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飾隱瞞所得收益罪能判幾年?(掩飾隱瞞所得收益罪能判幾年)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怎么判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判刑標準如下: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1、一般情節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數額達到5000元的;
(2)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所獲取的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而予以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違法所得達到5000元的;
(3)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a.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債的;
b.拆解、拼裝或者組裝的;
c.修改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的;
d.更改車身顏色或者車輛外形的;
e.提供或者出售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f.提供或者出售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2、情節嚴重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山西省為五十萬元以上);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3)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4)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5)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6)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達到五輛或者價值總額達到50萬元的。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量刑數額標準: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或者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累計數額3000元以上不滿6000元的,為罰金刑;
2、犯罪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或者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累計數額6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為管制刑;
3、犯罪所得數額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或者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累計數額1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為拘役刑。
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2萬元或者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累計數額1.5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5、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情節嚴重的,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隱瞞犯罪所得一般判多久
犯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罪情節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情節嚴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數額、犯罪對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綜合考慮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數額、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構成要件是:
1、犯罪客體為司法機關正常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動。
2、客觀方面包括“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要求必須是一種明知,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于本罪的明知有兩個方面必須注意,一是明知的內容。應該是明知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為人知道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時,就應當認定其主觀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該物品是什么具體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該物品具體是什么物品,有何價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認定:
1、本罪客觀方面包括“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2、窩藏,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處所,有隱匿、保管的主觀故意。轉移,是指將犯罪分子搬動、運輸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窩藏和轉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達到足以影響司法機關正常地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動的程度,如在一個房間內的轉移贓物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的客觀行為。
3、收購,主要是針對1992年兩高有關司法解釋中所說的“低價購進、高價賣出”的行為,司法實踐中主要是針對以收購廢品為名大量收購贓物的行為,是指有償購入,然后再高價出賣的情況。要注意區別“收購”與“收買”的區別,收買是指買贓自用,其主觀上是一種貪圖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收購贓物,對于購買特定的少量贓物自用的,不宜認定為犯罪,但對購買他人犯罪所得的機動車等財物的,應認定為收購贓物罪。
4、代為銷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幫助其銷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為。對于本罪的兜底條款“以其他方法”,則應當根據其主觀故意及行為是否足以影響司法秩序來進行判斷,其核心標準在于掩飾和隱瞞兩種效果。
5、掩飾,是通過改變物體的外部形狀的方式達到與原贓物相區別,而避免被司法追繳的目的;隱瞞則是通過隱匿、謊稱等方式,在不改變外部形狀的情況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種不為人知的地點,避免被司法機關追繳。只要采取這兩類方法,達到了妨害司法活動的程度,則是本罪的客觀行為。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怎么判
導讀: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將罪名由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修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量刑標準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將罪名由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修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這一新罪名是《刑法修正案(六)》而來,該《修正案》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修改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進而在2007年5月11日兩高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進一步明確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這一新罪名。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區分罪與非罪的前提條件。那么如何確定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明知”呢?司法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
一、如果犯罪對象為機動車,那么直接依據《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司法解釋關于明知的法律推定。
二、如果犯罪對象為機動車以外的普通財物,則采用事實推定的方法來判斷犯罪嫌疑人對贓物不法來源“明知”的認識程度:一是看贓物交易的時間、地點,如夜間收購、路邊收購,對“明知”認識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購、市場收購;二是看贓物的品種、質量,如果贓物屬于剛在市場發行的新產品,則不法來源的可能性就大,因為合法的所有者不會輕易賣掉,除非搶劫或盜竊所得贓物;
三、看交易的價格,是否顯著低于市場價值,根據經驗,一般賣贓者所得贓款僅僅是贓物鑒定價值的三分之一左右;
四、看有無正當的交易手續,賣贓者是否急于脫手;
五是看贓物與賣方身份、體貌的匹配性以及賣主對贓物的了解程度,等等。然后分別列出可證明“明知”的基礎事實和可反駁“明知”的基礎事實進行分析比較,再結合人們一般的經驗法則、邏輯規則判斷哪一方的事實和理由更為充分可信,最后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結論。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或者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累計數額3000元以上不滿6000元的,為罰金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或者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累計數額6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為管制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或者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累計數額1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為拘役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2萬元或者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累計數額1.5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情節嚴重的,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隱瞞所得收益罪怎么判刑
隱瞞所得收益罪判刑如下:
隱瞞犯罪所得的收益通常是在三年以下的起步量刑,如果是情況特別輕微,沒有造成什么后果的,可能會被判處拘役或者是管制。但是很有可能對當事人處罰金。但如果隱瞞犯罪所的導致了巨大的損失,通常是在3到7年有期徒刑。
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明知”標準:
1、行為的時間。行為人初次見到、接觸贓物的時間,如果是在深更半夜,或明知當地剛發生了重大盜竊、搶劫等犯罪案件,盡管行為人矢口否認不知是贓物,也可以認定行為人在主觀上對物品的贓物性質是明知的;
2、行為的地點。如查明收購、轉移、銷售贓物的地點是在隱秘的地點、偏遠地點、本案作案現場附近等,就可以認定為明知是贓物;
3、物品的價格。一般來說,本犯為使贓物盡快脫手,變成可流通的貨幣形式,其轉手贓物的價格往往相對低于同類物品的市場價格。如果行為人收受物品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就可作為判斷行為人明知贓物的一個因素;
4、物品的特征。本犯為避人耳目,往往將犯罪所得之物品拆整為零,或者物品被改頭換面,或者將新物當舊物甚至廢品處理,因而,銷售的物品具有上述特征的,往往可以作為認定行為人明知是贓物的一個因素。另外,行為人接受的是個人不可能持有的公用設施器材或機械零部件,而對方又沒有單位證明的,亦可作為認定明知的因素之一;
5、物品的數量。行為人接受對方較大數量的物品,而對方沒有合法證明的;
6、交易的方式。行為人與本犯商定或事實上在秘密時間或地點交付物品,然后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的;
7、行為人接受國家禁止個人經營的物品,然后窩藏、轉移、收購或銷售的;
8,行為人對本犯的了解程度。如行為人知道對方是財產犯罪、經濟犯罪的慣犯,而接受其物品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銷售的;
9、行為發現接受的物品可疑,為了貪圖利益而故意不加以查明來源的。
綜上所述,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起點?最少判幾年?
一、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二、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三年以下,情節較輕的,拘役或者管制掩飾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處罰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的規定處罰。【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怎么判
一、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
第312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
第十九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11號(2007年5月11日施行)
第一條 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債的;
(二)拆解、拼裝或者組裝的;
(三)修改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的;
(四)更改車身顏色或者車輛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五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掩飾隱瞞罪最輕判多久
當事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最輕可以判處管制。具體如下:1、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掩飾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2、對于掩飾隱瞞罪的量刑,屬于自然人犯罪的,如果犯罪情節不是很嚴重的,一般處以三個月至六個月的拘役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判處三至四年有期徒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掩飾隱瞞犯罪的客體應當是司法機關正常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動;
2、主觀要件,掩飾隱瞞犯罪要求必須是明知,明知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為人知道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時,就應當認定其主觀上是明知的,行為人明知的程度必須達到知道是別人的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違法所得;
3、客觀要件,掩飾隱瞞犯罪的行為人客觀方面有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4、主體要件,掩飾隱瞞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案標準:
1、由于立法者將本罪客體認定為侵犯了司法機關追索贓物的正常秩序,歸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妨害司法罪”之下,因此,沒有規定明確的犯罪金額,“兩高”也無相關司法解釋,導致對該罪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出現分歧。因為沒有數額限制,司法實踐中都是以前罪構成犯罪,后罪就認定犯罪。
2、無具體數額規定,造成定罪量刑隨意性增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作為一種犯罪,應當由情節來確定其罪過的大小,而數額是確定情節輕重的重要標準。
3、實踐中往往比照前罪的數額定罪量刑,但是比照的程度又不相同,造成如果兩個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判處的結果卻可能不一樣,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
4、綜上所述對于掩飾隱瞞罪的量刑,屬于自然人犯罪的,如果犯罪情節不是很嚴重的,一般處以三個月至六個月的拘役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判處三至四年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一條
【洗錢罪】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隱瞞犯罪所得量刑標準
隱瞞犯罪所得量刑標準,一般按涉案金額來定。具體是:
1、犯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構成要件: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動;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客觀方面包括“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處所,有隱匿、保管的主觀故意。轉移,是指將犯罪分子搬動、運輸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窩藏和轉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達到足以影響司法機關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動的程度,如在一個房間內的轉移贓物行為不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客觀行為;
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觀方面要求必須是一種明知。
綜上所述,隱瞞犯罪所得量刑標準,一般按涉案金額來定。犯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隱瞞掩飾罪怎么判
隱瞞掩飾罪是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標準如下:1、犯罪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所產生的收益,仍予以窩藏、轉移等方法來掩飾,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2、情節嚴重的,如數額較大,累計數額在十萬以上,多次掩飾犯罪所得的,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到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時處以罰金刑。
立案標準如下:
1、隱瞞或者隱瞞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的價值,從三千元到一萬多元不等;
2、在一年內隱瞞或者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行政處罰,并實施隱瞞或者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行為;
3、變相、隱匿的犯罪所得,包括電氣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共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救災設施、緊急救援、防洪、優惠待遇、扶貧、移民、救災資金和物資;
4、隱瞞或隱瞞使無法及時調查和處理上游犯罪并對公共和私人財產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的行為;
5、隱瞞或者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其他行為,妨礙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的偵查。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符合上述規定,認罪、悔罪并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掩飾隱瞞犯罪的客體應當是司法機關正常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動;
2、主觀要件,掩飾隱瞞犯罪要求必須是明知,明知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為人知道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時,就應當認定其主觀上是明知的,行為人明知的程度必須達到知道是別人的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違法所得;
3、客觀要件,掩飾隱瞞犯罪的行為人客觀方面有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4、主體要件,掩飾隱瞞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
(二)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司法解釋對掩飾、隱瞞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構成犯罪已有規定的,審理此類案件依照該規定。
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量達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認罪、悔罪并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行為人為自用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財物價值剛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標準,認罪、悔罪并退贓、退賠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第三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怎么判
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判刑標準如下:
1、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10次以上,或者3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5萬元以上等屬于情節嚴重的。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掩飾隱瞞犯罪的客體應當是司法機關正常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動;
2、主觀要件,掩飾隱瞞犯罪要求必須是明知,明知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為人知道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時,就應當認定其主觀上是明知的,行為人明知的程度必須達到知道是別人的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違法所得;
3、客觀要件,掩飾隱瞞犯罪的行為人客觀方面有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4、主體要件,掩飾隱瞞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立案標準目前法律上沒有統一標準,人民法院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應綜合考慮上游犯罪的性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節、后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釋對掩飾、隱瞞涉及機動車、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認定“情節嚴重”已有規定的,審理此類案件依照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自本決定實施之日起,《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1號)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和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數額標準不再適用。人民法院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應綜合考慮上游犯罪的性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節、后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