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糾紛沒有報案可以是不予賠償的理由嗎(保管合同糾紛)
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主觀:
無償保管中,保管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保管物毀損、丟失的,應當承擔 損害賠償責任 。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條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保管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有什么?
保管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有,自行協商解決;由第三方調解解決;通過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法院可以調解或者作出相應的判決;也通過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來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保管合同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一、協商。協商是指當事人雙方根據自愿原則,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保管合同糾紛的協商解決是指當保管合同違約現象出現后,違約方應主動與受害方取得聯系,向其說明違約的原因和理由,并積極主動地表示愿意承擔違約責任,以取得對方的諒解,而受害方在發現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后,也應當及時與違約方取得聯系,迅速與對方協商以合理解決糾紛。當事人的協商解決是基于雙方自愿,因此,這種方法是一種最為行之有效的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協商解決既不傷害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有利于將來繼續合作,同時它與仲裁、訴訟相比,省時、省力、省錢。但是,在采用協商解決保管合同糾紛時,也應注意一些基本原則,這就是合法原則、自愿原則和平等原則。所謂合法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協商解決保管合同糾紛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所達成的協議的內容也應符合國家法律和法規的要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弟三者的利益:自愿原則是指保管合同方當事人在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時應完全基于自己的意志,并沒有受到對方的強迫、威脅或其他的外界壓力。二、調解。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通過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說服教育,在提高認識。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從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調解一般應遵循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原則,自愿的原則和合法的原則。調解通常分為民間調解、行政調解、仲裁機關的調解和人民法院的調解四種。對于民間調和行政調解所達成的協議,通常不要求具備某種特定的形式,因為這種調解一般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當事人可以拒絕執行調解協議。但是,對于經過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調解而達成的協議,卻要求依法制作調解書,因而這種調解協議書一經送達并簽收即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均應自覺履行協議,否則,對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種調解書的制作一般包括以下內容: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和職務;合同糾紛的主要事實與責任;經過調解達成協議的內容;仲裁費、訴訟費其他費用的負擔等等。調解書不同于協商達成的協議就在于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的協議完全沒有法律約束力,而調解書有些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具有強制執行性。三、 仲裁。保管合同糾紛的仲裁是指保管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以協議的方式自愿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關,由仲裁機關居中按法定的程序作出裁決,從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項法律制度。1、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意愿協議為前提,也就是說,仲裁機關的受理必須有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仲裁協議和申請,仲裁機關本身不能依職權行合。沒有當事人合法的仲裁協議,仲裁機關就無權進行仲裁:《仲裁法》第4條明確規定:“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2、仲裁機關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有裁決權這也就是說,當仲裁機關不能通過調解使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時應及時地依職權對合同爭議的事實作出判斷,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裁決,且仲裁裁決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仲裁作為一種最為常見和有效的解決糾紛的方法是因為它把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法律的強制執行力有效地結合起來了。四、訴訟。訴訟即通常所說的打官司,是合同糾紛最終的解決途徑。只要當事人協商不成,合同中沒有規定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人民法院的審請活動,使合同糾紛最終得到公正合理自勺解決,一般保管合同糾紛法院的民事審判庭審理,人民法院審理保管合同糾紛案件時,首先應確定其是否有管理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25條的規定保管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對管轄的人民法院進行選擇,但這種選擇必須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當事人既可在合同訂立時以合同條件的形式確定管轄法院,也可在合同糾紛發生后以書面形式選擇具備的管轄法院,但如果沒有這種選擇,那么案件就應由被告住所地屬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在確定廠管轄權后,通常按照普通的民事訴訟程序對保管合同糾紛進行審理,作出生效的判決。以上就是四種爭議解決的方式。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罪有利于自己的一種。一般來說,訴訟會得到國家公權力的保護,是最有執行力與保障的一種。然而其他方式也有優點,例如便捷靈活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保管東西的丟了,可以賠償嗎?
如果是盜竊,就要有嚴格的證據來證明,否則光靠細節處理不了對方的。
而我國現行民法對于保管物丟失的問題,規定得比較詳細,如果保管方向委托方收取了保管費,那么發生保管物丟失,保管方就要向委托方賠償損失;如果保管方沒有向委托方收取保管費,那么除非保管方故意或有重大過失,才向委托方賠償損失。同樣,這里的故意和上面的盜竊一樣,需要有證據來證明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