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30天取保候審意味著什么(30天放人和37天放人區別)
刑拘30天公安主動取保是什么情況
刑拘30天公安主動取保是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拘留30天后,如果需要對案件繼續偵查的,是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的,所以是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的條件具體如下: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7、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刑事拘留滿了三十天公安主動取保候的原因,具體如下:
1、有可能是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羈押期已滿的;
2、或者情節輕微認為沒有逮捕必要的公安機關會主動為犯罪嫌疑人取保。
公安主動取保候審的具體原因如下:
1、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拘留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2、患嚴重疾病,生活不動自理的,取保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偵查,并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
綜上所述,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拘留30天后,如果需要對案件繼續偵查的,是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的,所以是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概括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派出所直接取保候審意味著什么
派出所直接取保候審意味著暫時不需要拘留或者逮捕,但需要對犯罪嫌疑人的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但并不意味著已經沒事了,因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最終確定有沒有罪,要等案件偵查結束,如果需要依法起訴的,要等到法院判決。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沒有被逮捕或者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等,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繳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然后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不一定是不用判刑,要根據判決來決定。
一、 關于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包括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這個時候就可以進行取保候審,但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需要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才能夠被取保候審,否則警方也怕你跑了。
二、 取保候審的流程
首先如果想進行取保候審的話,是一定要提出申請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聘請律師為自己申請取保候審,通常是以書面的形式;其次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一共有三個,分別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接到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三方會做出相應的核實,如果同意了的話,就可以讓犯罪嫌疑人繳納保證金或者提出保證人,但如果不同意的話,需要告明申請人不同意的理由。
綜上所述,想要取保候審的話,是一定要滿足相關條件的,否則是不能取保候審的,而且取保候審也不意味著不用坐牢了,因為取保候審只是一個暫緩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我國被拘留30天突然通知取保是什么意思?
我國被拘留30天突然通知取保的意思是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屆滿,但是案件尚未辦結,需要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
一、我國被拘留30天突然通知取保是什么意思?
刑事拘留滿了三十天公安主動取保候的原因有可能是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羈押期已滿的,或者情節輕微認為沒有逮捕必要的公安機關會主動為犯罪嫌疑人取保,公安主動取保候審的具體原因如下: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拘留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患嚴重疾病,生活不動自理的,取保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偵查,并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
一般來說公安機關在拘留犯罪嫌疑人30天后主動取保候的是因為證據不足或者是所犯的事情節輕微,沒有必要將其逮捕歸案,所以將人給釋放了,公安主動取保候的當事人寫好取保候審申請書之后繳納一千元以上的保證金和找到保證人之后就可以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二、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
(一)保證金的保證
1、數額在1000元人民幣以上。
2、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等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二)保證人的保證
1、保證人的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2、保證人的義務
1監督;2報告
3、保證人的責任
1行政責任:罰款
2刑事責任
3民事責任: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同時也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保證人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其保證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數額為限。
我國的取保候審的規定實際上會涉及到我國的社會上其他公民的利益,因為在取保候審當中,我們的公安機關等國家機關會要求犯罪嫌疑人繳納保證金和提供保證人。
30天取保候審意味著什么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30天公安主動取保意味著不用被關押在看守所里。取保候審是刑事強制措施而已,如果被取保候審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有可能解除取保候審,公安機關予以逮捕。如果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有可能予以逮捕。至于其最終結果是否需要坐牢,由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取保候審,完全不等于最終不能判實刑、不需要坐牢。不過,取保候審有其適用條件,一般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才可以取保。因此,一般來說,取保候審,很有可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或判處緩刑、單處罰金等非實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30天能夠取保代表什么
法律分析:一、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30天的,只要滿足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取保候審。
所以,30天能夠取保僅說明當事人已滿足刑事拘留最長時間,公安機關無權繼續羈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取保候審是什么意思
取保候審是什么意思?
一、取保候審的意思
取保候審一般指的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取保候審的特點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其期限不超過12個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在地,并應當遵守報告、通信等規定。
三、取保候審保證金
取保候審保證金是指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時,責令犯罪嫌疑人為保證其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而交納的一定數額的現金。
拘留30天后公安主動辦理取保候審是為什么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滿了三十天公安主動取保候的原因有可能是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羈押期已滿的,或者情節輕微認為沒有逮捕必要的公安機關會主動為犯罪嫌疑人取保,公安主動取保候審的具體原因如下: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拘留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患嚴重疾病,生活不動自理的,取保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偵查,并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意味著什么
法律主觀:
取保候審不是不用坐牢,是暫時不進行拘留和逮捕,是否坐牢是要看最后法院判決的結果來決定的。 1、對于 不批準逮捕 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2、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有人說“30天內取保候審基本都不會有事”,這是真的嗎?如果不是怎么理解?
一. “30天內取保候審基本都不會有事”這個說法是不準確的。取保候審不代表當事人有沒有事,只是在外等待開庭審理。
二. 因為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有條件的在外等待開庭審理,并不代表當事人有沒有事、會不會被判刑。當事人是否被判刑,最后還要等司法機關的審理結果。
相關法律法規: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補充材料:
只要是被司法采取了強制措施,就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主要是在刑事拘留之后、逮捕之前辦理。
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