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應履行哪些程序?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土地征收應履行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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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應履行哪些程序?
(一)應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二)征詢村民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
(三)進行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
(四)擬定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應地方案,并向有批準權的機關報批;
(五)在被征地所在村進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并聽取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必要時舉行聽證會;
(六)將公告后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征地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七)市、縣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并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并交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八)被征地人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手續;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九)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