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效益不好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合法嗎
民事訴訟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嗎
法律主觀:
一、什么情況下可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交通事故機動車所有權人(即車主),在事故中負民事賠償責任,是事故車輛能否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必要條件。如果機動車所有權人在事故中負民事賠償責任,那么對該事故車輛才有可能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如果機動車所有權人在事故中不負民事賠償責任,那么對該事故車輛就不能采取訴訟保全措施。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二、交通事故如何進行財產保全第一,交警部門對肇事車輛采取保全措施必須根據受害人的申請,而不能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同時,可以結合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肇事雙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來確定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必要的擔保,如果肇事車輛一方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話,則無需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有責任的話,則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第二,肇事車輛畢竟是肇事方的生產經營或生活工具,如果對肇事車輛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會影響肇事方的生產經營或生活時,或者肇事方要求取回肇事車輛的,可責令肇事方提供擔保,肇事方提供有效擔保后,方可對肇事車輛予以放行。第三,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后,法院應及時與交警部門聯系,了解肇事車輛的情況和去向,以及財產保全的情況。對肇事車輛已經采取保全措施的,要及時辦理肇事車輛的移交手續。第四,對采取保全措施的肇事車輛要妥善保管,有關收費要合理。目前,交警部門扣留的肇事車輛或違章車輛都停放在社會開辦的停車場內,停車費較高。建議對已經采取保全措施的肇事車輛在其拍賣所得款中,優先支付賠償款,以最大限度保障事故受害人得到賠償。
法律客觀:
一、交通訴訟訴前財產保全的必要性訴訟到法院之前,受害方當事人懂得先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大多是保全車輛),以請求法院在訴訟之前控制肇事車輛的越來越多。這樣,可以大大降低訴訟風險,使傷者的治療費用、受損財產的賠償得到保障,大大減少肇事責任方下落不明、變賣車輛、逃避賠償的可能。利害關系人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后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并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4條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范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范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二、交通事故如何進行財產保全第一,交警部門對肇事車輛采取保全措施必須根據受害人的申請,而不能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同時,可以結合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肇事雙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來確定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必要的擔保,如果肇事車輛一方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話,則無需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有責任的話,則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第二,肇事車輛畢竟是肇事方的生產經營或生活工具,如果對肇事車輛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會影響肇事方的生產經營或生活時,或者肇事方要求取回肇事車輛的,可責令肇事方提供擔保,肇事方提供有效擔保后,方可對肇事車輛予以放行。第三,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后,法院應及時與交警部門聯系,了解肇事車輛的情況和去向,以及財產保全的情況。對肇事車輛已經采取保全措施的,要及時辦理肇事車輛的移交手續。第四,對采取保全措施的肇事車輛要妥善保管,有關收費要合理。目前,交警部門扣留的肇事車輛或違章車輛都停放在社會開辦的停車場內,停車費較高。建議對已經采取保全措施的肇事車輛在其拍賣所得款中,優先支付賠償款,以最大限度保障事故受害人得到賠償。
借貸糾紛財產保全有必要嗎
財產保全是指法院為了保證將來的訴訟能夠得以執行,而依當事人的申請在訴前或訴中采取的保全財產的措施。那么債務糾紛雙方都需要財產保全嗎?接下來由帶您了解有關內容。
在生活中經常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或是訴訟前有人偷偷轉移財產,而在法院判決后沒有財產可執行的情況。因此有人會在訴前或是訴訟過程中申請財產保全,保護自己的財產免受損失。那么債務糾紛雙方都需要財產保全嗎?接下來由帶您了解債務糾紛的有關內容,希望能給您提供幫助。
一、債務糾紛雙方都需要財產保全嗎
不需要都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是依申請的。《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第93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這就是說,當事人可根據“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規定,及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防止或減輕經濟損失。在當前資金緊張、組織生產要素困難的情況下,確實有不少債務人貨款不按合同及時結清,拖債、搪債現象相當普遍,有的即使公證機關作出裁決或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也往往難以執行;有的債務人實質上是在進行經濟詐騙活動。遇到這些情況,債權人可根據上述規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債務訴訟的同時遞交一份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供有關債務人的財產情況,以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債務人經濟詐騙,債權人可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以防債務人轉移財產,造成債權人經濟損失。
二、財產保全的范圍
1、《民事訴訟法》第94條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范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范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2、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后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并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三、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條件
1、需要對爭議的財產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采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3、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4、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在發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
以上就是整理的關于債務糾紛雙方都需要財產保全嗎的有關內容,從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債務糾紛的雙方不需要都申請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是在緊急情況下,財產面臨損失的情況下依當事人的申請采取的。如果您對上述內容還有疑問,可在線向律師咨詢。
起訴前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起訴前是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向法院提交起訴狀時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這叫訴訟保全,還可以在起訴之前就申請財產保全,這叫訴前財產保全。法律規定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當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請人的財產時,法院應當立即通知被申請人。
財產保全申請書分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和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給付之訴的案件中,為了保證將來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能夠得到全部執行,在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標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進行保護的措施。
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有可能會轉移財產使案件以后難以執行或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法院提出對其財產進行保全,禁止其財產的轉讓或責令其不能再轉讓財產的。
實踐中,法院也可以主動裁定進行財產保全措施。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起訴公司可以財產保全嗎
對公司訴前財產保全是可以的。在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序性規定中,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15日內應當提起訴訟,否則將會解除保全措施,對于采取保全措施給他人造成的損害還要還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公司訴前財產保全可以嗎?
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查封法人代表個人及股東的賬戶資金,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我國相關的訴訟人員在辦理這類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積極的遞交案件證據,我國的人民法院按照遞交的證明材料辦理這類案件。對這類案件訴前財產進行保全辦理。在審理結束后,應積極的對這類案件的保全財產進行分割。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特點
1、訴前財產保全具有快速、及時、簡便特點。民訴法規定對準予訴前保全申請的,人民法院應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并開始執行。這一措施的快速實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關系人因糾紛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
2、訴前財產保全在適用效力上同訴訟保全一樣具有國家強制性。任何義務主體對人民法院制作的針對其財產的訴前保全裁定,都負有必須履行的責任,否則應受法律制裁。
3、訴前財產保全效力具有可變性和延續性。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被裁準后,就起訴或不起訴有選擇的權利。申請人若在裁定送達后三十日內未起訴,人民法院將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終止;訴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終止;還可因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原申請人在訴訟中撤訴獲準、實施訴前保全錯誤、申請人死亡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等原因而終止。如果申請人向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保全裁定在受理法院繼續有效。
在我國當事人如與企業發生糾紛的,可以對這類案件的法人個人財產進行訴前保全進行查封。保護這類案件原告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相關的人民法院在接到這類案件的訴訟時,應積極的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審理這類案件。
民事債務糾紛中申請財產保全是雜回事?有利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簡單來說就是在民事糾紛過程中,如果認為債務人存在執行困難的,可以在訴訟階段申請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保全。財產保全措施的好處是防止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確保案件經法院審理判決后可有供執行的財產。弊端就是申請人需要先行支付財產保全費用,而且還需要提供財產擔保,若萬一債務人物財產可進行保全措施,會損失相關的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