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執行人的13種情形(強制執行中28種追加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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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執行人13種情形
在現實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多多少少會產生一些矛盾,有些情況處理不好,不得已走向訴訟,原告勝訴后,若被告仍不履行義務,則會涉及到執行的問題,那么您知道追加被執行人13種情形?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您有所幫助。一、追加被執行人13種情形并非13種,只有6種。
(一)被執行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可以追加其遺產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遺產管理人,但是在遺產范圍內執行,沒有遺產繼承的,是不能變更增加這些人的。
(二)被執行人被宣告失蹤的,其財產代管人必須配合執行其代管的被執行人的財產。
(三)因未成年人侵權引起的執行案件的,可以追加其監護人或者在該未成年人成年后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四)企業法人合并分立的,其合并后的企業或者分離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企業就要做為被執行人被執行。
(五)法人是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業的,可以追加獨資企業的出資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或者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或者未完全出資的有限合伙人為被執行人。
(六)法人的分支機構也可以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二、追加公司法人為被執行人是否可以被執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訴期滿后,或終審判決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必要的時候是可以追加公司法人為被執行人的。不能執行法定代表人個人財產。公司即法人,法人是民事責任承擔的主體,法人所欠債務當由法人承擔償還責任,如果通過了訴訟程序法院在執行時必須執行法人資產。你所說的“法人”可能是“法人代表”,法人代表與法人是不同的概念,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非合伙人或股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也不能執行)是不能執行法人代表個人財產的。
三、被執行主體追加程序(一)申請
執行法院能否以職權啟動追加程序?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不過理論上一般認為:追加被執行人應依當事人或者權利人的申請啟動,執行法院原則上不得依職權啟動。如《北京市法院執行工作規范》(2013年)第511條,就作了類似規定。實務中,如果申請執行人認為符合追加條件的,一般是先與執行法官溝通,然后再向執行法院立案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書中應當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追加人的基本情況、執行案件案號、執行情況,以及追加被執行人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并附申請人身份、主體資格證明、相關證據材料、聯系方式等。追加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法院應一次性告知補足。沒有明確的被追加執行當事人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撤銷案件。
注意:書面申請及材料是交給立案部門,不是交給執行局的案件承辦法官。
(二)立案
追加被執行人屬于五種執行審查類案件類型之一,根據《執行立案、結案若干意見》第8條、第9條,執行法院立案部門對于符合追加條件的申請,應作為新的執行案件立“執異字”案件類型代號。
關于法院應在幾日內立案以及不予立案時如何救濟的問題,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參照最相近似的執行異議立案,類比《執行異議復議規定》第2條,合適的做法是:執行法院立案部門應在接收材料后3日內立案,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上級法院審查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申請追加進行審查。
(三)審查
執行法院立案部門立案后,移送執行局裁決部門審查(裁定書上署裁決法官的名字),原執行實施案件的承辦人要回避,不得參與審查。
根據《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第28條,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由執行裁決部門一名法官書面審查即可;對于其他類型案件,執行局裁決部門應組成合議庭審查并公開聽證。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裁定,特殊情況下,可由本院院長批準延長。注意,這里的60日的起算點,是“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也即立案部門接收申請執行人書面材料之日,而非立案之日。
在聽證日,申請執行人經通知不來的,視為其放棄追加申請,按照撤回申請處理。被追加人下落不明,或者經傳喚或通知拒不到庭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不過,鑒于追加被執行人對其影響重大,執行法院要盡量通知其到場參與聽證,盡量避免缺席聽證。
以上就是關于追加被執行人13種情形的內容介紹,網傳的13種情形是錯誤的,只有6種,對于我們來說這是比較重要的法律知識,在一定程度上對于糾紛的處理有幫助,這樣才能讓我們的合法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也是我們需要了解的。
追加被執行人13種情形
追加被執行人情形在執行程序中,比較多,包括:執行人離婚時,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給其配偶;被執行人將生效法律該書確定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并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債權等。
具體如下:
1、遺產被繼承,追加繼承人;
2、法人、非法人組織因合并被終止,追加合并后存續的法人、非法人組織;
3、法人、非法人組織分立,追加新設的法人;
4、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債務,追加出資人;
5、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債務,追加普通合伙人;
6、追加未按期足額出資的股東、合伙人;
7、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追加法人;
8、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證明財產獨立,追加股東;
9、未經清算即注銷登記的公司,追加股東、董事;
10、公司注銷、解散后,公司的股東、出資人、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公司的財產,導致公司無法清償債務,追加股東、出資人、主管部門;
11、公司辦理注銷登記時,第三人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追加第三人;
12、第三人承諾自愿代被執行人履行債務,追加第三人;
13、公司的財產依據行政命令被無償調撥、劃轉給第三人,致使公司不能清償債務,追加第三人。
被執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訴期滿后,或終審判決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當事人。 必要的時候是可以追加公司法人為被執行人的。不能執行法定代表人個人財產。公司即法人,法人是民事責任承擔的主體,法人所欠債務當由法人承擔償還責任,如果通過了訴訟程序法院在執行時必須執行法人資產。你所說的“法人”可能是“法人代表”,法人代表與法人是不同的概念,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非合伙人或股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也不能執行)是不能執行法人代表個人財產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該公民的遺囑執行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或其他因該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蹤,該公民的財產代管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可以追加被執行人的20種情形
1、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公民的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
2、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蹤,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該公民的財產代管人為被執行人。
3、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合并而終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合并后存續或新設的法人、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的。
4、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分立后新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其投資人為被執行人的。
6、個體工商戶的字號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字號經營者的財產。
7、作為被執行人的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的。
8、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伙人為被執行人。
9、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10、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
11、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作為被執行人,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依法對該其他組織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主體為被執行人的。
12、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
13、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
14、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
15、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
16、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
17、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注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后,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
18、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在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第三人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
19、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自愿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
20、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依行政命令被無償調撥、劃轉給第三人,致使該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條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該自然人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蹤,該自然人的財產代管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追加被執行人的司法解釋
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么追加被執行人的司法解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追加被執行人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條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該公民的遺囑執行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或其他因該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蹤,該公民的財產代管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以下情形出現之后,可以追加股東被執行人(一)對于公司未經清算即被注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20條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根據以上規定,公司未經清算即被注銷,作為股東應當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從執行角度看,在執行過程中遇到這種情況,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顯然有利于提高執行效率,但也可能會損害被追加人的權利。兩種價值權衡的結果是,應將被執行人的變更與追加嚴格限定于權利義務關系清晰,責任容易認定的情形。就這個問題來說,公司股東在公司法人被注銷時在工商登記材料中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是較為容易判斷的事實,據此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二)對于公司所負債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財務賬目或拒不提供財務賬目
《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該條規定表明了有限責任公司的法理基礎就在于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分離,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股東與公司的財產一旦混同,自然不能得到有限責任的保護。因此,對公司沒有財務賬目或者拒不提供公司財務賬目,且不能提供相反證據證明不存在財產混同的情形,可以變更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如該股東提出執行異議,裁定駁回異議。
(三)股東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導致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19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13條第2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該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出資義務即變賣股權,且新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新股東亦應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三、追加被執行人如何進行根據執行實踐,追加被執行人,大致上應當經過如下程序:
(一)申請執行人提出追加被執行人的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證據。
(二)執行機構對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依法收集、調取有關證據。如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分立、撤銷的,須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材料等。
(三)執行機構舉行聽證,召集追加的被執行人和執行當事人進行舉證、質證,賦予其申辯的機會,對有關事實進行審查,并由合議庭作出是否追加的裁決。
(四)制作并送達裁定書。裁定書應寫明追加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并分別送達原執行主體和追加后的被執行人。裁定書送達即生效。
(五)向追加的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追加被執行人的司法解釋的相關知識,通過上文可知,追加被執行人一般需要通過申請—審查—聽證—制作裁定書—發行通知等五個步驟。
追加被執行人13種情形
《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分立,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分立后新設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為被執行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執行人在分立前與申請執行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其出資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作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個體工商戶的字號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字號經營者的財產。
第十四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伙人為被執行人,在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追加被執行人的情況并非13種。常見的追加被執行人的情況有: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分立,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追加分立后新設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為被執行人;如果被執行人為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追加其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如果被執行人是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追加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
追加被執行人的相關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以下20種情形可以追加被執行人:
01
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自然人的遺囑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
02
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蹤,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該自然人的財產代管人為被執行人,在代管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
03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因合并而終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合并后存續或新設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為被執行人的。
04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分立,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分立后新設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為被執行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但被執行人在分立前與申請執行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05
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其出資人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作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
06
個體工商戶的字號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字號經營者的財產。
07
作為被執行人的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的。
08
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伙人為被執行人,在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
09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10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
11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以外的非法人組織作為被執行人,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依法對該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主體為被執行人的。
12
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
13
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
14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
15
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
16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
17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被注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后,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
18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在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第三人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的。
19
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自愿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
20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財產依行政命令被無償調撥、劃轉給第三人,致使該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
在執行過程中,能申請追加債務人的獨資公司財產嗎?
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系當前民事案件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規定,今天本文就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總結在執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執行人的15種情形:
1、因被執行人死亡,可申請變更其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為被執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第一款
2、因被執行人被宣告失蹤,可申請追加或變更其財產代管人為被執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第二款
3、因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合并,可申請變更合并后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4、因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分立,可申請追加或變更分立后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
5、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債務,可申請直接追加投資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
6、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可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五條
7、作為被執行人的合伙企業,可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資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伙人為被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
8、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可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出資不實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八條
9、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在原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可申請追加原股東作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九條。
10、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
11、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可申請變更、追加清算義務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12、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出現解散事由后,可申請追加無償接受其財產的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作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13、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可申請追加在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第三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14、在執行程序中,可直接追加在人民法院作出書面承諾代為履行的第三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15、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被其上級機關或其他組織無償調撥給其他企業或個人,可申請追加取得資產的企業或個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最高院:可以追加被執行人的20種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1號)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系當前民事案件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規定。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執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執行人的有16種情形:1、因被執行人死亡,可申請變更其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為被執行人的。2、因被執行人被宣告失蹤,可申請追加或變更其財產代管人為被執行人的;3、因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合并,可申請變更合并后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的;4、因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分立,可申請追加或變更分立后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的;5、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債務,可申請直接追加投資人為被執行人。6、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可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7、作為被執行人的合伙企業,可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資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伙人為被執行。8、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可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出資不實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9、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在原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可申請追加原股東作為被執行人。10、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11、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可申請變更、追加清算義務人為被執行人。12、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出現解散事由后,可申請追加無償接受其財產的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作為被執行人。13、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可申請追加在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第三人為被執行人。14、在執行程序中,可直接追加在人民法院作出書面承諾代為履行的第三人為被執行人。15、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被其上級機關或其他組織無償調撥給其他企業或個人,可申請追加取得資產的企業或個人為被執行人。16、因未成年人侵權引起的民事責任,而執行依據將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確定為被執行人,在該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請追加其為被執行人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執行程序中追加、變更被執行人案件的暫行規定》第2條、《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六十七條
執行案件中追加被執行人的幾種情形及法律依據
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系當前民事案件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規定,今天本文就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總結在執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執行人的15種情形:
1、因被執行人死亡,可申請變更其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為被執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第一款
2、因被執行人被宣告失蹤,可申請追加或變更其財產代管人為被執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第二款
3、因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合并,可申請變更合并后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4、因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分立,可申請追加或變更分立后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
5、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債務,可申請直接追加投資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
6、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可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五條
7、作為被執行人的合伙企業,可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資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伙人為被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
8、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可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出資不實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八條
9、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在原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可申請追加原股東作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九條。
10、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
11、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可申請變更、追加清算義務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12、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出現解散事由后,可申請追加無償接受其財產的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作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13、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可申請追加在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第三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14、在執行程序中,可直接追加在人民法院作出書面承諾代為履行的第三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15、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被其上級機關或其他組織無償調撥給其他企業或個人,可申請追加取得資產的企業或個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公民的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又無遺囑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遺產。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蹤,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該公民的財產代管人為被執行人,在代管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合并而終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合并后存續或新設的法人、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分立后新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執行人在分立前與申請執行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其投資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作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
個體工商戶的字號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字號經營者的財產。
第十四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伙人為被執行人,在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
第十八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注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后,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
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在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第三人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自愿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依行政命令被無償調撥、劃轉給第三人,致使該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