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停產停業)
對非法集資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處集資金額多少的罰款
法律分析:對非法集資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處集資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人,是指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資而為其提供幫助并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
法律依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三十條 對非法集資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處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停產停業,由有關機關依法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與者的非法集資利益是否受法律保護
法律分析: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在取締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第三十條 對非法集資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處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停產停業,由有關機關依法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非法集資的處置方法的規定有什么?
第一條 為進一步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活動,明確工作職責,規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依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試行)》等有關文件,制定本實施細則。
在網絡中出現了許多非法集資掛著投資的名號到處騙取老百姓的血汗錢,就是因為這樣所以公眾們都十分痛斥非法集資。而國家對非法集資這種犯罪行為也有專門的處置方法。下面就隨我一起看看關于非法集資的處置方法的規定有什么?
一、關于非法集資的處置方法的規定
非法集資處置條例
第二十一條 對于經調查認定為非法集資的行為,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應當責令非法集資人立即停止集資行為,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非法集資人不停止集資行為的,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有權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扣押相關財物、文件、資料,申請司法機關凍結相關資金;
(二)限制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三)通知出入境管理機構阻止非法集資個人或者非法集資單位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條 經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認定為非法集資的,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非法集資參與人退還資金。
非法集資人和非法集資參與人就資金清退方案達成一致意見的,由非法集資人自行清退。
非法集資人和非法集資參與人未就資金清退方案達成一致意見的,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負責協調組織資金清退工作。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申報登記。
第二十四條 下列資產應當作為清退資金來源:
(一)非法集資的資金余額;
(二)非法集資資金的收益、轉換的其他資產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資人藏匿或者向關聯方轉移的資產;
(四)非法集資人的出資人、主要管理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的經濟利益;
(五)非法集資協助人為非法集資提供幫助而獲得的收入,包括咨詢費、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傭金、提成等;
(六)依法應當納入清退資金來源的其他資產。
第二十五條 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應當對清退資金實行專戶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向非法集資參與人清退資金時,其因參與非法集資獲得的實物和貨幣回報,應當予以扣除。
第二十七條 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非法集資犯罪案件涉案財物的處置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執行,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應當協調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國家對非法集資作出如上處置方法,從小的方面來說是為那些受害人討回公道,從大局來看就是維護我國經濟的正常運行發展,嚴懲非法集資以防類似的非法金融犯罪行為擾亂整個國家的經濟秩序。
非法集資法人自首是否可以減輕處罰
一、非法集資法人 自首 是否可以減輕處罰?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處 死刑 的可能。如果對自首后的 犯罪嫌疑人 過于普遍地從寬處罰會產生弊病,與預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對社會危害大的 罪名 。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 刑法 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現也指主動如實的承認自己的錯誤。 二、犯罪后自首可以減輕多少處罰? 我國對自首規定了從寬處罰的原則,《刑法》第67條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第68條規定:“犯罪后自首又重大 立功 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是處罰自首犯罪的原則和基本的出發點。自首犯中犯罪較輕的,對犯罪人從寬的幅度是“可以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自首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也就是說,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處理犯罪后自首的一般規定,是處罰總原則。 首先,對于犯罪后自首的犯罪分子,無論罪行輕重都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為自首從寬政策可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打擊犯罪活動,但是并非都要一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極少數罪行特別惡劣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從輕或減輕處罰。 其次對自首的犯罪分子是從輕還是減輕要綜合案件的各方面,全面考慮。在下列情況下,對自首的犯罪分子一般應考慮從輕或減輕處罰: 1、犯罪不是特別嚴重或情節不是特別惡劣,從全案分析不存在法定或酌定的加重情節; 2、犯罪人主觀惡性不深,比較容易改造; 3、犯罪人自首比較主動、悔罪比較明顯,交待罪行屬實,反之,不能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公司非法集資員工有事嗎? 1、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于 行賄 、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2、員工是否會被判刑,參與了非法集資非法活動,如果參與的情況下,會被判刑。 3、《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 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在公司涉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要承擔直接法律責任的就是 法人代表 和對非法集資行為知情的主管人員,法人代表主動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這是刑法中明確規定的,至于減輕處罰的具體幅度刑法的規定卻非常的模糊。一直到現在為止,自首可以被減輕處罰的具體幅度都是工作人員自己裁決的。
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不能同時履行所承擔的
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不能同時履行所承擔的清退集資資金和繳納罰款義務時,先清退集資資金。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三十二條 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不能同時履行所承擔的清退集資資金和繳納罰款義務時,先清退集資資金。
第三十三條 對依照本條例受到行政處罰的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由有關部門建立信用記錄,按照規定將其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三十四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履行對涉嫌非法集資信息的防范和處置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
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