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指什么呢(留置權是指什么)
留置是什么意思?
留置是指監察機關調查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案件時,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行賄犯罪或共同職務犯罪的人員,依法帶至并留在特定場所。
一、拼音
留置:liú zhì。
二、定義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三、留置要滿足的條件
1、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2、可能逃跑、自殺的。
3、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4、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三、近義詞:
1、留下liúxià:謂把東西擱下。
2、留住liúzhù:等待。
四、例句
依據現行法律,聯系當前實際,對治安傳喚的對象、體、式、間及其與留置盤問的區別等方面作出了粗淺分析研究。
留置造句:
1、第三章探討了物權性的海運貨物留置權的成立條件。
2、第三十七條未經園區主管海關許可,園區企業不得將所存貨物抵押、質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3、當執行人員按照規定留置送達并拍照存檔時,馬合見狀立刻關上了辦公室大門,要求執行人員刪除照片才能離開,并將法律文書撕毀后扔到地上。
4、后妃郭氏為謀奪后位,多方讒間,曹丕聽信郭氏的話,將甄妃留置在鄴城。
5、受送達人指定訴訟代理人為代收人的,向訴訟代理人送達時,適用留置送達。
什么是留置權,舉例說明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適用條件
1、債權已屆滿清償期
只有當留置權所擔保的主債權的清償期限已經屆滿,留置權才初步具備了適用條件。
2、必須履行一定的程序
留置權不同于其他擔保物權的一個重要特點就在于其發生二次效力,當債權清償期限屆滿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留置權僅產生留置的效力,即權利人有權留置標的物,但尚不發生優先受償效力。
舉例:甲借乙款,將某財物交給乙作為擔保,叫做出質,乙對此財物享有質權.質權是意定權利;甲交一物于乙保管,甲不履行支付保管費的約定,則乙可留置此財物,乙對此財物享有留置權。
綜上可知,適用留置權需滿足幾個條件,債權人首先應占有財產,而且留置權與債權產生于同一法律關系中,此外,債務需到履行期,確實是債務人欠錢不還的情況下,又沒有其余約定排除留置權,才可以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留置權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留置權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享有留置權的債權人是留置權人,留置權人留置的財產是留置物。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留置權通俗例子
法律分析:一、什么是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后,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并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長期以來,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留置權行使的必備條件有:
1、須債權已屆清償期;
2、須債權人占有屬于債務人之動產;
3、須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財產;
4、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5、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二、什么是同一法律關系?
同一法律關系,就是指同一債權債務關系。例如:甲幫乙運輸一批貨物,此時乙沒有支付給甲運費,此時甲可以留置乙的這批貨物的,這就是說占有的動產(留置的貨物)與債權(支付運費)是同一個法律關系(運輸關系),假設之前甲借用了乙的一輛汽車,此時不可以針對汽車進行留置的,因為這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但是如果甲乙都是企業,那么之前借的汽車就可以留置了。
三、債務債權雙方均為企業的情況下是否可以不受同一法律關系的限制?
債務債權雙方均為企業的情況下留置動產可以不受同一法律關系的限制。
企業間債務是屬于商業性質。商品經濟中的企業間交易頻繁,要確保交易安全,要運用包括留置在內的多種形式維護權益,如果嚴格限制企業間留置也必須與債權基于同一法律關系,則有悖于交易安全迅速之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四十八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條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第四百五十一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五十二條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五十三條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第四百五十五條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五十六條 【留置權、抵押權與質權競合時的順位原則】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第四百五十七條 【留置權消滅的特殊情形】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質權和留置權通俗解釋
質權和留置權通俗解釋為:
1、質權一般指質押,質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移轉某項財產的占有權,并由后者掌握該項財產,以作為前者履行某種支付金錢或履約責任的擔保。當這種責任履行完畢時,質押的財產必須予以歸還。債務人不履行責任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將質物折價或者拍賣,并對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2、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同關系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并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的效力主要體現為留置權人的占有權和優先受償權。留置權人的占有權須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經債務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壞賠償責任。
留置權和質權沒有相同的共性,留置權的產生是基于法律規定,無需當事人特別設定留置權,只要符合留置權成立的條件,留置權就可以產生。而質權的發生需要當事人之間特別訂立質押合同設定。可見,留置權是法定物權,而質權是意定物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留置是什么意思
留置的意思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享有的一項包括占有和優先受償等權能的民事權利;法定的國家機關,將特定的人員留置在相應的場所。
留置作為一個法律詞語,有著頗為豐富和開放的意涵,雖然不同法律使用的同為留置一詞,但其指向的具體涵義則是有所差異的。留置作為一個法律概念,主要有私法和公法雙重意涵。其中,私法意涵指向的便是留置權,即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享有的一項包括占有和優先受償等權能的民事權利。而公法意涵是指法定的國家機關,將特定的人員留置在相應的場所。
在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當中,留置一詞在監察法、人民警察法、海關法、物權法、合同法和擔保法等法律中均有使用,且同樣有著私法和公法雙重意涵。于其私法意涵而言,我國物權法第18章專門規定了留置權,是指對于已由債權人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債權人享有占有和優先受償的權利。
擔保法、合同法、企業破產法和海商法等民商事法律,以及海關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行政法律使用的留置一詞,指向的皆是此種涵義。
于其公法意涵而言,人民警察法第9條使用的留置,指的便是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繼續盤問,這在實踐中被稱為留置盤問。
留置一詞的由來
若嚴格說來,將留置作為一個法律詞語來使用,其淵源可能并非來自古代漢語,而應是一個外來詞語,或者說是借舊詞表新義。在1907年由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譯日本法規大全》中,附有用于解釋法律術語的附錄《法規解字》,其中便收錄有留置一詞,以及與該詞相關的留置人和留置權等法律詞語。
在這個意義上來說,日語中的留置一詞以術語的形式引進中國,又經歷了術語向日常通用語的轉化,經過本土加工,產生了符合現代漢語使用習慣的留置。
以上內容參考:國家監察委員會-留置一詞的由來與發展
留置權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留置權是指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的債權人有權留置動產并享有對該動產的優先受償權。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留置權通俗解釋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同關系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并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的效力主要體現為留置權人的占有權和優先受償權。留置權人的占有權須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經債務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留置權成立的條件:
1、雙方必須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留置權是擔保物權,擔保物權存在的意義在于擔保債務的履行,保證債權人實現其債權,因此,留置權以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只有債權合法有效存在,才存在債權人行使留置權的問題。
2、債權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留置權為基于動產占有而發生的法定擔保物權,債權人因為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始得發生留置權。而且,債權人只有按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動產的,才可以成立留置權;若債權人非以債權成立之合同為基礎占有債務人動產,不得成立留置權,即債權人因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或者侵權行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的,不得發生留置權。
3、債權和債權人占有財產之間存在牽連關系,即債權和標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關系而發生。正是由于債權和占有取得基于同一合同關系,留置權成為了純粹擔保合同之債得以履行的手段。
4、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留置權制度的目的在于維護當事人之間的交易公平,擔保債權受償。因此,只有在債權清償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留置權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留置權的定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