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員工資能否正常發放呢(失信人員工資能正常發放嗎)
失信人員為什么不能領工資
法律分析:失信人員可以領工資。失信人員一般由銀行等部分定期發放工資,只是會被法院截留一部分。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失信人員工資能正常發放嗎
法律分析:工資能正常發放,但是會被凍結,"凍結工資"是法律行為,只有國家司法機關才能做出這樣的司法行為。企業不可做出這樣的行為,否則構成違法。但要給當事人保留必須的生活費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失信人員怎么領工資
失信人員去銀行領工資。失信人員一般由銀行等部分定期發放工資,只是會被法院截留一部分。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一、失信人員怎么領工資
1、失信人員去銀行領工資。失信人員一般由銀行等部分定期發放工資,只是會被法院截留一部分。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二、失信被執行人會受到什么處罰
失信被執行人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就相當于向全社會宣布這個人是不誠信的“老賴”。作為失信被執行人,在申請銀行貸款、乘坐飛機軟臥、高消費等方方面面都受到限制。法院執行部門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人民法院還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其高消費。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失信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失信人員怎么領工資
會正常通過銀行賬戶發放工資,但是強制執行措施會從個人賬戶中劃走部分金額。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一.失信人員名下沒有資產法院會怎么辦
1、如果經查證,被執行人員名下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那么法院會終結本次執行
進行執行程序后,法院會要求被執行人提交財產報告令,被執行人會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供核實,同時申請執行人也可以提交自己掌握的財產線索給法院去核實。
法院通常會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卡,對工資卡,企業的基本卡之類的凍結,同時對被執行人的房屋信息,車輛信息,股份信息等進行查詢,如果經查詢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那么就會采取終結執行的措施。
通常的執行案件立案后,需要在六個月內執行終結,如果被執行人沒有財產,法院結不了案,只有終結本次執行,如果被執行人重新有財產可供執行,申請人可以重新申請恢復執行。
2、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法院能做的是用公權利去查詢財產線索,但不會主動的調查財產轉移情況
所以,如果被執行人有到期債權怠于行使,有轉移財產等行為,需要申請人查實情況后,向法院匯報,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和撤銷轉移之訴。
從申請執行人的角度來說,自己也有義務去主動調查和關心被執行人存在的這些問題,如果查實了,是維護權利的重要方式。但是不能全把希望放在法院身上,法院有許多案件要調查處理,不可能也不會對不能確定的財產線索主動進行偵查,除非申請執行人主動提供這些線索。
二、被執行人生活必須房屋怎么理解
(一)對唯一性的理解與認定從法律及司法解釋的精神來看,在執行中要保護被執行人及其撫養家屬的居住權利。從執行角度來講,被執行人名下有唯一房產,但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的家屬有多個安身之所,或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的家屬有多個安身之所,或被執行人及其家屬將其它安身之所放棄或處理的話,法院可以認定被執行人的唯一房產狀態只是一個假象,該假象不能成為阻礙執行的事由。
(二)對生活所必需居住的理解與認定唯一房產并非一律不可執行。在被執行人確實僅有同其所撫養家屬生活共同居住的房產時,另外一些因素會造成該房產超出被執行人同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產標準,或不屬于被執行人同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產,如被執行人所有的抵押房產或被執行人所有的豪宅,另外被執行人家在外地,在本地工作購房的,雖然在本地只有一套房產,但一般在老家也有房產。等等此類情形下的唯一房產是可以執行的唯一房產。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失信人員怎么領工資
失信人員領取工資的方法是:
1、對于失信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2、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3、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失信人員可以包括以下類型:
1、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管和其他從業人員;
2、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類企業或組織;
3、其他組織:包括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政府部門等各類組織機構。
失信人員具體情形包括:
1、違反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等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拒不履行或者逃避執行;
2、違反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等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拒不履行或者逃避執行;
3、違反合同約定,拒不履行或者逃避履行合同義務;
4、違反稅收、社會保險、勞動保障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拒不履行或者逃避履行義務;
5、違反信用管理相關規定,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限制高消費等名單,并且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履行相應義務。
綜上所述,失信人員要自動解除失信記錄,需要在失信記錄被列入信用黑名單后依法履行義務,并經過一定的寬限期。建議失信人員及時履行相關義務,同時了解當地的失信記錄解除規定,以便盡快恢復自己的信用記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并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