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通知義務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急求:試述保險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及其后果.
試述保險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通知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無論何種理由,投保人都可根據自己的需要決定是否解除合同,這是《保險法》第14條和38條賦予投保人的權利:"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保險法》1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2.沒有履行通知義務。保險法規定當某些事項存在或者出現新的情況時,當事人一方有義務通知對方,以使對方當事人對可能發生的風險有所防范或者對約定的風險有所選擇,由于種種原因沒有通知對方,除了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論當事人是否故意,對方均有權解除合同。
3.違反告知義務。在保險中,告知義務是當事人必須遵循的誠信原則,投保人故意隱瞞或因過失遺漏,或因錯誤陳述,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危險的估計的,這些故意或過失的行為都可導致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4.違反特約條款。致使原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雙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無須與對方協商。
5.保險欺詐。保險欺詐是指投保人意圖通過保險謀取非法的或者不正當的利益,保險欺詐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構成保險標的包括投保根本不存在的財產以及超出投保財產的價值投保的兩種情況。《保險法》第39條第2款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的合同,如果是出于投保人的欺詐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3)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4)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包括自己制造事故傷害自身的情況,以及制造事故造成他人傷亡情況的行為。其中自傷的情況只追究被保險人的保險欺詐責任。故意制造被保險人保險事故情節特別嚴重的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制造事故造成他人傷亡的,除了追究有關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險欺詐責任外,還須追究其刑事責任。
(5)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變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
對方不履行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嗎
法律主觀:
一、對方不履行合同能否解除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未支付價金的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約定違約金的,可以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因 不可抗力 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違約責任。
二、合同補充與變更的區別
補充協議和變更協議,兩者的區別主要在內容上,補充協議是對未約定的事項或者約定不明的事項進行補充明確。
變更協議,主要對約定好了的事項進行更改,比如更改履行方式,履行地點,數量等等。
其實從名稱上,法律上和實踐中意義沒有區分的意義,也可以用補充協議的方式,對內容進行更改。或者用變更協議的方式,對內容進行補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三、合同的履行期限怎么約定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根據《民法典》規定: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如果還無法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這也是合同履行原則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沒有通知解除合同能否直接起訴解除
當事人也是可以不通知直接訴訟解除合同的,雖然法律中規定了當事人要解除合同前應當通知相對人,但是這只是對當事人表示的一種方式要求,而不是解除合同前必須要進行的流程,也就是說通知對方是解除合同的一種方式,但并不是唯一且必然的前置條件。
一、可以未經通知直接訴訟解除合同嗎?
解除權人可以不經“通知”而起訴解除
第一,起訴解除實屬解除權人的無奈之舉。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的規定,當合同相對方存在違約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觀條件影響時,解除權人可以直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終止履行其合同義務,即可以很好地達到維護自己利益的目的,這在大多數一次性合同 中是有效的。但在如案例中承攬合同、租賃合同等繼續性合同中,解除權人往往希望對方停止履行、恢復原狀,如果對方置解除通知于不顧,坐收漁利(租金),認為只要我繼續履行,你就得照付租金或者報酬。此時的狀況對解除權人是不利的,因為其一,解除權人對自己是否正當行使了解除權,還未謂可知,其不敢貿然采取進一步的行為;其二,對方還享有異議權,一旦提出異議,可能會被判決解除不成立,解除人將會受到損失。所以實踐中解除人勢必不得不提出解除之訴,一并解決善后事宜。
第二,即使已經通知解除,解除人也可以再提起解除之訴。考慮到實踐當中,相當多的當事人并不知道有一個異議期,只是消極地置解除通知于不顧,且三個月的異議期有時對于守約方來說過長,為了盡早結束權利不明的狀態,更好地保護守約方的利益,應當允許其提起解除之訴。
第三,解除權系權利人的一種權利,可以放棄直接行使而以訴權的形式要求法院判決。法定解除權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的權利,既然是權利就應當允許權利人采取合適的方式行使,只要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沒有侵害第三人的利益,就應當允許解除權人對自己不經裁判可以直接通知解除權利放棄,因此解除權人可以不通過徑行通知的這種簡便方式行使其權利,而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解除。
綜上,解除的意思表示無須以訴訟的方式為必要,但并非不能以訴訟的方式行使。
二、法律依據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四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當事人在與他人進行了約定后也是會簽訂相應的合同的,那么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方有違約或者是有其他情況下,當事人是可以通知合同的另一方解除合同的,如果說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的情況下,也是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的。
用人單位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辭退員工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這種說法本身是不正確的,公司需要提前30天告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在勞動合同法中(規定)是非常少的。
一、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從勞動法律規定來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有三種,分別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及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預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只有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形中的“無過錯辭退”勞動者,以及“經濟性裁員”中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全體職工。另外,違法解除解除勞動合同是隨時都可能進行的,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6條設定通過雙方意思自治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只要雙方同意即可解除,法律也無過多限制,更不要求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因此,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僅在勞動合同法第40條之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用人單位未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能存在兩種情形:一是用人單位完全沒有履行預告通知義務,便解除勞動合同;二是用人單位履行了提前預告義務,但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但無論是哪種情形,用人單位都應當依法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將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不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作作為代通知金。另外,用人單位未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便解除勞動合同,該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筆者認為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履行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義務,但未履行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違法。預告行為是程序性規定,并非強制性規定。即使用人單位未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采取多支付一個月工作來彌補過錯。
即使用人單位未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只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符合法律規定,則該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有效,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但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跟用人單位是否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性質完全不同,因該解除行為無效,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目前雖暫無相關法律及部委規定,但可參考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一)》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本身符合法律規定,僅存在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的程序性瑕疵,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賠償金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解除合同有什么法定情形
只有在發生《保險法》規定的下列情形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才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1、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2、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4、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5、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6、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保險人履行了賠償責任后,除合同約定不得終止合同的以外,保險人可以終止合同。
7、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8、人身保險合同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超過二年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保險法》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據此可知,投保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可以隨時解除保險合同。
如果對方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話 我有權終止合同嗎?
這樣分情況而論。一般情況下,如果對方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話可以依照《合同法》行使抗辯權,即你可以拒絕履你的合同義務。當然,如果對方是履行了義務而沒有完全履行的話你也不能完全拒絕。舉例說就是你和對方簽訂10萬元買10噸貨物的合同,如果他只給了你5噸貨物,你能拒絕付款的范圍也只有5萬。
至于說你說的終止合同,是解除的意思么?如果是解除的意思的話要出現以下這些情況之一才可以: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滿意請采納,如有疑問請追問!謝謝