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能成為貪污罪的對象嗎
貪污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別與聯系(下)
貪污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別與聯系(下)
(接上篇)
二、貪污罪和職務侵占罪的區別
(一)從犯罪主體來區分
雖然貪污罪和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都是特殊主體,但是這只是相對于非身份犯而言,兩者構成犯罪的要件又有著一定的區別。具體來說: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其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定義在《刑法》第九十三條有詳細規定。同時還規定了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準國家工作人員”在這里,我們需要注意幾個概念的界定: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筆者認為我國刑法所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該是指可以行使國家對公共事務的管理職權的機構或組織里從事公務的人員。根據法律的規定,這些管理機構應當包括:第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國家機構;第二,各級黨委常設機關以及各級政協機關;第三,行使國家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第四,行使國家管理職能的企業內部機構。
2.受委派的人員身份問題。受委派的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這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一種情形。也就是說,不光是在貪污罪的認定中,還是其他貪污賄賂型犯罪中,比如挪用公款罪等,受委派的人員都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由此可以看出,受委派與受委托并不相同。受委托是貪污罪的一種法定主體的特別規定。
3.對于“從事公務”的認定。對于從事公務有專門的司法解釋。從事公務是指能夠代表國有事業單位履行相應的領導、管理、組織或監督的職能。公務行為當然地與行為人所從事的職務具有聯系。職務侵占罪的主體范圍相較于貪污罪更加寬泛一些。凡是公司企業以及事業單位的人員都是職務侵占罪的主體。當然,這是在排除其中的貪污罪主體之后的范圍。
(二)從犯罪客體來區分
貪污罪的客體為復雜客體。貪污行為侵犯了單位的財物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職務侵占罪客體是簡單客體。即職務侵占罪只侵犯了本公司財物的所有權。對于貪污罪而言,犯罪客體并非只能是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其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
1.刑法中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過程中或者是在國際交往活動中收受的禮物,也可以成為貪污罪的犯罪對象。但是對于這些禮物,并不只能把它看做公共財產。
2.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一種新型的企業所有制形式正蓬勃發展著。這就是混合所有制性質的公司、企業等。這種新型的混合所有制經濟組織的財物并不完全屬于國有財產。所以,在混合所有制企業中,具有貪污罪主體資格的行為人非法占有本公司財物,依然構成貪污罪,但此時,他侵犯的就不再是公共財物的所有權,也可能是私人財物的所有權。
3.貪污罪的本意是為了打擊貪污腐敗。只要是具有主體資格的行為人非法占有單位財物,都應認定為貪污罪。原因是不管財物的屬性是什么,非法占有此財物都是腐敗的。
所以,不僅僅將貪污罪的客體限定為公共財物,更有利于經濟的發展和貪污腐敗的查處。
(三)從犯罪客觀方面來區分
根據前文所述,貪污罪和職務侵占罪在行為手段上是基本一致的。在犯罪客觀方面有著各種密切的聯系與共同點。但與此同時,二者在犯罪客觀方面也存在著不同。主要表現為二者的犯罪對象有所差異。根據對二者犯罪客體的分析,可以得出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主要是公共財物,只有在混合所有制性質的單位中,其犯罪對象才可能包括私有財產。而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則比較寬泛,對財物的性質沒有特別的要求,不管是公共財物,亦或是私有財產都可以成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但是,對兩者犯罪對象的規定并非只是簡單地區分其性質。根據對法條的文理解釋,我們可以輕松得出這樣一個結論: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即所涉及的財物主要是本單位的。也就是說,其他單位的財物不能成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與之相反的,貪污罪的犯罪對象可以是本單位的,也可以是其他單位的,只要是屬于公共財產范圍,一般都可以成為貪污罪的犯罪對象。
但是,貪污罪作為一個傳統的罪名,因為其行為對國家廉潔制度的強大破壞性,必須加以更加嚴厲地打擊才可以達到立法原意。因此,不僅僅將行為人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物的行為認定為貪污行為。同時,行為人非法占有其他單位的財物也可以構成貪污,例如,上級的國有單位占有下級國有單位的財物。這樣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上下級之間互相勾結、共同犯罪,避免形成各級貪污腐敗連鎖利益鏈條。
(四)兩者在量刑處罰上的區別
根據刑法條文的規定可以看出,職務侵占罪只有兩檔法定刑,并且最低起刑點是必須非法占有的財物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同時,也可以得出職務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不超過有期徒刑最高刑罰十五年。而貪污罪有四檔法定刑,情節較輕,涉案數額不大的也有明文規定相應的處罰,并且最高法定刑可以達到死刑。將兩者量刑標準和處罰進行比較,可以看出,貪污罪的量刑要比職務侵占罪更加嚴厲,這也反映出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對其打擊的力度。
作者簡介:
陳營,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碩士,曾任職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業領域為刑事辯護,擅長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并在多起疑難案件的辯護中取得撤銷案件、不起訴、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辯護效果。扎實的法學理論基礎,豐富的辦案經驗,認真、負責的執業態度廣受委托人信賴和好評。
曾辦理過的部分有社會影響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龍江省電力系統李某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 吉林省孫某涉嫌“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張某涉嫌集資詐騙罪案
* 山東省王某某涉嫌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內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致死案
* 江蘇省羅某涉嫌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案
* 河南省張某涉嫌偽造金融票證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詐騙罪案
* 山東省某交通局張某(處級)受賄罪判處緩刑案
* 寧夏周某販賣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緩案
* 北京市王某偽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訴案
我國刑法規定的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產其具體范圍包括
法律主觀:
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貪污的財物包括公共財物、國有財物和非國有單位的財物。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無權處分的對象可以是債權嗎
無權處分的對象不可以是債權。一般情況下,無權處分的對象通常指的是物權,例如房屋、車輛、土地等財產性物品。因為物權的轉讓或處分需要具備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手續,否則無效。而債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要求,它不是財產性物品,無法直接被處分。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債權也可能會受到無權處分的影響。比如,債務人將向債權人償還債務的錢款轉移到了他人賬戶中,從而影響到債權人對這筆款項的權益行使,此時就屬于債權的無權處分。此外,在合同關系中,也可能存在對債權進行部分或全部禁止處分的條款,從而實現對債權的限制。總之,無權處分的對象通常指的是物權,而債權一般不屬于無權處分范疇,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受到無權處分的影響。
貪污罪的構成具有哪些特征?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貪污罪的犯罪特征:
1、犯貪污罪的人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此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也屬于貪污罪的主體。
2、貪污罪所貪污的必須是公共財物。刑法對公共財產的范圍作了規定。主要包括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另外,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3、貪污罪的主要特征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具體地說就是利用自己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將自己主管、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秘密獲取的方法,將自己主管、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占為己有的行為,即通常所說的“監守自盜”;再有就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使用欺騙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如會計、出納員偽造、涂改單據,虛報冒領等等。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貪污案證據轉化是怎樣的,債權是否可以作為貪污罪對象
傳統刑法理論認為,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產,公共財產本身要具有確定性、現實性、獨立存在性。債權作為民法上的請求權,僅僅是一種權利而不是財產,并且債權本身是一種相對權、對人權,這種請求權具有相對性、臨時性、依附性,實現與否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債權無法成為貪污罪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