父親在此期間的醫療、護理及日常生活所需之費用,并未超出正常合理的范圍,所以要求分割父親去世之前每月收入的存款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3
父母共同房產雖登記在父或母一人名下,在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將該房屋過戶給第三方,應屬無效
案號:(2017)滬02民終7792號
【案件情況】
錢某與妻子楊某婚后生育三個孩子,即錢甲、錢乙、錢丙,錢A系錢丙之子,1999年楊某報死亡。錢某為系爭房屋的權利人。2014年11月,錢某 (甲方,賣售人)與錢A(乙方,買受人)就系爭房屋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錢A被核準登記為系爭房屋產權人。審理中,錢甲、錢乙稱,系爭房屋雖然登記在錢甲名下,但該房屋有楊某的份額,錢甲和錢乙作為法定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權,錢A、錢某在未告知其二人的情況下處分系爭房屋,侵害了他們的繼承權。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錢某與妻子楊某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得系爭房屋,該房屋雖登記在錢某一人名下,但應屬錢某和楊某夫妻共同財產,楊某于1999年過世,其對系爭房屋享有的產權份額作為遺產由繼承人依法分割,錢某未征得其他權利人同意,自行將系爭房屋轉讓給錢A,客觀上構成侵權,錢甲、錢乙要求確認系爭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及要求恢復系爭房屋產權人為錢某的請求于法有據,法院應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楊某去世后,其在系爭房屋內的份額由各法定繼承人依法取得,錢某在未征得其他法定繼承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處分系爭房屋屬于無權處分,其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認可一審法院對事實的分析認定及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適用。
結 語
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等合法財產。但是在其生前可能經過長期的醫療等情況,其可能無法自己處理自己的財產,或者處分了以為是屬于自己一人的財產。所以在繼承案件中,確定遺產的范圍往往是第一步的,這一步中又需要考慮很多因素。
同時,追回被惡意轉移走的財產,比照遺產處理,有利于被繼承人晚年生活的安定,不容易引起繼承人之間的爭執,造成誰占有則歸屬于誰的現象,有利于家庭的和諧和社會的和諧。
但是這樣的處理需要有一定的限度,不能干預被繼承人生前的自愿處分,需有證據可以證明財產是被非法轉移的,這樣則可以通過訴訟進行追回,再比照遺產一并處理。
法院強制執行書下達之后對方轉移財產怎么處理
在發生糾紛之后,特別是在關于經濟糾紛下,對于原告方要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往往會進行相關的法律訴訟來解決。但是,敗訴方卻在法院的判決書下達后轉移財產。那么,法院強制執行書下達之后對方轉移財產怎么處理?下面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法院強制執行書下達之后對方轉移財產怎么處理
1、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復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5、采取強制措施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此外還要清楚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對于自己申請強制執行有一定的幫助。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歡迎您進行咨詢。
法院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怎么辦
對于界定 惡意轉移財產 ,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2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那么,對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是如何處理的呢該解釋也同時規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即: 訴訟參與人 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被告人轉移財產怎么辦法院會怎么判
法律主觀:
立案之后被告人轉移財產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原告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轉移財產法院怎么處理
一、
欠錢轉移財產法院應該怎么處理
借款人轉移財產的,出借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出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借款人的行為;(二)提起確認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行為無效之訴;(三)依法對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債務、第三人及其它相關人員提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控告。《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條規定: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欠錢轉移財產
二、
轉移財產法院會去查嗎
一般來說是不會的,但是如果在離婚訴訟階段以及關系到經濟刑事案件時會進行審查。由于銀行存取款、股票、證券、基金、股權等,都屬于商業秘密或為當事人、代理人無法通過自身獲得的材料,房屋產權證、汽車登記、股權變更登記等也為國家相關部門所保存,因此若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認為對方有在此類方面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三、
如何收集轉移財產的證據
法律規定明確了發現一方轉移財產該怎么辦,但法律要求是以證據說話,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未轉移財產一方要舉出證據證明對方隱匿了財產,隱匿了多少,如果舉不出證據,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而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家庭地位偏低的當事人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常處于證據收集的劣勢。且目前家庭資產狀況又日趨復雜,除了住房,還有股權、經營權等,發生離婚訴訟時,一方隱匿、轉移財產,甚至編造假債務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受害方對新型的理財方式不了解,或者根本就不知情;不知到一方在外面干了些什么,每天見到的就是明處的這些東西,對于暗處的一無所知,那么,就無法完成法律要求的證據收集任務;當客觀事實不能被完全證明時,只能尊重法律的真實,也只能看著本屬于自己的財產歸屬他人。那么如何收集對方轉移財產的證據呢?
當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后,對方往往會聞風而動,轉移夫妻共有財產。
因此,原告在起訴前,先不要打草驚蛇,應當積極收集夫妻共有財產的證據。比如,夫妻共有的:公司股東出資證據;公司相關財務報表;存折的開戶行、賬號;炒股賬號;房屋所有權證;其它夫妻共有財產的發票,等。對現金、貴重物品注意保護。在必要時,可以申請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
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被告將自己的財產轉移他人應如何處
訴訟期間,被告將自己的財產轉移他人的,法律并不禁止。只有在涉嫌惡意轉移時,原告可以向法院主張撤銷其轉移行為。事實上,為了保證勝訴后能得到及時的執行,原告可以申請財產保全,這樣就能防止被告在訴訟期間轉移財產了。
法條鏈接:《合同法》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