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交付中轉移風險的要求有什么(標的物風險轉移以交付為分界線)
貨物風險轉移的原則
法律主觀:
貨物風險轉移的方式主要是簽合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負擔的基本規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六百零五條【遲延交付標的物的風險負擔】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第六百零六條【路貨買賣中的標的物風險負擔】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第六百零七條【需要運輸的標的物風險負擔】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第六百零八條【買受人不收取標的物的風險負擔】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時起由買受人承擔。,第六百零九條【未交付單證、資料不影響風險轉移】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第六百一十條【出賣人根本違約的風險負擔】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貨物風險移轉的基本條件是貨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價值的是貨物風險轉移基本條件之上的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問題。,(一)貨物的特定化條件。,賣方交付貨物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將貨物特定化。所謂貨物特定化就是把處于可交貨狀態的貨物無條件地劃撥于合同項下的行為。雖然貨物特定化是貨物所有權轉移的前提,但在貨物風險轉移的問題上同樣具有重要意義。同一賣方把交付給不同買方的貨物存放于一起發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而這些不同的買方都是逾期未領受貨物,在這種情況下,就涉及不同買方的風險責任承擔的劃分問題。應當認為,貨物特定化也應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在賣方實際交付貨物的情況下,貨物實際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貨物未實際交付給買方或承運人的情況下,貨物未特定化,就不發生風險的轉移。如賣方將貨物存放于倉庫由買方提貨,按通常的認為,貨物的風險自約定的買方提貨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如果在約定的提貨時間后,賣方倉庫的貨物發生部分毀損或滅失,那么,到底是賣方自己的貨物還是交付給買方的貨物發生毀損或滅失?到底由誰來承擔貨物毀損或滅失的風險?這就涉及到貨物特定化問題。貨物特定化不僅有利于防止賣方將自己毀損、滅失的貨物稱作交付給買方的貨物而進行的欺詐,而且,有利于促使買方注意風險的轉移,適時履行合同。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這就要求賣方在貨物交付時間到來以前,將貨物的數量、存放地點等書面通知買方,并在準備交付的貨物上打上標志如買方的單位名稱等,將貨物特定化,即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特定化的貨物的風險在貨物交付時間時就轉移給買方。,(二)貨物的品質擔保條件。,如果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風險是否發生轉移。“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這條規定的含義,應是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情況下,由出賣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前提條件是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的合法權益被人侵犯,越來越多的人懂得用法律武器來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首先雙方可以先進行協議,只要協議達成一致,法律是不進行干涉的,但是如果達不成協議,可以搜證證據,到人民法院進行上訴處理。,貨物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轉移:合同中有運輸條款的貨物買賣的風險轉移。如該運輸條款規定賣方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把貨物交給承運人運輸,則賣方履行義務以后,貨物的風險就隨之轉移給了買方。如合同中沒有指明交貨地點,賣方只要按合同規定把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貨物的風險就轉移給買方了。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標的物轉移遵循什么原則
一、標的物轉移遵循什么原則
1、遵循的原則有:
(1)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自交付時轉移。這一原則既適用于動產買賣,也適用于不動產買賣;
(2)標的物風險轉移不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相掛鉤,而是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動產自交付時所有權與風險均發生轉移,并不是所有權轉移導致風險轉移,而是交付行為帶來的兩個不同的法律后果;
(3)如果買賣雙方對標的物風險轉移有約定的,依其約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二、標的物風險的轉移方式
1、直接交付至買方,交付后由買方承擔;
2、標的物由第三人運輸,交付第一承運人,即為交付由買方承擔;
3、簡易交付,合同生效時,視為交付,之后的風險責任由買方承擔;
4、買賣在途標的物,合同生效時,風險轉移,合同生效之前標的物已毀損滅失的,出賣人承擔;
5、一方違約在先,違約方承擔;
(1)出賣人交貨不合格買受人拒收,出賣人承擔;
(2)買受人違約不領取,買方承擔。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貨物風險轉移的原則
法律主觀:
如果銷售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但賣方沒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交付貨物,自貨物按照銷售合同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轉交給買方時起,風險就移轉到買方承擔。如果賣方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把貨物交付給承運人,在貨物于該地點交付給承運人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賣方受權保留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并不影響風險的移轉。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國際貨物買賣發生所有權轉移和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是什么?
1、合同中有運輸條款的貨物買賣的風險轉移。(1)如該運輸條款規定賣方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把貨物交給承運人運輸,則賣方履行義務以后,貨物的風險就隨之轉移給了買方。(2)如合同中沒有指明交貨地點,賣方只要按合同規定把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貨物的風險就轉移給買方了。2、對于在運輸中銷售的貨物的風險轉移。是自買賣合同成立時起轉移給買方。但由于對運輸中的貨物的出險時間不易確定;所以又規定風險自交給簽發運輸單據的承運人時起轉移給買方,這種情況須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貨物已滅失或損壞的為限。3、其他情況下貨物的風險轉移。依規定,其他情況下如在賣方營業地交貨,或在賣方營業地以外的地點交貨,此時的風險從買方接受貨物時起或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時起轉移給買方。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604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