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時應該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代位權訴訟時應該注意的問題有哪一些
法律分析:一、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具體債務數額尚未確定或者未約定履行期限,債權人能否行使代位權
二、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約定仲裁條款,債權人能否通過訴訟行使代位權
三、“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如何認定
四、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次債務人向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是否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代位保存權的訴訟地位
法律客觀:
代位權訴訟注意哪些問題:1、未經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能否產生代位權我們認為,當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行使代位權,只需向法院提供一般的證據證明債權的存在,不應僅限于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或仲裁確認的債權。主要理由是:(1)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釋(一)》雖然規定債權人的債權合法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但該債權合法應該是法院受理代位權訴訟后,在代位權訴訟中審查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否成立時應審查的內容,并非在立案受理時應該審查的內容。法院受理代位權糾紛案件,應該如受理其他民事案件一樣,只對有關證據作形式審查,只要當事人提供了證據,證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存在,法院就應立案受理。至于該債權是否真實存在,是否合法,應在代位權糾紛審理過程中進一步審查確定。而且,債權債務關系為民事法律關系,債權是當事人的民事權利,按照民事行為意思自治的原則,當事人可以隨意設定債權債務關系。當事人設立某種債權債務關系后,在未被司法機關確認無效前,雖然不能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應認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行使代位權。(2)便于債權人及時行使代位權,減少當事人的訟累。在現實生活中、絕大部分當事人的債權未經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審理確認,如果將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債權限定于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的債權,則代位權適用的范圍非常狹小,不利于當事人通過行使代位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如果只有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的債權才能提起代位權訴訟,那么債權人在提起代位權訴訟前必須先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確認之訴對債權進行確認,無疑會延長代位權訴訟的時間,大大增加代位權訴訟的成本。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釋(一)》已經對行使代位權的方式、條件、對象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如果再規定債權必須是經過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確定的債權,那么代位權制度的作用將受極大的限制,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3)從《合同法解釋(一)》第15條和第18條內容分析,可以提起代位權之訴的債權應該包括未經法院審理確認的債權。《合同法解釋(一)》第15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13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13條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未經法院審理并且判決確認的債權,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另外,該解釋第18條規定,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該駁回債權人的起訴。既然債務人可以對債權提出異議,則該債權應理解為沒有經過法院審理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的債權,因為如果該債權經過法院的審理或仲裁機構的審理確定,法院無需再進行審查。(4)代位權訴訟的有關程序,可以保障債務人的合法利益,沒有必要再對債權人的起訴條件做進一步的限制。合同法規定代位權只能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行使,而且在《合同法解釋(一)》中還規定了債務人對債權提出異議時,法院應該對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應裁定駁回代位權人的請求。該程序可以保障債務人不會被對其沒有合法債權的代位權人代位行使權利,從而保障其權益。2、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尚未到期,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時效即將屆滿,債權人能否行使代位權(1)債務人的債務尚未到期,債權人無權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更無權對債務人的債權進行干預。(2)《合同法解釋(一)》第13條第1款規定:“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本規定實際確認了債務人遲延履行債務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債務人的債務尚未到期,不符合代位權行使的條件,債權人當然不能行使代位權。(3)債務人的債務沒有到期,債權人的債權尚未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允許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行使代位權,于債務人不公平。即使債務人當時的財產狀況可能不足以償還債務,但可能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好轉,因此不能確定債務人怠于履行債務會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債權人代位權訴訟注意事項
法律分析:債權人代位權訴訟要注意的是:1、代位權僅限于以訴訟的方式行使;2、債權人為原告、次債務人為被告,債務人可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列明;3、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4、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而非債務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六條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代位權訴訟的風險
法律主觀:
代位權訴訟是什么 代位權訴訟作為一種有效的債的保全措施,即:“因 債務人 怠于行使其債權,對 債權人 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 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依照這一規定,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通過法院予以主張,也即應當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訴訟。簡而言之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追索權時,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的債務人,并要求其還債的一種訴訟活動。 當事人關系 (一)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二)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 訴訟費 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訴訟費用最終由債務人承擔) (三)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四)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債權人在申請訴訟前應注意的是債務人是故意不償還債務還是暫時無力償還全部債務,如果是后者建議私下協商,如果債務人并未給你造成什么利益上的損害,相互理解會使雙方的關系更和諧。如果您還有其他方面的問題,可以咨詢網的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 。
代位權行使會產生什么效果?代位權行使時應注意什么?
法律分析:1、對于債權人的效果: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本人,并且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行使。當某一債權人已行使代位權后,其他債權人不得就同一權利再次行使代位權。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將債權人作為共同原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時候,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違反此項注意義務造成損失,應負損害賠償的責任。2、對于舊債務人的效果: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方式有訴訟方式和徑行方式兩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這是符合我國國情的限制性規定。因為只有通過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隨意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不當侵犯債務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能避免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第三人之間因代位權的行使產生糾紛。3、對于新債務人的效果:如果債權人行使債務人的一項權利,已經足以保全自己的債權不應就債務人的其他權利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為限,即通過代位行使所能獲得的權利價值應與所保全的債權價值相當。債權人代位行使的客體,應是債務人非專屬于本人的財產權利。對于非財產性權利和專屬于債務人本人的權利,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專屬于債務人本人的權利包括: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因身體、健康、名譽、自由受侵害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代位權訴訟四要件
代位權訴訟四要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有效債權;
2、債權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的行為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的實現;
4、債務人的債權沒有人身專屬性。
代位權訴訟要件如下: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合法的債權債務存在;
2、債務人要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到期能夠并且應當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行使;
4、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到期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綜上所述,代位權訴訟作為一種有效的債的保全措施,即:“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六條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代位權訴訟有哪些注意事項
法律分析:代位權僅限于以訴訟的方式行使;債權人為原告、次債務人為被告,債務人可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列明;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而非債務人,其他必要費用如差旅費、律師費由債務人承擔;因仲裁條款的相對性,即使債務人、次債務人間的合同約定了仲裁協議,不妨礙債權人以訴訟的方式行使代位權;代位權訴訟所涉及的主債權和次債權應均不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20條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代位權訴訟需要哪些證據
需要準備的 證據 有: 1、有 債權債務 關系,比如 借條 、合同。 2、債權已經到期。 3、 債務人 和其他人的債權關系,且不行使到期權利的證明。 由于代位權 訴訟 涉及多方當事人,存在多重法律關系,舉證問題相對復雜一些。但各方當事人仍必須遵循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 而 債權人 作為原告在行使代位權訴訟過程中,就必須要承擔 舉證責任 。 《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 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