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能夠因情勢變更而申請解除合同
情勢變更是法定解除權嗎
法律主觀:
是。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 解除合同 。 《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 債務 ;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情勢變更解除權的行使
情勢變更合同解除權行使方式是通知的方式解除,或者是通過辦理批準與登記等手續來解除合同。在行車檢除權的方式上面,我們國家《合同法》采取的是可以在約定的情況出現之后進行解除,也可以是單方面解除合同。
一、情勢變更合同解除權行使方式是什么?
1、以通知解除合同。在行使解除權的方式上,中當事人一方在約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發生而欲行使解除權時,必須通知相對人,合同自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發生解除的效力。此外,合同法草案曾規定以“情事變更”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須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加以裁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但后來并未采行,主要是考慮到如何劃分正常的商業風險和情勢變更較為困難,掌握不好,有可能使有的當事人規避正常的商業風險,有的法官也可能濫用這項權力,甚至助長地方保護主義等不利因素。所以最終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任何情形下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都只須以意思表示通知對方即可,不必通過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仲裁。
2、辦理批準與登記等手續解除合同。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國家對市場行為仍有一定的干預。《合同法》第96條第2項規定若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需依照其規定辦理。其實早在《涉外經濟合同法》與《技術合同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然而,《合同法》的規定顯得較有彈性,所謂“依照其規定”應理解為按照相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若以有關機關的批準、登記為解除的特別生效要件的,則需獲得批準或辦理登記后才可解除合同;若僅為行政上管理的需要,則辦理該手續與否并不會影響解除的效力。這是與合同生效要件相對應的。某一合同的解除條件與程序應當與該合同的成立條件和程序保持一致。
二、行使解除權的程序是怎樣的?
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為前提,在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條件成立以后,合同并不當然解除。合同當事人還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權。
行使解除權的程序適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一方違約和約定解除的場合。中國《合同法》第96條對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程序做了明確的規定,當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條件成就,一方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不必與對方協商,也不必經對方同意,只要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便告解除,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便告終止。對方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法律、行政法規定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當依照特別程序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才能產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在進行簽訂的時候,必須是雙方當事人關于合同當中的一些具體的事項都已經協商好了,然后在自愿的原則當中所進行的簽字。如果說是顯示公平或者是日后具體的情況發生了一些變更的話,可以進行解除合同。
情勢變更是法定解除嗎
在實際中,很多人都知道什么是情勢變更,合同成立后理當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履行自己的權利與義務,但是法律規定著一種特殊的情況,那就是因情勢變更而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的,可以申請解除合同。那么情勢變更是法定解除嗎?接下來由為大家解答這個疑問,希望能幫助大家相應的問題,歡迎大家閱讀。一、情勢變更是法定解除嗎
是。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
須有不屬于不可抗力又不屬于商業風險的情勢異常變動的事實。
“情勢”即作為合同基礎或者環境的一切客觀事實,“情勢變更”即合同基礎或環境在客觀上的異常變動,對此,應作如下理解:
1、情勢的變動應不屬于不可抗力,原因在于,如果合同成立后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或者難以履行的,用不著適用情勢變更制度,債務人因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債務人可以直接援用全部或者部分免除違約責任;因為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合同雙方當事人解除合同,一方給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2、情勢的變動應不屬于正常的商業風險,原因在于,合同是當事人進行未來計劃的工具,合同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對正常的商業風險予以分配。正常的商業風險應由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
3、合同賴以訂立的客觀情勢之變動須達到異常的程度。
可分為兩類:
(1)等價關系的嚴重破壞。普通的貨幣貶值、原材料價格的一般波動、一般是從供求變化都屬于正常的商業風險,因而不屬于情勢變更。
(2)能夠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勢變動,如政府經濟正常變動,提供勞務合同的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等。
三、情勢變更的發生不可歸責于當事人
1、如果情勢的變更可歸責于一方當事人,則發生表明該當事人具有過錯,自應遭受其損失,沒有特殊保護的必要,其不得主張情勢變更。該方當事人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2、一方延遲履行期間發生情勢變更的,遲延履行一方不得援用情勢變更原則。
以上就是由為您整理的情勢變更是不是解除權的相關內容,從以上內容可以知道情勢變更屬于法定解除。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但不是有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合同,而必須是由于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才能解除合同。
(二)與主要債務履行相關又可分為兩種情況:
1、預期違約。指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2、遲延履行。指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三)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指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四)不定期合同。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五)在不歸屬雙方過錯的情況下,因情勢變更致使繼續履行合同有失公平的,當事人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只是此時當事人并不當然擁有解除權,必須提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才能解除合同,決定權在法院或仲裁機構;且必須先協商,協商不能才能提出。
(六)雙方協商一致的也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可以情勢變更為由解除合同嗎
法律分析:可以情勢變更為由解除合同。符合情勢變更情形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什么情況下可以因情勢變更和解除合同
一、能否因情勢變更原則變更合同 變更合同內容 ,消除顯失公平的結果,使合同在公平基礎上得到履行。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變更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增減履行標的的數量。實踐中增減履行標的數量可同時進行,使雙方當事人的履行都發生變更,從而平衡雙方的利益。如在 商品房買賣 或貨物銷售合同中,如遇嚴重通貨膨脹時,賣方可以要求買方增加應支付的金錢數額并減少自己應交付的標的物的數量,使雙方履行標的均發生變動,以分擔交易風險。 2、變更履行期限,分期或延期履行。從鼓勵交易的目的出發,如果采取分期或延期履行能夠消除情勢變更所導致的顯失公平結果的,即應采取此種方式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3、變更標的物。因情勢變更致使當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原 合同標的物 ,如果是特定的種類物的,可以允許該當事人以同一種類物替代履行。 4、拒絕先為履行。這是指在雙務合同中,依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得先為履行,在履行期到來時,相對方因情勢變更導致財產狀況惡化或信用發生危機等情況,難以作出對待給付,則一方當事人在他方沒有提供依合同作出對待履行的擔保時,可拒絕先為履行。 二、能否因情勢變更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即解除(或終止)原合同關系,并免除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實踐中,如果采取變更合同內容的方式仍不足以消除情勢變更給一方當事人帶來的顯失公平結果的,該當事人可以依法請求法律救濟,解除合同關系。這里需要指出的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解除合同,在一般情況下沒有溯及力。如在承包、租賃、供應等長期 履行的合同 中,因情勢變更需解除合同關系時,通常應終止合同,并無溯及既往的效力。只有在終止合同仍不能使雙方當事人獲得公平結果時,才應使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解除,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基于情勢變更更易適用這一原則終止或解除合同,應免除當事人 不履行合同 的責任,且相對方不得對此 請求損害賠償 。
合同情勢變更的法律規定
所謂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
情勢變更原則的意義,在于通過司法權力的介入,強行改變合同已經確定的條款或撤銷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約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雙方在交易中應當獲得的利益和風險,其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公平和公正。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第一須有情勢變更之事實。這是適用情勢變更的前提條件。
所謂“情勢”,系指作為合同法律行為基礎或環境的一切客觀事實。包括政治,經濟、法律及商業上的種種客觀狀況,具體如:國家政策、行政措施、現行法律規定、物價、幣值,國內和國際市場運行狀況等等。所謂“變更”,乃指這種情勢在客觀上發生異常變動。這種變更可以是經濟的如通貨膨脹、幣值貶值等;也可以非經濟因素的變動,如戰爭即導致的封鎖、禁運等第二情勢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終止之前。這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時間要件。只有情勢的變更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關系消滅之前,才能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一、情勢變更合同應當符合什么條件?
(1)發生了情勢變更的客觀事實;
(2)情勢變更是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
(3)情勢變更的事實發生在合同生效之后,履行完畢之前;
(4)情勢變更致使合同履行顯失公平。
二、合同中是否顯失公平,有哪幾點可作為判斷標準?
(1)是否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合理原則;
(2)顯失公平的事實須存在于合同雙方當事人或其中一方;
(3)顯失公平的結果,使雙方利益關系發生重大變動,危害交易安全;
(4)主張適用的一方因不適用而遭受的損失,一般要遠大于適用時對方所遭受的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因情勢發生變化,終止合同要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嗎
因情勢變化造成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對一方明顯不公平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但要依據合情實際情況,采取補助措施或者賠償一定損失。違約責任只有在存在違約事實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產生,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的客觀要件。
法律分析
如果合同因情勢發生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明顯不公平,可以要求變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主動要求終止合同的一方不需要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這種情況叫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如果是故意違約的話,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違約方的責任承擔方式不表現為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