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和拘留的區別(取保候審和拘留的區別是什么)
取保候審和刑事拘留的區別
法律主觀:
取保候審不屬于刑事拘留。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拘留15天回來了,取保候審是什么意思啊?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其與刑事拘留、逮捕一樣,都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有條件的在外等待開庭審判,并不代表案件了結、當事人無罪。取保候審也與如何判決沒有直接關系,但從司法實踐來看,能夠取保候審的,都是罪行較輕的,判決也不會太重,爭取緩刑的機會也大。
取保候審和定罪免處的區別
1、概念不一樣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免予刑事處罰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處罰,但因為自首或其他情節,導致不用接受刑事處罰。
2、情形不一樣
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免于刑事處罰: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指根據《刑法》規定,不構成犯罪的。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對于不構成犯罪的,當然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我國《刑法》規定對于刑事犯罪的追訴期限,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 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等等。追訴時效具有法定約束力,超過追訴時 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擴展資料:
1、取保候審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2、禁止取保候審的對象: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取保候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免于刑事處罰
監外執行和取保候審有區別嗎
取保候審,宣判前的刑事強制措施。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徒刑的罪犯因為某些特殊原因可以被在監所外執行。
被取保候審也有可能被判實刑。
01 什么是取保候審?
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5種,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之一。刑事強制措施是國家為了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而授權刑事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
取保候審并不代表案子就終結了,相反,取保候審可以一般性的理解為“收取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等候審判”。
02 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滿足以上條件之一,并提供保證人或保證金的,可以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簡言之:罪行較輕的、沒有太大社會危險性的、懷孕或哺乳的、羈押期限屆滿的,基本可以辦取保回家。被取保候審了就不用被羈押在看守所,可以有基本的人身自由。
03 保證人或保證金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保證人保,一種是保證金保。保證人或保證金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一)保證人: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保證人應當監督被保證人遵守規定,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可以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保證金:
1、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
2、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3、對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
4、對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金的數額標準可以確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5、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一次性交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04 取保候審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看起來規定很復雜?其實不難,主要保證隨傳隨到,具體規定在辦理取保候審的時候,公安機關會書面告知。
05 違反取保規定會有什么后果?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期間的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所以,既然都取保候審了,還是要積極遵守規定,尤其是不要再有新的犯罪。不遵守規定可能會被沒收保證金,甚至被逮捕。
06 向公安申請取保沒有同意可再次申請嗎?
公安機關沒有同意取保候審,還可以向檢察院提交法律意見或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如果案件有新的情況(如同案犯到案、取得被害人諒解)或者新的證據出現,也可以再次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出現有利的新情況后再次申請取保候審,成功的幾率會大大提高。
07 誰能申請取保候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所以,敲重點:不是只有律師才能申請取保候審,本人和家屬也可以申請。申請書可以重點針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那幾項來寫,比如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險性較小、身體原因不適合羈押、家庭成員亟待照顧等方面。
08 取保候審的保證金可以退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可以退!這是保證金,并不是辦案機關收取的辦案費用,所以是可以退的。
09 取保候審期間,辦案機關傳喚去問話是不是要抓人?
可能性不大。
通常情況下,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是不會被突然抓起來的,除非又有新的犯罪或者案件出現新的情況。
辦案機關傳喚被取保候審的人大部分是為了了解案情、給犯罪嫌疑人做筆錄或送達鑒定通知書等。如果逃避傳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撤銷取保候審而將犯罪嫌疑人羈押。取保候審期間,應當保證隨傳隨到,辦案機關電話傳喚時,應當按時報到。
10 取保候審了是不是就沒事了?還會判刑嗎?
取保了就沒事了?大寫的不是!取保候審只是一種階段性的強制措施,并不代表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如果經過開庭審理后,法院認為犯罪情節比較惡劣判處了實刑,那么還是要根據判決書的內容執行相應的刑罰。如果法院判決了實刑,那么還是會到監獄去服刑。如果法院判處了緩刑,那么就不用被羈押。
所以,即使被取保候審,也完完全全有可能被判處實刑。能不能夠被判處緩刑,需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與是否被取保候審并沒有直接關系。取保候審并不是免死金牌,取保候審之后被判處實刑的大有人在。
建議取保后,盡早咨詢律師對案件做一個綜合預判,有沒有無罪辯護的空間、有沒有量刑建議的協商空間。如果案件存在證據或程序上的硬傷,可以委托律師介入,提高判處緩刑甚至撤案的幾率。
變更強制措施和取保候審的區別
變更強制措施和取保候審的區別如下:
1、變更強制措施可以將刑事拘留變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申請是變更措施的一種意見。取保候審是人身強制性最弱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對被取保人的人身強制性既不同于拘傳的強制到案,接受訊問,也不同于監視居住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定限制,更不同于拘留、逮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直接剝奪,它對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是人身自由較為充分、人身強制性最弱的一種強制措施;
2、取保候審是法定期限最長的一種強制措施。法律沒有對取保候審期限進行限制,存在著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長期取保既不結案,又不及時進行偵查、起訴、審理,變相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修改后法律規定取保候審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月,雖然規定了期限,但同其它強制措施相比較,取保候審的法定期限還是最長的;
3、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公、檢、法三家均可使用。取保候審不同于拘留和逮捕的強制措施,公、檢、法在辦理刑事案件中,根據具體情況,經過本單位領導批準,都可以使用該項強制措施。
應當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有:
1、第一審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2、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法院對其判處刑期期限的;
3、案件不能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4、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處罰,被告人在押的,應當宣判后立即釋放;
5、裁定準許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訴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法院應當立即解除。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氣質強制措施包包括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提出保證人擔保,另一種是交納一定數額金錢擔保;取保候審就是一種強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